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关于征拆补偿的秘密,拆迁方绝不会让你知道
拆迁补偿案例
拆迁补偿案例
在城市的发展中,拆迁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很多老旧建筑需要被拆除,而居民也需要搬迁到新的地方。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介绍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
某市政府决定对某个老旧社区进行拆迁,为了给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拆迁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首先,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拆迁工作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了详细的测量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对每一户居民进行了个性化的补偿方案制定。
对于一些有房产证的居民来说,他们可以选择接受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选择换房安置。而对于一些没有房产证的居民来说,他们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选择搬迁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居住。在这个案例中,市政府充分考虑到了每一位拆迁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补偿方案,使得每一位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除了经济补偿之外,市政府还为拆迁居民提供了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例如,为他们安排了就业岗位、学校入学等问题,确保他们在搬迁后能够顺利地过上新的生活。同时,市政府还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拆迁后的社区建设中,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便利设施和公共服务。
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市政府与居民之间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成功的拆迁补偿案例需要政府、居民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需要合理的补偿方案和社会保障措施。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成功的拆迁补偿案例
拆迁协议常见的七大陷阱
(一)回迁陷阱
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
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
(二)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这时候维权就比较困难了。
(三)违约责任陷阱
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
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四)不留底陷阱
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
拆迁补偿谈判技巧有哪些
拆迁补偿谈判技巧有哪些
谈判成功与否,受诸多因素影响,而中西文化在语言上差异的影响不容小觑。以下是编整理了拆迁补偿谈判技巧,希望你喜欢。
拆迁补偿谈判技巧
拆迁补偿谈判技巧一. 关于拆迁的谈判开局
1. 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一定注意不要让对方认为你是在满天要价。
2 避免对抗性的拆迁补偿谈判
千万不要在谈判刚开始就和拆迁人争辩,产生敌对情绪,这样只会导致对抗,致使谈判不能正常进行下去。
3. 作为被拆迁人最好不要接受拆迁人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除非你拿到了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
如果不假思索的就答应对方的第一次报价,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方产生两种反应:我们本来可以做的更好,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4. 学会在接受拆迁人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条件时感到意外,
如果我们的被拆迁人能够读懂拆迁评估报告,就要是这对里面的一些项目学会感到意外,在你表示有些意外后,对方通常会做出一些让步。如果你不表示意外,对方通常会拆迁人变得更加强硬。
5. 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的使用
一定要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
拆迁补偿谈判技巧二. 拆迁谈判的中场阶段技巧
1. 在拆迁谈判中绝对不要对补偿款进行"折中补偿"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
2. 一定要学会应对没有决定权的"拆迁人"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
拆迁内部的这些秘密,拆迁办永远不会告诉你!
拆迁内部的这些秘密,拆迁办永远不会告诉你!
拆迁谈判是场没有擂台的比武,高手过招,重在攻心,而非攻力。拆迁方久经擂台,早已磨炼出一身实战经验。拆迁方早已见过各类拆迁户,'看人下菜碟儿'易如反掌。今天就给大家扒一扒拆迁方的'传世秘籍',待看客们熟知对方把戏,方可见招拆招,拆迁谈判自然应对自如。
第一招:欲擒故纵----暗中打探报价
为达到以最小代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目的,拆迁方必会同时采用两路手段,明面上公布最少的补偿价格,以政策说事,锁定补偿条件,让拆迁户看不到谈判余地从而接受较低补偿;暗地里,四处托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快促成补偿协议的签订,再或者大打亲情牌,找拆迁户熟悉的人探听心底报价。被拆迁,找楹庭,楹庭为你而赢一旦心理底价暴露,谈判中咱将处于被动,丧失议价空间。
第二招:瞒天过海----以政策代替法律
能言善辩的拆迁办工作人员往往不会与拆迁户发生正面冲突,而是以政策说事。将拆迁户的关注范围缩小到政策本身,以致于忘记审查政策本身是否合法合规。
更有甚者,'真诚告知'拆迁户,自身能力有限,无力以一己之力提高补偿标准。表面上承诺帮助拆迁户反映实际问题,实则催促拆迁户先行签订补偿协议,哄骗后续补偿马上到位。
拆迁谈判并非恶意拖延拆迁进程,只求咱的房屋、土地或地上附作物获得合理补偿,故能谈判的事项,定然存在更大空间。
第三招:借刀杀人----以拆违名义强拆
' 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这便成了拆迁方的尚方宝剑。想必大家听说的打着'拆违'名义大肆扒房的事不再少数。
很多农村自家宅基地上的老房,受限于建房年代行政管理不健全,很多房屋没有审批手续,但这并非意味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此时拆迁方多会说,你的房子连证都没有,违章建筑没有一分补偿,不如签了补偿协议,还能多得些钱。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政府制度的征收方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教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占用公民的房屋或者土地时,国家相关部门将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相应补偿,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2023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不少朋友遇到拆迁,第一时间就遍寻拆迁补偿明细。其实,全国各地
每年的拆迁政策都会有相应的变化,有的拆迁项目只隔着一条街,补偿也
不尽相同。
因为每个地区拆迁环境、经济、发展都不一样,所以全国各地并无统
一的补偿明细标准,需要结合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予以确定。
但不管怎么样,在具体的拆迁补偿中,补偿标准明细的制定不得违反
中央的“红头文件”。
大家可在一定标准里照镜子,一定程度明确自己是否权益受损。
0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依照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按照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
