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妻取丈夫存款
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新规
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新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财富的管理和保障也越来越重视。
然而,生命是无法预测的,当存款人不幸去世时,其配偶如何取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存款人家庭的利益,银行制定了一系列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新规。
一、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的条件1. 存款人账户必须是个人账户,而不是企业账户或者团体账户;2. 存款人账户必须是有余额的,不能是欠款或者冻结的账户;3. 存款人账户必须是有继承权的,不能是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收回的账户。
二、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的程序1. 配偶必须持有存款人的死亡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2. 配偶必须前往存款人开户行的柜台办理取款手续;3. 配偶必须填写《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申请书》并加盖公章;4. 配偶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相关的声明和承诺书。
三、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的限制1. 配偶的取款金额不能超过存款人账户余额的50%;2. 配偶的取款金额不能超过法定继承份额的50%;3. 如果存款人账户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则配偶的取款金额必须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
四、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的注意事项1. 配偶必须在存款人去世后的6个月内办理取款手续,逾期则无法取款;2. 配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无法办理取款手续;3. 配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存款人死亡配偶取款新规的出台,为保障存款人家庭的利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措施。
但是,作为配偶,我们也应该在存款人健在时就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手续,以免在不幸发生时耽误时间和增加麻烦。
希望大家都能够理性看待财富管理和继承规定,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商业银行法案例分析
储蓄存折 XXX银行XXX分行
银行签章
问题:
储户存折记载与银行底单记载不符应以哪个为准?
法律分析:
1.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商业银行法
案例分析
一、关于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2009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太原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 2009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身份证都不见了踪影。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 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内,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
请你结合实践中的问题,谈谈对我国信用卡管理规定与银行风险控制的认识。
资料:2009年1至6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共受理了300多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而相比之下,该法院2008年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总共仅76件。这类案件2009年开始激增,是2008年全年的4倍多,其中95%都是信用卡透支。2009年涉及信用卡纠纷的案子咋就这么多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发出如此感叹。信用卡为何频频被透支,银行方面在监管上是否存在问题,目前有没有解决方法?据了解,从2009年5月开始,为解决信用卡透支问题,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为各大银行创建了“联络机制”,即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每月6日派人到青羊区法院开一次“碰头会”,每家银行把他起诉的持卡人名单交给法院,法院委托其他银行协助查询,如果在某家银行查到该持卡人有存款,银行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富保全,经过诉讼程序之后,债权银行就能够拿到欠款。建立了联络机制后,有30%透支款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如何搜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Anything can b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ing point, but it is important to know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does not determine the ending poi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如何搜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导读: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涉及到多种类型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调查: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搜集途径: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1.银行存款调查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ls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ls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为此,当事人及ls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搜集途径为:(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
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
