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信息技术设备
编号:CQC-C09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信息技术设备2016年08月01日发布2016年08月01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2016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替代CQC-C0901-2014。
主要变化如下:1)安全关键件中增加锂离子电池标准GB 31241;2)将C类和D类企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进行修订;3)补充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标准 (1)3.认证模式 (1)4.认证单元划分 (2)5.认证委托 (2)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2)5.3.实施安排 (3)6.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1.1.型式试验方案 (3)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5)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5)6.1.5.型式试验报告 (6)6.2.认证评价与决定 (6)6.3.认证时限 (6)7.初始工厂检查 (6)7.1.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 (6)7.2.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 (6)7.3. 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 (7)7.4. 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7)8.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 (7)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8.1.1.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 (7)8.1.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 (8)8.1.3.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时限 (8)8.1.4.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 (8)8.1.5.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8)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8.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8)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9)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9)8.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9)8.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9)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9.认证证书 (10)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 (10)9.2.1. 变更申请 (10)9.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10)9.2.3. 变更备案原则 (10)9.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0)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10.认证标志 (11)11. 收费依据与要求 (11)12. 认证责任 (11)13.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1)附表一 (13)附表二 (18)附表三 (20)附件四 (21)1.适用范围信息技术设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09信息技术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
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具有与计算机相连的通讯接口,可以单独或与IT设备连接,打印文件、票据或照片等。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宽幅打印机、标签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等。
不包括光盘、服装、塑料件的打印机或A4幅面打速度大于60ppm的打印机。
09类信息技术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
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
1.适用标准:GB4943.1、GB9254、GB17625.1(备注中已注明标准的产品除外);
2.不包括预定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电子产品(“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条件影响的自然环境)。
产品小类
产品种类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0905
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具有与计算机相连的通讯接口,具有打印和复印等功能。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打印/复印/传真多用机等。
不包括A4幅面打印速度大于60ppm或能复制开本大于A1规格的打印复印机。
《CNCA-01C-020:2010_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0906
6.扫描仪
通常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用来扫描文件、图纸或照片等。
复印机
彩色或黑白的静电复印机、重氮复印机、小胶印机、油印机、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缩微阅读(复印)机、胶版复印机、油印机、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或间接法)、带有光学系统的感光复印设备、接触式的感光复印设备、热敏复印设备、供电电源覆盖220V单相交流电(包括适配器供电)的平板印刷机、胶印机等。
不包括能复制开本大于A1规格的复印机。
《CNCA-01C-020:2010_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Word
编号:CNCA—01C—02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检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检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的监督 (9)5.认证证书 (11)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1)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2)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2)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3)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3)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4)6.3 加施方式 (14)6.4标志位置 (14)7.收费 (14)附件1 (15)附件2 (17)附件3 (19)附件4 (20)附件5 (2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检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CCC《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全新精选
CCC《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全新精选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旨在规范电气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电气电子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实施规则第一章规定了实施规则的目的和范围。
目的是为了落实《产品质量法》和《电气产品安全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电气电子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
范围包括电路开关及保护和连接用电器,也就是常见的开关插座、配电箱等产品。
实施规则第二章明确了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产品的用途和风险程度,将电气电子产品划分为不同的认证类别,对于高风险的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实施规则第三章规定了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要求。
包括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稳定的生产管理制度、合格的测试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等。
同时,还需要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以评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实施规则第四章详细列出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的技术要求。
包括外观质量、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的,确保产品能够正常运作,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和财产造成危害。
实施规则第五章对于认证结果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规定。
认证机构对于通过认证的产品,应制发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贴上认证标志。
同时,认证机构还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施规则最后一章规定了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对于伪造、销售没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认证机构有权采取警告、停产、吊销认证证书等处罚措施,并将其列入企业失信名单。
总之,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旨在提高电气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认证过程,才能确保电气电子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和应用的安全可靠。
CNCA-01C-01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1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007-08-01发布 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2)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3)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检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4.1认证申请 (3)4.2 型式试验 (4)4.3 初始工厂检查 (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 获证后的监督 (8)5 认证证书 (10)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 基本要求 (12)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4 加施方式 (12)6.5 标志位置 (12)7 收费 (12)附件1 申证单元划分原则 (13)附件2 检验项目(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样品规格和数量 (14)附件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19)附件4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及变更要求 (23)附件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25)附件6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6)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GB7251.1-GB7251.5、GB/T15576标准所覆盖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包括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电缆分线箱、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
