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五
选举法修订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
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选举法的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历次修改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
[1]1979年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
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选举法及所确立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选举法及所确立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李伯钧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回顾选举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一步明了人大代表选举的原则、程序和保障,对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于搞好明年下半年开始的又一轮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对于实践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选举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沿革与主要内容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人大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
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立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和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选举机构、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1953年的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订。
这次修订在继承和坚持1953年选举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同时,根据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包括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改进选区划分办法、改进推荐和酝酿代表候选人办法、实行差额选举、改进表决方式等,在选举机构、选举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等也有新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又五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若干问题分析作者谢宝富摘自未知发表2006-10-2012:00:23人气116背景色字号大中小【内容提要】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考察了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后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差别,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若干缺失与不足,总结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D0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2)01-0067-07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
本文所论的选举制度指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
关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学界已有许多深刻的研究,本文旨在于其变革、特征、缺失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之比较195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1986年、1995年先后3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是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一)1979年选举法旨在扩大民主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1979年选举法的突出特点是民主程度的显著增强:(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首次扩大到县(自治县);(2)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3)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4)扩大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并且,“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
如果所提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5)将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
从这一系列的变革中不难看出,1979年选举法重在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摘要】现代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以后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而选举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一个基本途径。
因此,本文就我国的人大选举申请制度与提名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与建议,另外,就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性,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相关模式,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人大选举;竞争机制一、个人申请制度的分析与建议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可由提名制扩大到提名与个人申请并存的制度,个人申请制度符合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人民参政议政的进步心态,是我国广大人民政治觉悟提高的表现。
因此,建立我国人大代表的申请制度是众望所归,也积极的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与意识。
就像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了人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
个人申请制度要实行也必须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的民主。
对选举而言,个人申请参选的程序是否规范科学以及公正合理,会对选举活动及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关于个人申请程序的规定值得我们充分的研究与探讨。
首先,个人申请的实质在于个人不受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完全凭借的是自由自愿原则。
不必因为组织的压力而勉强参与竞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自由与民主思想。
其次,个人申请制度虽然反映了公民个人参政议政的民主思想与愿望,但并非每个有此意愿的公民都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对参选的个人进行有效的评估与全面考查成为确立参选资格的必备环节。
最后,个人申请制度在程序上也应有民主体制的保障。
评估人必须是专业的、无偏见的,也可以选取申请人单位的同事或其生活的社区或居委会人员作为其中以部分评估成员。
因为这些参与对候选人有一定的认识与了解。
当然还应当聘用专业的评估人员来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估,并且也应适用回避制度,即与申请人参与选举有厉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评估人。
二、我国候选人介绍制度与选举人与选民交流制度的分析与建议在实践中,我国的选举组织着基本不愿详细地开展候选人宣传介绍工作。
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作者:杨帆来源:《人民中国》2014年第25期【摘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而平等选举又是选举制度的根基和灵魂。
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何保证公民的选举权的平等意义重大。
本文主要介绍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历史发展,导致现行选举权不平等性出现的问题及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历史发展;完善一、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历史发展我国于1953年制定选举法,于1979年进行了修订。
之后,又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五次修改。
选举法又经过了五次修改,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都在逐步的完善。
1953年的《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因而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改革并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此次修改,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幅度的修改。
例如,改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即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中国选举制度的利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选举制度的利弊篇一:选举制度的弊端和改善第一,选举的平等性没有完全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虽然规定了一人一票制,每一票有相同的权利,但在不同的群体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不同。
第二,直接选举的范围过窄。
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我们社会主义的选举应当实行直接选举。
但从建国后,直到20xx年选举法的修改,也只有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实行了直接选举。
目前,我国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不能不说与我国的直接选举范围过窄有着密切关系。
直接选举范围的过窄,已显然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
第三,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非法操作、行政干预等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候选人目前主要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代表名额有计划地分配,直接由谁当代表,谁不当代表都是事先计划好的。
第四,选举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
民主的国家可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
第五,有关选举诉讼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选举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关于选举诉讼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
二、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在有关选举的普遍性和秘密性方面做得比较彻底和到位,但在平等选举和直接选举方面做得不是很好。
实现选举的平等性和直接选举,也正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所要坚持的方向。
第一、关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建国初期,鉴于我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数量上的巨大悬殊性,国家做出了对城市人口在选举权上进行照顾的制度安排。
这在当时,处于巩固新生政权和统一战线的需要,也许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理直气壮的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民主原则的。
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是新生政权的缔造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理所当然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民主权利,特别是作为民主权利之基础的选举权利。
社会发展与《选举法》变迁
《 选举 法》 的制 定及 其修 改 完 善 中直 观 地展 现 出来 。
只 有 以 历 史 性 的 视 角 深 入 《 举 法 》的 整 个 变 迁 过 选
程 , 能深切体 认 这 次修 改 的重 大 意 义 , 把 握 《 才 并 选 举 法》 的未 来发 展趋 势 。1 5 9 3年 2月 1 1日, 央人 中
一
、
社 会 结构 的转 型 与《 举 法 》 选 的变 迁
选举 制度 的设计尤 其是 代表名 额 的分 配与社 会 结构 的形态 具有 紧密 的联系 。社会 结 构包 括 阶层 结 构 、 乡结 构 、 城 区域 结 构 、 口结 构 、 业结 构 、 会 人 就 社 组织结 构等 方 面 。建 国 以来 至 改 革 开 放前 , 国社 我
在汉 , 逊 , . 舒 译 北京 : 务 印 书 馆 ,9 0 3 6 商 18 : 1.
