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一)杂费。
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
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一费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生学年)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1、高中学校收费标准[2000]69号文件,国办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如下: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如下(生/学年):3、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根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我市政府办幼儿园、托儿所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以下收费标准(生/ 月):4、高中“三限”政策根据临价费字[2003]94号文件,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适量招收部分择校生,具体要求是:(1)限人数。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班额:高中招生班额不超过60人,计划招生比例定为75%,即每班45人;招收择校生的数量控制在每班不超过15人;(2)限分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全市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学校录取分数线,各学校招收择校生不得低于录取分数线下100分;(3)限钱数。
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择校生每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择校生培养费,省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80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60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4000元。
择校生的学杂费仍按有关规定收取。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说明(1)杂费中包含取暖、信息和电教等费用,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根据鲁政办发[2000]69号文件,凡跨省、跨地区、跨县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应当收取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免收借读费。
凡住校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50元,城市70元.6、幼儿园费用报销办法按照鲁教前字[92]1号文件规定,未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幼儿园收取的代办费,依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物价局文件盘锦市财政局盘教发[2004]41号转发《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1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教发[2004]127号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全部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已经试行“一费制”的15个省级贫困县,要按照新的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各项标准,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2] 98号)同时废止。
二、“一费制”含义及内容“一费制”是对收费方法的规范,是指每学期开学后,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每学期的杂费(国家允许含部分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三项费用的合计总额。
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一费制”标准内。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我省历届省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取得显著成就。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
问题的复函
【标 签】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价行函﹝2006﹞5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在贯彻落实省上收费政策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市物字[2005]238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82次)精神及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借读费问题。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借读或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关于代办费问题。
我省全面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可收取的代办费项目有: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三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19【实施日期】200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费制”的内容“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建立和完善确保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二)“一费制”最高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吉政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地区中小学收费(一)范围。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农村地区(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按《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吉教联字〔2005〕3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价格,在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4个月(即4月份和10月份),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下学期中小学学生用书目录和价格。
辩论赛三辩陈词
辩论赛三辩陈词我方承认,合作也能促进社会发展,但合作保证的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稳定环境,是在某特定时刻减少社会极大消耗,防止社会因特定时期的特定原因倒退;而竞争却在推动并使其前进这一点上做的更为突出!试问一个事物的发展,要从其根本原因,根本动力乃至实质上将其解决,那么谁的推动力更大?再请问,面对生产力这一人与自然竞争的结果,在它推动历史发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又有谁对它的地位能够产生怀疑?相信在座的各位对这两点都有明确的答案。
因为竞争远比合作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华辩论赛三辩基本就是在对方对我方逻辑的攻击时候,进行论证防御,以下是由整理的三辩陈词范文,提供参考辩论赛三辩陈词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的滔慷慨陈词,但是仔细推敲,发现其中一些观点不能自圆其说。
武汉大学的同学们告诉我们为什么校园辩论更应注重时事热点,因为时事热点更适合校园辩论,为什么实事热点更适合校园辩论,因为时事热点更适合比赛,更适合观众,更适合辩手。
第一,对方辩友一再片面强调美的形象性。
却忽略了美的主要矛盾是主观感受。
我方不否认客观存在是产生美的条件。
但是,条件本身并不是美的。
条件是冷漠的、客观的、原始的存在,只有对人来说,它才成了条件,它自身并没有什么条件不条件可言。
苏东坡的《琴诗》:“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说得不正是这样一个道理吗?对方辩友又作何解释呢?第二,对方推理过度,将我方的观点演绎成美的主观感受是任意标准的,甚至是没有标准的。
这是对我方观点的误读。
我方再次需要澄清的是:孔子说“智者乐水,仁者乐山”。
柳宗元的“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是因为美具有相对性。
一个相对的东西必定只可能是主观感受而非对方辩友所说的客观存在。
审美的标准和结果,会因为人们的生活经历和文化背景不同而不同。
我方认为,美是主观感受。
这并不是说审美的标准是随意的。
而是认为审美标准会受主观因素影响。
第三,将主观、客观等同于意识物质的关系。
这里有严重偷换概念的嫌疑。
不仅如此,难道对方辩友要否定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这一事实吗?朱光潜先生在美学研究上十分重视生产劳动实践,主观成为了实践的主体。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陕价行发[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5号2005年8月25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经费紧张与学校收费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
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一费制”办法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招投标价格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省上确定并公布的2005年秋季政府采购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零售价格。
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西省实验中学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9]234号
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西省实验中学收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西省实验中学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9]234号)山西省实验中学:你校《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的申请》(晋实财[2009]9号)收悉。
根据山西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农林师范类专业、医学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7号)和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259号)以及《关于省实验中学中加国际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3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你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费1、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800元,高中择校费每生每学期5000元。
2、中加国际班高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省实验中学中加国际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315号)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高新校区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每生每学期400元。
每房间居住6人、使用面积为29平方米,每人配置床、书桌椅、衣柜、鞋柜、行李架等;每楼层配有生活老师管理室、两名生活老师、公用电话、电开水器、洗手间和洗浴间;楼内配有专职门卫和传达室。
