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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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考试卷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考试卷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院教字【2006】13号为加强对学生考试试卷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考试正常进行,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针对试卷命题、审核、印刷、发放、收存等问题,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试卷命题基本要求1、试卷命题应拟出份量和难易相当的A 、B 卷;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准确规范。

2、试题难易程度应当适中,考试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满足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题型应多样化,题量适当。

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或称基本得分题)约占60% 、稍提高题(或称稍难题)约占20% 、进一步提高题(或称偏难题)约占20% ,避免出现怪题、偏题,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3、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 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4、试卷的题号应当连续,无漏题,各项分值累加应准确无误。

5、过程考核命题可确定几套方案,明确考核目的、要求、方法,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评分标准。

6、试题表述必须清晰准确,便于学生理解,内容须准确无误,如出现试卷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二、试卷内容的审核1、试卷命题完成后, 出卷人应将试卷和填写好的(本人填写部分)《合肥学院考试命题审核表》交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再交系(部)主任审核后,由系(部)送教务科随机抽卷后统一印制。

原则上按课程归类的原则由课程归属系(部)主任签字审核;专业课由专业所在系系主任签字审核。

2、经审核后的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分别装入相对应的“纸袋”内密封。

三、试卷传送、印制、发放1、传送原则: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系(部)确定并指派专人将审核后的试卷送至教务科,教务科科长负责抽卷并指定专人负责送印。

2、试卷送印、发放程序及责任人:送卷(各系部指派的专人)→抽卷(教务科科长)→送印(教务科—1—工作人员)→制卷(文印中心工作人员)→发卷(教务科工作人员)→领卷保管(送印系部指派的专人)。

3、试卷送印、发放时间:出卷教师在考前15个工作日将两份试题(A、B卷)送交各教学单位备审,各教学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由专人将两份试题(A、B卷)送至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合肥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目录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1)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5)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5)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 5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5)合肥学院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5)合肥学院学分制暨选课问答 (5)精品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院行政〔2011〕120号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模块)设置课程(模块)设置包括必修课(模块)和选修课(模块)。

必修课(模块)分为公共必修课(模块)和专业必修课(模块),选修课(模块)分为专业选修课(模块)和公共选修课(模块)。

1、公共必修课(模块)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大学英语(德、日、法)(模块)、计算机基础、体育、军训、军事理论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模块)。

2、专业必修课(模块)精品包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模块)、专业实践、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3、专业选修课(模块)包括为拓展学生的专业能力,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而设置的课程(模块)。

4、公共选修课(模块)包括文化、艺术素质类课程(模块)和跨专业素质课程(模块),以及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自己的个性和特长而选修的自我拓展课程(模块)。

二、选课办法1、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

未经选课,其成绩不予认可。

2、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个学分。

精品3、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模块),必须修完先修课程(模块)。

合肥学院学生评教活动实施方案(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评教活动实施方案(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评教活动实施方案(试行)院政办【2006】31号学生评教是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的主体作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完善我院院、系、专业三级学生评教组织,建立一套科学、系统、规范的学生评教系统。

二、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学院学生评教活动领导小组(另行文)。

三、实施办法(一)学生评教组织和管理1.学生评教组织依托院学生会学习部建立院学生评教中心,依托系学生会学习部建立学生评教分中心,班级学生教学信息员组成专业评教小组。

构建院、系、专业三级学生评教组织。

2.学生评教工作的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评教(含网上评教)指标体系的建立,负责汇总学生评教结果,统计并写出分析报告。

依靠院、系两级教学督察人员加强对学生评教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学生处负责网上评教工作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的组织、落实,充分利用各系健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正确引导,精心组织安排、实施每学期结束前的网上评教工作和毕业生质量调查跟踪。

团委、系团总支负责院、系、专业三级学生评教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各班学生教学信息员的组织、协调能力,把他们培养成评教工作的中坚力量。

同时,加大对学生评教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对评教活动的认识。

(二)学生评教的主要内容1、主要评价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教风和和教学态度、方法、效果,教书育人等方面的情况。

2、反映学生对教学活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

3、反映学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的困难和学风问题。

4、协助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察人员开展评教和教师评学活动。

(三)学生评教方式1、常规评教常规评教主要以填写《合肥学院学生评教信息反馈表》和《合肥学院课堂教学情况学生测评表》为主,定期召开不同类型的学生座谈会和毕业生跟踪调查为辅。