郑 红娥 . 统 与 转 变— — 读 《 国城 市 消费 革 命 》 J . 传 中 []
二 十一 世 纪 ( 网络 版 ),0 4( . 2 0 3)
陆学 艺 . 当代 中 国社 会 阶 层 研 究 报 告 [ . 京 : 会 M] 北 社 科 学 文 献 出版 社 ,0 2 13 2 0 :0 . 李檐. 律社会 学 [ . 京 : 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 法 M] 北 中
民政 府委员会 第 二 十二 次 会议 通 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及地 方各级 人 民代 表大会 选举 法》, 基本建 构起建 国初 期 的选 举 制度 , 为在 全 国范 围 内实行 普选 、 级 召 开地 方 各 级人 大 和 全 国 人 大 逐
提供 了法 律 基 础 。改 革 开 放 后 的 17 9 9年 , 国 对 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1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0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夺取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胜利。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思想品德学科试题
二○一○年山东省青岛市初级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思想品德试题卷一(考试时间:卷一、卷二共90分钟)真情提示:亲爱的同学,欢迎你参加本次考试,祝你答题成功!1.思想品德考试为全开卷考试,考生可参阅任何参考资料。
但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得看别人的试卷及参考资料,不得互相说话。
2.思想品德试题包含卷一、卷二,共计10页,满分80分。
3.卷一含辨别题、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共30个,每小题1分,共30分。
考生必须用2B铅笔将答案涂写在答题卡上,否则不得分。
4.本试卷与答题卡同时上交。
一、辨别正确与错误,正确的涂A,错误的涂B。
1.2010年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死刑的刑事裁定。
这说明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2010年5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出席俄罗斯纪念卫国战争胜利65周年庆典时表示:中俄双方要保持密切沟通,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这启示我们善于合作是时代的要求。
3.2010年4月,青岛市多名市民因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而引发食物中毒。
据调查,这些毒韭菜的销售场所多是非法早市,目前有关部门对毒韭菜进行了销毁处理。
这启示我们销售者作为消费活动的最主要参与者,应该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4.2010年1月11日,谷超豪、孙家栋两位院士荣获2009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人获奖金500万元人民币。
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5.目前,上海工商部门共查处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案件79件,上海海关还查获假冒“海宝”标志出口的牙刷3万把。
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
6.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城乡居民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这说明我国人民都平等地享有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
7.2010年5月,中国国际时装周、青岛名优产品交易会、中日韩企业新技术对接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同期举办。
这是我市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
选举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蔡定剑:关于中国选举制度的报告
关于中国选举制度的报告蔡定剑时间:2002年9月28日地点: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万众楼很高兴来到我们北大经济研究中心来做一次关于民主选举问题的谈话。
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有所谓四原则:即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
选举是否民主,一般用这四原则来衡量。
关于普遍,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宣布取消阶级,就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平等,建国后主要是农村与城市的代表的代表权不平等,现在缩小了不平等的差距,应该说我国的选举还是比较平等的;至于秘密投票的选举现在也基本上做到了。
现在问题比较大的是直接选举,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和乡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
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大概不超过10个。
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就提出搞什么样的选举制度这个问题,当时我们党的领导人有个解释,就是过去我们在反对国民党统治时提出过民主选举的口号,但是人民着手建立自己的政府时,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好多人还不识字,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高,中国国家这么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有困难。
如果我们完全平等,中国的农民太多,一选举全是农民代表,等等。
所以1953年的选举法是一个非常有限的民主选举制度。
到1979年,中国经过文化大革命以后,经历了没有民主和法制的惨痛教训,这时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其中还有一项改革是选举的改革,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当时虽然没有规定可以竞选,但规定可以以各种方式宣传候选人;另外还规定了差额选举,规定代表和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等等。
当时的选举改革是民主的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后大家都渴望发展民主。
20世纪80年代北大搞过一个竞选,当时问题出来了,有的人在竞选时发表“自由化”的言论,所以在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进行了收缩,将原来的可以以各种方式介绍候选人改成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候选人。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选民登记(职权主义)
选民投票(绝对多数制—直选?间选?罢免票?)
