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检查实名登记制度
门诊、住院、检验、放射、B超登记管理制度

门(急)诊日志登记及疫情报告制度1、院内所有门诊科室均要建立完善的门诊日志,按要求详细登记接诊病人情况。
2、门诊日志要按照日志规定的项目填写,填写要详细、齐全,内容要真实可靠.3、对门诊日志上登记需上报的传染病要做出明显标志,疫情上报后,医院疫情管理人员要加盖“疫情已报”章。
4、对疑似传染病和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要登记其具体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等),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5、要经常核查所登记的门诊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补充、改正。
6、年度结束后,对全年的门诊日志核查无误后,按规定要求存入资料室,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7、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进行报告,并做好相关处置和管理。
住院登记及疫情报告制度1、建立住院登记本,住院部医生对入院病例应认真填写出入院登记,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要工整。
2、对于传染病患者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内容要真实、详细,按规定时限上报传染病防制科,同时在出入院登记本的相应位置加盖“疫情已报”章.3、定期核查出入院登记本,对漏报和误报的传染病要及时给予补报和订正,订正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要及时上报传染病防制科。
4、传染病防制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月要认真核查一次出入院登记本,避免漏报和错报现象发生。
5、病人出院时,如果与入院诊断病名不符,需订正的传染病要及时填写订正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传染病防制科。
6、出入院登记本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检验科登记及疫情报告管理制度1、建立检验登记本,病人的情况及结果均要填写到检验登记本上。
2、检验中发现为传染病病例的,要按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要求逐项填写,不得有漏项、缺项和有逻辑错误。
同时,将病人情况用传染病登记本专门登记.3、对疑似传染病和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要登记其具体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等),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超声科患者身份识别、申请单确认制度

超声科患者身份识别、申请单确认制度一、患者身份识别的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等。
二、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一般采用“腕带”、“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识别。
我科主要依靠患者姓名及年龄加以识别。
注意在使用患者姓名进行识别时,不可以问病人“你是XXX吗?”,而是要询问病人“请问你叫什么名字?”,让病人回答,然后将病人的回答与手中的信息进行核对。
三、对无法有效沟通的住院患者(如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新生儿等)使用“腕带”作为识别制度,“腕带”记载的患者信息包括科室、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等,一般佩戴在患者手腕上,如病情禁忌则佩戴在脚踝上。
四、涉及有双侧、多重结构(手指、脚趾、病灶部位)检查时,对病灶侧应做标识。
五、胎儿系统彩超检查时,除确认孕妇身份外,一定要确认是否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申请单确认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史及体征、既往各种检查结果、临床诊断以及检查的目的与要求、申请检查部位类别、单/双侧、左/右侧等。
七、预约登记处进行登记时必须认真确认申请单的内容,并确认电子医嘱单与申请单是否一致,收费项目与申请项目是否一致。
患者进入检查室后,检查医师必须再次确认上述内容。
八、如在确认过程中发现不符,应及时纠正:(1)发现门诊患者身份不符则电话通知挂号室,患者带就诊卡去挂号室,修改相关内容。
(2)发现门诊患者申请单不符则电话通知相关门诊医生,患者带就诊卡去门诊医生处,重新填写申请单。
(3)发现住院患者身份或申请单不符则电话通知相关科室。
重新确认患者身份、申请项目及电子医嘱,协助患者纠正纸张错误信息。
九、如申请单模糊不清,应及时与申请医师联系,重新填写申请单,进行患者身份识别及申请单确认后方可检查。
实名制度妇产科

孕检,保健实名登记制孕检,保健实名登记制。
为孕妇进行B超孕情检查时,要认真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逐项登记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详细情况,并存档备查,个别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而又确实需要医学检查的,必须要有科室以上负责人签字为准。
B超检查始终,医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有关信息,由两名医生在场并共同签字确认。
受检孕妇报告单,登记薄内容及电脑储存的信息资料要一致。
为孕产妇进行保健服务时,必须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其真实,详细的姓名,地址。
终止妊娠实名登记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必须详细如实登记受手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和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认真查验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对象的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和区人口计生局,镇街计生办的审批证明,并保存备查。
对未婚怀孕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在做到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也必须实名登记。
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和妥善保管手术档案,并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局和区卫生局汇总报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
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
在产妇入院分娩时,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产妇《居民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存单备查,要如实详细登记产妇及配偶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现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身份证号码,新生儿出生日期,性别,医学出生证明编号,生育保健服务证编号。
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个人隐私权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实名登记。
分娩后,要如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
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急产而没有带身份证的,先给予入院分娩接生手术,随后要按要求查验孕妇身份信息,并补全手续。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
要做到存银联,证明联一致。
儿童预防接种实名制儿童预防接种实名制。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给予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时,应查验儿童父母身份证,详细登记儿童姓名,性别,父母双方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并登记真实和畅通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提醒儿童及时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B超管理规定