—1—2、网上评教利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网上评教模块对本班级开设课程的授课教师进行评价。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办[2006]94号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1.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部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1.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形式进行,“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N不小于3且不大于5。

“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堂笔记。

具体课程考核方法由各部(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3.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4.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部(部)自行安排。

课程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5.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6.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1.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部)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2.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部(部)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合肥学院学业警示、编下实施细则

合肥学院学业警示、编下实施细则

院行政〔2017〕207号合肥学院学业警示、编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中相关规定及《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学籍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目的是警示学生、告知家长,进一步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编下是因学生一个学年所获学分过少或因本人申请而对其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第三条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成绩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学业警示。

学生所在— 1 —院(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示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送达学生本人,一份须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由院(系)留存, 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模块)学分总量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数65%者;(二)学生一学期修课程(模块)累计未获学分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者;(三)院(系)认为需要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修读(简称编下):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编下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送达学生本人,一份须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由院(系)留存, 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一)标准学制为四年制专业学生: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二)标准学制为五年制专业学生:(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4)四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220学分(含220学分)者;— 2 —(三)学生本人申请编下的,需个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合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合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合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院行政…2011‟169号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执行程序1.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测评一次,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实施。

班级成立7人测评工作小组,班长、团支部书记为测评工作小组当然成员,其它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不少于3人)。

2.测评工作小组对照学生自测结果,根据班级日志(专人负责、定期公布)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本办法计分、加减分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能力积分和总积分。

测评流程如下:学生自测——测评工作小组打分——辅导员(班主任)复核——系总支领导审定——系内公示——学生处审核、公示、备案。

3.根据综合测评总积分排列名次,填写《合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览表》,由系总支领导对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向学生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备案。

二、综合素质测评项目及权重综合测评总积分=德育素质积分×20%十智育素质积分×50%+体育素质积分×10%+能力素质积分×20%。

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一)德育素质(占总积分20%)l.主要从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态度、创新精神、集体观念、法制观念、劳动观念、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建立平时行为考核记录。

2.每位学生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以累计结果作为学生德育素质测评的成绩。

(1)新生入学教育考试成绩优秀加5分,及格不加分,不及格减2分;(2)新生军训被评为优秀学员加5分;(3)被评为系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 2分,寝室长加 3分,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 3分,寝室长加 5分,不累计加分;(4)酗酒、在公共场合抽烟每次减5分;(5)受系级通报表扬加 3分,受院级通报表扬加 5分;(6)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5分;(7)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减l—3分;(8)在院系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综合评比中成绩不合格寝室的成员减 3分,寝室长减 5分;(9)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减5分,浪费水电、粮食者减5分;(10)在寝室点蜡烛,烧酒精炉、使用大功率电器每发现一次减10分,寝室长减 10分;发现喝酒一次减5分;违反规定打扑克发现一次减3分,在寝室打麻将等赌博行为发现一次减10分;(11)旷课(含新生晚自习)一节减2分,迟到或早退三次累积算一节旷课;(12)违反校纪校规减分因素:通报批评(5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20分)、留校察看处分者(25分);违反团纪减分因素:警告(5分)、严重警告(10分)、撤销团内职务(15分)、留团察看(20分)、开除团籍(25分);(13)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舞弊者减10分;(l4)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减5—10分;(15)无故不缴纳学费者减10分;(16)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减20分;(17)宣传、从事迷信活动者减15分;(18)利用手机、网络等媒体散布传播非法信息,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减10分;(19)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项目,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分。

合肥学院考场规则

合肥学院考场规则

合肥学院考场规则一、考生应提前15分钟凭证进入考场。

迟到30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考试结束前5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二、考生一律凭《校园卡》和《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证件不齐者不准入场。

入场后保持安静,按指定位置以班级为单位隔列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对。

三、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除考试指定用的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橡皮、直尺和普通计算器外,与考试无关的书、作业本、书包等物品等一律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考生不许私自相互借用任何考试用具。

四、考试前考生应认真听主考教师讲解有关考试要求。

五、考生只能使用考试专用答题纸和草稿纸并在其上签名。

考试结束时,需将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并上交。

六、考生须熟读《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从事《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中所列举的各种考试违纪行为,否则将给予相应处理。

对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当场收回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

七、考生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教师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教师不得回答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随意离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场,应得到主考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