照平方米进行计算。主要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公告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注:装饰装修费用,需要结合咱们实际的装修情况确定,可以和拆
迁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则需要另行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补偿,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会给出具体的
补偿标准,需符合当地物价实际。
3、安置补偿费
对安置房建好之前,拆迁住户过渡期租房做出的补偿,以临时居住条
件划档,要求满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一般是按照被拆迁人家中的人口数,每月予以补贴。
如果拆迁方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不予发放。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做出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主要针对于商用房给出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定,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没有此项补偿。
5、奖励性补偿费
是对于被拆迁人除其他应得补偿外,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偿案例
拆迁补偿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拆迁补偿案例,某城市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城市更新需要,政府决定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需要拆迁部分居民的房屋。在拆迁补偿方面,政府提出了一揽子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等多种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居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最终,通过政府和居民的协商,达成了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成功解决了纠纷。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在某县城周边,由于城市扩张,需要征
收农村土地用于建设工业园区。在征收过程中,村民对土地补偿标准提出质疑,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过低。于是,村民们组织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在政府的协调下,达成了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确保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了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在这些
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补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居民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更加完善的政策措施,来规范和引导拆迁补偿工作,以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案例是一个具有一定复杂性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居民
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也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加注重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和矛盾。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回房地产及其上附着物,并损毁旧房,以重新规划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等行为。征收拆迁是国家发展必要的手段,但有时却会对民众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以下是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某拆迁项目引发民众维权
某城市规划部门计划对某个区域进行拆迁和重建,涉及到该区域约1000户居民。拆迁方案于2018年公开,并对居民进行了安置补偿,其中包括新房补偿、经济补偿等。但居民组织发现,部分居民的补偿标准低于城市的最低标准,且居民被勉强签署了补偿协议,未得到尊重。
居民组织开始了一系列维权行动,通过宣传筹款、在街头贴海报、在各大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维权团体在采访中指出,政府规划部门违反了征收拆迁的程序,未与居民协商,未经过民主程序,未公开政府信息,未给予居民保障,这样不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谴责。
政府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对此毫不在意,将其视为个别人行动。但维
权团体最终取得了胜利,他们得到了公众、媒体、学者和法律等方面
的大力支持。
对于这种情况,有一些人认为政府和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征收拆迁
不会受到法律制约。但有些人认为,民众是征收拆迁的受害者。他们
的经济、社会、心理等权益往往被忽视。因此,征收拆迁必须遵循法
律程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防止强制拆迁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总结:
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征收拆迁是国家发展和城市更新所必须的手段,
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要实现这一点,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对城市更新、征收拆迁规划、房屋征收拆迁等方面的监察力度,防止权益被剥夺。
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补偿款到位后才能进行拆迁
变 化 : 例 明确 , 旧 城 区 改 造 需 要 征 收 房 屋 , 数 条 因 多 法 , 被 征 收 人 给 予 补 助 和 奖 励 ” 如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被 征 收 人 认 为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市 、 对 ; 行 , 强 制 执 行 申请 书 应 当 附 具 补 偿 金 额 和 专 户 存 储 账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组 织 由被 征 收 人 和 公 众 代 表 参 加 的 号 、 权 调换房 屋和周 转用房 的地点 和面 积等材料 。 产 听证会 , 根据 听证会 情况修 改方 案 。 并 此 外 , 于 补 偿 方 面 , 例 明确 规 定 “ 征 收 人 可 以 关 条 被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 可 以 选 择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 也 。
房屋所有 权人 给予公平 补偿 。 ・
与 此前 的《 有 土地 上 房 屋征 收 与 补偿 条 例 ( 二 国 第 次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 )相 比 , 于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上 有 一 增 》 关
一
评估 机 构造假 最 高 罚 2 0万
变 化 : 例关 于法 律责任 方 面 , 条 明确 “ 地 产 价 格 评 房 估 机 构 或 者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出 具 虚 假 或 者 有 重 大 差 错 的
例 自公 布 之 日起 施 行 。2 01 6月 l 日国 务 院公 布 的 限 等 因 素 确 定 , 体 办 法 由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改 为 0 年 3 具 县 《 市房屋 拆迁 管理条 例》 城 同时 废 止 。 条 例 施 行 前 已依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本 法 取得 房屋拆迁许 可证 的项 目, 续 沿 用原有 的规 定办 继
干货请收藏!590号令的这8个问题事关拆房和给钱,不可不知!
