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等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村庄规划建设水平、村民建房质量和乡村风貌管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乡土特色”理念,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乡村生态功能需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留住乡愁乡情,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乡村风貌,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总体目标。
推进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建房图集全面覆盖,加强规划服务、督察巡查、技术帮扶,实现村庄风貌、人居环境、设施功能的提升。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全面完成4000个中心村村庄设计、10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有效保护1万幢历史建筑,建成一大批“浙派民居”建筑群落。
二、提高村庄规划设计水平(一)健全村庄规划设计体系。
建立健全具有我省特色的“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设计)—农房设计”规划设计层级体系。
围绕村庄规划的实施落地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风貌特色要求进行农房设计。
(二)深化村庄布点规划。
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要结合本地区城镇用地拓展、农民迁移意愿和农村人口市民化特点和趋势,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居民点布局,以乡镇域为基本单元,合理确定中心村和一般村,进一步落实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区域内村庄整体风貌控制指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嘉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域未来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根本目的,以高品质生活为核心,突出数字化改革,打造引领乡村振兴的生产、生活、生态共同体,奏响新时代田园牧歌,复兴升级版农耕文明,打造世界级诗画江南,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集成“美丽乡村数字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善治乡村”,坚持农民主体,注重人本化,实现美丽乡村共建至美;坚持改革赋能,注重数字化,实现数智乡村共计智美;坚持因村制宜,注重生态化,实现共富乡村共管秀美;坚持全域推进,注重融合化,实现人文乡村共商淳美;坚持服务均等,注重共享化,实现善治乡村共生谐美,打造未来产业、风貌、文化、邻里、健康、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场景。
(三)总体目标。
以党建统领为根本,以市域统筹为手段,以按需建设为指引,通过在未来乡村生活圈内建设5-9个未来场景,实现全域未来乡村建设全覆盖,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养、宜学的未来乡村共同体,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58,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50个以上引领品质生活、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江南韵味的省级未来乡村试点,50%的行政村根据市级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需实现5个以上场景覆盖;2025年底前,100个省级未来乡村试点全面建设完成,100%的行政村根据市级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需实现5个以上场景覆盖,未来乡村生活圈全面构建,全域未来乡村愿景基本实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嘉政办发〔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办发〔2015〕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5〕49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村民建房质量和乡村风貌管控等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乡土特色”理念,坚持“规划引领、规范集聚、集约节约”原则,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弘扬传统文化,形成具有江南水乡平原特色的乡村风貌,构建江南水乡典范。
(二)总体目标。
推进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图集全覆盖,加强规划服务、督查巡查、技术帮扶,实现村庄风貌、人居环境、设施功能的提升。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行政村的村庄规划、城乡一体新社区和传统自然村落的村庄设计编制(修编)工作,全面开展村庄历史建筑调查和保护工作,形成一批“浙派民居”建筑群落;基本完成美丽宜居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二、提高村庄规划设计水平(一)完善村庄布点规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城镇用地拓展、农民迁移意愿和农村人口市民化的特点和趋势,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进一步优化村庄布点规划,以镇为单元,在坚持村庄布点数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各镇可对城乡一体新社区和传统自然村落的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平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和《XX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青自然资规〔2020〕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
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
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强化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商确定规划内容。
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现行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
(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申请宅基地应尽量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县自然资源局在下达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时,一并下达新增耕地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
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
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
水平,实现农房
【总页数】4页(P22-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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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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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适度开发,努力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活态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保护,活态传承。
坚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完整性的有机统一,做到村落结构肌理保护与山水格局保护并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力求见人、见物、见生活。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坚持保护第一,做到能保即保、应保尽保,整体保护、全面保护。
同时,注重合理发挥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努力实现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
——居敬行简,最少干预。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传统,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嫁接杜撰,为自然“种绿”,为村落“留白”,努力做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着眼于传统村落的地域条件、文化特征、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和发展模式,切忌保护发展模式简单化、单一化,避免千篇一律、千村一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嘉政办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4〕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为目标,优化完善“1X”布点规划,加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切实破解农民建房用地难问题,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民意愿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
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改善性刚性需求建房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村民自治。
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推进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操作。
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政策,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永久退出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坚持城乡统筹、有序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8日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可直接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县级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以及依法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嘉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十大提升行动”,以嘉兴的“稳”“进”“立”为全省大局多作贡献,努力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牵头抓总责任,对标先进、拉高标杆,细化工作举措,把工作做成特色、做出亮点,确保重点任务高质完成、走在前列。
各相关单位要树牢“一盘棋”意识,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实干争先的浓厚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6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有关精神,为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着力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水平。
到2020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5%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到2020年,全市新建建筑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占比达到30%以上。
(三)推进生产基地建设。
2018年前,引进或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建成2个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
(四)推动实施住宅全装修。
按照省规定的时间,对市本级、县(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全面落实《嘉兴市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嘉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省和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衔接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我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
市级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四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牵头部门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牵头部门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部门自行发布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如下:一、重点专项规划(29项)1.嘉兴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2.嘉兴市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3.嘉兴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4.嘉兴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5.嘉兴市“一带一路”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6.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7.嘉兴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8.嘉兴市新型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9.嘉兴市人口发展及应对人口老龄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10.嘉兴市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11.嘉兴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12.嘉兴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经信局)13.嘉兴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经信局)14.嘉兴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15.嘉兴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16.法治嘉兴建设规划纲要(2020—2025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17.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18.嘉兴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19.嘉兴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水利局)20.嘉兴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21.嘉兴市商务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22.嘉兴市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3.