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
浮桥中学教育收费工作汇报
浮桥中学教育收费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我们浮桥中学是江苏省重点高中江苏省示范初中,目前共有15个班级,学生623人,其中初中生551人,高中生72人。
当前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是群众关心的焦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来,我们学校按照上级关于收费规范要求和收费标准,从学校领导、总务部门、教务部门、年级组、班主任,层层把关,杜绝乱收费、超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因此,学生家长满意,社会满意,无举报现象。现将我校收费工作做法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
我校上至学校领导,下至每个教师,都认真学习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的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尤其对上级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认真学习。规范收费领导小组成员首先对上级有关收费的文件熟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收费的法制意识,在教师会议上,校长三令五申上级收费政策法规,明确谁乱收费谁负责,因此教师对收费项目、标准明确,真正做到收费有目标。
二、明确责任
每学期开学是学校收费高峰,因此学校把规范收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学校开学整体工作进行部署,学校成立了规范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下设收费组、监督、检查组,总务部门按照收费卡上规定标准、项目具体由财会人员布置到班主任,聘请银行工作人员上
门服务向学生收费,教务部门把好学生课本和教辅书的征订,控制各班各科油印讲义的数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职责,所以收费工作有条不紊,做到该收的收足,不该收的一分也不乱收。
三、健全制度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之前学校在校务公开栏内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公示,使师生明确。同时将教育局、物价局印制的收费卡发给学生带给家长,使家长交费明白。向学生收费后,由班主任开具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给学生。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4.12.16
•【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杂费。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每周不少于1课时),可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农 村、县镇、城市小学分别按15元、20元、35元加收;中学分别按25元、30元、40元加收。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乱收费的治理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一费制"标 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标准。要建立责任制及处罚制度,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各市(州)、 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对拒不执行和违反规定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严肃查处。
范围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 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
标准
“一费制”收费是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包括:杂 费、信息技术教育、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为控制和规范服务性、代收性收费行为,对面向学生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作出规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方案》限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附件3),此外,再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生,必须由市(州)、 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执行。面向学生服务的收 费项目必须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经学生及家长签属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服务性、代收性收费标准,按 成本核算,不得盈利,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参与。
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杜绝学校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⒈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定价的原则。
⒉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
⒊坚持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⒋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学年收取。
三、“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元/每生.每年)
作业本费:初中:30元
小学:一、二年级:15元;三、四、五年级:20元。
四、违规处罚
⒈学校实行“一个漏斗”收费,未经学校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进行收费。
⒉学校处室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
⒊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学习资料、书刊、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学校行政处室没收违法所得,并全部退还学生;并按考评方案规定给予校级处分。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6.14
•【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鄂价费[2006]12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推行范围
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08.24
•【字号】川教[2005]212号
•【施行日期】2005.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
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教[2005]212号)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
小学开学工作自查报告精选10篇
小学开学工作自查报告精选10篇
小学开学工作自查报告1
我校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开学工作检查要求和提纲,对学校开学工作认真进行了全面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学校领导和教师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到校做好开学准备工作,教师到校情况很好,无特殊情况。
2、本学期学生均已到校,无非正常流失的学生。
3、学校已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正常开学,9月3日已正式上课。学校未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学校对服务范围的村文化户口已进行了调查摸底,查缺补漏。本期转入学生68人(含复学1人)、转出学生24人,转入、转出学生均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印证材料齐全,学籍档案健全。
5、学校教导处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各班课程表、校历表和作息时间表已上墙,有校务日志并认真填写。
6、课本已到位,无乱订教材和教辅用书等现象。
7、学校各项工作已走入正轨,学校各项计划以及规章制度按照《麻江县中小学管理工作规程》制定和逐步完善。
8、学校的安全机构健全,学校已于9月11日召开安全专题
工作会,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和安排,相关部门和教师均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
9、学校没有收取学生任何费用,无乱收费现象。
10、学校德育工作有专人负责,有德育工作计划和措施,学校正常开展德育教育,对学生进行各种教育。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和森林防火、防汛等宣传教育。
11、学校对损坏的校舍、输电线路和水管等办学条件及基础设施(教室、课桌凳等)进行了维修,对校园安全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和整改。
12、暑期,学校组织教师于8月24日开始进行集中研修和集体备课活动,片区学校全体教师参加集中研修和集体备课活动。要求教师认真学习撰写学习笔记并撰写了体会上交学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19
•【字号】吉政办发[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
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地区中小学收费
(一)范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农村地区(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使用办法
定远县青山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
管理使用办法
为规范我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费管理使用,充分发挥我校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费的作用,推进我校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顺利完成我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三年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就进一步加强我校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费的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标准和来源渠道
1、标准
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费是为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开展信息技术教育而设立的专项费用。小学公用经费中包含的信息技术费30元/生/期,全部用来支付开展教育信息化所需的电教教材费8元/生/期、设备维护费、电费和设备购置费。
2、来源渠道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文件规定按“一费制”标准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包含在公用经费中由财政拨款。
二、管理使用办法
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费总体管理使用办法是:由学校统一管理,经审批使用,具体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1、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使用办法
我校信息技术教育费专款用于学校信息化设备更新配备、校园网络运行维护、多媒体教室等硬件设备的维修升级、技术维护人员培训等。
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使用工作流程是:学校按照教育信息化建设规划标准配备要求,结合本单位信息技术教育费拨付总额,统计本单位招标采购配备需求,经电教仪器站审核,学校报市财务中心结算。
2、电教费管理使用办法
电教费主要用于电教教材、计算机安全等电教软件的购买和升级更新,必须专项足额从省教育厅审查推荐的电教软件目录中选订。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电教费。为确保电教费统一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用于中小学教学软件与资源建设,确保进入中小学的电教软件正版、优质、低价,电教费实行统一管理,市计财中心统一结算的办法。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教计[2005]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2.23
【实施日期】2005.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的通知
(成教计[2005]7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工作,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
