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潍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湘教通〔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48 号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保障、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深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高地、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我省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有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校企合作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明确,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学风险隐患较大,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校企合作的正常秩序,阻碍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和把握好校企合作工作规律,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指导,形成规范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完善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职业学校是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应将校企合作列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管理。
学校应设立或明确专门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各职业院校:为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针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一)规范专业设置。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的名称必须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一致。
申办新增专业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要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完备实训、师资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条件,经教育部门核准,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二)规范专业教学计划。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设置课程,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凡教育部和自治区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要据此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保证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三年基本学制和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基本学制,每学年教学周数不低于36周,每周在24学时以上。
(三)规范教学运行管理。
配备的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制定的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教学督导检查要制度化。
落实教师工作规范,加强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常规教学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鲁教基函[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6号)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工作宣传力度。
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已成为一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的教育“民心工程”。
为推动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宣传力度,迅速及时地把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每一名学生及社会各界,确保他们了解素质教育、理解素质教育、支持素质教育、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及中小学校园网都要开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专栏”,及时发布国家、省及当地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文件。
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及信箱,并组织各中小学校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要组织各中小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加大向学生家长宣传素质教育的力度,积极争取广大学生家长对素质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教职成〔2018〕60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
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质量的重要环节抓紧抓牢,要及时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我厅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 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直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规定,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规范办学、规范收费、规范从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18•【字号】浙教基〔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基〔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近年来省教育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05〕36号)和《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
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对全省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和休息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
这些措施对缓解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已经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应该看到,学生课业负担重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今年新学期开学以来,我们不断接到举报,反映一些学校课程开设不规范、课外作业过多、学生在校时间过长、学生睡眠不足等情况,有些反映包括批评已见诸新闻媒体。
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障学生有足够的休息和体育活动时间,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再做如下重申。
一、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任何学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调整课程计划。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一律不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三、四、五、六年级学生的课外作业量(按学业程度中等学生完成的时间计算,下同)不超过30分钟,初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60分钟,高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
保证小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睡眠。
中小学校不得早于8:00组织学生上课,下课不得拖堂。
认真落实好调整后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要求,确保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集体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和体育活动时间。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4]59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4〕59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校继续教育为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专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在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个人)合作办学时,存在着职责不清、管理缺位、办学条件不足、师资水平不高、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等情况,甚至发生违规招生,虚假承诺,引发不稳定事件。
为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促进我省高校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办学主体责任。
在新的发展阶段,高校的继续教育要注重质量,切实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高校举办各类继续教育要坚持“质量至上、以我为主”,承担全面责任。
不得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中转移招生、教学、管理、收费等责任,更不得将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承包给社会机构或个人。
二、实施归口管理。
高校要理顺继续教育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专门部门(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业务,承担管理责任。
校内其他二级学院(系)、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继续教育业务。
各独立学院在未通过教育部验收合格前,继续教育业务应纳入举办学校管理,不得自行开展。
学校党团、学生、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应将继续教育管理纳入各自工作职责范围,承担相应工作。
三、合理确定规模。
各高校要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实验实训设备、教学场所等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优势,科学合理确定各类继续教育的办学规模,加强教学资源保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中小学校:根据教育局期末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禁补课。
一是严禁组织集体补课,二是严禁公办教师组织学生补课。
二、认真执行“八个严禁”。
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局提出的规范办学行为“八个严禁”:严禁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严禁双休日、节假日补课;严禁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严禁随意招收择校生;严禁擅自推销教辅资料;严禁乱办班、乱收费;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扎实开展自查自纠。
各校要立即对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召开教职工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决杜绝学校暑假上课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乱推销教辅资料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中心校将对学校乱补课、乱办班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等进行明察和暗访,对于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的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上报教育局,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小甸中心学校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通知已于2012年6月28日收到。
我们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到位。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学校和中心校各一份存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2017-03-14 14:02 | #2楼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1、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教外综[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当引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高度重视。
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行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教育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更有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主权的意识违规办学,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从近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实地调查了解和进行复核的情况看,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
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面临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难以解决;一些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办学论证不严,签署的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会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1、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2、规范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收取补课费,严禁教师帮助其它部门收取服务性收费。
3、规范教师行为,科学安排作息时间,提高作业质量。
严格规范日常考试。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4、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5、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利用假期组织
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郭城小学 2016年9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各中小学:临近期末,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尊重教育规律和体现以人为本,确保学校学期工作健康有序完成,根据苏办[2009] 24号文件和丹教[2008]184号《关于丹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五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学期末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要求:1.规范执行课程计划。
各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上齐课程,上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加课程难度,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更不得以期末考试等借口挤占音、体、美等学科的课时。
2.规范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
岁末寒冬,雨雪天气增多,白天时间较短,各校一定要准时放学,要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小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每天不超过7小时,严禁学校利用双休日组织教学活动。
3.规范控制学生作业总量。
各校要对学生作业总量进行总体协调和严格控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每天睡眠分别不少于10和9小时。
