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
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若干问
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确保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并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市场需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对无指导性教学计划或指导性教学计划不适应当前需要,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按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吸纳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每学年初呈报市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变更,并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时间(含实习实训)每年要达到37-40周,周学时数一般为28-30。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寒暑假放假时间和开学时间参照长春市教育局对高中学校放假、开学时间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文化课与专业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
为3∶7或2∶8,专业课程中实践教学比例应达到50%以上。各学校专业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5名专业课教师,并聘请一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一线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水平,完善教育治理体系,解决当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全县教育科学发展,顺应改革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课时。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实行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控制班容量。对超计划或超班额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严格禁止中小学校进行入学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更不允许举办任何名目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各中小学校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方可向社会发布。
三、严格执行省冀教【2013】34号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不得挤占学生的休息时间,更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上课,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延长(小学6小时,中学7小时)。各中小学校每天必须安排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的课间体育活动,保证活动质量。
四、严格控制作业量。幼儿园、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家庭作业,三年级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生不超过
90分钟。寄宿制中小学校晚自习作业时间参照家庭作业时间执行。其他时间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坚决杜绝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各中小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更不准有偿补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节假日,须书面上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兼课兼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 / 1
单县规范办学行为通知
单县规范办学行为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单县教育局特发布本通知,要求各学校严格遵守以下规范办学行为。
一、严肃教育纪律
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引路人,应积极践行教育道德,保持良好的师德师风。禁止教师在课堂上玩手机、看小说或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体罚、侮辱或歧视学生。同时,教师也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教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课程内容和安排。
二、加强课堂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堂管理制度,确保课堂秩序良好。教师要创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避免让学生感到压抑或无助。同时,教师要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三、规范考试行为
学校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教师要公正评判学生的学术成绩,不得有偏颇现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考试监督制度,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同时,学校也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避免过度应试教育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加强教师培训
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教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学校要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鼓励教师创新实践,推动教育改革。
五、加强家校合作
学校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学校要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帮助家长了解孩子的学习需求。同时,学校也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制,为家长提供教育指导和培训,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加强学校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
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9.09
•【字号】闽教发[2014]35号
•【施行日期】2014.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
工作的通知
(闽教发〔2014〕35号)
近年来,我省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汇聚办学资源,增强服务能力,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也存在办学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没有落到实处、办学质量整体不高等情况,个别学校甚至违背校企合作办学初衷,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影响学校声誉,这些问题急需加以解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任务。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立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校要充分利用企业优质资源,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升教师队伍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也要充分发挥高校自身优势,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和订单式人才培养,为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
支撑,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共赢。高校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二、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工作重点。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以实践能力培养和科技创新为重点,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择在相应产业领域具有良好资质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合作企业的资源优势,确定合作办学的具体学科专业和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具体环节。不得在合作企业生产经营主业之外的领域开展合作办学。不得以校企合作形式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闽港澳台合作办学及国际课程等。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
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7.07.24
•【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
•【施行日期】2017.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教政法〔2017〕6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
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
吉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 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根据教育局期末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一、严禁补课。一是严禁组织集体补课,二是严禁公办教师组织学生补课。二、认真执行“八个严禁”。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局提出的规范办学行为“八个严禁”:严禁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严禁双休日、节假日补课;严禁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严禁随意招收择校生;严禁擅自推销教辅资料;严禁乱办班、乱收费;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三、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各校要立即对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召开教职工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决杜绝学校暑假上课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乱推销教辅资料现象的发生。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中心校将对学校乱补课、乱办班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等进行明察和暗访,对于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的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上报教育局,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小甸中心学校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通知已于2012年6月28日收到。我们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学校和中心校各一份存档。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2017-03-14 14:02 | #2楼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二、工作目标1、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2、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学校收取补课费,严禁教师帮助其它部门收取服务性收费。3、规范教师行为,科学安排作息时间,提高作业质量。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4、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中小学学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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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强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
(一)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不得开展招生活动。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有序录取,并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省内和省外招生管理平台,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新生;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4]59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
(浙教办高教〔2014〕5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校继续教育为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专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个人)合作办学时,存在着职责不清、管理缺位、办学条件不足、师资水平不高、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等情况,甚至发生违规招生,虚假承诺,引发不稳定事件。为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促进我省高校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学主体责任。在新的发展阶段,高校的继续教育要注重质量,切实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高校举办各类继续教育要坚持“质量至上、以我为主”,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中转移招生、教学、管理、收费等责任,更不得将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承包给社会机构或个人。