嘉兴市区域卫生规划(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4.嘉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5.嘉兴市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6.嘉兴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金融办)27.嘉兴市医疗保障一体化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28.嘉兴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政务数据办)29.嘉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残联)二、区域规划(2项)1.嘉兴滨海新区“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滨海发展服务中心)2.秀洲国家高新区“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秀洲高新区)三、一般专项规划(32项)(一)经济发展类(6项)1.嘉兴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嘉兴市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3.嘉兴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4.嘉兴市商业网点“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5.嘉兴市电子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6.嘉兴市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体育局)(二)基础设施类(7项)1.嘉兴市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兴电力局)2.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都兰县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4.嘉兴市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嘉兴市本级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6.嘉兴市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体育局)7.嘉兴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人防办)(三)生态环保类(4项)1.嘉兴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嘉兴市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嘉兴市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嘉兴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15项)1.嘉兴市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2.嘉兴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民政局)3.嘉兴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民政局)4.嘉兴市地方财政“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5.嘉兴市城镇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6.嘉兴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7.嘉兴市国资“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国资委)8.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9.嘉兴市食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0.嘉兴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妇联)11.嘉兴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妇联)12.嘉兴市档案史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13.嘉兴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气象局)14.嘉兴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15.嘉兴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四、备案专项规划(9项)1.嘉兴市公安警用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公安局)2.嘉兴市本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民政局)3.嘉兴市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4.嘉兴市园林市政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5.嘉兴市本级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6.嘉兴市化工行业“十四五”安全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7.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牵头单位:市体育局)8.嘉兴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散装水泥发展中心)9.嘉兴市冷链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嘉政办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建筑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安全发展、转型发展和健康发展,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业创新赋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企业强基固本,促进我市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8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保持在5.5%以上;新增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3家,年产值超2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家、超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家;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培养一支有较高素养的工程建设人才队伍,打造一批绿色节能环保的示范工程项目。
建筑业企业实力显著增强,建筑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
1. 推进绿色建筑。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修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强化绿色建筑在建筑能效提升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浙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房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拆建过于频繁,浪费严重;设计和施工监管不规范,不少农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尤其是沿海和山区部分农房抵抗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能力较弱;违法建房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房建设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367 号----------------------2018.5.1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来源:法眼看天下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浏览次数:1243 [字体:小中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浙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未来乡村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党建为统领,以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为建设方向,以原乡人、归乡人、新乡人为建设主体,以造场景、造邻里、造产业为建设途径,以有人来、有活干、有钱赚为建设定位,以乡土味、乡亲味、乡愁味为建设特色,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建什么的原则,打造未来产业、风貌、文化、邻里、健康、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场景,集成“美丽乡村+数字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善治乡村”建设,着力构建引领数字生活体验、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江南韵味的乡村新社区。
(二)总体目标。
有农村区域的县(市、区)每年开展1—3个未来乡村建设。
自2022年开始,全省每年建设200个以上未来乡村。
到2025年,全省建设1000个以上未来乡村。
———主导产业兴旺发达。
现代农业、美丽经济、村庄经营成效显著。
数字化改革率先推进,“两进两回”全面深化,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创业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
项目村常住居民收入县域领先,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为县域村均1.5倍以上。
常住人口实现净增长,青壮年人口占比有所提高。
———主体风貌美丽宜居。
片区化、组团式整体谋划村庄规划,城乡风貌整体优化。
深化农村垃圾、污水、厕所整治“三大革命”,长效管护机制健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嘉政办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07〕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增加对农民自主创业的资金供给,优化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加快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对象范围、操作流程和条件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二)政府引导,平等协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积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
同时,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坚持以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为前提,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三)因地制宜,注重结合。
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这一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不断增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生产经营的贷款支持。
同时,要注重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与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等工作的结合,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四)实事求是,稳妥推进。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性很强,既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在面上推开。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22日嘉兴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计划、经济、土管、环保、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
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个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个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嘉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个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百个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指导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进百个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指导意见(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二○○九年十二月)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工作要求,为深入实施《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加快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的意见》,加快建设100个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文明和谐、具有浓郁现代气息和乡土特色的示范性城乡一体新社区,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现就加快推进百个城乡一体新实区建设和启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要求(一)100个示范性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加快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2年建成100个示范性新社区,作为全市新社区建设的示范和样板。
示范性城乡一体新社区的建设应突出体现土地集约、农居集中、村庄集聚,进一步提升环境整治的质量、提高建设档次,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加强民主管理、营造良好风尚,真正在全面推进现代新农村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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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
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5]93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7
【实施日期】2015.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嘉政办发〔201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5〕49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村民建房质量和乡村风貌管控等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乡土特色”理念,坚持“规划引领、规范集聚、集约节约”原则,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弘扬传统文化,形成具有江南水乡平原特色的乡村风貌,构建江南水乡典范。
(二)总体目标。
推进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图集全覆盖,加强规划服务、督查巡查、技术帮扶,实现村庄风貌、人居环境、设施功能的提升。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行政村的村庄规划、城乡一体新社区和传统自然村落的村庄设计编制(修编)工作,全面开展村庄历史建筑调查和保护工作,形成一批“浙派民居”建筑群落;基本完成美丽宜居示范村的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