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1.目的为了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验工作质量,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与定期检验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对《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新检规》)未阐述清晰的检验方法加以补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当需采用与本细则不同的检验方法时,按《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执行。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3.1《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检验前准备事项4.1 受理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检验任务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技术水平等安排检验任务。
对重要的、复杂的、改造的和新机型设备的检验等需要制订检验方案的,还应指定人员制订检验方案。
4.2 检验人员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及其他事项。
4.3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检查确认检验仪器、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 检验用仪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主要检验仪器及其精度要求符合《新检规》规定。
b. 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见各自操作规程。
5.检验工序及流程图、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5.1 检验工序5.1.1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确认受检电梯是否符合《新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符合条件方可实施检验。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5.1.2.1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并应当向申请检验的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5.1.2.2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5.1.2.3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设备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在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自动扶梯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了《GB/T 22277-2018自动扶梯》全新国标标准。
本文将介绍该国标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该国标针对扶梯的基本构成、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使用及维护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基本构成方面,国标规定了自动扶梯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扶手、步道、曲线滚轮、轮组、主导轮、支撑结构、零部件等等。
此外,国标还规定了扶梯的基本尺寸、负载能力、平稳性、运行速度和正反转等要求,以确保其在正常运营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技术要求方面,国标规定了自动扶梯的电气、机械及控制系统等关键技术要求,包括驱动机、铰链、制动器、进口滑动门等部件和装置的要求,以及扬声器、灯具、电缆线、塑料制品等材料的选用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扶梯在设计、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符合国家的安全及环保标准,不会受到损害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
在安全要求方面,国标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安全装置要求,包括迎面、摩擦、踏进、裸露等安全装置的设置位置和功能要求,同时还包括扶梯表面、边缘、结构、曲线等部分的安全要求,以确保乘客在使用扶梯时感到安全和舒适。
在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国标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自动扶梯能够顺利通过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检验。
除此之外,国标还规定了自动扶梯在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过程中的相应要求,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机械故障、事故发生等安全隐患。
总之,《GB/T 22277-2018自动扶梯》国标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为自动扶梯的设计、制造及安装提供了非常严格的规范。
而了解该规范的相关参考内容,对于可以参考医院、购物中心、交通枢纽的规划和建设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帮助。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自动扶梯是现代城市生活中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它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垂直交通方式。
为了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性和性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在中国,自动扶梯的新国标标准是GB/T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规范》。
下面是该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引言:引言部分对自动扶梯的定义、分类和主要用途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本标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对本标准有引用作用的国内外标准文件,包括GB、GB/T、GB/T 14729等,以及国际上的ISO、EN等标准文件。
3. 术语和定义:对于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界定和解释,例如“自动扶梯”、“梯级”、“横向力”等。
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要求:明确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寿命、静态强度、电气安全、机械安全、速度和制动等方面的要求。
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性能要求: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性能要求,包括上升高度、运行速度、载荷、级数、横向力等方面的要求。
6. 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详细介绍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各种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包括断电制动、紧急停车装置、安全扶手带、平衡连杆等。
7. 安全规范:包括对安全操作和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者在乘坐自动扶梯时要正确操作,并注意安全警示标志。
8. 维修与保养: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修与保养要求,包括定期维护、紧急维修、检查项目和周期等内容。
9. 安装要求:对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要求进行了阐述,包括基础、固定方式、安装空隙等方面的要求。
10. 质量控制和检验: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包括出厂前的检查和试验等内容。
11. 附录:包括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运行误差、速度变化率、加速度变化率等技术参数的计算方法,以及附录中使用的符号和单位等。
综上所述,GB/T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规范》是中国自动扶梯行业的新国标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安全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维修与保养要求、安装要求、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等内容。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内容
附件2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附件 21 防护挡板2 扶手带外缘距离3 防夹装置4 使用须知5 制停距离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 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 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 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 25mm。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 ( 例如:毛刷、橡胶型材 ) 组成;(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 33mm,最大为 50mm;(3)刚性部件应有 18mm到 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 15mm,最大 30mm;(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 25mm和 30mm之间;(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 25mm和 55mm之间;(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 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 25°倾斜角;(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 ( 梯级侧 ) 不小于 50mm,最大 150mm的位置。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① 应拉住小孩;② 应抱住宠物;③ 握住扶手带;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 ( 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 。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0.50m/s 0.20 ~1.00m0.65m/s 0.30~1.30m0.75m/s 0.40~1.50m(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0.50m/s 0.20 ~ 1.00m0.65m/s 0.30 ~ 1.30m0.75m/s 0.40 ~ 1.50m1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 2012? 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2011 年 7 月 29 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 年 7 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 2011 年 7 月 29 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 年 10月 29 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 版 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2023年自动扶梯的结构、安全要求与检验
2023年自动扶梯的结构、安全要求与检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自动扶梯的结构1. 驱动系统:包括主电机、传动装置以及控制系统,用于驱动扶梯的运行。
