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合价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和网签合同备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状况、建筑物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互通共享,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交存第七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使用治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畴内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治理局是本市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畴和保修期第四条修理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缘故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治理的都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都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修理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修理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幸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卖人按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缴交。
该项维修基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划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归出卖人所有。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购买其他商品住房、住宅区含单幢住宅内的非住宅商品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
四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按房屋评估价的3%缴交。
五取得拆迁私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住房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现有房屋评估价的1%缴交。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余额不足依照前款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30%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出续筹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基金主管机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幢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属层级类别】地方政府规章库【所属类别】【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6-12-14【生效日期】 2007-01-01【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总则1. 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凡与该制度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以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2. 目的和原则: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管理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合理规范和效益导向原则。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资格:凡属专项维修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有依法保障的权益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2. 申请流程:申请方应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计划书、预算表等。
申请资料齐全后,经项目管理单位初审,再经业主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资金的发放。
3. 审批程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召开审批会议,审批会议由项目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审批会议一般以多数通过原则进行决策,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维护和改进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费、设备修理费、停车场维护费等。
2.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经过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核,并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费用支出。
资金使用时应符合相关的财务制度和预算约定,并在支出结束后及时报账。
3. 资金监督与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与制约1.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不正常情况进行纠正和整改。
2. 居民的参与:居民有权了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合政[2017]16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定稿版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8.02施行日期2000.09.01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车俊二○○○年八月二日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卖人按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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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下列规定交存:(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所有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维修资金。
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照基准房价的1%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维修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一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业主或者该幢房屋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续交计划,续交标准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续交;尚未售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基准房价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续交。
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续交业主清册,及时到市、县维管机构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市、县维管机构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相关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交存的,由业主大会向其追缴。
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建立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实行二级账户管理。
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为一级账户,反映市、县维修资金归集、增值、支用和结余等管理情况;在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核算账户,反映其管辖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核算情况,并在业主大会账户下按一定编码开设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县维管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临时核算账户和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核实管辖区域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金额,并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市、县维管机构应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设置维修资金账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小区业主分户清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的资料等。
市、县维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管辖区域内业主维修资金本息纳入业主大会设置的账户管理,其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开设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维修资金账户变更表。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填写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余额支取手续。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销户业主分户清册。
(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
(三)物业灭失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当事人应到市、县维管机构查询维修资金余额,办理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过户更名手续,维修资金账户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第四章使用第十六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或者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公示不得少于7天。
除前款规定以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达到续交条件没有续交的物业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列支:(一)一幢物业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物业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各单元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物业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物业维修时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的鉴定,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应本着安全、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和分摊明细,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期满后,持相关预算报告、分摊明细和业主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报市、县维管机构。
(二)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对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对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预算报告、分摊明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报市、县维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