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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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行政活动。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实施直接的、强制的制约、限定和管辖,并对不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行政法的其他分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同时,行政强制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规范,其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2、限制原则。

行政强制权只能限制与保护公益利益相关的私人权利,不能无限制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3、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正当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4、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经过程序正当的,遵循法定程序。

5、最小限度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以最小限度的方式进行,不能因为方便、快捷而滥用行政强制手段。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1、命令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命令、通知等方式,要求被强制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禁止消极的行为,如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督促履行等。

2、代替行政强制代替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把解决私人间纠纷的职责转给行政机关,代替双方当事人执行行政强制的措施,如拍卖、扣押等。

3、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钳制、拘留、罚款、封闭、吊销执照等措施,迫使被强制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解除违法行为。

五、行政强制应满足的条件1、行政强制的事实条件行政强制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并经过书面通知或公告。

2、行政强制的程序条件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责令取保和听证等程序。

3、行政强制的时间条件行政强制的时间一般应当是权利义务发生时起,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时间可以晚于权利义务发生时。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讲解》ppt课件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讲解》ppt课件
10
0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024/3/23
11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
代履行
执行罚
2024/3/23
12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直接强制
2024/3/2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决定的
1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比例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2024/3/23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开进行,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以教育为主导,辅以必 要的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 遵守法律。
5
行政强制法的体系结构
总则
2024/3/23
9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3/23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2
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途径。

行政强制法2024

行政强制法2024

当事人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强制义务
当事人如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义务 ,如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等,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 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承担妨 害公务的法律责任,如被追究刑事责 任等。
追究机制及程序
1 2
行政复议或诉讼
实施程序和要求
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以最小损害当事人 权益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要求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实施过程,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记录
详细记录执行过程,包括 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执行措施等。
监督与救济途径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实施监督,确保执行合法、公正 。
当事人救济途径
社会监督
公众和媒体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 行实施监督,促进执行公正、公开。
当事人对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对象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相应的强制 措施和制裁手段。
02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与特点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
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预防性等 特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请资格等。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强 制执行的裁定。
裁定送达
裁定结果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一是法定原则。

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是适当原则。

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

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

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

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范本,详细阐述了该法律的各个章节内容及其细化。

以下为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定行政强制的适合范围、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执行行政权力,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予以处罚、责令执行或者实施强制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适合范围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执行行政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公平公正,对所有受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一视同仁;(三)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进行,且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四)适度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度,不得具有过度的压制性,必须力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程序正义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保障被执行对象的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条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应当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定处罚措施,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救济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救济程序。

第三章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第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行政主管机关对被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第十一条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改正违法行为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时履行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按照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用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行政强制法进行评估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2. 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沿革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渊源对于理解其重要性和深度意义至关重要。

行政强制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它是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保障。

它经历了哪些重大事件和改革?这些事件和改革对行政强制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3. 行政强制法的法律体系行政强制法作为法律,其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是怎样的?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强制法对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和保障?4. 行政强制法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强制法是如何保护公民权益的?或者说,通过哪些案例和实践,行政强制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它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又有哪些实际成效?这些成效又是怎样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和权益?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行政强制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和完善,确保它能够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6. 总结和回顾行政强制法是一个关乎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法律。

通过对其历史沿革、法律体系和实际应用的全面评估,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其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结尾:文章内容总字数大于3000字,按照知识文章格式进行撰写。

7. 行政强制法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强制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能够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要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力度,确保其真正能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合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执法规则,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规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合格的执法能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告知违法行为的种类、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强制措施前,应当采取必要的诫勉、教育或者咨询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没收、拆除等。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应当依法明确。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强制施行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拘传、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当事人故意拒绝执行行政强制决定;(二)当事人欺骗、妨碍行政强制的进行;(三)当事人有暴力抗拒行政强制决定的行为,或者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法制定执行场所、时间和方式,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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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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