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外,均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成价费[2004]222号、成价费[2004]233号)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修改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我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实现免费教育。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西省实验中学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9]234号
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西省实验中学收费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西省实验中学收费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234号)
山西省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的申请》(晋实财[2009]9号)收悉。根据山西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农林师范类专业、医学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7号)和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259号)以及《关于省实验中学中加国际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3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你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
1、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800元,高中择校费每生每学期5000元。
2、中加国际班高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省实验中学中加国际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315号)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
高新校区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每生每学期400元。每房间居住6人、使用面积为29平方米,每人配置床、书桌椅、衣柜、鞋柜、行李架等;每楼层配有生活老师管理室、两名生活老师、公用电话、电开水器、洗手间和洗浴间;楼内配有专职门卫和传达室。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住宿费标准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由学校重新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6
•【字号】鲁政发[2006]97号
•【施行日期】200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
通知
(鲁政发〔2006〕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我省历届省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取得显著成就。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
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
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145号2005年8月25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经费紧张与学校收费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一费制”办法顺利实施。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8.01
•【字号】湘价费[2005]120号
•【施行日期】200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5]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5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落实执行,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乱收费的举报减少,社会各界反映较好。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试行一年来的情况,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起进一步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农
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预[2005]167号文件确定的财政分级补助方案办法执行。“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审批原则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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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贵州教育网 2006-8-28 点击:9458
(黔价费[2004]247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从2002年开始,我省在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贫困地区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一费制”总体原则
1.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清理、降低不合理收费项目及标准,使学生的实际缴费水平有所下降,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的投入。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3.按照“实事求是、合理可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确定“一费制”收费标准。
全省按照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农村划分为三大类;学校类别分小学、初中两类,其中普通小学分1-2年级、3-6年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贵阳市中心城区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可在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范围。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
“一费制”标准包含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其具体收费标准见《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附后)。
1.杂费标准仍按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19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2.课本费。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经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按国家规定核定的价格确定,农村中小学应采用黑白版教材。国家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其课本费在“一费制”收费中应予扣除。
3.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学生作业本实际用量情况确定作业本费,每本作业本价格应低于当
地市场零售价格。
4.信息技术教育费。只能向小学三年级以上,并按省教育厅规定配备了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另文下达)、开设了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的学生收取。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必须相应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除生机比逐步达到外其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规模:
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学校每校不得少于30台计算机;
②农村学校每校不得少于20台计算机。
(2)生机比:
小学(3-6年级)
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③农村每30个学生1台计算机。
初中
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15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③农村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
(3)信息技术课的学时:小学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中学每学期不少于32学时。学生上机时应达到每人一台计算机,上机时间不得低于学时数的50%。
(4)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须经同级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收费,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如未达到以上要求的,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可纠正、取消其收费资格。
三、实施“一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制定并落实我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仍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制发的(黔财教[2002]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60-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80-100元执行。
2.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使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拔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从2004年起,将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定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
3.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不低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确定。
5.各级财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
例不低于50%。
(二) 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盈利,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费制”标准总额的原则。
1、服务性收费项目:初三补课费、农村中小学蒸饭费、社会实践费(县城以上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与的集体或社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体检费(农村为驱虫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县城以上学校)、校服费(县城以上学校三年或三年以上一次,农村学校不准订购校服)、教辅材料。
2、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的比例具体划分为:贵阳市中心城区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70%;市(州、地)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60%;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40%;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外的其他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10%。具体各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报市(州、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核批收费标准。
(三)县城以上学校初三适应性测试费。包括考试费、试卷费及体育考试费。初三下学期一次性收取,每生最高不得超过15元。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借读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学校,确保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对因自愿放弃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学校按每生每学期300-500元向学生收取借读费。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审定。城市学生收取借读费后免收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免收借读费。
(五)住宿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