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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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二○○八年二月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日程安排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2月4日上午9时;会议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1号公司本部3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序号 会议内容主持 及报告人1 通报股东出席情况及股东大会日程郝伟哲2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郝伟哲3 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丁鸿利4 解答股东提问郝伟哲5 宣布表决方法的说明及通过监票小组名单丁鸿利6 填写选票,投票表决,统计表决结果郝伟哲7 宣布表决结果丁鸿利8 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郝伟哲9 宣读法律意见书律师10 会议闭幕郝伟哲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至2007年12月24日已经任期满三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其董事、监事人选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提名;当董事、监事出现缺额由余任董事、监事提名;提名以等额方式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和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的规定。

本届董事会经与股东单位充分协商,特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如下:郝伟哲先生、姜林奎先生、汪兆金先生、刘永女士、吴志军先生、张利君先生、匡海学先生、黄明女士、于逸生先生等共9名。

其中匡海学先生、黄明女士、于逸生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规定:现任独立董事匡海学先生、黄明女士、沈国权先生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提名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已经在2008年1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没有异议。

世纪星源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世纪星源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受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09年6月2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第七届董事局于2009年4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09年5月23日,公司董事局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009年6月25日上午11点,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金海滩度假村会所以现场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见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持有公司股份224,241,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24.53%;(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局聘请的其他人士。

经见证,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局,其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二零XX年五月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材料汇编二OO九年五月五日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下面由我做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请各位股东提出意见。

2008年工作回顾2008年是公司上市以来,遇到困难和挑战最大,生产经营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公司董事会与全体员工同心同德,顽强拼搏,围绕着年初制定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一方面积极应对燃煤等要素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涨、在建项目资金紧张、机组利用小时下降等复杂的经营环境,紧抓机组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另一方面根据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国家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变化,有序推动在建项目的开展,拟建项目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保证年初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业绩的稳定。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合并口径计算)1、总资产:605,553万元,同比增长15.23%。

2、净资产:152,313万元,同比增长55.69%。

3、营业收入:完成180,955万元,同比增长19.16%;4、营业成本:完成142,048万元,同比增长41.24%;5、利润总额:完成2,624万元,同比减少90.11%;6、净利润:完成1,136万元,同比减少90.13%。

2008年全年完成发电量507,016万千瓦,同比增长9.44%;上网电量完成449,699万千瓦,同比增长10.17%;供热量完成357万吉焦,同比增长19%。

二、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情况2008年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讨论通过了30项议案,披露各类公告38份(其中定期报告4份)。

其中,购买资产方面议案2项,生产经营方面议案15项,公司治理方面议案6项,其他方面议案7项。

这些议案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实施,为公司在严峻的形势下,尽最大努力实现盈利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召开股东大会3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共审议议案14个。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精)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精)

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受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的委托,担任耀华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专项法律顾问。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指派张玉律师列席了耀华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耀华公司提供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同时听取了耀华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耀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耀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耀华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耀华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耀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1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耀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耀华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召开四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及四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于2008年12月24日下午13:30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耀华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时代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时代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5日在绍兴市召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孟繁锋律师、孙磊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2011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于2011年4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绍兴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4月18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并出具的《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62人(共代表6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294,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

600241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2020-12-22

600241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2020-12-22

证券代码:600241股票简称:*ST时万编号:临2020-04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7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会议以表决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订于2021年1月6日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鉴于杨晓华先生、赵振宇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需补选两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现控股股东提名张东卓先生、李星宇先生、张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选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实行差额选举。

3、关于推举董事临时代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鉴于杨晓华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李军先生临时代行董事长职责,代为履职时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结束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2日附:个人简历张东卓,男,1963年9月9日生,中共党员,讲师;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工业分析专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

2000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任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任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任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2年8月至2017年6月,任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7年6月至今,任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08年4月1日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时间:2008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上海双拥大厦三楼影视厅主持人:董事长董云雄会议议程:1. 审议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2. 审议公司向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及相关债权债务转移的议案;3. 股东代表发言及公司方面解答问题4. 大会表决5. 宣读大会决议6. 律师见证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报告董事长董云雄2008年4月1日各位股东:受公司委托,我向大家作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报告,请予审议。

