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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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3)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

(4)重要文件

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

常德石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表

常德石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表

常德市石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表

序号

饮用

水源地名称

水源

类型

水资源量水质

供水规模

(m3/d)

供水人

口(人)

取水口坐标

划定范围及面积

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

风险源分布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内容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001 石门县蒙泉镇

蒙泉水库水库

(在用)

5110万m3,

69.6 km2

1、保护区水质现状监

测指标均达《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

Ⅱ类标准要求。

2、富营养化程度:贫

营养。

2400 20000 1、

E:111°22′37.28″;

N:29°25′00.21″

2、

E:111°21′20.57″;

N:29°25′54.79″

一级保护区边界分

别位于石门县蒙泉

镇夏家巷社区、石门

县蒙泉镇将军山村

境内。水域面积

0.17km2,陆域面积

0.19km2,一级保护

区总面积为

0.36km2。

二级保护区边界位

于石门县蒙泉镇两

河口村(南侧)、夏

家巷社区(东侧)、

将军山村(西侧、北

侧)境内。水域面积

3.10km2,陆域面积

66.14km2,二级保护

区总面积为

69.24km2。

居民2户,无耕

地,无公路。

居民128户,耕

地1200亩,畜禽

养殖污染15户,

生猪养殖存栏39

头,集雨区内无

公路,有村道通

过,村道长度

2.0km。

1、在保护区边界设置保护标

志牌、宣传牌、警示牌等,

每户分发环保宣传手册进行

环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

高保护区内居民的环保意

识,一级保护区内搬迁户数2

户。

2、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种

植、放牧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3、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或严

严控溴酸盐风险 保障饮用水安全

严控溴酸盐风险 保障饮用水安全

严控溴酸盐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

居荃培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7(000)006

【总页数】4页(P58-61)

【作者】居荃培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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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保护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保护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保护措施

摘要:饮水安全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安全既涉

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

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尤其是湖泊水源,因其埋藏于地下不易治理,对其保护显

得尤为重要。如何根据规范科学、合理地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是做

好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的重要保障,是水

源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饮用水源;湖泊;保护措施

引言

近年来,我国水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峻,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迫在眉睫,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要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水质达标率。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2021年进行了2020年水源评估,评估基准年为2020年。

1饮用水源概述

现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成果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

规范》(HJ/T338-2007)编制完成,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批复。《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发布于2007年,为首次发布,(HJ338-2018)为该规范的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

术要求更为严格和明确,并由HJ/T338-2007的推荐规范升级为HJ338-2018管理

规范。

2水源达标状况(SQ)分析

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饮用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进行,根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为了保护常德市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市政府决定制定《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管理,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一、总则

1. 本条例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

2. 饮用水水源包括各类地表水、地下水和积存的雨水等。

3.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防治并重的原则。

二、水源保护与监测

4. 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录,明确水源环境的管控范围。

5. 制定水源保护区划,划定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组织。

6.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监测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及时公开。

三、水污染防治

7. 禁止未经许可的废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区开展对水质有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8.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

9. 强化排污许可制度,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环境的污染源进行许可管理,严格控制排放标准。

四、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10. 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水资源,鼓励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11. 制定饮用水供应计划,确保饮用水的供应安全和可持续性。

12. 建立水资源核查制度,定期对水资源进行核查,防止超采和滥用。

五、应急管理与处罚

13.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响应突发事件,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14. 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法划分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依据。为科学划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划分范围、步骤及依据

(一)划分范围

全省范围内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包含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步骤

1、2016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其中包含完善《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3、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主要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内容包括:全省1000人以上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建立“一源一档”机制,对水源地建立环境管理档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后,各地政府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

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5年

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5年

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023-2025年)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任务由来

1.3编制依据

1.4编制原则

1.5规划期限及范围

2.区域概况

2.1自然地理概况

2.2社会经济状况

2.3生态环境概况

2.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

2.5畜禽养殖环境承载力分析

3.规划目标与指标

3.1规划目标与指标

3.2目标可实现性分析

4.主要任务

4.1明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总体要求

4.2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4.3完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

