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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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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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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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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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三类居住用地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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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 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
第2.1.6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
附表(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兼容用地类型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2.1.2条 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

内陆开放背景下泸州市区域功能角色再认识

内陆开放背景下泸州市区域功能角色再认识

内陆开放背景下泸州市区域功能角色再认识发布时间:2021-05-19T16:02:27.070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2月第4期作者:黄缘罡王钰张敏[导读] 泸州市是长江上游重要港口城市,是川滇黔结合地区中心城市,在内陆开放战略下,需要对泸州在区域中功能角色进行重新审视与认识。

黄缘罡王钰张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西部分院 401120摘要:泸州市是长江上游重要港口城市,是川滇黔结合地区中心城市,在内陆开放战略下,需要对泸州在区域中功能角色进行重新审视与认识。

通过分析泸州现状发展基础和呈现的特征,进而明确泸州市的区域功能。

分析发现:泸州市产业发展在生态文明下并不适宜港口工业的大发展方向;现有口岸的产业配套功能高于对外贸易功能,开放性不足;在区域中航运地位不够突出,且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因而,泸州的功能定位更适合作为成都和重庆中心城市的补充角色,同时重点向南发展,辐射乌蒙山区广大腹地,作为省际服务中心角色。

关键词:内陆开放;区域功能;泸州市1 引言80年代初,我国在东部沿海率先确立了开放政策,使得东部沿海省市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与内陆各省份,尤其是与西部各省间的差异不断拉大[1]。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带动内陆地区振兴,国家先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中部等战略部署。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加大西部开放力度。

国内有关内陆开放的现有研究主要围绕内陆开放模式[2-5],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探究与内陆地区发展途径[6-10],或是以某一省市实例分析其内陆开放建设[11-15]:例如学者王骏提出应立足于内陆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进行内陆开放模式创新,并从调整经济结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整合全球要素等方面进行分析[2];学者张婷等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内陆地区开放新模式面临的诸多困境,并提出应该从内陆贸易方式、引资方式、政府职能、区域合作机制方面进行创新,从而保证内陆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6]。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泸市府函〔2020〕13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泸市府函〔2020〕13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审批〈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泸市自然资规〔2020〕136号)收悉,经研究,经研究,现批复同意以下优化内容。

一、《泸州航空航天产业园区(石洞空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内容。

一是石洞街道机场快速路西侧、吉甫大道北侧。

调整前:地块内含M2二类工业用地32.67公顷,1.0<容积率≤2.2;U31消防用地面积0.71公顷,容积率≤0.5,S1城市道路用地1.84公顷。

调整后:取消地块之间的城市道路用地;地块内含M2二类工业用地28.51公顷,1.0<容积率≤2.2;B1商业用地3.95公顷,容积率≤1.0;G1公园绿地2.76公顷。

二是吉甫大道北侧、现状泸富路两侧。

调整前:石C-24地块面积1.7公顷,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D-53-1(部分)地块面积1.4公顷,性质为G1公园绿地;石D-55地块面积6.2公顷,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D-56地块面积0.4公顷,性质为R22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1.0;石D-50地块面积2.4公顷,性质为A33中小学用地,容积率≤1.2;石D-41地块面积2.5公顷,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F-27地块面积6.35公顷,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

调整后:石C-24地块性质为G1公园绿地;石D-53-1(部分)地块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石D-55地块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石D-56地块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石D-50地块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D-41地块性质为A33中小学用地,容积率≤1.2;石F-27地块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泸规建〔2007〕348号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开发、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3101031。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泸县、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按相关程序报批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五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片区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由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进行加权平均,并按基地内建筑类别指标严格者控制。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8号)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已由市政府公布施行,为了使我市房屋交易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与新的基准地价相协调,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9号)中房屋交易收取土地国家收益的范围、标准、形式等作如下调整: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见附件1)。

其中,房改房交易土地出让金减半缴纳;继承、离婚涉及房屋过户的,土地使用权仍维持划拨。

二、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年期内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原以缴纳国家收益的50年);含有商业用途的综合楼,住宅用地按商业用地40年确定并作年期修正。