导读: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590号令充分考虑了民主法治层面、社会经济层面、实际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广大被征收人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支持。这个经常被维权律师挂在嘴边的590号令具体规定了些什么,哪些地方是被征收人应当特别注意的呢?本文,在明律师对590号令的规定做一个全面梳理。
我们将590号令的规定分为两大部分,即“征收”和“补偿”来分别论述。前者就是老百姓认识中的“拆房”,后者就是“给钱(房)”。征收补偿的过程,就是政府主导、组织下对老百姓所有的房屋实施拆除,并对老百姓进行搬迁、补偿、安置的活动。
上篇:征收
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市、县级人民政府总领统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予以配合。这一规定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以及征收法律关系为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了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中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工作主体实施拆迁工作的做法,避免了建设单位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核心开展拆迁工作,从源头上保障了公共利益及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争取拆迁补偿的五个小技巧
合理争取拆迁补偿的五个⼩技巧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会时刻关注被拆迁⼈的⼀举⼀动,从⽽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有些被拆迁⼈,⼀看到要拆迁了,认为原房屋处肯定会经常断⽔断电,影响正常的⽣产⽣活,⽽且拆迁开始后环境必定脏乱差,反正迟早要搬。今天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拆迁律师评:合理争取拆迁补偿的五个⼩技巧。
合理争取拆迁补偿的五个⼩技巧
技巧⼀:坚守阵地,表明决⼼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会时刻关注被拆迁⼈的⼀举⼀动,从⽽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有些被拆迁⼈,⼀看到要拆迁了,认为原房屋处肯定会经常断⽔断电,影响正常的⽣产⽣活,⽽且拆迁开始后环境必定脏乱差,反正迟早要搬,不如趁早找到合适的地⽅重新开始⽣产⽣活,有这种想法很正常,但是这些被拆迁⼈往往只想到了⾃⼰的不便,⽽没有想到这样作可能会对⾃⼰在拆迁中的利益争取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旦你轻易撤离,拆迁⽅可能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缘⽆故半夜⾥把房⼦偷拆,由于家中⽆⼈,偷拆房屋的成本很低,拆迁⽅这个时候往往会利⽤这个时机,先把房⼦拆了,让你⼼理产⽣恐慌情绪,继⽽失去要价的本钱。⽽且如果被拆迁⼈轻易搬⾛,就会给拆迁⽅释放了这样⼀个信号:你没有坚决维护⾃⼰权益的决⼼,如果拆迁⽅⼀旦确认这⼀点,会直接导致给你的拆迁补偿报价⼤⼤降低。此外,由于被拆迁⼈搬了家,不在被拆迁地⽅居住,就失去了第⼀时间获取最新拆迁信息的机会,继⽽在拆迁谈判中陷⼊被动地位。
技巧⼆:誓死维权但决不作⽆谓牺牲
要想获取⼀个合理的拆迁补偿,⾸先要有⼀颗坚定的⼼,在拆迁中逆来顺受,缺乏⽃争勇⽓的⼈是不可能拿到⼀个满意拆迁补偿的。但是,拆迁维权⾏动千万不要盲⽬进⾏,没有组织、没有策划的⼀味个⼈抵抗、暴⼒抵抗只是个⼈英雄主义的表现,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佳⼿段。在遇到拆迁⽅或者拆迁中的出租⽅要求你及时搬家或者侵犯你的住宅或经营场所时,尤其是在⾮法强拆的时候,⼤多数都是⼏⼗号甚⾄⼏百号⼈助阵,被拆迁⼈⼀定要稍安勿躁,切不可以卵击⽯,进⾏⽆谓的抵抗,那样不但不能挫败对⽅,反⽽会给⾃⼰带来伤害。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第⼀时间减少损害,寻求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警或者提前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维护⾃⼰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遵循5大补偿规则,不得侵害被拆迁人利益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遵循5大补偿规则,不得侵害被拆迁人
利益
实践中为什么总是会出现“征收方的做法与律师讲解相悖”的情况,实际上是征收方抓准了被征收人法律知识不充分、维权意识薄弱的缺点,正在进行以降低拆迁成本为主要目的的违法征收。
因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要有重点地去学法,同时提高权利意识,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去维权。
一、国务院令第590号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五条重点补偿原则
1、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是1:1的比例,也就是拆多少补多少,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我们老百姓进入拆迁实践时也应该知道房屋补偿要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计算补偿合理与否时可以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被征收人有和征收方协商补偿的权利,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与征收方谈判,谈不妥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
2、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0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的。并且应该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行还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无论如何不能由征收方直接指定。
实践中会出现征收方自行指定评估机构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方主导,掺杂了征收方的意志,这很不利于评估结果的公正。
3、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赋予了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征收部门要先履行补偿义务,才能合法的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如果任由征收方“先拆后补“的话,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可能无法得到实现,最终的结果就是基本生存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教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需要占⽤公民的房屋或者⼟地时,国家相关部门将会对被征⽤的⼟地进⾏相应补偿,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全⽂,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地上单位、个⼈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以下称被征收⼈)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市、县级⼈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市、县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顺利进⾏。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为负责监督,并对其⾏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资源、发展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为,都有权向有关⼈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
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
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拆迁补偿不合理,信访也要有技巧!