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本规则不适用于有各自相关标准的单独的元器件及自成一体的组件,诸如电机起动器、刀熔开关、电子设备等。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重要性、实施标准以及必备程度。
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气电子产品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不合格的电气电子产品也层出不穷,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了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对生产、销售、使用的电气电子产品进行严格的把关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增强产品的可靠性和质量,提高消费者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标准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实施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产品强制认证标准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标准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对所有生产、销售、使用的电气电子产品实施的强制认证标准。
目前我国电气电子产品实施强制认证的标准主要包括:CCC认证、CQC认证、CE认证、UL认证,ROHS认证等。
(2) 认证程序标准认证程序标准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使用电气电子产品所必须遵守的认证流程和相关规定。
电气电子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认证,材料准备,样品送检,检测审核,认证决定,领取证书,标志使用等环节。
3.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必备程度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必备程度已经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以下是具体原因:(1) 保障消费者安全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降低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引起的电气安全事故。
(2) 提升产品质量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增强产品质量监管意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3)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采用更加合理和可持续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
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编号:CESI-C09-01: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信息技术设备2015-12-24发布2018-04-17修订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制定,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ESI)发布,版权归CESI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ESI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次修订(第一次)主要是依据国标委2017年第7号文要求将GB 9254修改为GB/T 9254。
本次修订(第二次)主要是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CCC标志式样。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3)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4)3.1企业分类管理信息来源 (4)3.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3.3 企业分类评价及结果 (6)4 认证模式 (6)5 认证单元划分 (7)6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7)6.1 认证流程 (7)6.2 认证时限要求 (7)7 认证委托 (8)7.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8)7.2 申请资料 (8)7.3 实施安排 (9)8 认证实施 (9)8.1 型式试验 (9)8.2 初始工厂检查(模式三适用) (11)8.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3)9 获证后监督 (14)9.1 监督方式 (14)9.2 获证后跟踪检查方式 (14)9.3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方式 (14)9.4 市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 (15)9.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15)9.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6)9.7 获证后跟踪检查人日数 (16)9.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7)10 认证证书 (17)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7)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含标准换版) (17)10.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20)10.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20)10.5 认证证书的使用 (20)11 认证标志 (21)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21)11.2 标注方式 (21)12 收费 (21)13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 (21)13.1 适用范围 (21)13.2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条件 (22)13.3资格获得和维持 (23)14 认证责任 (24)15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4)附件1 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25)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 (27)附件3 信息技术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34)0引言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认证规范性要求,以及CESI 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CNCA-01C-011_2007《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_开关和控制设备)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2007-08-01 发布
2007-08-15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 3 2.认证模式 .......................................................................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 3
微处理器电子组件板分励脱扣器欠压脱扣器外部辅件电操机构零序电流互感器漏电脱扣器漏电检测与控制电路电子组件板双金属元件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油杯硅油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微处理器的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电子组件板的原理图及印刷板布置图集成电路可控硅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铁芯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电子组件板的原理图及印刷板布置图集成电路可控硅压敏电阻的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与熔断器组合电器等材料或元件名称底座壳体熔断体绝缘材料操作手柄控制项目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p1p2型号规格和制造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31接触器材料或元件名称壳体线圈铁心主触头弹簧及反力弹簧32过载继电器电动机保护器电动机控制器等材料或元件名称壳体控制项目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外形尺寸22控制项目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外形尺寸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骨架材料漆包线牌号线径匝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p1p2双金属元件热元件互感器微处理器电子组件板33电动机起动器等材料或元件名称外壳接触器过载继电器按钮指示灯互感器微处理器电子组件板34
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docx
编号:CNCA-C09-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14-07-16 发布2014-09-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0 1 2 3 4 5 引言........ 适用范围……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模式....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委托....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5.2申请资料........... 1 1 1 .2 .2 .3 .3 .35.3实施安排6认证实施6.1型式试验6.2认证评价与决定6.3认证时限............................................................................. 7获证后监督.....................................................................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认证证书.......................................................................8.1认证证书的保持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5认证证书的使用9认证标志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2标注方式10收费11认证责任10 12认证实施细则100引言本规则基于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CQC-C09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09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CQC-C0901-2016
目录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1 3. 认证模式 .................................................................................................................... 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9. 认证证书 .................................................................................................................. 10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2001-12-07公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适用范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8)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 (10)4.5获证后的监督 (10)5.认证证书 (12)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3)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3)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3)7.收费 (13)附件1 (14)附件2 (16)附件3 (17)附件4 (18)附件5 (19)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1.适用范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 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阻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讲明见附件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10