二、实施归口管理。高校要理顺继续教育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专门部门(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业务,承担管理责任。校内其他二级学院(系)、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各独立学院在未通过教育部验收合格前,继续教育业务应纳入举办学校管理,不得自行开展。学校党团、学生、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应将继续教育管理纳入各自工作职责范围,承担相应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校际间合作办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校际间合作办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0.23
•【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20号
•【施行日期】201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校际间合作办学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20号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校际间合作办学管理,促进技工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校际间合作办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定合作对象资质与合作专业
(一)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要按照“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开展合作办学。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设
置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坚决杜绝实施与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不相符的合作办学行为;任何学校均不得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介机构、学校、培训机构或各类团体进行合作办学。
(二)开展校际间合作办学的主办校必须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实习及就业去向等情况,分析解决合作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合作办学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合作专业有利于推动我市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建设的内涵提升。合作方须是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合作双方应成立联合领导机构,共同研究合作事项、责任分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xx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xx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教育“乱收费”问题整治力度,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办好人民教育。
二、专项治理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班主任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三、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教育“乱收费”问题查处力度,确保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重点
1.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借家长委员会之名强制摊派或统一收取空调安装费、饮水装置费等。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超标准收取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等;坚决制止强制学生购买各类商业保险以及违规收取保险公司保险费返还款等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整治以学校、教师、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等问题;学校、教师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推销或授意到指定书店、摊位购买“一教一辅”以外的教辅用书、各种复习资料、练习题、试卷、图书及各种学习用品等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技工院校的办学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于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中也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合作办学不规范、教学培训质量不高、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学校甚至还出现了完全不符合作办学定位、类似于“戒网瘾训练营”之类的合作办学,引发了不稳定事件。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维护学生(员)合法权益。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开展合作办学,特别是要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切实防止和及时纠正与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不符的合作办学行为。
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
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
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
大竹县高明初级中学
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贯彻落实大竹县教育局关于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竹教基[2010]6号)文件精神,确保规范落实到位,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我校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提出的“依法办校、从严治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强化学校内部办学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跨越发展,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和办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树立我校教育良好形象。
二、成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万勇(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
副组长:陈海斌(学校党支部委员、副校长)黄体华(副校长)成员:王国成王小琴雷兴坤王登福杨香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黄体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国成同志、王小琴同志任办公室成员。
三、工作目标
1、规范办学行为、规范考试评价行为。(责任人:王国成)
(1)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门类、课时。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不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功课和提前复习迎考。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学校要建立学生书面家庭作业的统筹管理机制,把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内。
(3)严格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7小时,每天时间不少于9小时,每天集体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8:0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7:00,晚自习结束时间不得早于21: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7.04.06
•【文号】教外综[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外综[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当引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高度重视。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行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教育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更有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主权的意识违规办学,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从近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实地调查了解和进行复核的情况看,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
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面临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难以解决;一些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办学论证不严,签署的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会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院校对合作办学的中方主权重视不够,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管理权不到位,淡化甚至削弱了应有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个别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及监管职能不到位,执法不严情况也时有发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渝教发〔2019〕2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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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
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
高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高校要选择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高校可以依法依规向合作企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聘用企业优秀师资。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须履行评估合作企业条件、组织专家论证、单位集体决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程序。各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
(一)完善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目的,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坚持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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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合作学校:
为了维护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良好的办学形象和声誉,促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对社会、学生和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切实规范招生工作管理。大连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由学院负责拟稿、印制和发放,各合作学校如需自行印制的招生宣传资料,需经学院审核后才能印制和对外发放,并报学院备案。在各种招生宣传与咨询活动中,须向学生明确说明成人教育的入学及毕业要求、学习方式、上课地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招生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严禁在招生中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如将各类成人教育混同于普通教育等)误导学生。只能挂“大连教育学院实践基地”字样牌匾,严禁私挂、私刻与学院有关的牌匾、印章等。
2、切实加强入学资格审查。各合作学校要对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查,重点清查冒名入学和不具备报考专科起点本科资格者,专科起点本科新生报到时应出具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专科信息或者由专科毕业学校所在地省(市)教育厅(局)出具“学历证书鉴定证明”,相关入学资格证明材料报学院备案。对冒名入学和不具备专科起点本科报考
资格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学院不予电子注册。
3、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管理。各合作学校要严格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制定授课计划,聘请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授课资质的教师任教,并严格按照授课计划上课,按照学院统一规定时间考试,严肃考试纪律,杜绝替考现象。上课、考试时间只能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跨度内进行微调,并要做好变更记录,严禁随意减少上课时间、不统一组织考试情况发生。对教学过程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并上报学院。
4、切实加强收费工作管理。各合作学校必须按学院规定标准收取各种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以学院名义收取其它任何未经学院允许收取的费用,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退费处理。如有与学院无关的收费项目(如住宿费、各种杂费、其它形式非学历培训、学历教育费用等)须向学生说明清楚。
5、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合作学校要于2015年2月28日前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3月1日起学院将组织检查,检查合格者将重新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私挂与学院有关牌匾、夸大招生宣传、不上课、不统一安排考试、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合作学校,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招生、终止合作等处理。
大连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