有的当事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
当事人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2.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调查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同居受孕后拿走男方财产并告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居受孕后拿走男方财产并告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者:徐梦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2期[案情]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曾经讲过一个案件:24岁的农村未婚女青年梁某与企业大老板李某相识后,李某自称离婚后带着一个女儿,说自己愿意和梁某结婚,并表示希望要个孩子。
于是,在认识一段时间后,二人开始同居。
梁某怀孕后,将怀孕之事告诉李某,没想到李某却要求梁某把孩子打掉,也再不提结婚之事。
梁某很生气,加上其他一些矛盾,梁某拿上李某的一张内有80万元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到银行取出20万元,并打电话告知李某,然后离开李某的家,回到了老家。
突然有一天,梁某被公安人员带走,说他偷别人20万元犯了盗窃罪。
在电视节目中,有一位律师解释说,在恋爱和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钱财都是各自独立的,任何一方私自拿走了另一方的钱财,都会构成盗窃罪。
[速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梁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梁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那位律师的讲法不完全正确。
理由有以下三点:(1)梁某的行为不具有盗窃的基本特征。
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的行为。
但梁某不是采取自认为让李某不能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而是主动地告知李某是自己取走了,这就不属于秘密窃取。
为什么非秘密窃取的不以盗窃论处呢?原因是,秘密窃取的,失主无法知道是谁拿走了财物,基本上无法追回。
但非秘密窃取的,尤其是像梁某这样拿走了钱之后又电话告知的,李某就知道是谁拿走了,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这笔钱财。
所以,这类案件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2)梁某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是指明知某项财产不是自己的,却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其非法占有。
本案中梁某虽然也是故意地取走了李某的钱,但她不是以盗窃的故意取走的,而是以公开的并认为自己是应当得到这份财产的故意拿走的。
简单说,她不是窃的故意而是拿的故意。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规则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规则
1. 如果存款人死亡且知道存款密码,那亲属直接去取钱不就得了呗!比如说,爷爷去世了,家人知道他银行卡密码,那就可以拿着银行卡直接去银行取呀。
2. 要是不知道密码呢,那就得去公证啦!这就好像找钥匙一样,得通过特定的办法才能拿到。
好比奶奶去世了大家不知道密码,那就得去办理公证手续来处理。
3. 银行会严格核实亲属身份的哦,这可不能马虎呀!就像进家门得有正确的钥匙,银行得确定是真正的亲属才能让办理呀。
比如说爸爸去世后,银行会认真审查我们这些子女的身份呢。
4. 存款人死亡后遗产分配得清楚呀,可不能乱了套!这就如同分蛋糕,得公平合理地分好。
比如叔叔去世了,他的存款就得按照法律规定分给各个继承人。
5. 有时候还可能需要其他亲属配合呢,大家得齐心协力呀!就好像拔河比赛,得一起用力才行。
像姑姑去世时,就需要舅舅他们也来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6. 提取过程中要是遇到问题,可别着急上火呀,总能解决的嘛!好比路上遇到个小水坑,跨过去就好啦。
比如说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些文件不齐全,那就赶紧去补齐嘛。
7. 要是有人试图冒领,那可不行哦,绝对不能让这种事发生!这就跟有人想偷偷进你家一样,得拦住呀。
比如有人冒充去世爷爷的亲属去取钱,银行肯定能发现的。
8. 总之,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得按规矩来,不能乱来。
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呀,关乎着每个人的权益呢!
我的观点结论:大家一定要清楚了解这些规则,认真对待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存款分隔协议书
婚姻存款分隔协议书1. 背景本协议书是由双方财产分离的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双方自愿原则订立的,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姻存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不涉及其他财产方面的约定,仅针对婚姻存款的分隔。
2. 双方声明2.1 夫方声明夫方郑重声明,凡是个人名下已有或将来拥有的存款,均属于夫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2.2 妻方声明妻方郑重声明,凡是个人名下已有或将来拥有的存款,均属于妻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3. 存款分隔3.1 夫方账户夫方名下的所有存款将单独归夫方所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夫方有权独立支配、使用和取得相关存款的收益。
3.2 妻方账户妻方名下的所有存款将单独归妻方所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妻方有权独立支配、使用和取得相关存款的收益。
3.3 共同账户为了便于婚姻共同生活的开支,双方将设立一个共同账户。
夫方和妻方各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作为日常生活费的共同基金。
共同账户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各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等。
4. 存款变动4.1 夫方存款变动夫方可以随时对个人名下的存款进行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存入、取出、转账等操作,不需经过妻方的事先同意。
4.2 妻方存款变动妻方可以随时对个人名下的存款进行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存入、取出、转账等操作,不需经过夫方的事先同意。
4.3 共同账户变动夫方和妻方对共同账户的存款变动需要互相商议并共同决定。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取出或转账共同账户中的存款。
5. 共同账户管理5.1 收支记录双方都有责任记录共同账户的收支情况,包括存入的金额、支出的项目和金额等。
