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三)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经核查,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错误,但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一)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申领,责令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第五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经鉴定通过的软件,就拟建建筑模拟其在日照标准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是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发改、教育、民政、国土、建设、卫生、房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一)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二)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需要进行日照间距控制的,从其规定。
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一)住宅(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二)宿舍;(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四)医院、休(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五)中小学教室;(六)依法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1.5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区范围为:北起沪蓉高速公路、南至长虹路、西起龙江路、东至青洋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
其中戚墅堰老城区范围为:北起沪宁铁路、南至中吴大道、西起丁塘港及京杭大运河、东至常合高速公路。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一、日照分析方法: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等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住宅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住宅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0米即可。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大于2.0米时,按2.0米宽进行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完整版
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城市规划区。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适用范围:高层建筑与新建住宅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影响的新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累计两时段不低于3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达到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要求控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城改建项目的新建建筑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常州日照暂行规定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常政办发〔20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7至9层住宅按间距进行控制,但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7至9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老年公寓,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现状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控制,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北侧为9层或9层以下的住宅,须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并控制一定的间距,该间距应在规划条件中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还应满足相应的间距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通过的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6号)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可能受到高层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可以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
二、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清理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的上限标准为“0.45元/平方米×拟建遮挡建筑的建筑面积+1500元/幢×周边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数量”,具体收费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周边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包括根据拟建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以及参与叠加遮挡的其他遮挡建筑。
拟建遮挡建筑的建筑面积及周边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数量根据遮挡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图确定。
三、收取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后,服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数据处理收费、建模分析费及分析报告制作费等费用。
四、由于委托方原因,需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的,可按增加的工作量大小,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适当加收费用,具体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天津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天津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日照间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对新建高层建筑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等项目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模拟计算指定日期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本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经规划审批的高层建筑遮挡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等项目中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应按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新建建筑使现状全天有效日照时间自身不满足日照标准建筑的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第四条规划方案调整导致被遮挡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减少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设计单位应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日照分析的,需使用同一种日照分析软件。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负全责。
第六条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普通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高密区及改建区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
(二)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室与周边建筑间距按照居住建筑控制。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居室主要朝向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居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居室,应保证其主要朝向至少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第八条日照技术参数按以下要求设置(一)经纬度:东经117°10′,北纬39°08′(二)有效时间:8:00-16:00(三)时间计算精度:1分钟(四)时间累计方式:有效时间段全部累计(五)最小太阳高度角:8°(六)光与墙面、窗面最小夹角:15 °(七)窗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外墙面处的窗台中点(八)计算受影面:距室内地坪900mm高的外墙位置(九)网格间距不超过1000mm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不超过500mm。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日照分析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
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苏州市日照技术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市区(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相城区、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简称客体建筑)指受现状和规划建筑物影响的居住、教育、医疗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有效时间段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
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按拟建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
上述日照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边界240米。
(见附图一、二)(2)在上述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也应确认为被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简称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现状和规划建筑物。
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见附图三):(1)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周边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一)。
此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未建建筑、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等,应纳入调查范围。
(2)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规则,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遮挡建筑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主体建筑。
第六条在确定计算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先根据拟建项目确定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再判断周围可能产生遮挡的其他建筑,从而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金坛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金坛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金坛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金坛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治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超容积率:(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图中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二)按国家规定计入容积率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产面积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面积超3%以上的。
第三条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本规定。
(一)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其进深(不规则的,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不大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个空中花园。
(二)住宅每户进深大于3.0米的阳台数量超过1个或进深大于3.0米的阳台累计面宽超过1个最大居室开间宽度的,超过部分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合理层高为2.8-3.0米;低层住宅的合理层高为3.0-3.6米;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合理层高为不大于4.5米。
建筑物的设计层高原则上不得大于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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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金坛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是指本市范围内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低层、多层和小高层住宅建筑按间距进行控制,但拟建低层、多层和小高层住宅建筑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还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老年公寓,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现状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控制,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并控制一定的间距,该间距应在规划条件中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还应满足相应的间距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并推广使用的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详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详见图示二)。
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整体纳入计算。
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五条新建住宅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新建项目应保证项目外被遮挡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若被遮挡住宅原日照未达到标准,则新建项目不应降低被遮挡住宅原有日照时间。
新建和现有住宅每套至少应有1个卧室或起居室(以下简称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有4个或4个以上居住空间的住宅必须保证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
城市旧区是指东至金湖路、南至南环二路、西至西环二路、北至良常路的范围。
第六条学生宿舍主要朝向的寝室,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和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日照分析报告》。
同时,该项目建成后,应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绘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再行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金坛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和《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作为拟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内容之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日照分析报告成果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依据之一,若分析结果不能满足相关日照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实测。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情况出具《测绘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因《测绘报告》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未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或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金坛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附件:金坛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一、日照分析方法: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等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住宅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飘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未封闭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大于2.0米时,按2.0米宽进行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
老年公寓,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中有外廊的均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
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现有建筑应按实测数据建模。
周边待规划地块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模拟方案建模。
六、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1.地理位置(金坛市经纬度基准点):东经119°34′,北纬31°44′。
2.有效日照时间:8至16时。
3.日照计算时间段可以累积计算,累计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4.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11年。
5.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采样点间距:窗户为0.3米;建筑取0.6米,场地取1.00米。
6.时间间隔设置为1.0分钟。
七、日照分析资料依据:(一)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能确切反映现状的有关数据;(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已确定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八、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2.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四)签字盖章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由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有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
图示一: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图示二、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图示三、窗户日照基准面示意图图示四、阳台日照基准面示意图图示五、屋顶或附属物简化示意图屋顶局部简化示意图附属物简化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