B超室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
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
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
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
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
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
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 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B超室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的责任。
孕妇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孕妇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一、B超产前检查要求带身份证原件,实行实名登记制。
值班医生要对孕妇进行详细登记,24小时内录入信息平台。
二、B超产前检查要实行双人双岗、定人、定责,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三、超声医师需通过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要求报告书写规范,有两名医生签字。
四、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五、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超声医师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b超规章制度

b超规章制度B超,即超声波检查技术,是一种利用超声波来观察人体内部结构和功能的医学检查方法。
为了确保B超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医院制定了一系列B超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B超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B超检查前的准备工作1. 患者预约和登记:医院要求患者提前预约B超检查,并在到达医院后进行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表。
2. 患者信息核对:B超检查前,医护人员要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个人隐私保护:医院要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如建立隐私保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等。
二、B超检查操作规范1. 设备准备:医院要定期检测和维护B超设备,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准确可靠。
2. 患者安全:医护人员在操作B超设备前,要向患者详细介绍检查流程,并确保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安全。
3. 检查方法: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B超检查方法进行操作,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减少患者与设备接触时间。
4. 检查结果记录:医护人员要准确记录患者的B超检查结果,并将其及时通知患者或医生。
三、B超检查结果解读与报告书写要求1. 结果解读:由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B超检查结果的解读,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诊断和治疗建议。
2. 报告书写:医护人员要按照标准的格式和要求书写B超检查报告,确保报告准确、完整、易于理解。
四、B超检查质量控制措施1. 质量监控:医院建立B超检查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医护人员的操作技术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检查数据管理:医院要建立完善的B超检查数据管理系统,对患者的检查数据进行记录、存储和备份,以便后续查询和分析。
五、B超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1. 设备维护:医院要定期对B超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洁、消毒、校准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设备安全管理:医院要建立B超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使用权限管理、设备的定期巡检等,确保设备使用的安全性。
六、B超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1. 培训计划:医院要制定B超检查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理论知识培训、操作技术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等。
医院b超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b超管理制度范文医院B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院B超工作,保障患者的安全与隐私,确保B超设备的正常使用与维护,提高B超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二条 B超科的职责B超科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医院内所有相关部门的B超检查工作,包括临床科室和急诊科室的患者B超检查。
第三条 B超科的权限B超科有权制定和修订与B超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情况。
B超科有权对患者的疾病进行初步判断,并编写相应的报告。
B超科有权对B超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修。
第三章检查流程第四条登记与叫号患者到达B超科后,需要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检查具体需求。
登记完毕后,由工作人员进行叫号,患者按叫号顺序进行B超检查。
第五条患者知情同意在进行B超检查前,患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知晓检查的目的、对身体的影响、可能的并发症等。
第六条准备工作在进行B超检查前,需要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患者的衣物脱掉,暴露检查部位。
对于检查需要禁食或者饮水的患者,需提前告知。
第七条检查操作B超检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操作前需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确认。
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对患者的体位、仪器的调整和操作的温柔。
第八条检查结果录入B超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系统,准确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和检查结果。
第九条报告编写和解读B超检查结果应及时编写报告,并交付给相关临床科室或急诊科室。
报告应明确、准确、简洁,并进行解读说明。
第十条隐私保护在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确保患者的隐私不被侵犯,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让其他患者或非相关人员观看。
第四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控制B超科应定期进行B超设备的质量控制,包括设备的校准和质量评估。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B超科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术的提高。
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质控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1、指导妇产科、B超室加强出生分娩、计生手术、B超孕检对象实名身份验证,按照定人、定时、定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录入完整,及时,准确。
2、加强实名制工作的动态监管。
不定期到相关科室检查,及时发现实名登记工作出现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与科室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明确专人管理签发,并做好发放登记,确保证件的内容完整准确。
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分娩对象,应暂缓办理。
4、做好信息保密和密码保管,对采集的人口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对象隐私,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密码,不得随意泄露,并定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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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实名登记制度
一、门诊挂号处或住院收费处在建立电子病历档案时要核实患者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患者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等详细情况。
二、临床执业医师开具B超检查申请单时必须核查患者个人信息;特别是妇产科执业医师为孕妇开具子宫B超检查时要认真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逐项核实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等。
三、B超检查人员为患者检查前必须核查患者个人信息及检查部位;特别是对孕妇进行B超孕情检查时,必须认真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逐项核实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孕情等详细情况。
四、检查后须逐项登记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检查情况等详细情况;普通检查和孕情检查分开登记;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应完整、规范,没有漏项。
五、受检患者报告单、登记簿内容及电脑储存的信息资料均要一致。
六、 B超检查资料未区经卫生局和区计生局批准不得随意删除。
20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