每月底还将进行账目核对和共同签名确认。
5.2 共同支出共同账户中的存款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各项开支,但需要事先经过双方商议并取得共识。
双方应共同承担共同账户的管理和支出责任。
5.3 提款权限夫方和妻方各自拥有共同账户的提款权限,可以在经过共同商议后,按照约定的提款额度进行取款操作。
财产调查如何进行配偶财产调查以发现隐藏财产
财产调查如何进行配偶财产调查以发现隐藏财产财产调查在配偶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当有怀疑或不信任存在时,通过调查配偶的财务状况可以揭示隐藏的财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方法和技巧,帮助您进行配偶财产调查,以发现隐藏财产。
1. 收集证据在开始进行调查之前,首先需要收集一些证据,证明您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财产调查。
这可以包括过去的财务交流记录、怀疑的依据等。
确保您的怀疑是有根据的,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2. 资产记录和分析了解配偶的财务状况是进行财产调查的首要任务。
收集和整理所有与财务相关的文件,如银行账单、投资记录、房产证明等。
仔细分析这些信息,寻找任何不符合正常财务状况的迹象,比如突然增加的收入或支出。
3. 银行记录和信用报告通过获取配偶的银行账单和信用报告,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其财务活动。
仔细检查账单中的交易记录,寻找任何不寻常的支出或收入,以及与他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信用报告可以揭示可能存在的隐藏账户或债务。
4. 财务专家咨询如果您不确定如何进行财产调查或需要专业意见,可以咨询财务专家。
他们可以提供有关财务调查的法律和技术知识,并指导您如何最有效地发现配偶的隐藏财产。
5. 虚拟财产追踪在数字时代,许多人的财务活动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
通过追踪配偶在社交媒体平台、电子邮件、网上购物等渠道的行为,您可以间接了解其财务状况。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他们的购买记录、线上交流等,有助于查找隐藏的财产。
6. 雇佣私人调查员如果您的财产调查变得相当复杂或您无法自己处理,您可以考虑雇佣私人调查员。
他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帮助您深入调查配偶的财产状况,以揭示隐藏的财产。
7. 法律程序当您发现配偶隐藏财产后,您可能需要采取法律行动解决这个问题。
请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财产调查在配偶关系中可能是一个敏感但必要的步骤。
通过遵循合法程序、充分收集证据,并使用各种调查手段,您可以有效地发现隐藏的财产。
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妻子拿情况说明模版
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妻子拿情况说明模版
摘要:
1.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的处理
2.妻子拿情况说明的模板
正文:
在处理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关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妻子拿情况说明的模板。
一、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的处理
1.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在处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时,首先需要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继承法》、《婚姻法》等,明确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及权益。
2.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在办理余额提取手续时,需提供逝者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请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办理提取手续
携带好相关证明材料,前往逝者开户银行办理账户余额提取手续。
银行工作人员会协助您完成相关流程。
二、妻子拿情况说明的模板
尊敬的银行工作人员:
您好!我(妻子姓名)为(丈夫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丈夫身份证号码)
的配偶。
不幸的是,(丈夫姓名)已于(逝者去世时间)去世。
现在我前来办理我丈夫生前在贵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手续。
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丈夫的遗产应由我与(其他继承人姓名)共同继承。
在此,我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贵行根据相关规定,协助我办理丈夫账户余额的提取手续。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婚姻财产分割银行存款如何确定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婚姻财产分割银行存款如何确定导读:离婚想要确认对方银行卡里面的存款的话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虽然说结婚以后丈夫和妻子可能都有着各自的银行存款,但是在法律上,这其实都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不清楚对方存款的情况下,个人也不能直接到银行去查询的。
一、婚姻财产分割银行存款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ls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ls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为此,当事人及ls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二、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高二作文]教你如何骗取老公的私房钱900字
[高二作文]教你如何骗取老公的私房钱900字和好多个女朋友闲聊,话题讨论说来到各有老公的私房钱。
大部分家中,家中的金钱由主妇们分配收入支出,妇男们上缴了工资卡,自身手上还有一个小金库。
现如今,这一小金库也让女人们牵挂着。
诀窍一:在每月扣除水费和煤气费时,收费标准工作人员会在早上敲门扣除费用。
此时,大多数家庭主妇都在餐厅厨房忙着做早餐。
即使他们听到敲门声,他们也不会主动开门和关门。
按照国际惯例,无论是谁下订单,都要付钱。
男人能从妻子的包里取钱吗?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割肉。
(画外音:家庭主妇会耍花招,即使花费只有30元或50元。
但家庭主妇会为自己找理由。
这样做,她们只是在担心自己的经济发展时假装困惑。
如果你不明白,我们所有的工资卡都有。
还有什么是担心经济发展)招数二现如今小孩念书是非常烧钱的一项工程,从中小学到普通高中,今日交这一钱,明日交哪个钱,若说小孩每天要钱,一些夸大其词,可是一周毫无疑问有一天是要钱的。
从几十元到几百块不一,普通高中将会会多一些。