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

九、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放在桌子上由监考教师来收,考生应原地不动。

此时,凡不停止答题或抄袭他人试卷及核对答案者均视为作弊行为。

十、考生应在教师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有序退场。

十一、考试进行中,凡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以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附件一:合肥学院监考教师守则附件二:合肥学院国家级、省级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附件一:合肥学院监考教师守则一、监考教师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示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1.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模块)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1.课程(模块)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形式进行的,“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模块),N不小于3且不大于5。

“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程(模块)学习笔记。

具体课程(模块)考核方法由各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模块)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模块)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3.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模块),可在课程(模块)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4.课程(模块)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系(部、中心)自行安排。

课程(模块)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5.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6.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1.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中心)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合肥学院学生、校徽管理规定

合肥学院学生、校徽管理规定

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学生证是在校学生身份的证明,也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参加各项活动的重要凭证,校徽是在校学生的标志。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校徽。

学生所在系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填写《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发放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教务处教务科存档备案。

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到所在系办理该学期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证视为无效证件。

三、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应妥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擅自更改。

由于转借他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擅自更改则视为无效证件。

四、一名学生只能拥有一个学生证和一枚校徽。

如学生证或校徽遗失,应立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挂失前被他人冒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如挂失后原证重新找到,则应主动将原证交回教务科销毁。

五、学生证、校徽补办方式:(一)学生证补办程序1、学生到学院教务处教务科领取《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补(重)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校验签字后加盖所在系公章。

2、学生携带已加盖所在系公章的《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补(重)办申请表》,到学院宣传部院报编辑部或其它经公安部门确认资质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补(重)办申请表》上加盖办理挂失手续部门的公章。

3、学生携带挂失交费凭证及已加盖公章的《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补(重)办申请表》于每周周三(上午:南区;下午:北区)到学院教务处教务科补办学生证(补办学生证需带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交纳补办学生证工本费;如需同时补办火车票优惠卡则另交火车票优惠卡工本费)4、携带填写完整的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秘书科加盖学院钢印、公章。

(二)校徽补办程序1、学生到学院教务处教务科领取《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补(重)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校验签字后加盖所在系公章。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模板】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模板】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办【2006】94号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1.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1.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形式进行,“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N不小于3且不大于5。

“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堂笔记。

具体课程考核方法由各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3.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4.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部自行安排。

课程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5.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6.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1.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2.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考试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系(部)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学生考试试卷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考试正常进行,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针对试卷命题、审核、印刷、发放、收存等问题,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试卷命题基本要求1、试卷命题应拟出份量和难易相当的A、B卷;同时附有评分标准;试题和评分标准应准确规范。

2、试题难易程度应当适中,考试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满足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题型应多样化,题量适当,能客观评价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避免出现怪题、偏题,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3、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00分钟。

4、试卷的题号应当连续,无漏题,各项分值累加应准确无误。

5、试题表述必须清晰准确,便于学生理解,内容须准确无误,如出现试卷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按《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二、试卷内容的审核1、试卷命题完成后,出卷人应将试卷和填写好的(本人填写部分)《合肥学院考试命题审核表》交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再交系(部、中心)教学主任审核并随机抽卷后统一印制。

原则上按课程归属系(部、中心)教学主任签字审核;专业课由专业所在系教学主任签字审核。

2、经审核后的试卷、评分标准应分别装入相对应的“纸袋”内密封。

三、试卷传送、印制、发放1、传送原则: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系(部、中心)确定并指派专人将审核后的试卷负责送印。

2、试卷送印、发放程序及责任人:送卷(各系部指派的专人)→抽卷(系(部、中心)教学主任)→送印(教学办工作人员)→制卷(文印中心工作人员)→发卷(教学办工作人员)→领卷保管(送印系(部、中心)指派的专人)。

3、试卷送印、发放时间:出卷教师在考前10个工作日将两份试题(A、B卷)送交各系(部、中心)备审,各教学单位提前一周将需印制的试卷送至文印中心,文印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将印好试卷及时发放至各教学单位。

任何环节延误而影响考试顺利进行将按《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及成绩分级管理制度

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及成绩分级管理制度

院行政〔2017〕197号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及成绩分级管理制度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我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及《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与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出发,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 1 —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院(系)和辅导员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校长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院(系)行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分级管理制度(一)学生核实本人学籍学历信息的准确性后签字确认。

(二)辅导员核实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并签字。

(三)院(系)行政负责人核实本院(系)注册工作准确性和完整性后签字。

(四)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办理电子注册。

三、学籍学历变动分级审核制度学生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等情况,导致学籍学历变动时,必须按时办理学籍学历变动手续。