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住宿费标准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由学校重新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三、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学期35元。
四、代收费1、教材费。
高中教材是指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初中教材是指省教育厅下发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核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湘价费[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20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5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落实执行,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乱收费的举报减少,社会各界反映较好。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试行一年来的情况,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起进一步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
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预[2005]167号文件确定的财政分级补助方案办法执行。
“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审批原则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相同。
小学收费自查报告
小学收费自查报告根据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和县直小学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比较严格。
自查情况表明,绝大多数学校严格控制了收费项目,只收杂费、借读费、高中补习费、有食宿条件的中小学收伙管费和住宿费、电教教材和按成本收取作业本费和毕业证书费。
确定收费标准时,均认真执行山西省贫困县中小学收费标准,并适当低于标准收费。
杂费收取,初中,县镇所在地学校每生每学期30元,农村20元;小学,县城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农村小学l0元。
借读费,县城初中每学期l50元,农村80元;小学,县城每学期80元,农村40元。
有食宿条件的中学收住宿费每生每月3元,伙管费每生每周2元。
电教教材费,按晋教计划【l999】1号文件规定,县城,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8元,小学每生每学期收费8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5元,小学每生每学期收费5元。
二、中小学代收项目得到较好控制,无其它乱收费现象。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全县中小学清理代收费项目成效比较明显。
除统一代收规定的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没有代收其它项目。
尤为明显的是以往年经常出现的学校代收学生自愿投保的保险费情况,今年基本得到治理。
自查中。
没有发现强制学生订阅报刊图书、订阅规定外书目和参考书之类等学习资料现象;也没有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索取赞助、捐助现象;无发现塔车收费现象。
总体感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现象不复存在,情况良好。
三、收费制度比较健全。
绝大多数学校均按要求做到了(一)公开收费项目和标。
各校均向物价部门申领了《收费许可证》,并向家长发放收费卡。
(二)健全票据。
均使用财政部门的正式收费票据。
(三)收支制度比较严格。
绝大多数学校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手续,杜绝了小金库。
(四)基本无乱收乱支等不合理开支。
综观这次收费自查情况,我县中小学收费基本做到了规范化、科学化,无乱收、滥收,代收、超收和搭车收费现象,也无胡支乱花现象;认真分析总结其经验,我们认为,得益于以下几方面: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一)全省公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收费,执行本方案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
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二)国有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不得以民办学校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教育资源状况以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学校,以及同一学校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一费制
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2006]126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可以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条件和标准按本文规定执行。
河南07年起执行一费制标准借读生不交杂费
河南07年起执行一费制标准借读生不交杂费从有关部门河南省新的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经调整后出台,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新的“一费制”收费办法正式执行。
新的“一费制”办法中,除继续执行河南省发改委今秋起降低的中小学教材费标准外,还根据一些出现在教学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借读费、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代收费用等热点费用进行了相应调整和规范。
新“一费制”有八大变化2004年,河南省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正式出台了“一费制”收费办法,该办法从2004年开始执行。
2006年秋季开学时,由于中小学教材费用被降低,河南省发改委调整了“一费制”今秋执行标准,该“一费制”收费标准是结合2004年原标准及教材费用降低后的标准而收取的。
此次新出台的“一费制”办法将从2007年春季开学时开始执行,这是河南省发改委第3次对全省“一费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在新的“一费制”办法中,河南省城市由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一费制”收费标准,区别不同年级分别确定,并规定了“一费制”标准的最高限额。
新的“一费制”办法跟往年相比,出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1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费制”根据国家确定的“一费制”杂费包含内容,河南省“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取方式有所改变。
2004年标准中,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等收费项目不纳入“一费制”范围,需另外加收。
此次新的“一费制”标准则将相关收费均纳入杂费范围之内,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费制”。
“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根据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情况,按照“‘一费制’杂费标准=原杂费标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取暖费用”的公式计收。
不具备信息技术教育条件的,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具备取暖条件的,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取暖费。
相关费用扣减后,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相应予以降低。
变化2信息技术教育费有标准河南省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的范围,由现行的试点市、县学校扩大到河南省城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和初中一至二年级学生。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云发改收费[2008]998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998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为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政策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一费制”中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
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对“一费制”中教材费用实行最高限额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1043号)规定执行。
享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学生继续实行免费发放课本政策。
二、明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政策鉴于我省已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政策,我省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非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若确需由学校统一购买作业本的,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仍按照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寄宿制初中住宿费按照国家和省已经明确的政策执行至2009年春季开学后即取消。
除此以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课本费和辅助学习资料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川价发[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8日川价发〔2005〕226号)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近期有市、州就中小学收费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请示省物价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中小学体检费问题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川教电〔2004〕65号)中规定了“体检和防龋齿费”项目,标准由各市、州制定。
根据各地执行情况,今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统一制定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体检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费。
目前,“防龋齿费”仍由各市、州按低于当地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标准,学生“防龋齿”由学校协助卫生部门组织,每年一次,其费用应由卫生部门直接向学生收取。
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学生体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军训费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川教〔2004〕169号)精神,所需经费应由地方和学校予以安排,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
对军训中学生自己使用的部分物资以及伙食费,应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收费的原则,由学校代收。
