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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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 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链接:/news/52488.html
来源: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文地址:/news/52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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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

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

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最新版】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最新版】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自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将光伏电站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省级主管部门对光伏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

国内各地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已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内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申报流程产生了较大变化。

光伏电站项目前期阶段主要的工作有考察、备案申请、开工前准备、开工许可等主要工作。

一、项目前期考察对项目地形、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物资采购、市场的劳动力、道路、水电)电网结构及年负荷量、消耗负荷能力、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接入间隔合适、送出线路长度廊道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条件进行考察。

其中,电网接入一定要确定由间隔,主变容量最好在50MW及以上。

并网店的距离尽量近,沿路有基本的线路走廊。

最好无铁路、高速公路等跨越。

线路走廊没有油库、气源、地下管网、水源等。

近期或近地最好没有电源。

建站周围可进行小量防洪。

周围土质较好。

天气情况,最好没有沙尘。

距工业不要太近。

降雪及降水适中。

就地负荷可满足项目装机容量,并有发展前景。

地形不宜大起大落。

提前一年由政府上报土地规划。

二、项目备案申请阶段根据前期考察的情况。

确定项目地,与当地政府签订开发协议书(投资框架协议),然后进入项目的备案申请阶段。

开始开展项目备案申请工作。

备案申请报告阶段委托有省(自治区)B级以上的单位编制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项目备案阶段所需要的工作及需要的批文项目备案阶段的工作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的备案一般由省(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需要逐级审批,首先获得项目地县(市)级发改委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批复,然后由县(市)级发改委上报至省发改委能源局,由省能源局根据本年度地区的具体额度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批,并获得项目的备案证,纳入本年度地区光伏规划。

项目备案阶段的批文首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委托省(自治区)电力设计院做《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由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最终给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接入意见),由资质单位根据接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同时,在获取《项目地灾报告》等相关要件后,并最终获取自治区(省)国土厅出具的《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最后,委托具备资质单位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8月29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印发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光伏电站设计及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光伏电站设计及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节 二次设备 第十条 电气二次设备。 (一)升压变电站二次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升 压变电站监控系统采集站内电气设备及光伏场区设备的信 息,上传至电网调度,并接收调度端指令,实现对整个光伏 电站的控制和调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和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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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变电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设计。 (二)变电站监控系统配置。 1)站控层设备:主机兼操作员工作站、工程师站、五
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光伏电站设计及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开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 制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的工 程设计管理。 第三条 公司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 对光伏电站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选型等设计方案进行 审查。其中,设备选型按照建设条件和环境的不同,主要分 为沿海和内陆两个区域。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各项目实施阶段工程技术、工 程设计的全面把控。 第五条工程各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需参照执行本办法。本办法 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的依据之一。
(三)主变压器使用油浸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使用进 口产品,室外布置。
(四)从当地电网引入的厂用电线路宜接入干式变压 器。
(五)接地变压器兼厂用变使用油浸变压器。 (六)无功补偿采用 SVG 装置,设备布置在室内。 (七)厂用电低压配电盘建议使用 GCS 或 GCK 盘柜,开 关柜内配置合资或国产的开关设备。 (八)厂用变压器低压侧及联络开关使用空气断路器。 (九)避雷器使用磁套式或复合绝缘氧化锌避雷器。 (十)线路的避雷器使用磁套式避雷器。 (十一)线路电压互感器使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十二)线路对外调度通信和保护光缆采用 OPGW 光缆; 第二条农网路由可采用 ADSS 光缆(需根据当地电网要求)。 (十三)变电站厂用电:从升压站的低压侧一回引入(备 供),另一回线路从当地的电网供电(主供),线路架设和施 工需要永临结合。 (十四)控制电缆选用 C 级阻燃型电缆,动力电缆选用 C 级阻燃铠装电缆。

2024年光伏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光伏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光伏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技术的监督管理,确保光伏电站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提高光伏电站发电效率,根据《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光伏电站,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和集中式光伏发电站。

第三条光伏电站技术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透明、有效。

第四条光伏电站技术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光伏电站的安全性、效率和环保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光伏电站技术评估第五条光伏电站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监测。

对于规模较大的光伏电站,应进行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设备选型、电站布局、电网接入等。