学籍学历变动必须经过辅导员审核、院(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核。

经过审核与批准后,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学籍变动处理。

四、学生成绩管理分级审核制度(一)学生成绩录入审核。

任课教师报送成绩时,依托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学生成绩并提交、打印成绩表,由授课教师本人和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4.持续改进--2

4.持续改进--2

4 持续改进标准要求 1.专业应建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

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通过课程教学和评价方法促进达成培养目标;定期进行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质量评价。

4.1.1建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1)教学管理架构化工专业有较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机构,院长办公会下属各种委员会,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各二级教学单位设有教学负责人,如图4-1图4-1化工专业教学组织机构表4-1教学管理机构人员职责(2)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在以教学为中心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本专业将严格的教学管理和全面的质量监控作为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和实现高质量教学水平的有效机制,校、院对本科教学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汇编,在教学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2006年学校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引入教学管理,并顺利通过ISO9001首次认证,成为江苏省首家通过ISO9001教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高校。

2007年学校荣获江苏省质量管理奖。

2009年、2012年学校通过了ISO9001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再认证。

2010年学校又通过江苏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专家复评,再次荣获服务业类“江苏省质量奖”称号。

学校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第三方认证三道保障机制,使教育教学过程在受控状态下实施,质量目标逐步实现,教育教学过程和效果得到持续改进。

2013年和2014年我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分别顺利通过ISO9001-2008监督审。

(3)教学过程管理文件本专业严格、认真地执行学校的各项学校教学管理文件如4-2 所示,从教学计划制定与修改、教学任务下达、学生评教、各种考试、学籍管理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方面均有严格的管理程序。

每年的毕业生成绩档案、毕业生的学籍处理文档、毕业生设计(论文)、考试试卷、教师教学日历及考试相关材料等有关教学档案在学期末收齐保存,除毕业设计(论文)外,其它教学档案均不外借。

教学档案一般保存五年。

合肥学院合格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工作细则(试行)

合肥学院合格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工作细则(试行)

合肥学院合格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工作细则(试行)院教字【2006】23号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课程建设包括分为合格课程、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三个层次建设目标。

课程建设目标的基本要求是课程合格,为保证课程建设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高标准地进行,对合肥学院已开设的课程和拟开设的课程进行合格课程建设和评估,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课程建设应围绕着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专业建设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断充实专业建设的内涵并形成学科和专业特色。

各教学单位所有课程都要通过建设达到合格及以上目标。

2、学院本、专科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单独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均作为进行合格课程建设和评估的对象。

3、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是课程建设的核心要素,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效果、教学管理与课程特色是课程建设的内容,也是合格课程评估的主要项目。

4、各教学单位成立课程建设和评估领导小组,由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并选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威望的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组成专家组,组织本单位的课程建设及评估工作,按课程归口原则,依据《合肥学院课程建设指标体系》科学、客观地评估每一门课程,研究课程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5、每门课程应明确1名课程建设负责人并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

主干或核心课程应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或指导下进行建设,一般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结合教师岗位职责,教师以一门课程为主,可以兼授几门其它课程。

6、合格课程建设和评估内容包括课程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和教师授课状态两个方面。

课程建设有关文件资料由教学大纲、教材及相关辅助参考书选用要求、教案、备课笔记(电子材料)、授课教师资料、课程简介、过程考核方案和课程结束考试要求等组成,评估方式为审阅系(部)及教研室提供的教学资料;教师授课状态评估方式为听课、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查阅学生评教结果等形式。

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院行政〔2017〕134号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在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诚信守则的良好品质,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合肥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部门第七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各院(系)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部门。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九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考试清场时拒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五)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教育和五年制大专在校学生。

第三条考试内容应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应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第四条随着学院的发展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教学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条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围绕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采用一次性结课考试(期末考试)和课堂教学过程中阶段考核,以及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和多渠道的教学质量评价方式.第六条考试成绩核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评价学生学习状况,成绩记载必须真实、及时。

第七条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强化考试反馈作用.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八条为加强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考试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及组员组成。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任组员。

各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主任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和专业教研室主任任组员.(二)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2.检查全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3.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4.解决和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巡视考场;6.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7.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等.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2.组织命题、审核、校对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等;3.协助教务处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监考人员培训;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5.组织和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记载、试卷分析等项工作;6.负责本部门考试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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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办[2006]94号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部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 ”形式进行,“ ”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 不小于 且不大于 。