三、房屋坐落在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内但又未纳入附件1所列主要街道范围内,按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上房屋对应位置土地级别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办公、仓储、等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证总证的土地用途为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总证为非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住宅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已按泸市府发〔2002〕1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国家收益,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在下次交易或换证时直接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5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5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0日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泸州标准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推动“三个转变”的重大举措。

打造泸州标准、创建泸州质量、铸就泸州品牌,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具体举措,将加速推动泸州经济社会各领域向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攀升,走出一条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道路。

(二)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争当质量时代排头兵的战略选择。

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

首届中国质量大会提出,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向质量时代,树立中国质量新标杆。

建设泸州标准,就是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以一流标准实现更优的质量,创造更高的价值,建立更好的信誉,拓展更广的市场,率先推动经济社会迈向质量时代,为质量强国建设探索路径、发挥示范、做出贡献。

(三)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纵深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必由之路。

标准是质量的准绳,是质量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建设质量强市,就是在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和谐发展、农业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文明和政府服务等领域向一流标准看齐,构建更高、更严、更先进的标准体系,抢占标准竞争制高点,培育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泸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和区域医药健康中心,共建世界优质白酒产业集群,打造长江上游航运贸易中心,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建设川渝滇黔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泸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9.1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81.2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42.9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58.38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屏三区、一圈四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筑牢大娄山北缘佛宝—黄荆生态屏障,加强粮油主产区、粮经综合农业区和生态农业区建设。

构建泸州都市区发展圈,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交通干道沿线城镇协同联动发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泸市府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第七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产业和园区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产业和园区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产业和园区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泸市府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产业和园区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产业和园区布局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9日泸州市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产业和园区布局的指导意见为顺应国内产业发展趋势,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继续坚持“工业为大、工业为重、工业为先、工业为快”的发展思路不动摇,推动全市工业从价值链中端向高端迈进,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工业增速继续走在全省前列,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产业和园区布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成长江经济带新型工业化示范市为目标,专注发展效率和发展质量,着力提升产业形态、着力延伸产业链条,着力优化产业分工、着力促进产业上下游高效合作,充分重视产业空间布局,努力实现工业经济总量再上新台阶,产业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创新驱动能力再上新台阶,融合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绿色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问题。

一是解决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初级化低端化特征较明显,劳动、资源密集型制造业比重高,资金、技术密集型制造业比重低,发展质量和效益还较低,深化改革和整合发展的任务较重等问题;二是解决产业定位不明确,布局不合理,重点产业不突出,成长型产业发展慢,产业衔接度配合率低,重复低水平建设明显,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资金、资源优势和市场份额等问题;三是解决园区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低,企业和项目关联度不高,没有形成上下游产业协作配套,产业链普遍较短,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多,终端和高端产品少等问题。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的批复-泸市府函[2016]29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的批复-泸市府函[2016]29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
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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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中心城区
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的批复
泸市府函[2016]293号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的请示》(泸规管〔2016〕7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

请你局严格按照以上《规划》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管理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结束——。

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规划要点 - 城乡规划博客

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规划要点 - 城乡规划博客

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规划要点一、规划期限与范围新一轮总规修编,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30年,其中规划近期2010年至2015年,规划中期2016年至2020年,规划远期2021年至2030年,远景为2031年至2050年左右。

分为三个层次: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市域:包括四县三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以及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东西宽113公里,南北长185公里,总幅员面积12246.87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包括三区,即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幅员面积约为2132.3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主要为宜泸渝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隆纳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包括石洞、安宁、城北、茜草、沙湾、泰安、黄舣、城南、蓝田、邻玉、纳溪、高坝、罗汉等地区,面积约为548.07平方公里。

二、城镇体系规划1、城镇等级结构:各级城镇由于其规模、区位、经济实力不同,在城镇体系中所起作用也有很大区别。

为了强化中心城市的区域发展带动力,培育具有发展优势和潜力的城镇发展,传递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力,同时考虑到区域的腹地。