选票计算(多数制—绝对多数制?简单多数制?特 定多数制)
选举结果的确认(各级选举委员会)
(一)存在的问题
1、选举组织机构的非专职化、非常设化。(可能导致的 问题??)
可见,在西方国家,选举是一种由多数人对少数人作出挑选决定 的行为。
当代中国关于“选举”的理解 : 广义—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组织中。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 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 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狭义—专指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主要内容:理解选举与民主的内在联系、选举与 选举制度的涵义、特点、作用;了解中国选举制度形 成和发展的基本历史;领会中国选举制度变迁的内在 动力;掌握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选举
1、选举与民主政治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选举是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础; 选举是国家各类机关获取合法性的途径。
2、确立: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 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1、 曲折发展(1953—1979)
1953年选举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选举制度的 正式建立。“文化大革命”之前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 按照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按部就班地进行,“文化大革 命”中我国的选举制度像其他制度一样遭到破坏,选举 也被迫停止。
原
则
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相结合,以
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为确保上述各项原则的贯彻,《选举法》做出了两 项保障性规定—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范文(3篇)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选举工作的规范化,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国家选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进行选举的程序及程序。
第三条选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与缺乏任何不当干预。
第四条选举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秩序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或妨碍选举程序的进行。
第二章选民的选举权利第五条选举活动应当充分尊重选民的选举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选民进行干扰或阻挠。
第六条选民有权自由进行选举,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限制。
第七条选民有权知情,有权获取选举有关信息,并能够公正、准确地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政见。
第八条选民有权依法行使选举权,包括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三章候选人的资格和选拔程序第九条候选人应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对其背景、资历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候选人的选拔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候选人的提名应经过充分协商和讨论,并保证不受非法干扰。
第十一条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通过公开的方式告知选民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提名方式。
第十二条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应追求真实、公正和公平,不得歧视、排斥任何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合格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程序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三条选举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选举程序应设专门的选举组织机构,负责选举的规划、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选举组织机构应当设置充分的公共监督机制,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选举组织机构应确保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包括选民登记、选民名单的编制和公告等事宜。
第十七条选举组织机构应依法公布选举的有关规则和程序,确保选民和候选人充分了解选举程序。
第五章选举结果的确定和公告第十八条选举结果的确定应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选举法解读 -回复
选举法解读-回复选举法是规定和实施选举程序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选举过程,以保证选民的权益,并且保证选举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人民的意愿。
选举法对于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一步一步解读选举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步:选民资格选举法规定了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和标准,即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的确立可以确保选民身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成年公民通常享有选举权。
选民资格的核定应根据公民的国籍、居住地、年龄、智力、伦理道德才能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选民的自由意愿。
第二步: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选举法的核心内容。
选举法针对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票数统计和结果公布等全部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以确保整个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选举法规定了选举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明确了选举时间表和选民登记的程序要求。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了候选人提名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竞选制度的公平性。
在选民投票阶段,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方式、地点和时间,以及如何处理无效票、缺席选票和异议投票等情况。
在票数统计和结果公布方面,选举法要求选举机构进行公正、准确、快捷的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以及及时处理和解决选举争议。
第三步:选民教育和宣传为了确保选民对选举程序的理解和参与,选举法还规定了选民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
选举法要求选举机构和政府部门开展选民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选民的政治素养和参与度。
选民教育和宣传可以通过举办选举宣讲会、发放政治宣传资料、候选人辩论会等方式进行,以增进选民对候选人和政策的了解,帮助选民做出理性的选择。
