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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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兰政办发[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创先争优”和“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分析把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新做法和新经验,研究探索新特点、新规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水平,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检查内容全面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规定的考核项目和具体指标。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和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制定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行政执法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六)2009年以来市政府颁布施行的政府规章执行和落实情况;(七)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及进展情况。

三、时间、方法和步骤2010年8月上旬开始,11月底结束。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的;
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07年8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26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全面推进政府系统自身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需要。

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旗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督查范围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督查和反馈;(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监督;(五)上级政府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媒体、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督查检查;(六)上级专项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

第三章督查工作原则第五条督查工作的原则(一)领导负责原则。

督查工作必须置于政府有效控制之下,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室主管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都要经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三)实事求是原则。

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四)注重实效原则。

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重在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做表面文章。

第四章督查程序第六条确定督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督查内容、目的、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

第七条督查事项告知下达督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督查工作实施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人员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实施督查,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

局督查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局督查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局督查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执行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实现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细则》《XX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XX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局成立督查专员办公室,是局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临时机构,负责局的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直接归局长领导,向局长汇报工作。

局督查专员办公室由若干名督查专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专职承担局有关政务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条督查专员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1。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朱作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发挥社会对政府价格行为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价格或提出制定、调整意见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包括经营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第四条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价格听证工作。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视实际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价格听证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有代表性的意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凡需制定或调整本规定所定范围内价格的,申请制定、调整价格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事项;(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作价方法、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同等城市、同类地区的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四)制定、调整价格的标准、幅度及出台时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兰政办发[2012]357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的意见(兰政办发【2012】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办公厅各处室、管理单位:政务督查是推进工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办公服务的重要任务。

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对于适应兰州加快转型跨越、率先崛起、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针对工作落实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非常必要,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新要求,现就全面加强市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大督查”格局,负抓落实责任(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1.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是承担政务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秘书长对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指导全厅政务督查工作,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等事关全局和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督促落实。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是办公厅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对口副市长分管工作目标任务的督促检查,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和检查办公厅分管处室做好督查工作。

2.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处室要按照《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按期结合分管口市长阶段性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采取挂账销号的方式,拟定督查工作计划,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做到月汇总、季通报,挂牌督查,督查的任务完成后进行销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兰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对决策部署及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

依据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纳入统计通报范围的事项。

将《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市政府决策部署及交办督办事项均纳入统计通报范围,其中市级督查件、对省委省政府督办件、省及以上领导批示件、市领导明确批示需要重点办理的事项,作为重点督办件,并进行单独统计。

二、统计通报的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有关单位为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统计通报的对象。

三、统计通报的内容。

主要统计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和市政府督查室交(转)办和督办事项的回复和办理情况。

交(转)办督办事项分为“上月结转”和“本月发生”两类,“上月结转”指本月前交(转)办、督办事项要求在本月度回复和完成的事项;“本月发生”指本月度交(转)办、督办事项。

对回复和完成情况分类进行统计,“本月应回复”和“本月应完成”是指按照《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时限要求在本月应该回复和完成的事项。

回复分“及时回复”、“延时恢复”和“未回复”三种情况进行统计,完成分“及时完成”、“延时完成”和“未完成”三种情况进行统计。

“及时回复率”指本月及时回复数占本月应回复数的百分比,“及时办结率”指本月及时办结数占本月应办结数的百分比。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更好地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加强政务督查是推动决策落实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也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各镇(乡、街道)、县直各单位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第四条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引入问责机制,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着力提高执行力,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

各镇(乡、街道)、县直各单位对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注意从制度上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以制度的创新完善和严格执行,促进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督查方式第六条调度督查(一)调度督查是高位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

县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都应领衔督查几项重点工作。

尤其对牵动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坚持“三调度一核查”,即主管部门每月一调度,分管副县长双月一调度,县长每季一调度,专门机构核查。

调度督查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建立工作台帐。

(二)调度督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情况;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重要信访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等。

(三)调度督查的责任分工: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调度督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所涉相关部门配合;重大民生工程的调度督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财政、人保、民政、教育、卫生、扶贫、交通、农业、房管等部门配合;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的调度督查由县发改委牵头,商务局、工信委、农办、旅游局等部门配合;重要信访事项的调度督查由县信访局牵头,综治、公安等部门配合;重大安全事项的调度督查由县安监局牵头,煤炭局、消防大队等单位配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力度,形成上下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在全市政府系统建立了督查联络员制度。

但由于一部分部门和单位督查联络员工作岗位变动,目前已不再担任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务督查联络员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将督查联络员工作制度及推荐条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督查联络员的管理以所在部门和单位管理为主,同时服从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设立专职、兼职岗位,原则上报送1名,工作任务重的部门和单位可确定2名,但要在推荐表上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

督查联络员要相对固定,如遇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应及时将变动和调整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将根据政务督查联络员在落实市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时效性等工作实绩进行考评。

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二、督查联络员工作职责1. 负责本单位市政府督查工作的联络、协调;2. 负责本单位市政府督查事项的跟踪督办;3. 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督查活动;4. 负责本单位牵头承办的省、市为民兴办实事任务完成情况信息的报送工作;5. 负责本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6. 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7. 负责向市政府报送督查信息;8. 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

