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第二节妨害司F罪妨害司F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F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F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共17个罪名。
一、伪证罪(第305条)(一)概念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F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A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
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认定在处理伪证案件时,要划清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一)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偿 的认定 与数额 应 当认 定近 亲属 ( 尤其 是与死 者生前 共
同 生 活 的 关 系 较 为 密 切 的 近 亲 属 、存 在 严 重 的 精 神 损 害 . 无 需 证 明 其 他 不 属 于 近 亲 属 但 与 死 者 生 前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 系 密 切 的 人 . 果 可 以 证 明 其 确 实 存 在 严 重 精 神 损 关 如 害 . 以作 为 特 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数 额 属 于 法 官 自 由裁 可 量 的 范 畴 第 五 . 关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与 第 三 人 的法 定 直 接 相 请 求 权 侵 权 责 任 法 列 举 的 “ 关 财 产 损 失 ” 相 的赔 偿 项 目包 括 : 治 费 用 、 T 收 入 及 丧 葬 费 救 误 ( 自《 国 法 学 }m o年 第 3期 ) 摘 中 2
认 . 中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仍 然 任 重 而 道 远 .0 9年 的 大 部 分 改 革 举 措 需 切 实 .0 2 贯 彻 . 接 受 实 践 检 验 . 进 一 步 的 并 作
调 整 和 完 善 : 大 部 分 改 革 措 施 只 是 绝
革 、 务 犯 罪 案 件 逮 捕 决 定 权 上 提 一 职 级 、 面 试 行 社 区矫 正 工 作 等 举 措 成 全
被告 人供 述本 身 , 充其 量其 导致 的后果 是 . 庭从 非 法证 法
复 和 不 足 . 迈 向 法 治 和 司 法 现 代 化 但 却 是 大 势 所 趋 ( 自《 法 论 坛 》O 0年 第 3期 ) 摘 政 21
为 改革亮 点 尽 管政法 经费保 障体 制
改革 、 路 公检法 系统 转制 等改 革力 铁
度 仍 需加 大 . 最 终 效 果 有 待 观 察 . 但
妨害司法若干犯罪研究
罪还是徇
颁发 的 《 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的规定 上述情形应 以 徇私枉法罪 论处 【 ) 二 伪证行为 须发生在刑事诉讼 中 在刑事诉讼 中” 是指在刑事 案件 的立 案、 侦查 、 起诉 和审判的过程 中 在提交立案机 关的报案 、 控 告 捡举 、 事 自诉材料中有伪证行 为的, 刑 可定本罪 , 然这 虽 些伪证行为可能发生在 决定立案” 之前 , 但其影响则持续 到 立案程序中乃至以后 的侦查起 诉审判程 序中。在刑 罚执 行程 序中对决定减刑 、假释 的事实情 节如立功表现 、熏大立 功表 现故意进行虚假证 明 的 .仍应认 定为是发生在 “ 刑事诉讼
二、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 证据 、 害作证 妨
罪 的认 定
该 罪指在刑事诉讼 中, 护人 、 辩 诉讼代理人毁灭 、 伪造证 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 、 伪造证据 . 威胁 、 引诱证人违背 事实改 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 ( ) 一 本罪犯罪 主体是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刑法 限定犯罪主体 范围 . 由于辩护人 、 是 诉讼 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 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 如他们会见在押 犯罪嫌 疑人的权利 、 被告人 的会见权 利 、 查阅案卷材料 的权利 、 参加 法庭审理的权利等 . 从而有条件对证据形成妨害。这里有两 个 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依据《 刑事诉讼法》 九十六条受犯罪 第
维普资讯
20 年 1 02 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N^ N 50CI CI CES AL S E
J n ,0 2 a 20
V 1 1 .1 0 . O No
第l O卷
第 1 期
妨 害 司法若 干犯罪研 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豫高法〔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2.量刑的指导原则2.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2.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我省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量刑的基本方法3.1 通用原则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2 量刑步骤3.2.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2.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3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3.3.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那么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
“假立功”案件中本犯的刑法评价作者:方凡朱晓芹偰锦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7期摘要:“假立功”案件中,本犯以贿买等手段教唆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在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下,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正犯),“假立功”本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共犯。
同时,“假立功”本犯指使他人就“提供虚假证明营造具有立功表现”作伪证,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假立功”本犯的行为同时成立妨害作证罪(正犯)与徇私枉法罪(共犯),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假立功妨害作证社会危害性想象竞合一、基本案情甲某因诈骗罪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后该案进入审判阶段,甲某为得到从轻处理,找到邻市B县公安局民警乙某,以8000元请托乙某帮助提供立功线索材料。
乙某遂将自己所侦办的某盗窃案中的监控视频提供给甲某,教授甲某如何解释视频来源并制作相关笔录;同时出具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情况说明,证明系由于甲某协助才破获该盗窃案,为甲某伪造虚假立功证据。
在A地公安机关民警向乙某电话核实前述情况是否属实时,乙某仍表示情况说明所载内容属实,并发送盗窃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予以佐证。
相关证据提交A地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甲某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经查属实,系立功,并对其从轻处罚。
二、分歧意见甲某为受较轻的追诉,贿买具有侦查职责的案外司法工作人员乙某伪造立功材料,即为本文探讨之“假立功”。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乙某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对乙某的行为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不存争议。
但“假立功”本犯即甲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为在诈骗案件中得到从轻处理,采用贿买等方式“购得”立功线索,其明知自己没有真实立功线索,只有通过乙某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才可能使其被认定为立功,其对乙某作伪证行为具有概括故意,故对甲某应以妨害作证罪评价。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3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陈永生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一、伪证罪:(一)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领域: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07年)64.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
陈某照此办理。
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
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答案】BCD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妨害作证罪的两种方式:阻止作证和指使作伪证。
