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晋城市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之传统的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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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2017法硕考研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1、组织权限规范。

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

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

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

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

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

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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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2017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总结-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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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总结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宪》考点总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如1946年日本国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甚至大部分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

然而,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是在国家生活中出现某些重大问题的条件下才予以采用。

2.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由于部分修改便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够及时反映国家、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且又能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

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

全面修改宪法的起因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尖锐矛盾等;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

部分修改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修改条文、增补条文和删除条文等。

宪法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学知识要点

宪法学知识要点

宪法学知识要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国家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掌握宪法学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就宪法学知识的一些要点展开阐述。

一、宪法的含义和性质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法律的宪法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宪制法、组织法、权利法、程序法等内容。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法规,是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据和依据,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性质是基本法律和国家制度法。

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内容要素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爱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3.制度和实践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实践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科学发展观等。

4.国家安全和统一宪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战略、国家政权安全等。

三、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

在修正宪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修正符合宪法原则和国家利益。

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同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和审查。

司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具体事项进行裁决,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

五、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支柱,同时也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宪法理论和实践。

同时需要对宪法维持的社会和政治秩序进行不断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宪法的实现。

六、结语宪法学知识的掌握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了解宪法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原则,并将其融入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 社会主义类 型宪法
2 、法定的宪法 - 现实的宪法(成文 的宪法、书面上的宪法 - 实施的宪 法、真正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传统分类
1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2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
宪法
宪法的传统分类 汇 总
(二)规范宪法 —名义宪法—语义宪

罗文斯坦:《东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1 969 )
规范宪法( normative Verfassung ): 实践中的宪法,一件合身、而且经常被穿tische Verfassung ), 停留在书本上的宪法,不合身的衣服。
语义宪法( semantische Verfassung ), 虚假的宪法,不是一件衣服,而是一种化妆。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 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 产物。在新兴资产阶级还没足够力量推 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 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 为必然。 ◆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 国会同国王路易· 菲力蒲共同颁布的。
◆ 民定宪法 :指由民意机关(国民机关 或制定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 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 民定宪法。 ◆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 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以依旧,以民主政 体为价值追求。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这是根据宪 法适用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平时期适 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适 用国家 政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 治的宪法。如:清末的《钦定宪法大 纲》。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 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如:美国宪法
(4) 原先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 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所进行的分 类。 ◆ 原生宪法:又称之为创制性宪法,指直 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 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具有本源性和 创性的宪法。如:英国宪法、1787年美 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1918年苏俄 宪法。
◆ 派生宪法 :又称之为模仿性宪法,是 指移植或模仿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所规 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 行的分类,有美国学者卡尔· 罗文斯坦最 在提出的。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对政治过程具 有支配作用,权力运行适应和服从宪法 规范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及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 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其 目的是为了探索同类宪法所特有的 规律。宪法分类即是宪法和宪法学 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将复杂 的宪法现象系统化和规律化的基本 途径。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人员十人。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
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 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 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
决。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提名时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
过。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任要求职 行的须的政职向职机务常务关;务。、如委 审果员判担会机任辞关上去和述常检职务察务委机,员关必会
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主要 职权 在大全制国定人的大法闭律会进期行间部,分对补全充国和人修
主体: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
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权范围内的议案。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程序: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 程序:由主任会议决定提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行使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
停止行使选 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
举权利 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
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

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1.宪法的概念宪法被称为是根本法。

西方说宪法是高级法或最高法。

宪法是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的。

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

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总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包括一是宪法是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

宪法效力会引起宪法制裁,表现为两种方式:如果法律法规违宪,将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如果一个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或人大代表违宪,将会被罢免。

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这三层含义的关系: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是宪法效力最高性的原因;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是宪法效力最高性的要求和外在表现。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句话表明在宪法出现之前一定要出现民主的事实。