三、关于校内管理卡收费问题学校实行校园一卡通管理,不得向学生收费;因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校内管理卡,由学校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物价部门核准制卡成本,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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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贵州教育网 2006-8-28 点击:9458(黔价费[2004]247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从2002年开始,我省在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贫困地区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一费制”总体原则1.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清理、降低不合理收费项目及标准,使学生的实际缴费水平有所下降,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的投入。
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3.按照“实事求是、合理可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确定“一费制”收费标准。
全省按照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农村划分为三大类;学校类别分小学、初中两类,其中普通小学分1-2年级、3-6年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贵阳市中心城区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可在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和标准(一)实施范围。
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一费制”标准包含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其具体收费标准见《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附后)。
1.杂费标准仍按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19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2.课本费。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经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按国家规定核定的价格确定,农村中小学应采用黑白版教材。
国家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其课本费在“一费制”收费中应予扣除。
3.作业本费。
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学生作业本实际用量情况确定作业本费,每本作业本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4.信息技术教育费。
只能向小学三年级以上,并按省教育厅规定配备了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另文下达)、开设了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的学生收取。
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必须相应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除生机比逐步达到外其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规模: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学校每校不得少于30台计算机;②农村学校每校不得少于20台计算机。
(2)生机比:小学(3-6年级)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③农村每30个学生1台计算机。
初中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15个学生1台计算机;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③农村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
(3)信息技术课的学时:小学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中学每学期不少于32学时。
学生上机时应达到每人一台计算机,上机时间不得低于学时数的50%。
(4)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须经同级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收费,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如未达到以上要求的,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可纠正、取消其收费资格。
三、实施“一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制定并落实我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仍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制发的(黔财教[2002]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60-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80-100元执行。
2.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使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拔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
从2004年起,将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定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
3.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以上。
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不低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确定。
5.各级财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
(二) 服务性收费。
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盈利,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费制”标准总额的原则。
1、服务性收费项目:初三补课费、农村中小学蒸饭费、社会实践费(县城以上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与的集体或社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体检费(农村为驱虫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县城以上学校)、校服费(县城以上学校三年或三年以上一次,农村学校不准订购校服)、教辅材料。
2、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的比例具体划分为:贵阳市中心城区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70%;市(州、地)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60%;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40%;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外的其他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10%。
具体各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报市(州、地)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核批收费标准。
(三)县城以上学校初三适应性测试费。
包括考试费、试卷费及体育考试费。
初三下学期一次性收取,每生最高不得超过15元。
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借读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学校,确保就近安排学生入学。
对因自愿放弃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学校按每生每学期300-500元向学生收取借读费。
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审定。
城市学生收取借读费后免收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免收借读费。
(五)住宿费。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地)、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宿条件和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从严核定。
并向上一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一费制”收费的管理1.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
借读费和“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
杂费、借读费、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及初三适应性测试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初三适应性测试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信息技术教育费要优先考虑偿还计算机贷款。
2.学校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生“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五、对贫困学生减免。
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后,要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力度,落实好国家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力争到2007年我省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的资助。
各地对其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孤儿、城镇低保户子女、困难下岗职工子女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
具体减免的实施办法由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除借读费可按学期或学年向学生收取外,“一费制”标准、住宿费、初三补课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教辅材料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七、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相关政策由各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州、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初三适应性测试费、借读费。
十、加强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监督检查。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除按本通知规定向学生收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比例的,各级物价、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派检查组到有关市(州、地)县检查。
十一、各级、各部门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