三、督查联络员推荐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5日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实现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府所属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行政审批和提供其它公共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由进驻的具有行政许可和服务职能的部门窗口构成。

市政府决定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或另行设立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部门另行设立的服务中心,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审批工作量少的可组成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开展政务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供政务服务坚持便民、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

第六条政务服务以“一表式”申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门式”收费为目标。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全程代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离岗告示和失职追究等制度,做到对服务对象零距离、不推诿、无投诉,对服务事项零差错、不扯皮、无积压。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2【实施日期】2016.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2016年1月12日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1.《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1996年4号令)2.《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定》(1996年7号令)3.《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10号令)4.《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1999年11号令)5.《兰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2000年3号令)6.《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2000年11号令)7.《兰州市禁止客、货车辆非法营运暂行办法》(2001年3号令)8.《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号令)9.《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9号令)10.《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2001年10号令)11.《兰州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12号令)12.《兰州市绩效审计暂行办法》(2004年3号令)13.《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14.《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6号令)15.《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16.《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从业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号令)17.《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5号令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18.《兰州市旅游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19.《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4号)lar_1162293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兰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水平,确保国家重要政策、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度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都已安排部署到各县区、各部门,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实干,使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能落到实处。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思路,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出发点放在推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把着力点放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把立足点放在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上,把落脚点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兰价监测[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兰价监测[2008]35号)各县、区物价局,各监测定点单位: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我市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甘肃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月9日附件: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甘肃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价格法》规定的义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分析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科学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尽早尽快发出预警、预报,提出政策建议,防止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大幅度、大范围的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明确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健全价格监测工作网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兰政办发〔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兰州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指以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为目标,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全程监控,开展日常监督管理、预警纠错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进驻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及全市重大项目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线上实时监察与线下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党工委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管理。

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履行以下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党工委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改造升级工作,实现与上下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提出通报意见;做好对县(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指导;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兰政办发[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随着市场物价上涨,特别是食品类价格的上涨,居民消费价格继续保持高位运行,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

对此,省、市政府实施了扶持生产、保障供应、补贴困难群众和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加强价格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稳定价格的调控措施。

目前,全市物价上涨势头有所遏制,商品供应充裕。

但是,受国内外市场基础产品价格上扬、上半年翘尾因素以及成本推动、供应偏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仍然延续上升走势。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势头的加快,预计下半年,价格总水平仍在高位运行,进一步上涨的压力依然存在,亟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防止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控制价格上涨问题价格问题无小事,价格涨跌起落牵动着千家万户。

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物价过快上涨问题,把稳定市场物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切实做好稳定物价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促进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平稳快速发展。

今年后四个月,全市价格总水平要明显低于上半年总水平,努力实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力争涨幅低于区域性平均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稳定和社会生活秩序正常。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0]2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4.14【实施日期】2000.04.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20号2000年4月14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江泽民同志指出,不仅要制定正确的决策,要“落实,落实,再落实”。

“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决不能只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作指示,而要看究竟落实了多少,效果如何。

这样才能使决策、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政务督促检查是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政府和领导同志在研究制定决策的同时,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狠抓落实上。

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机构,稳定队伍,配强人员,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

要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浅尝辄止,图形式、走过场,应付上级的虚假作风,必须使真劲、讲真话、报实情,锲而不舍,一抓到底,善始善终,务求落实。

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经常了解决策落实的进度,及时组织各项富有推动力的督促检查活动,持续不断地推动决策落实,直到决策目标的实现。

各地区、各部门每月下旬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主要反映决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做法。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文字号】兰价办发[2014]137号【发布部门】兰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07.28【实施日期】2014.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兰价办发﹝2014﹞137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兰州市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兰效组发〔2014〕4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并巩固效能风暴行动成效,优化政务环境,切实加强全市物价系统干部作风建设,彻底纠正“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现将《兰州市物价局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物价局2014年7月28日兰州市物价局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落实中央“八项”和省委“双十条”和市委“十四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企业、群众“办事难”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纪委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从7月中旬起,在我局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专项整治活动。

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目的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严厉整治行政不作为和慢作为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履职能力、改进服务水平,着力营造服务到位、执法规范、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党和政府形象。

二、整治重点此次活动将重点整治十大问题:(一)责任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委、省市政府政策措施“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形成“中梗阻”,在执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点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3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3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08〕2号)、《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2008〕3号)和效能风暴行动工作要求,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市政府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政府专项检查活动,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着力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加强行政职能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秩序,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内容今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市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内容1、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7号)2、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8号)3、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2号)4、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市政府令〔2006〕8号)5、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3号)6、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1号)7、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从业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5号)8、兰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1号)对以上市政府出台部分政府规章实施执法检查,主要对法规的学习、宣传,相应的配套措施、制度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相应的执法措施和建设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认真组织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建设法治、效能、责任、服务、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督查原则。

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突出重点原则。

坚持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作为督查落实的重点,集中精力,狠抓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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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价办发[2010]387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价办发[2010]38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驻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局属各单位:
《兰州市物价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5月28日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物价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的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约束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市政府《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依法督办、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催报、组织检查、跟踪督查、调研核查等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督查事项讲求时限,严格制度,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工作会等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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