因工作原因,张杰、何志奇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董事会选举于水村、杨晓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于水村、杨晓杰同志的简历如下:于水村,男,1964年11月生,中共党员,西南交通大学毕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历任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分厂技术厂长、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华源凯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杨晓杰,男,196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工程师,中国纺织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大学毕业,工学学士。

1989年5月起历任蚌埠第一纺织厂设备基建科副科长,蚌埠第一毛纺织厂机修动力车间副主任、机修分厂副厂长、党支部书记、设备能源科科长、办公室主任,蚌埠灯芯绒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总经办主任,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业管理部部长。

本次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事项,已经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向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及相关债权债务转移的报告总经理于水村2008年4月1日各位股东:受公司委托,我向大家作关于公司向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创业”)借款及相关债权债务转移的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范文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条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辽泽云法意字第[036]号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晓行、吕庆龙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对贵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和验证,出席并见证了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情况,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此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5号玛莉蓝大厦1601室邮编:110003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09年4月14日,贵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的确定、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08-023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z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z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13日在大连成大大厦2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总数164,377,189股,占公司总股本18.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开胜和于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意164,377,1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采取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1、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情况:(1)审议通过尚书志由540万份调整为129.6万份;同意163,850,6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尚书志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张德仲由360万份调整为108万份;同意163,955,72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张德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葛郁由360万份调整为108万份;同意164,137,1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葛郁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李宁由216万份调整为64.8万份。

同意164,175,0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00241 时代万恒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00241   时代万恒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3年6月17日
大连
目录
一、会议议程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2)
二、会议议案材料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3 年6月17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
出席人员:股东及其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律师
列席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会议议程:
一、审议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三、监票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四、公布投票结果
五、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七、到会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八、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香港)
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万恒民族”)是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54%,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鉴于时代万恒民族当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为时代万恒民族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的600万美元出口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担保期限为五年。

授权董事长在此额度内签署担保手续。

请审议。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邮政编码:100007电话:(8610)8408-5858传真:(8610)8408-5338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09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报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009年5月22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如期召开,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车欣嘉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持有公司股份231,522,8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020101010年度第年度第年度第四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车燕华律师、赵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2. 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决议》;3. 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2.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3.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4.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2008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08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08年8月24日资 料 目 录1、国能集团200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程序2、《关于公司收购本溪板材有限公司等经销渠道商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5、国能集团200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国能集团200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程序时间:2008年8月24日上午10:00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九号二楼会议室会议主持人:周立明董事长1、宣布开会,统计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情况;并介绍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2、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4、股东对审议议案向董事会提出质询;5、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作出答复和说明;6、提名本次会议监票人名单;7、通过本次会议监票人名单(鼓掌方式);8、表决议案(填写表决票);9、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10、宣读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整理的会议决议(草案);11、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12、见证律师宣读《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3、闭会。

议案一:关于公司收购本溪板材有限公司等经销渠道商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 8月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本溪板材有限公司等经销渠道商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4票同意、4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到会的董事潘广超、潘孝莲、周立明、王伟属于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百科集团”)、本溪超越船板加工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东区邮政编码:100007 电 话:(8610)84085858 传 真:(8610)84085338 电子邮件:jzj@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召开的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07年12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为便于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安信信托关于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及地点变更公告》。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安信信托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次通知》。

600241时代万恒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00241时代万恒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编号:临2013-012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副董事长魏钢、独立董事苏严、李秉祥因天气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与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车燕华、赵妍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报备文件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传真:(0591)87855741电子信箱:zlflssws@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08]第057号致: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刘超、史振郭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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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于玲出席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09年5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定召集。

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9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9年6月11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62,183,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00,000股的58.66%。

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08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2009 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于2009 年度向银行申请总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与辽宁时代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与辽宁时代熊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与辽宁时代集团凤凰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与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香港东纺企业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关于为辽宁时代集团熊岳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17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予以逐项表决。

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开胜
于 玲
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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