第四步:选举监督选举法要求建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保证选举规则的遵守,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选举争议。
选举监督机构可以接收选民和候选人的投诉和举报,调查选举舞弊行为,并对违反选举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审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审查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2.12.09•【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审查报告(1982年12月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草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四个法律案和“关于四个法律案的说明”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
法案委员会于12月7日、8日召开了三次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四个法律案逐条进行审查。
大家认为,这四个法律案是宪法通过后,根据宪法制定的第一批重要的法律案,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我国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经验,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是保证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效地进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草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吸收了多年来政府工作的经验和一年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经验,对国务院的组织和各项工作制度作了规定,有利于精简机构,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同时,鉴于机构改革还在进行,有些问题还缺乏成熟的经验,不好规定过死,现在先作简要规定,是符合实际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对这两个法律的若干规定做了修改和补充,是需要的。
选举法解读 -回复
选举法解读-回复选举法是一种制定选举程序和规则的法律,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选举过程。
选举法对于一个民主国家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通过选举法规范选举手续,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并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选举法的问题,帮助读者了解并深入理解这一重要法律。
一、选举法的重要性选举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确保了公正的选举过程,保护了公民的选举权利,并塑造了国家的民主形象。
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和参选资格等核心内容,为选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没有选举法的存在,选举过程将缺乏组织性和稳定性,可能会滋生腐败和操纵。
选举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建立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至关重要。
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选举法要求对所有合法选民具有平等的影响力和机会,确保每个合法选民的选票价值相同。
2.普选原则:选举法应确保所有合法选民都能参与选举,并维护选举的普及性和包容性。
3.直选原则:选举法通常实行直接选举制度,让选民直接选择自己的代表,确保代表能够真实地反映选民的意志。
4.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规定投票应保持秘密,以确保选民对自己的选择不受外界干扰。
5.多数决定原则:选举法通常采取多数决定制度,即获得最多选民支持的候选人或政胜出。
三、选举法的主要内容1.选举程序:选举法应规定明确的选举程序,包括选举的时间、地点、登记流程和投票方式等。
这些程序能帮助选民了解选举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并确保选举活动可以有效进行。
2.选举监管:选举法通常设立选举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活动的进行。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确保选民资格的准确性、监督竞选活动的公正性,并处理选举争议。
3.选民资格:选举法规定了选民资格的具体要求,包括年龄、国籍、居住地等限制条件。
这有助于防止非法选民的参与,并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
4.竞选活动:选举法明确了竞选活动的规范,包括财务报告要求、政治献金限制和媒体宣传规则等。
这些规定旨在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竞选活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选举法知识点总结
选举法知识点总结选举是民主政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的方式之一。
选举法作为规范选举程序和保障选举公正性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选举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制度,但其核心内容大体相似。
下面我们将对选举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和介绍。
一、选举的基本概念选举是指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过程。
选举是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手段。
选举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平等、公正和公开,选举的基本程序是提名、登记、投票、计票和公示。
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其种族、宗教、性别、财产、社会地位或教育程度等因素,都应当在选举中平等对待。
2.民主原则:选举过程应该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充分保障选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选举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3.公正原则:选举应当公正、公开、公平,不得有恶意干预或者违法行为,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法治原则:选举必须依法进行,选举活动应当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5.自由原则:选举活动应当充分保障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选举过程应当自由公开,选民的意愿应当自由表达。
三、选举法的主要内容1.选民的基本资格和条件:选举法一般规定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年满法定年龄、具有公民权利、无不良行为记录等。
2.候选人的提名和登记: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条件,典型的包括政党提名、个人自荐和公民推荐等方式。
提名程序往往包括一定数量的提名人签名支持、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格审查等程序。
3.选举的投票和计票方式: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投票方式、时间和场所,一般包括现场投票和提前投票等方式。
计票程序一般包括投票箱密封、票数清点、结果统计和公示等程序。
4.选举结果的公示和确认: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结果公示时间和方式,一般包括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公示期间和程序等规定。
选举法与政府治理
