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兜住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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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2017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建立了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省民政厅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大力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能力;加强信息化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推进与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为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积极配合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及时上传更新受助人员信息,推动救助资源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永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先后出台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高效有序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由于地方财力不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基层工作力量薄弱,还存在对一些困难群体救助不到位、标准和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通知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部署安排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通知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部署安排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通知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部署安排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6.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印发通知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部署安排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强调,各地要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要求,要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

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简化优化救助程序,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

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

疫情防控期间,要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

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辽政办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障制度不断健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也存在着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残疾人“两项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低保家庭。

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加强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城乡建档困难职工等重点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切实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

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倾斜,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二)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作用各级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将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纳入研究范围,定期研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

民生保障站在历史新起点上,要继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基于此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是进一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进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

《意见》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

一是在社会救助发展目标上,首次提出两个阶段和具体目标。

即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是在社会救助体系结构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意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为三个救助圈层,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的分类救助体系。

三是在社会救助方式上,《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要求创新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访视、照料服务。

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四是在社会救助发展上,突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这个重点,要求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广东层层压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广东层层压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广东层层压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作者:莫冠婷来源:《大社会》2018年第03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兜住民生底线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更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广东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部分地区在政策落实中存在工作职责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机制不健全、政策执行有偏差等问题,影响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推动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镇各级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强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此文件的出台,弥补了长期以来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薄弱环节,为切实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这项政府最基础的民生工作落实到实处,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加强资金保障,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武政办发电〔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1〕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欢乐祥和度过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冶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当前,春节即将来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政策落实,着力防范化解基本民生保障领域重大风险,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加大市场供应,确保物资充足物价平稳一是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切实发挥好储备调节作用,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满足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集中交易市场、肉品冷藏冷冻库、商场超市、生猪产品批发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要加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操控市场等价格违法行为。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冀政办字〔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提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全面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

省以上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

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

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落实低保线、扶贫线“两线合一”新增资金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

社会救助领域综合治理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领域综合治理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领域综合治理工作汇报“衙斋卧听潇潇雨,疑是民间疾苦声。

”听民声、疏民困,解民忧,让人民群众满意就是民政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扎实推动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把民生保障底线兜住、兜准、兜好,结合我镇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群众观点,站稳人民立场,增强为民服务意识,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一、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成效(一)以民为本,心系群众,构筑社会救助体系。

处位城区中心,困难群众多。

我们全力克服了各项人力财力困难,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点,全面掌握各类突发事项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今年上半年以来,完成对辖区的低保户、残疾人、实事无人抚养儿童、特困对象家庭进行了全面核查,及时高效完整的做好日常台账并及时更新,提高了保障、救助、救灾工作快速反应的能力。

(二)走访入户,深入群众,全力为弱势群体谋利。

深入社区楼院对社区的孤老、残疾、困难家庭进行登记走访慰问,为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精准享受到救助,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迅速贯彻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实现扩围政策家喻户晓、扶持政策加强培训,切实提升基层经办能力、数据赋能,精准发力“三项措施”助推低保扩围增效政策落地见效,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

(三)落实政策,打牢基础,着实为民解困。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体制,规范办事程序,加强科学化管理,搞好人性化服务,保障特殊人群政策享受,努力提高群众对民政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关注老年群体、创新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秉持“尊老、敬老、助老、爱老”的原则,建成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生活需求;建立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载体,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家政、生活照料等服务,为镇区养老服务开创了新局面;老年人配餐服务基本建成,不断扩展老年人助餐“多样化服务”用心、用情、用力将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落实落地,全力满足了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群体助餐配餐服务需求。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伊民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伊民规〔2017〕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扎实有效开展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补齐短板,兜住底线,织密编牢社会救助保障网,布民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请各县(市)、区按照《意见》要求,做好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伊春市民政局2017年4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开展有效常规救助,已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亟待补齐的短板。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巩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成果的基础上,扩大临时救助覆盖面,攻坚克难,尽最大努力做好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兜住底线,编密织牢社会救助保障网。

鉴于国家专项资金缺口和伊春市低保边缘群众家庭生活困难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稳步推进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援助相结合,与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重点围绕解决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造成的支出型困难,突出''救急难”特性,严格遵循《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1523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16〕14号)、《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实滋方案》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执行。

(一)抓好制度配套实施,保障基本生活。

要积极探索建立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办法,保证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享受到固定常态救助。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丰政办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新形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切实有效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行业责任,时刻绷紧疫情防控之弦不放松,时刻将老百姓的生命安危放在最高位置,时刻将困难群众衣食冷暖放在心上。

要守住民生底线,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以实际行动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和北京的“东大门”。

(责任单位: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二、多措并举,统筹做好市场供应运行保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区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摸清农产品底数,提高生产能力,确保冬春季畜禽、水产、设施果菜生产,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充足。

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疫情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时刻做好应急调运准备,确保遇有情况调得出、供得上,保障城乡居民日常物资需求。

加强煤电油气运供需的形势监测和协调保障,确保民生用气用煤用电需要。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衡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保障标准和水平。

各县市区制定了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救急难等政策措施,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是,目前部分县市区还存在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还有差距等问题。

各县市区要继续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认真落实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要求,加强制度衔接,实现兜底保障脱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

要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2017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分别比上年提高10%以上。

要加大受灾群众的救助力度,及时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积极主动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津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救助标准和差额救助原则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同时对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进行调整。

一是经本人申请,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

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再继续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重病患者指分类救助政策中重病抵扣家庭收入1000元和1500元档次的患者。

家庭中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及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二是加大对大龄重残子女的救助力度,父母年龄均达到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5倍,财产低于30万的家庭中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大龄子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

三是对疫情期间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低保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促进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救助政策与生活救助政策发挥合力,共同帮助困难人员脱贫解困。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161号)有关要求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发放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内民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要求,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加强资金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切实强化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一)动态调整救助标准。

科学合理确定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标准,建立低保、特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二)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等重点对象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工作排查力度,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文件)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

我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15〕39号)、《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呼民政发〔2016〕1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号)、《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确保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只增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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