因此,全市的城镇体系分为四个等级,而将乡作为农村主要的新型社区建设。

泸州市中心城区为市域的一级中心城市,不仅辐射全市域,而且对周边地区,包括渝西、滇东北、黔北、川南地区。

以县城作为全市的二级中心城市,包括合江县、泸县、古蔺县、叙永县4个县城。

以县、区内的片区性城镇为三级中心城镇,带动市、县、区内一定区域的城镇和经济发展,是市域的重点镇,可带动3—5镇发展。

包括玄滩镇、立石镇、兆雅镇、牛滩镇、况场镇、大渡口镇、分水岭、白沙镇、福宝镇、九支镇、先市镇、白节镇、护国镇、江门镇、水尾镇、摩尼镇、太平镇、二郎镇、双沙镇、石宝镇、大村镇、龙山镇,计22个。

四级中心是一般建制镇,作为镇域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计101个。

2、城乡空间结构:从大区域视角入手,分析泸州市域在川南乃至整个“成渝经济区”、川滇黔渝毗邻地区的发展定位与目标,以泸州中心城区为核心,以长江流域为重点经济带,以主要交通干线为骨架,以县城为辅助增长极,通过“核的集聚、带的生长、网的复合”,形成泸州市域内“一心一带、一区二轴“的城乡空间格局。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4•【字号】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XXX任二00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具有泸州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泸州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泸州市城市规划工作,协调、决定泸州市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泸州市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编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原则、方法、指标及分类 (5)第三章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规划 (7)第四章农贸市场建设形式及相关建设要求 (9)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环境保护要求 (15)第六章附则 (19)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为了方便城市居民生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泸州城市形象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编制《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对象规划中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经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开办的,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由若干经营者组成,以销售蔬菜、肉类、禽蛋、粮油、果品、水产品等农副产品,满足居民每天生活之需的集中公开交易场所。

第三条规划指导本规划是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有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2015—2020年;远期:2020年—2030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泸市府地布[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11〕17号)泸州市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技术检查(川国土资函〔2010〕1664号)审查同意和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2004年基准地价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图2. 泸州市中心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各用途土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成果表3. 泸州市纳溪区城区土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成果表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2:泸州市中心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注:详细级别界线范围划分,以《泸州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为准。

泸州市中心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注:详细级别界线范围划分,以《泸州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为准。

泸州市中心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注:1、详细级别界线范围划分,以《泸州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为准。

2、工业限制区的基准地价参照I级区域执行。

附件3:注:1. 详细级别界线范围划分,以《泸州市纳溪区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为准。

2. 工业限制区的基准地价参照Ⅲ级区域执行。

泸州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1. 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2. 容积率: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1.8,工业用地:0.5。

致市委书记一封信

致市委书记一封信

致市委书记一封信书信是为传递信息而使用的一种方式。

那么,致市委书记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店铺整理了致市委书记一封信范文,供您参阅!致市委书记一封信范文一尊敬的辅义书记:我是江阳区华阳街道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普通居民。

经商议,我代表我们小区居民特向辅义书记来信请求帮助。

2014年10月,华阳街道瓦窑坝社区突然之间,召集我小区住户,通知我们住宅区为棚户区,为了滨江路改造项目即将进行拆迁。

今日,冒昧向辅义书记来信,主要目的:一、正常渠道反映基层拆迁中的一些做法;二、正常渠道向辅义书记反映基层群众呼声和诉求;三、请求公正的得到市委领导的支持与理解。

一、拆迁区域优势明显!1、地理位置优越。

紧邻长江、市中心,两江四岸核心区,周边梓潼路小学、省属高校化工学院、中医医院、泸医附属口腔医院、市委市政府等环绕,滨江路改造后是紧靠滨江路的住宅区,将会真正成为市中心的中心。

2、附属设施完备。

住宅区内停车免费且方便,物管良好,休闲体育设施一应俱全。

3、人文优势明显。

住宅区位于泸职院院内,学校氛围浓厚,文化气息浓郁,居住在此身心放松、愉悦伴行。

4、居住环境得天独厚。

长江边空气清新、视野开阔,校园中参天大树、鸟语花香,出则繁华、入则静谧,真正如市中心的别墅一般,得天独厚,如世外桃源。

5、特殊人群聚集。

泸职院前身为泸州教育学院,培养了诸如吴玉章、朱德等一大批优秀革命前辈,以及李国政、蒋志成、先开会等知名校友,现仍居住有数十名耄耋之年的优秀老教育工作者们,他们对泸职院感情深厚,但为了市政建设需要,他们虽说不舍,可也踊跃支持。