选举法与政府治理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是一个关乎国家和人民福祉的重要问题。
而选举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工具,在政府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选举法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
首先,选举法可以实现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参与是政府治理的基石。
而选举法作为一种确保公平公正选举的手段,可以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
通过选举,公民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选择自己心目中认为合适的候选人或政党。
这种参与政府决策的方式,能够提高政府治理的透明度和阳光度,使政府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和意愿。
其次,选举法有助于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选举法可以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合法性的延续性。
通过选举,政府的权力可以得到公正的授权,避免权力滥用的问题。
同时,定期的选举也可以确保政府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避免政府过于频繁地变动,从而保持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这对于政府治理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另外,选举法还有助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对话。
选举不仅仅是投票的过程,更是候选人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候选人在选举期间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自己的政策和理念,与公民进行对话和辩论。
这种对话和交流的过程,可以增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政府治理的改进和进步。
此外,选举法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考虑到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何保障?选民的权益如何保护?选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如何确保?这些都是需要政府和相关方努力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选举法,才能真正实现选举的公正和规范,保障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权利。
最后,选举法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
因为政府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都可能对整个体系产生影响。
因此,选举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以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依据,结合国情和民众需求,不断完善和进步。
总之,选举法与政府治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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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五(七)投票和计票投票和计票是选举的高潮,对选举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这一阶段要保证选民和候选人的选举权利,使选民通过秘密投票,表达其自由意志。
1、投票站的设立(1)选举委员会应视选民分布情况,在各选区设立多个投票站。
投票站的设置、编号,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告,并编入选举公报。
每个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划票处,秘密划票处内应备有供选民划票使用的书写工具。
(2)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指派投票管理员一名,投票工作人员若干名。
投票管理员和投票工作人员职责如下:(a)管理选票和投票箱;(b)发放选票和维持投票秩序;(c)投票结束后密封投票箱并立即送至选区计票中心;(d)其它投票事务。
(3)选区应设置统一的计票中心,并由选举委员会指派总计票员和计票员若干名。
计票中心应设置供选举观察员参加的观察席,各投票站的投票箱应送至计票中心汇总计票。
(4)总计票员和计票员职责如下:(a)负责选区所有投票站汇总选票的计票和唱票;(b)统计各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字;(c)制作计票报告表并签章;(d)其它计票事务。
分析:组织投票以投票站为单位,可以方便选民。
投票站配备投票管理员、监察员、观察员等,使投票的管理规范化,防止选举舞弊的发生。
2、投票管理(1)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被指定的投票站和计票中心。
投票或计票工作人员因故未能按时到达者,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更换。
监察员因故未能按时到达者,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指派。
投票、计票工作人员、监察员和观察员应佩带由选举委员会制发的标志。
(2)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应参加选举委员会举办的培训,其工作成绩优良者,应予以奖励。
(3)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经查明属实者,除依法处理外,选举委员会应立即免除其职务,另行派员接替。
(4) 投票箱和选票由选举委员会制备分发使用。
选票上应刊印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及推荐者,并预留另选他人的空栏。
(5)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一日前,将投票箱和选票密封后送往各选区的投票站,交投票管理员负责保管。
投票开始前,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启封投票箱,公开查验后再次加封。
(6)投票开始后,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当众启封选票并发票。
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
选民领取选举票时,应在选民名册上签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应有投票工作人员及监察员各一人签字证明。
选民名册上无选民姓名或姓名不相符者,不得发票。
(7)除选民及第9条第二款规定的家属外,非佩带选举委员会制发标志的人员不得进入投票站。
(8)选民应当到秘密划票处,用选举委员会制备的书写工具划票。
选民划票后不得将划票内容出示他人。
(9)选民划票后应自行投票。
投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是盲人或因残废无法自行投票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可以依其请求,由家属一人在场,依据本人意思代为划票和投票;其无家属在场者,可以依其请求,由投票管理员及监察员各一人依据本人意思代为划票和投票。
(10)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11)选民因病或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领取选票和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12)选民在投票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票管理员和监察员应立即制止:(a)故意喧哗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b)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c)其它违法行为。
选民有前款情况之一,未投票的,可在其投票后令其立即退出投票站;不服制止且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应收回其所持选票,同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选民名册内该选民姓名下。