第六条光伏电站技术评估应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光伏电站技术评估应进行全面、客观、独立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光伏电站应及时回应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评估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光伏电站,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发电,直至问题整改完毕。

第三章光伏电站技术监测第九条光伏电站应对关键设备进行持续的技术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等。

第十条光伏电站技术监测应定期进行,监测内容包括光伏组件的功率、温度、电压等参数,逆变器的运行状态、汇流箱的接线情况等。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技术监测应使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技术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可随时查询和分析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光伏电站技术维护第十四条光伏电站应建立健全的技术维护体系,确保电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的持久稳定。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的技术维护主要包括定期检修、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十六条光伏电站的定期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包括设备清洗、电气检修、设备更换等内容。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承县政知字〔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县政知字〔2018〕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6日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配方式第三章分配流程第四章监管保障第五章附则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全额投资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企业全额投资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企业按照全扶贫模式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条分配原则。

政府全额投资的102个村99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带动贫困户5565户,贫困户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户;企业全额投资的村级光伏电站22个,带动贫困户1288户,贫困户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户;企业按照全扶贫模式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按照户均30千瓦标准覆盖贫困户,投资企业与县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签订协议定期分配收益,带动贫困户667户,贫困户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户。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重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整合涉农资金以及东西部协作、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进行建设。

我县2018年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99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2018年以前由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22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县政府制定回购计划,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回购。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自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将光伏电站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省级主管部门对光伏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

国内各地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已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内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申报流程产生了较大变化。

光伏电站项目前期阶段主要的工作有考察、备案申请、开工前准备、开工许可等主要工作。

一、项目前期考察对项目地形、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物资采购、市场的劳动力、道路、水电)电网结构及年负荷量、消耗负荷能力、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接入间隔合适、送出线路长度廊道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条件进行考察。

其中,电网接入一定要确定由间隔,主变容量最好在50MW及以上。

并网店的距离尽量近,沿路有基本的线路走廊。

最好无铁路、高速公路等跨越。

线路走廊没有油库、气源、地下管网、水源等。

近期或近地最好没有电源。

建站周围可进行小量防洪。

周围土质较好。

天气情况,最好没有沙尘。

距工业不要太近。

降雪及降水适中。

就地负荷可满足项目装机容量,并有发展前景。

地形不宜大起大落。

提前一年由政府上报土地规划。

二、项目备案申请阶段根据前期考察的情况。

确定项目地,与当地政府签订开发和谈书(投资框架和谈),然后进入项目的备案申请阶段。

开始开展项目备案申请工作。

备案申请报告阶段委托有省(自治区)B级以上的单位编制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项目备案阶段所需求的工作及需求的批文项目备案阶段的工作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的备案一般由省(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需求逐级审批,首先取得项目地县(市)级发改委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批复,然后由县(市)级发改委上报至省发改委能源局,由省能源局根据本年度地区的具体额度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举行审批,并取得项目的备案证,纳入本年度地区光伏规划。

项目备案阶段的批文首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元体例《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委托省(自治区)电力设计院做《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由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最终给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接入意见),由资质单位根据接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同时,在获取《项目地灾报告》等相关要件后,并最终获取自治区(省)国土厅出具的《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最后,委托具备资质单位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光伏电站选址、立项、审批及实施要点

光伏电站选址、立项、审批及实施要点

光伏电站选址、立项、审批及实施要点光伏作为公开产业,相比神秘的电力电网公司,竞争激烈,从业者流动大,学习竞争也要激烈得多。

笔者这次整理了“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流程”。

“集中式光伏”相对于“分布式光伏”来说,参与都是大型公司,单次体量大,总量并不一定比分布式多,也许能从文章的阅读数看出两者的体量差异。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流程:规模大,通常占用土地、水面等,地面式选址选项多,且不断拓展出新的用地模式,地面式选址集中在山体、滩涂、沼泽、戈壁、沙漠、受污染土地等闲置或废弃土地上。

一经完成相关手续建设完成可持续享受国家标杆电价补贴,因此收益稳定。

一、开发流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01.踏勘前的准备工作与土地所在村县沟通,了解场址地点、大概面积土地类型和产权、地貌特征、附近变电站等情况;通过大概面积,估算可以布置的光伏组件规模通过土地类型和产权归属,估计征地难度和费用通过地貌特征,平地、山地或水面,估计施工难度通过附近变电站,估计接入系统距离和费用;还需要深入了解当地光伏补贴政策、允许建设的容量、是否有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的收益等情况。