(二)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这是本罪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时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打击报复证人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
(四)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领域和主体不同,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16年)20.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
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14年)6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为您答疑解惑。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去学习,竭诚为您服务。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妨害作证罪案例
妨害作证罪案例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挠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证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妨害作证罪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走审讯,案件中需要证人证言为关键证据。
小明的朋友小红得知此事后,找到警方,声称小明并没有参与盗窃,希望警方能够释放小明。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红突然改口,声称小明就是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并且提供了虚假证词。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小红是受到了不明人员的威胁,才改变了原先的证词,最终小红和威胁小红的人员都被依法追究了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方和乙方的争议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甲方的证人突然改变了原先的证词,声称当时是乙方违规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甲方的证人受到了甲方的威胁,才改变了证词。
最终,甲方和甲方的证人都被依法追究了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公司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起诉,法院需要证人证言来证实案件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的雇员突然改变了原先的证词,声称原告并没有提出侵权指控。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被告公司的雇员受到公司的指使,才改变了证词。
最终,被告公司和被告公司的雇员都被依法追究了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妨害作证罪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妨害作证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严惩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逐条解读虚假诉讼⾃写⼊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在⼀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以法律名义骗取钱财和妨碍司法秩序的恶劣⾏为。
但是,由于该罪名对⾏为规定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了⾮常⼤的争议。
笔者两年来承办了多起虚假诉讼罪的辩护,也受理过该罪的控告案件,曾结合办案经历整理编写过《虚假诉讼的罪与罚——基于35起刑事案例的全⽅位解析》⼀⽂,就该罪名的定罪标准、量刑尺度、罪数形态提出粗浅意见,同时也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实体认定和程序管辖问题应进⼀步细化和完善。
9⽉26⽇,最⾼法、最⾼检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疑问和争议进⾏了规制。
笔者就此逐条解读如下:第⼀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段,实施下列⾏为之⼀,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与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或者与他⼈恶意串通,捏造⾝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履⾏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民法院申请执⾏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书,或者在民事执⾏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解读】1、细化了“捏造的事实”的认定范围。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一、伪证罪构成要件:(一)“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认定(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认定(四)“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二)“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认定(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四、打击报复证人罪五、扰乱法庭秩序罪六、窝藏、包庇罪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司法罪的分类定义一、【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被害人虚假陈述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
被害人虚假陈述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我认为:二审和最高法法官犯了低级错误基本案情1999 年10 月23 日晚,蔡某(女,30 岁,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金某家的卧室内,从金某的手包中盗走人民币5000 元。
案发后,金某伙同其妻赵某(女,33 岁,已判刑)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65200 元,并指使安某(男,36 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伪证。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本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其缺乏法制观念,为图报复,与他人共谋,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
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清楚,提供之相应证据亦无不当,但指控其犯有伪证罪定性不准。
考虑金某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事出有因,其所诬陷之事实未给他人造成实际之后果,可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0 年9月25 日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金某为报复他人,用捏造出的夸大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加重他人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伪证罪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构成,故抗诉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0 年11 月30 日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属于证人?2.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3.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行为构成伪证罪。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
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1)过失的不法侵害(2)动物侵害问题,(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定义: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的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
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本罪。
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
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
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本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本罪也无实际影响。
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
其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