拆迁补偿不合理,信访也要有技巧!
在征地拆迁的活动中,因为不合理的补偿,*访也是在拆迁户争取合法权益的⼀项重要的⼿段。然⽽,在*访中,我们经常能听见,这个⼈去*访了,然后被抓了,周围拆迁户都⼀阵恐慌,吓的不敢再去*访。那么,对于拆迁户来说,*访了就⼀定会被抓起来吗?
⼀、*访
*访,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形式,向各级⼈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府⼯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访是⼀种很直接的利益表达⽅式。但是中国*访制度幼体⼤特⾊,容许逐级*访,直⾄*访到XX,但反对越级*访。
*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件*访材料只提出⼀个*访事项,⼀件*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个问题,⼀件*访材料台头只写⼀个单位,⼀件*访材料只能送交⼀个单位。
⼆、《*访条例》
第⼗⼋条规定:*访⼈采⽤*访形式提出*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采⽤*访形式提出共同的*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数不得超过5⼈。
这点对于拆迁户*访来说是很重要的⼀个点,拆迁户再决定要去*访时,⼤多数⼈都会蜂拥⽽⾄,⼀帮⼈就浩浩荡荡的开始了*访之路。要知道*访⼈数不能超过5⼈!
第⼆⼗条规定:*访⼈在*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访秩序,不得有下列⾏为: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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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关于征拆补偿的秘密,拆迁方绝不会让你知道
“你好,
这里是借你借你一双慧眼,
防忽悠咨询热线,
我是资深上当者老范,
凭借多年上当经验,
对你是否被忽悠了作出明确判断。
有人卖车请按1,
有人卖拐请按2,
有人卖担架请直接拨110。”
生活中的骗术无处不在,让人深恶痛绝。拆迁中也是如此,创为律师经过十多年的征拆经验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反复提醒被拆迁人时刻警醒、千万不要上当受骗,可是很多骗术经过多次“包装”后,被拆迁人再次面对时,稍不留意还是会再次掉进别人挖好的陷阱里。
拆迁时,关于拆迁方的这5个秘密你一定要知道。
一、农村房屋征拆,村委会说了不算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合法的征收主体,也就是说开发商、乡镇政府、村委会乃至于顶着各种名头的“征收服务中心”是无权成为征收主体的,一般仅能作为征收行为的参与方在主体的委托下开展些工作。
二、房屋强拆去上访,不如回家卖红薯
首先我们要明确,申诉信访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通过信访反映诉求还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是民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选择。
但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仍应受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也就是说,信访不仅对于拆迁维权没有多大效果,反而会耽误维权时间,错过最佳维权诉讼期限,增加诉讼风险。
三、拆迁方最怕打官司,拆迁方主动和解赔偿是常态
创为律师从十几年的征拆经验告诉大家,大多时候被拆迁方才是最不想打官司的一方,拆迁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不论赢或者输,律法程序知识过程,最重要的是被拆迁人通过法律方式获取到应有的补偿。
在创为律师代理的上万起案件中,拆迁方中途请求庭下和解,当事人轻松拿到合理补偿甚至是翻倍补偿是常态,其中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谁维权谁获益”,拆迁方只补偿那些上诉的维权者,其他没有请求法律维权的被拆迁户补偿不会因此有所增加的。
四、先拆后补耍“流氓”,空白协议签不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创为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很多拆迁方就是先要求被拆迁人腾退房屋,然后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些被拆迁人面临“拆了旧房,没房住”、“拆了房子,拿不到补偿款”的被动局面。
五、村委会、乡镇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作为土地承包人的村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虽然农村耕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
村委会、乡镇或者其他人在没有村民明确委托的情况下,代替村民签署拆迁协议,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此类协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或者请求认定无效。同时提示大家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原件,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创为小课堂:
就如上面小品所里所讲到的,拆迁中各种骗术让人“防不胜防”,拆迁中充满着各种大大小小的陷阱,与其你一遍遍的辨别去拨打电话咨询,不如请专业的征拆律师,更有效的帮你避开各种“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