02.踏勘时的考察工作踏勘条件允许时,可利用无人机航拍,有效提高踏勘及评估质量和效率。

针对不同的地形地貌,踏勘时需注意以下情况:普遍问题:目测地面的土层厚度,裸露部分能否看到岩层土层太薄将影响到未来土建施工难度;观察林木覆盖情况,尽量避开牲口棚,坟地及农民村舍,减少征地费用;平地:由于光伏场地面积较大,从一个边界点无法看到场地全貌。

建议尽量将场址勘查全面,选址时避开冲积沟,防空洞及其他军事设施;山地:观察山体走势。

光伏组件应布置在东西走向、朝向南侧的山坡上且周边不能有遮挡;山体坡度应小于25°,否则后期施工难度、维护成本将大幅提高;水面及滩涂:了解场址的最深水位,以便选择适合的光伏基础形式。

一般水深小于4米时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大于4米时,采用漂浮形式;了解场址30年来的最高洪水水位或最高涨潮水位,确保固定支架的设计高度在最高水位之上;了解水下养殖产品的生长特性,并合理选择光伏组件类型、安装形式布置高度和间距,以满足渔业等功能需求;采煤沉陷区:涉及采煤沉陷区的选址,建议调查拟选场址的开采现状以及未来20年的开采计划,避让露天矿坑、渣山、积水区等;对于未来没有开采计划的采空区,根据《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关于适宜区、基本适宜区及适宜性差区的要求进行区分;对于未来仍有开采计划的场地应尽量规避;对已经暂停开采的区域,需了解场址已经稳定沉降多少年,取得稳定性沉降报告后,再进行选择性开发。

光伏发电的管理及维护暂行办法

光伏发电的管理及维护暂行办法

《光伏发电的管理及维护暂行办法》一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管理体系二光伏发电各组件的维护及人员培训三光伏发电系统维护保养一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管理体系1.建立电站设备技术档案和设计施工图纸档案2.建立电站的信息化管理系统3.建立电站运行期档案4.建立运行分析制度对每个电站都要建立全面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档案,并设立专人负责电站技术文件的管理,为电站的安全可靠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基础数据支持。

1.建立电站设备技术档案和设计施工图纸档案这是电站的基本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 设计施工、竣工图纸;验收文件; 2 各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技术参数、设备安装规程、设备调试的步骤;3 所有操作开关、旋钮、手柄以及状态和信号指示的说明;4 设备运行的操作步骤;5 电站维护的项目及内容; 6 维护日程和所有维护项目的操作规程;7 电站故障排除指南,包括详细的检查和修理步骤等。

2.建立电站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电站信息资料,对每个电站建立一个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电站的基本信息,二是电站的动态信息。

一是电站的基本信息,主要有: 1 气象地理资料;2 交通信息;3 电站所在地的相关信息(如人口、户数、公共设施、交通状况等);4 电站的相关信息(如电站建设规模、设备基本参数、建设时间、通电时间、设计建设单位等)。

二是电站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1 电站供电信息:用电户、供电时间、负载情况、累计发电量等;2 电站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处理方法:对电站各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对故障的处理方法等进行详细描述和统计。

3.建立电站运行期档案这项工作是分析电站运行状况和制定维护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日常维护工作主要是每日测量并记录不同时间系统的工作参数,主要测量记录内容有: 1 日期、记录时间;2 天气状况;3 环境温度;4 蓄电池室温度;5 子方阵电流、电压;6 蓄电池充电电流、电压;7 蓄电池放电电流、电压;8 逆变器直流输入电流、电压;9 交流配电柜输出电流、电压及用电量;10 记录人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工作等。

通知全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京发改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电力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加快太阳能光伏应用,现将《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一)重点推进在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区、高端功能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二)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三)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四)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

第四条简化项目备案程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三府规〔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8日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备案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资金补助第六章并网与结算第七章信息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1〕4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

具体划分如下:(一)户用光伏电站。

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4日【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4-18【实施时间】2005-04-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xx]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xx]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xx]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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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

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

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

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
的国家补贴额度。

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

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产业检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题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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