“ ”中的“ ”是课终考试,另一个“ ”是课堂笔记。

具体课程考核方法由各部(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部(部)自行安排。

课程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安排.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部 部 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部 部 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 — 周进行。

考试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部 部 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期间,由院领导、院教学督察、教务处等行政部门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院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察;由部 部 领导、系部督察组成员等组成部 部 巡考组,主要巡视本单位各考场情况,加强考试督导与检查。

.考生在 人以下的考场,安排 名监考, 人的考场安排 名监考。

各部部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日程及考场安排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 考核命题.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 试题的可靠性 、效度 准确性 和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试题份量要适中,难易搭配要合理,要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

.考试课程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 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 按照《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暂行办法》拟出份量和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报部主任审定。

教务科科长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的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备用试卷。

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系、部教学办公室封存。

.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教考分离。

.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门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 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缺课 含请假 时间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此门课程的课终考核;.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且实验部分不独立作为一门课程计算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的考核。

.未经批准,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六条 缓考、免修、旷考、作弊.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考试。

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医院或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部通知任课教师,方准予缓考。

.免修:对个别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个人应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免修。

.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每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分,并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一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无效成绩以“ ”分记载,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违反考核纪律及考核作弊受到的处分不得解除。

第七条 补 考.学生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到部(部)或网上查阅考核成绩。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须参加补考。

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应一同参加补考。

.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结业生补考三种形式。

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 周内进行。

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 月下旬进行。

学院对结业生不及格课程可安排一次补考。

结业生根据学院规定的补考时间,自主选择在每年的五月或十一月参加补考。

结业生须在考试前 天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转交给课程所属部(部),由部(部)安排学生考试。

.学生补考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标准,更不得随意送分。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准正常补考。

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后,毕业前可准予补考一次。

第八条 成绩评定.评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

有条件的或统一命题的可采取集体阅卷,实行流水作业的办法。

评分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合理,不迁就送分,更不得随意改分。

.成绩(含补考)评定按照“ ”的原则确定。

在总成绩中, 的权重为 ,课终考试为 ,课堂笔记为 。

平时成绩须在课程结束后、考试前向学生公布且不得随意更改。

.考核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 以整数为宜 ,也可以按五级分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评定。

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 为优秀, 为良好, 为中等, 为及格, 为不及格;五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为:优秀为 ,良好为 ,中等为 ,及格为 。

.一门课程分别在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都应按一门课程评定成绩。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评定成绩。

.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除补考外,也可以参加英语四级考试和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英语四级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标准的,可不再补考,按补考及格对待,亦不再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

学生英语课程成绩替代应凭英语四级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到所在部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成绩认定手续。

.参加体育运动项目集训和比赛的院代表队队员,考试或考查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免考。

如集训和比赛确与考核时间冲突,考查课程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分;考试课程可作缓考处理,并在下学期开学后 周内补考。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中或 分及其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未达到 分的课程仍应重修,以重修后考核成绩重新记载。

.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所在部提出申请,由部教学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九条 成绩管理.学期成绩考核表是课程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给出的综合评定成绩,要求各部在成绩管理时,做到及时登录,准确无误。

学期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授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章后,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部(部)存档、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学业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的记载,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部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材料。

学生学业期满后,由学生所在部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表一式三份,经部审核并签章,报教务处审核;一份由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部里存档。

.课程考核 含补考 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应将学生成绩考核及时录入教务管理部统,并打印学生成绩考核表,成绩考核表一式三份经授课教师签名后,一份装入试卷袋,另两份送交部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入档;所有记载成绩的表册,不应有涂改的痕迹,如若更正,必须由登分者或校核者在更正处加盖校对章,以示负责。

.全院性公共必修课的学生考核成绩应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由承担课程考核的部(部)授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部统,打印一式四份,由授课教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留存,两份交学生所在部教学办,由其转交一份至教务处教务科入档,另一份部里存档。

担任全院性公共课教学的系、部要建立自己的教学档案,以便于安排补考和进行成绩核查。

.补考成绩一律以“补及”或“补不及”登记。

学生无故旷考或作弊的课程应分别加盖“旷考”或“作弊”的字样。

.缓考成绩以正常考核结果登记。

.学生学籍变动时 如留、休、复、转等 均要在成绩表上注明,做好必要的学籍变动手续。

.毕业班学生毕业前一学期,各部应对毕业班学生历年考核成绩认真清查,对仍有不及格课程、符合毕业前补考规定的学生,应书面通知其做好毕业前的补考准备,以免疏漏。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记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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