附件1:编号:CNCA—01C—020:2010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10-07-19发布 2010-12-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检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检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8)4.6获证后的监督 (8)5.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5.4认证证书的使用 (12)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3 加施方式 (12)6.4标志位置 (13)7.收费 (13)附件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4)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6)表一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19)表二 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21)附件3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6)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与实施规则对照表
2007年8月6日
10
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7
2007年8月6日
11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7
2007年8月6日
12
2007年8月1日
02
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7
2007年8月1日
03
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7
2007年8月1日
06
漏电保护器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7
2007年8月1日
07
断路器(含RCCB、RCBO、MCB)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7
2007年8月1日
04
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7
2007年8月1日
CNCA-01C-016 2010《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编号:CNCA-01C-016: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2010-01-01发布2010-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2)2.认证模式 (2)3.认证的基本环节 (2)3.1认证的申请 (2)3.2型式试验 (2)3.3初始工厂检查 (2)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3.5获证后的监督 (2)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申请 (2)4.2型式试验 (3)4.3初始工厂检查 (5)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5获证后的监督 (7)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认证产品的扩展 (11)5.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11)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基本要求 (12)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4加施方式 (12)6.5标志位置 (12)7.收费 (13)附件1 (14)附件2 (15)附件3 (17)附件4 (18)附件5 (26)附件6 (29)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电风扇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在生产、销售电气电子产品时必须执行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电气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施规则概述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规定所有生产、销售电气电子产品的企业都必须依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认证和检验。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特性和用途,将电气电子产品分为不同类别,例如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动工具、通讯设备等。
2. 认证标准。
对每个产品类别制定认证标准,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检验、测试,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
3. 工厂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标准。
企业如未通过检查,将被要求改正不足或被暂停销售产品。
4. 罚款处罚。
若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电气电子产品,将面临高额罚款和生产、销售禁令等处罚。
实施规则的意义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电气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保证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和安全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考虑因素。
实施规则可以避免商品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提高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测试等过程,实施规则要求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 促进产业升级。
实施规则有助于消除低端、低质、低价的产品,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实施规则的问题和展望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在保证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检查不足。
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有限,部分企业往往采取欺诈手段来通过检查,导致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CCC_认证中对非金属材料的要求及CQC材料认证
四.CCC 认证实施中对非金属材料的要求
1.送样检测 对送检样品中的非金属材料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测,并且
在检测报告中列明非金属材料供应商和检测结果。 若非金属材料有多个供应商时,应对每个供应商的材料进行测试,
若整机用非金属材料获得 CQC 标志认证证书,且认证性能满足整机 要求,则可免于单独送样随整机检测。 2.标样和留样
国家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中对非金属材料的要求及 CQC 材料认证
一.实施规则要求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如:电线电缆、低压成套 开关设备、开关和控制设备、整机保护设备、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 具、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 备等,将非金属材料及其零部件都列入关键和重要原材料清单,对一 致性加以严格控制。
器类 快插端子塑料
球压 105 灼热丝 550 针焰 球压(温升+40) 灼热丝 550 灼热丝 750(无燃)
PCB 板 奶嘴塑料件 18 电饭锅类 塑料外壳
球压 125 灼热丝 750 漏电起痕 175 针焰 灼热丝 750(无燃) 球压(温升+40) 灼热丝 550
内锅支撑塑料件
球压(温升+40) 灼热丝 550
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确认检验需每年进行一次。需送到 CCC 指定 实验室检测;相同材料、同一供应商的只做一次。
若能提供满足整机性能的 CQC 材料认证证书,可免除此项目的确 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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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编号:CNCA—01C—020: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10-07-19发布2010-12-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检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检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认证时限 (8)
4.6获证后的监督 (8)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5.4认证证书的使用 (12)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2)
6.4标志位置 (13)
7.收费 (13)
附件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4)
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6)
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19)
表二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21)
附件3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6)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
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
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
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样品
4.2.1.1 样品选取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检测(详见附件2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
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 样品数量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样品数量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表一。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2)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国家标准委网站:)。
4.2.2.2 检测项目
1) 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为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GB9254和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注:收款机不适用GB17625.1;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GB9254、GB17625.1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此外,
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GB4943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耐压试验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耐压试验
对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4.3.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