4.4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4.5强化环境监管

5.重点工程及资金筹措

5.1重点工程

5.2资金筹措

6.效益分析

6.1经济效益

6.2社会效益

6.3环境效益

7.保障措施

7.1组织领导

7.2责任分工

7.3政策支持

7.4技术指导

7.5监督考核

7.6宣传引导及公众参与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种养结合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构建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利用体系,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构建种养平衡、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设目标,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川府函〔2017〕112号

•【施行日期】2017.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7〕112号

成都市、德阳市、内江市、乐山市、宜宾市、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温江区金强寿安水厂天师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成府〔2017〕3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罗江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广汉市三星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15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隆昌县古宇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内府〔2017〕1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岷江任家坝和青衣江堰板电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

〔2017〕1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宾市涪溪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宜府〔2017〕51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黑水县哈姆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都市温江区金强寿安水厂天师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0.24

•【字号】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

正文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12号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2年8月25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就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水行政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水量。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全解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全解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1、总论 (1)

1.1目的意义 (1)

1.2 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1)

1.3 方案编制依据 (2)

1.4 方案编制范围 (3)

1.5 建设方案期限 (4)

1.6 目标 (4)

2、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内容和方法 (1)

2.1调查基准年和区域 (1)

2.2 调查方法 (1)

2.3 城市状况调查 (2)

2.4 水源地调查 (3)

3、水源地安全评价 (9)

3.1 水质安全状况评价 (9)

3.2 水量安全状况评价 (14)

3.3 应急能力评价 (15)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定与补充划分 (19)

5、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内容 (20)

5.1 总体要求 (20)

5.2 水量达标建设 (22)

5.3 水质达标建设 (23)

5.4 监控达标建设 (25)

5.5 管理达标建设 (26)

6、主要成果 (27)

附表 (28)

附录一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43)

附录二报告编写参考目录 (52)

1、总论

1.1目的意义

获得安全的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基本生存权。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供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保障饮水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状调查评估,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为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3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3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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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

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纳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常德市石门县三圣乡黄沙溪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常德市石门县三圣乡黄沙溪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常德市石门县三圣乡黄沙溪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核定)的公示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关于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的决议》文件要求,保障我县的饮水安全,我县拟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常德市石门县三圣乡黄沙溪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保护区的核定工作。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我县现对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定情况进行公示。

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保护区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1)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设置油库、加油站;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设置排渍口;

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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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而奋斗。

湖南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

技术大纲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1、总论

目的意义

获得安全的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基本生存权。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供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保障饮水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状调查评估,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为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方案编制

(1)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案充分反映饮用水源保护的本质特征,达到水源保护的实际效果。编制的各个环节均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方案切实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污染治理控制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结合,点源治理与综

合治理结合,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结合,工业布局调整与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统一,区域整体优化原则。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解读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解读

一、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
• (二)、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包括市县划分、技术审查、方 案报批等阶段,各地应严格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逾期未完 成划分工作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 1、工作程序 • (1)市县划分 • (2)技术审查 • (3)方案报批
一、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
• (三)、划分技术要点
• 1、工作范围
本次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新增等,具体如下: 1、(DB43-025/2005)中没有列出的; 2、(DB43-025/2005)中进行水域范围调整、增补陆域划定范围的; 3、(DB43-025/2005)不符合划分技术规范,需要调整的; 4、市、县级增补备用、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5、取消(DB43-025/2005)中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向省政府 申请并提供说明材料,不编制技术报告); 6、新划定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和服务人口1000人 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提纲
•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背景分析
2.4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分析 2.4.1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河流:名称、长度、河宽、水深、流域面积、丰平枯流量、相关支流 、5年/10年一遇洪水位等水文信息
一、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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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七条建设、卫生、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工商、旅游、民政、畜牧水产等部门和海事、水文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的确定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避开严重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与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加强对黄石水库等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严于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技术条件等原因,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视频监控。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

第十四条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依照下列标准确定保护范围:

(一)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外延至集雨(水)范围内所有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二)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堤内坡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周围半径不小于5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范围。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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