但将心比心,如果拆迁后,连原有的居住条件都无法满足,岂不愧对他们辛苦一生、奉献一生(在拆迁动员会上,一位老辈子在耐心听完拆迁介绍后便心情激动,当场表示强烈反对)。

二、关于基层拆迁中的情况(一)拆迁合法性问题。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属房,属于国有土地上住房。

1、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泸市府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近、中、远期过渡衔接,保证和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规划范围(一)城市规划区范围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行政区区域范围,总面积约2132.32平方公里。

(二)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城市核心地区及周围功能组团。

目前,总体上的控制范围为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面积约548.7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等功能组团,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二、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一)明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1.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2.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况场镇、胡市镇、大渡口镇、分水岭乡、护国镇、白节镇的镇(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技术审查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1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1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的《四川省泸州市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投资管理,严格建设用地转让条件,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处置等工作,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类确定建设用地投资总额(一)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入和出让价款等。

2.在需要核定工业项目转让条件和认定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投资额度的,在计算土地投资额度时,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设备投入、土地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非工业用地开发投资总额。

1.非工业项目开发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入等。

2.在需要核定非工业项目转让条件和认定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投资额度的,在计算土地投资额度时,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泸市府办函〔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2007〕277号)、《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含两城三园区、江南新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批后实施程序、指导各区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储备土地统一供应等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储备土地资金保障、收支管理等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配合各管委会完成储备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的前期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储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等职责;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对储备土地弃土场审批和监管,负责对违规倾倒弃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土地供应前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市级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二、规范实施,完善土地储备机制(一)规范储备土地移交。

集体土地完成征地报批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提交征收土地批文、征地批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范围图(含CAD电子数据)、征地补偿安置到位说明,并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完善书面移交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未进入土地储备库前,原则上不予启动供地程序。

国有土地完成房屋征收拆迁和拆除后,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批准文件、政府征收决定、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红线图、收回土地使用权明细表、范围图(含CAD电子数据)、原不动产权证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各区政府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完善书面移交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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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
规划研究(草案)》
一、规划研究范围
本次规划研究范围为泸州市中心城区,主要为沿江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隆纳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面积约为平方公里。

二、弃土场选址原则
()避免选择在雨水汇集量大,冲刷严重的地方;()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坡、劣地,不占良田,不占耕地,选择在荒山或荒地,应避开城镇生活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利用弃土造田,增加耕地;()选择在肚大口小,有利于布设拦土工程的地形位置;()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低洼地区可作为弃土场,平整后可作为或扩大为施工场地;()避免在水源地、水库上游设置弃土场;()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临近处;()弃土堆置应选择无水流或水流较小的支沟、山间沟谷;不使河床水流产生不良的变化,不妨碍航运,不对永久建筑物与河床过流产生不利影响;()弃土场的使用应做好规划,开挖区与弃土场应合理调配,以使运费最少;()宜利用山岗、山丘、竹木林地等有利地形地貌作为排土场的卫生防护带;()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取土场,尽量减少占用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原则上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能设置弃土场,尽量选址在绿化用地内。

特殊坑凹大的地方,可根据规划要求设置。

三、规划研究内容
本次规划研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弃土场的选址布点研究;二是建渣场的选址布点研究。

(一)弃土场选址布点研究
经市城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实地踏勘后,为满足现状弃土的需要,初步拟选个弃土场点位,其中高新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江阳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龙马潭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纳溪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共计万方,根据我市每年开发项目数据测算,每年产生弃土量大约为万方,该个点位可满足泸州近年的弃土需求。

(二)弃渣场选址布点研究
经实地踏勘并结合《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章城市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规划对建筑垃圾的规划选点要求,在城市外围适当的位置建设三处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满足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需求,分别为:龙马潭区胡市镇新阳村大岩湾、高新区蓝田街道石岭村糍粑坳、纳溪区新乐镇石银村太阳湾,个拟选点建筑弃渣容量合计大约为万方,根据我市每年开发项目数据测算,结合年到年我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该个点位可满足我市年的建筑弃渣容量。

四、附图
.弃土场拟选点分布图
.建筑弃渣场拟选点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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