有寄宿生的学校,寄宿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生上晚自习。
4.规范阳光体育运动制度。
各校要深入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和积极开展冬季体育锻炼活动,确保全体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切实增强学生体质。
5. 规范考试管理。
各校要切实规范考试科目和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
6、规范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
各校、各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进度用好教材和教辅资料,不得在临近期末阶段,私自另行征订教辅资料,加重学生学业负担。
各校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强化措施,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市局将在近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督察。
基础教育科2013.1.9。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渝教发〔2019〕2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各高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高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
高校要选择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高校可以依法依规向合作企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聘用企业优秀师资。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须履行评估合作企业条件、组织专家论证、单位集体决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程序。
各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一)完善机制。
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目的,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高等教育和校企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形成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招生管理。
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含实行单设招生代码项目),必须出具市教委备案同意文件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和招生计划,明确收费标准,供考生自主选择;企业不得代表高校招生和参与任何招生工作。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吉市教发〔2016〕46号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吉市教发〔2016〕4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经开区教育局、食品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和《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1.完善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法规范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促进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
民办学校应依法按照相应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和班子成员。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导评估对学校聘用班子成员情况加强监管。
如个别班子成员在学校管理中不能尽职履责,管理不力,并因此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学校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教育行政部门将建议民办学校依法予以解聘。
3.依法聘用教职工,落实相应待遇。
民办学校所聘教师必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浙教高教[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高教〔2006〕200号)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单位:一段时间来,个别高校在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存在着教育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不高,与高校合作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违规招生、虚假承诺、诈骗收取学生高额费用、违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声誉和高等学校的稳定。
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校园稳定,现就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要求:一、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继续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本途径,是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国家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办学目标,提高教育质量,把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重点规范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发放、收费等环节的管理。
各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的监管,各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由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部)统一管理。
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规范教学过程,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对合作办学行为的审查、审批、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违规办学的查处力度。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
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
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各级部:根据省市教育部门关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近期省督查组将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督查,主要采取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查,请各学校认真做好准备,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一、落实课程设置各级部要认真学习市教育局印发《关于严格落实课程方案的通知》(日教字〔2008〕13号),附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基字〔2002〕1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五四分段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2号)、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开设工作的通知》(日教发〔2008〕23号),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区教育部门关于课程安排的具体要求,确保开齐开全义务教育阶段规定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开足课时。
按照要求编排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并严格按照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上课。
严禁学校、教师弄虚作假,使用两套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应付检查等。
做到语文、数学等课程不能增加课时,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不能减少课时。
二、规范办学常规各级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日教发〔2 008〕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6〕7号)等文件要求,并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素质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常规。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4]3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4〕35号)近年来,我省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汇聚办学资源,增强服务能力,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也存在办学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没有落到实处、办学质量整体不高等情况,个别学校甚至违背校企合作办学初衷,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影响学校声誉,这些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任务。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立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高校要充分利用企业优质资源,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升教师队伍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也要充分发挥高校自身优势,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和订单式人才培养,为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共赢。
高校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二、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工作重点。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以实践能力培养和科技创新为重点,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择在相应产业领域具有良好资质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合作企业的资源优势,确定合作办学的具体学科专业和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具体环节。
不得在合作企业生产经营主业之外的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教外〔2018〕264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我省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目前,我省中外合作办学仍存在办学层次偏低、引进资源不足、经费使用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外合作办学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党的建设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党建工作,落实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按照谁举办、谁主责的原则,中方院校党委是合作办学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和指导合作办学党建工作。
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是中外合作办学必备条件,将作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二、优化专业布局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求,鼓励在理工农医和急需、薄弱、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以及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合作办学。
优化合作办学国别和专业布局,鼓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小语种+专业”合作办学,严格控制外国高校“连锁店”办学,避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计算机等领域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三、保障资源引进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
清晰界定中外合作办学与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大学预科班、“专升本”等的区别,保障优质教育资源的实质性、系统性引进。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要对引进境外教育资源做出明确、具体、量化的约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引进的师资、课程、教材等具体清单,应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附件一并提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合作学校:
为了维护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良好的办学形象和声誉,促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对社会、学生和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切实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大连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由学院负责拟稿、印制和发放,各合作学校如需自行印制的招生宣传资料,需经学院审核后才能印制和对外发放,并报学院备案。
在各种招生宣传与咨询活动中,须向学生明确说明成人教育的入学及毕业要求、学习方式、上课地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招生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严禁在招生中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如将各类成人教育混同于普通教育等)误导学生。
只能挂“大连教育学院实践基地”字样牌匾,严禁私挂、私刻与学院有关的牌匾、印章等。
2、切实加强入学资格审查。
各合作学校要对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查,重点清查冒名入学和不具备报考专科起点本科资格者,专科起点本科新生报到时应出具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专科信息或者由专科毕业学校所在地省(市)教育厅(局)出具“学历证书鉴定证明”,相关入学资格证明材料报学院备案。
对冒名入学和不具备专科起点本科报考
资格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学院不予电子注册。
3、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各合作学校要严格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制定授课计划,聘请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授课资质的教师任教,并严格按照授课计划上课,按照学院统一规定时间考试,严肃考试纪律,杜绝替考现象。
上课、考试时间只能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跨度内进行微调,并要做好变更记录,严禁随意减少上课时间、不统一组织考试情况发生。
对教学过程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并上报学院。
4、切实加强收费工作管理。
各合作学校必须按学院规定标准收取各种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以学院名义收取其它任何未经学院允许收取的费用,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退费处理。
如有与学院无关的收费项目(如住宿费、各种杂费、其它形式非学历培训、学历教育费用等)须向学生说明清楚。
5、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各合作学校要于2015年2月28日前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3月1日起学院将组织检查,检查合格者将重新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私挂与学院有关牌匾、夸大招生宣传、不上课、不统一安排考试、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合作学校,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招生、终止合作等处理。
大连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