2.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

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2)政治条件。

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3)思想条件。

是指启蒙思想家的启蒙思想。

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的主要观点:英国的洛克,是世界上现宪政思想第一人。

提出“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外交。

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

洛克在名著《政府论》中提出自然权利学说,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洛克的自由主义深刻的影响了美国,是美国自由主义思想的来源。

洛克被认为是美国的精神偶像。

法国的孟德斯鸠写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曾对自由下过定义: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就不自由了。

因为别人同样也可以这么做。

所以孟德斯鸠为自由做了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去做事情。

孟得斯鸠还提出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地理环境是能够决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特色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气候很严寒,则这个国家民族的法律是有民族性的,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处在温和的气候下,他的法律更多是一种装饰色彩。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

(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令。

)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

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

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不备案○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宪法修改的方式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宪法修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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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如1946年日本国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甚至大部分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

然而,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是在国家生活中出现某些重大问题的条件下才予以采用。

2.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由于部分修改便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够及时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且又能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

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

全面修改宪法的起因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尖锐矛盾等;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

部分修改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修改条文、增补条文和删除条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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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 卷一 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司法考试 卷一 试题及参考答案

【卷一】2017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

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司法考试中宪法的考点

司法考试中宪法的考点

宪法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年均分值约为11分,低于合同法等七大部门法典,与公司法、仲裁法相当。

其题型历来只限于选择题,从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法典整体结构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逐选举法《选举法》在司法考试中显然是一小法,其地位同《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相似。

自1998年列入考试范围以来,每年分值在1分上下。

虽然分值低,但本法的可考性较强。

《选举法》共有53个法条,除去第10、11章的法条以外,其余章节的任何一个法条都足以设计任何类型的题目。

本法试题所呈现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对数据的偏爱,近几年来的考题几乎都与相关法条的一些数据相关。

考生复习本法时应注意以上信息。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2017年司法考试答案全卷一二三四

2017年司法考试答案全卷一二三四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

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二节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二节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

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

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

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试述宪法渊源的主要分类。

试述宪法渊源的主要分类。

试述宪法渊源的主要分类。

1. 宪法典呀,这就像是一棵大树的主干!比如说美国宪法,那可是具有基石般的重要地位哟!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最直接、最核心的宪法渊源呢!
2. 宪法性法律呢,就如同大树的枝干啦!像英国的《权利法案》,不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嘛!它围绕着宪法典进行延伸和细化,作用可不小哇!
3. 宪法惯例呀,像是空气一样无处不在呢!比如在一些国家,总统定期发表国情咨文,这就是一种自然而然形成的惯例呢,是不是很有意思!
4. 宪法判例呢,可以看作是指引方向的明灯哟!像在一些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那些经典判例对后来的案件影响深远呢,简直就是智慧的结晶呀!
5. 国际条约是不是也很重要呢?这就如同打开世界大门的钥匙呀!当国家签署并批准相关国际条约后,不也得在国内遵守嘛!
6. 制宪机关的决定也不能忽视哦,就好像是关键时刻的决策令!比如决定宪法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呢。

7. 宪法解释呢,宛如解开谜团的密码!当对宪法有疑问时,通过宪法解释来明晰含义,多棒呀!
8. 国家的政策有时候也具有宪法意义呢,好比是推动前进的动力!一些政策体现了国家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呀。

9. 地方自治法规在特定范围内也是一种重要的宪法渊源呢!就如同小区域内的独特规则,为地方的治理提供依据呢。

总之啊,宪法渊源的分类丰富多样,它们共同构成了宪法这座大厦的坚实基础呀!。

传统宪法的分类

传统宪法的分类

传统宪法的分类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宪法分类包括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既包括传统的宪法分类,也包括现代的宪法分类。

在此我们主要阐述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

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渊源,但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因此,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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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宪法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法国1830年宪法
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刚性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严格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
英国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民定宪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
2017年晋城市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之传统的宪法分类
划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准
具体分类
例证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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