(1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投票或投票中止的,应由投票管理员会同监察员报经选举委员会核准后,另行选举。
(14)投票结束后,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将投票箱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后,立即将投箱送至选区计票中心。
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填写投票报告,并将选民名册及用余的选举票分别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送交选举委员会保管。
投票报告应包括投票站编号、投票日期、发出票数、用余票数等内容。
分析:投票过程设计的重点是:选举秩序的维持和秘密投票的保证。
3、计票管理(1)计票中心应当在投票日当天完成计票。
总计票员及计票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监察员公开启封所有投票箱,倒出所有选票。
计票开始后,计票员应公开逐张唱票、计票,监察员予以现场监督。
(2)选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a)非选举委员会制发的;(b)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备的书写工具的;(c)不能辨认所选为何代表候选人的;(d)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e)划票后予以涂改的;(f)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划写符号的;(g)选票撕破或不完整的;(h)完全空白的。
选举观察员对前款无效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向选举监督员提出并记录备案,报选举委员会决定。
(3)计票结束后,计票员应将各投票站编号、计票时间、有效选票和无效选票总数、候选人得票数等事项,会同监察员填写计票、监票报告表,并将有效选票及无效选票分别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立即送选举委员会。
分析:计票过程设计的重点是:准确、公正。
4、投票、计票的监察和观察(1)投票站和计票中心分别设监察员一至二人,监察投票、计票工作。
监察员由选举委员会指派。
投票站和计票中心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到场维持秩序。
(2)投票站监察员办理下列投票、计票监察事务:(a)监察投票站管理人员办理投票及计票中心计票事务;(b)监察选民投票事务;(c)制止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其它违反选举法律的行为。
(3)代表候选人可以向投票站和计票中心派谴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可以由推荐者指派。
选举观察员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分析:投票、计票的监察和观察的目的在于保证选举的公正,确保选举秩序。
5、当选及其它规定(1)选区全体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选举委员会应于代表当选名单送达后,根据本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告当选代表名单。
代表当选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选举委员会应当向当选代表颁发证书,同时将各代表候选人所得票数列表送达。
(3)选举委员会对用余选票、有效票和无效票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前款选票保管期间如发生选举诉讼,与选举诉讼有关的选举资料应保管至诉讼程序结束。
分析:当选不追求高参选率,以相对多数为当选。
(八)另行选举和补选另行选举和补选是选举中的特殊情况,为防止在这个过程谋私和舞弊,有必要对其条件严格限制。
(1)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另行选举:(a)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投票或投票中止的;(b)选举中发生违法事件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的。
另行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仍在原选区进行,不再进行选民登记和公布选民名单。
另行选举应当在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
(2)代表在任期内出缺达到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时,应当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3)另行选举和补选的程序适用本法规定。
(4)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时止。
分析:另行选举仅适用于不可抗力和重大违法事件,补选仅在缺额百分之十时进行,其选举程序不变。
(九)法律责任中国现行选举法关于法律责任只有一个条款,已经不能解决目前选举中的很多违法问题。
有必要在选举法中进一步明确破坏和妨害选举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规定人民法院为选举纠纷的最后裁决机关。
(1)破坏选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诽谤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候选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b)伪造选举文件、非法代填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c)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确认选举无效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2)违反选举法规定,非法募集款项的,由选举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选举法规定,进行非法宣传,由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对所有违反选举法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暂停其10年以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改正并依法赔偿。
(7)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罚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选举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活动,牵涉到的人和机关也很复杂。
有时甚至牵连到执政党、人大和政府等,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难度都很大。
因此,在新的选举法中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显得重要。
选举同时又是一个时效性很强的活动,选举纠纷需要及时快速解决,这不仅要求选举法的完善,还要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作相应的快速反应。
结语发展民主,进行名符其实的选举,是中国政治和法治发展的潮流所向,也是广大人民的强烈的内心呼唤。
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就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的法律制度。
任何任意、专断的权力都无法再控制政治活动的结果,是向民主制过渡的决定性步骤。
1978年邓小平曾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个报告中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选举法律的完善实际上是民主化的核心所在。
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社会利益结构分化明显,一些地区率先出现多起民间人士自主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
这些选举出现的争议甚至混乱,对现行选举法的粗略与滞后提出了强大的挑战,这种与现代政治文明难以相符的选举法律在今日之中国已难施行,面对民间所蕴藏的巨大的政治能量,中国应当重视修改选举法及相关法律。
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