2. 输送系统:包括步道链条、步道板、链条轮、滚轮等,用于承载和运送乘客。
3. 结构支撑系统:包括梯级支撑构件、楼梯板、楼梯架、扶手等,用于支撑和保护乘客。
4. 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触边、安全警告标志、急停装置、紧急停机开关等,用于保证乘客的安全。
5. 控制系统:包括控制电路、传感器、电源等,用于对扶梯的运行进行控制和监测。
二、自动扶梯的安全要求1. 设计安全性:自动扶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确保乘客运行的安全。
2. 电气安全性:自动扶梯的电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具有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措施。
3. 紧急停机装置:自动扶梯应配备紧急停机装置,可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停机,保护乘客的安全。
4. 安全触边和安全警告标志:自动扶梯的入口和出口处应配备安全触边和安全警告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5. 急停装置:自动扶梯应配备急停装置,并在发生危险情况时,通过按下急停按钮迅速停机。
6. 紧急救援通道:自动扶梯的每段之间应设置紧急救援通道,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疏散乘客。
三、自动扶梯的检验1. 强度测试:对自动扶梯的主要结构进行强度测试,确保其能够承受额定负荷和运行条件下的应力。
2. 安全测试:通过模拟乘客的使用情况,测试自动扶梯的安全性能,包括安全触边、紧急停机、急停装置等。
3. 电气测试:对自动扶梯的电气系统进行测试,确保其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4. 操纵测试:测试扶梯的操纵设备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能够准确控制扶梯的启动、停止等动作。
5. 紧急救援通道测试:对自动扶梯的紧急救援通道进行测试,确保通道畅通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以上是2023年自动扶梯的结构、安全要求与检验的主要内容,它们不仅关乎乘客的安全,也体现了对自动扶梯制造和运行的高要求。
扶梯移交检查项目及标准
4.4护壁板之间的间隙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和倒角状
序号
检查项目及类别
新梯移交检查内容及其标准
检验
记录
整改记 录
备注
30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5围裙板接缝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其跨越建筑仲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18
2.13手动盘车装置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如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路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序号
检查项目及类别
新梯移交检查内容及其标准
检验
记录
整改记 录
备注
19
3
相邻区域
2.14
紧急停止装置B
〔1〕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附近,明显而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由清晰并永久的中文标识;
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8
4.3扶手装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坚固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钩绊的危险
31
4.6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B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外表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
1 技术资料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
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 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含有电 子元件和(或)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安全电路(如果有)、 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驱动主机、滚轮、扶手带、 控制屏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采 用玻璃作护壁板,应采用钢化玻璃。并且在证明文件 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 期;
附件A 解读与提示
项目 项目类别
序号
附件A结构
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基本按照检验流程排列
资料
驱动与转向站相邻区域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梳齿与梳齿板、
基本流程
安全、检修、自启动装置
标识
运行检查
附件A的组成
1
2
3
技术资料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4项
附件A的组成
4
5
6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 3、第八条:本条既分别强调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 对不同检验实施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又对正 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的周期进行了规定。
• ◇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相比,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不同检验的项 目确定、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周期的动态性,更充分体现了分 类监管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也探索了电梯安全监察、监督 管理新的方向,即今后电梯安全预防工作不仅要控制事故,还将 在降低电梯故障率方面做出努力。特别是第四款规定的明确,将 提升业主和公众对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及物业单位的监督效果,对 促进小业主督促物业单位选择水平高的维护保养单位有推动作用。 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电梯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的确定符合实际需要, 条款内容很容易理解,但执行时应当注意:一是企业应注意根据 相关项目检验性质的不同,按对应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二是检 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既不能完全按照附件B的格式,更不能完全 按照附件C的格式,应当以附件B规定格式为主。其中,封面、注 意事项页、结论页均按照附件B规定执行,检验项目页中各个分 项目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组合,结论页备注栏中一定要列明哪些项 目是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的,哪些项目是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 行的;
最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已改)
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检验方法:审查相应资料。
6.4.1.2 安装资料(A 类项目)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
检验方法:目测;操作试验。
6.4.2.8主要部件铭牌(B)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6. 3 检验现场条件检查
(1)准备好有关资料,包括安装告知书、电梯技术资料;
(2)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
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指派监护人员配合检验检测人员开展检验。
6.4 检验检测实施细则
6.4.1 技术资料
6.4.1.1 制造资料(A 类项目)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附件2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 2011, 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 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 年10 月29 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 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 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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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
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
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
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 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扶梯的参数如不超出已取得制造许可参数上限的,原制造许可范围不变;但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能覆盖所安装扶梯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在进行扶梯项目制造许可或增项时,许可范围以执行新版标准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为准。
三、扶梯检验执行的检规版本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新版标准的扶梯,自2012年7月1日(含)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应当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并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且已在质监部门备案的扶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以下简称旧版检规)的规定执行。
其中2012年7月1日(不含)前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监督检验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但“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之外的修订项目,以及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的“防夹装置”,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自2012年7月1日(含)起,扶梯的定期检验一律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四、关于执行新版检规中相关项目的整改
本次扶梯新版标准关于“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修订项目已列为新版检规定期检验项目,凡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扶梯(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防夹装置”的除外),应当按照新版检规及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符合本通知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的扶梯,尚未投入使用且需在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的,供需双方应当协商落实整改。
(二)已经投入使用且执行旧版标准的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最迟在下次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国电梯协会
附件:
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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