小孩要钱该怎么办?学习培训的钱咱也不得不给啊!总也给也挺费力啊!仅有对小孩说约你的爸爸要钱去,随后给自己找一个沒有零钱的原因搪塞以往。
男人嘛,当然是心痛小孩的,再聊,要钱也是由于学习培训,是多少都给。
(话外音:爱小孩没有错,它是男人的软肋,仅有最掌握你的优秀人才能那么做)三个女人喜欢购物。
他们为自己买衣服,从不为钱而伤心。
给你丈夫买衣服,然后你必须考虑一下。
当你回家吃饭时,告诉你丈夫你在哪里找到了一件很好的衣服或一双鞋子,并建议你丈夫去看看。
如果我丈夫去看衣服、裤子或靴子,他不必说谁付钱。
如果你和丈夫一起去购物,钱必须由一个男人支付。
(画外音:当男人和女人一起去购物时,女人没有什么大的理由要付钱,但这是内在的。
女人太奸诈了。
她们不仅注意丈夫的外表,而且还把钱藏在自己的包里。
)招数四,去餐馆用餐谁付钱?招数五,去彼此的爸爸妈妈家不可以空下手去吧......招数也有许多。
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不是赠与
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不是赠与在与丈夫忠林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
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忠林的名义存入了银行。
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
今年初,小琴要求离婚,忠林同意离婚。
当忠林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在与丈夫忠林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
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忠林的名义存入了银行。
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
今年初,小琴要求离婚,忠林同意离婚。
当忠林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起码说明小琴认可了把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
小琴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款全部归小琴所有。
理由如下:一、以丈夫名义存款并非赠与。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
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
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1)小琴将款以忠林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忠林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忠林,表明小琴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2)忠林一直不知道小琴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忠林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3)忠林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
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
另一方面,此时小琴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琴不是为了赠与。
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二、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
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配偶的存款不可以随意提取
配偶的存款不可以随意提取
佚名
【期刊名称】《实践:党的教育版》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张明于2003年2月将3万元存入银行。
同年,妻子持本人身份证和该存款单取走了这笔款。
当时,张妻在存款单的背面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告知了张明的身份证号码,工作人员未检查张妻是否持有张明的身份证,就按张妻所报的号码填写在存款单背面(事后核实与张明的身份证号码不符)。
存款单到期后,张明发现存款被他人支取,遂以银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还款付息,法院依被告申请
【总页数】1页(P38-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结合离子配偶HPLC分析用一种简单提取法测定芸薹属作物中黑芥子甙和葡糖萝卜硫素 [J], NuchanartRangkadilok;雷波
2.银行存款利息哪里去了?/单位经费不容随意挤占/我与审计有缘 [J], 谢坝根;肖志军;傅秋良;陈德浩
3.存款人去世,存款如何提取? [J], 李配银
4.存款人去世,存款如何提取? [J], 李配银
5.存款人去世,存款如何提取 [J], 李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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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其实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
离婚后其实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在我国,离婚后查询丈夫的存款是有一定限制的。
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来详细说明在我国离婚后查询丈夫的存款的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查询丈夫的存款可能是必要的,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
其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个人的住宅、信件、通信、通讯、存款等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因此,在查询丈夫的存款时,需要注意遵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丈夫的存款应当符合合法的程序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批或者取得相关的法律依据才能查询他人的存款信息。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需要查询丈夫的存款信息,一般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说明查询存款信息的必要性。
举例来说,甲女士与乙先生离婚后,甲女士怀疑乙先生隐瞒了一部分财产,包括存款。
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甲女士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查询乙先生的存款信息。
法院在审查甲女士的请求时,会综合考虑甲女士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乙先生的隐私权,权衡双方的利益,做出相应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我国离婚后查询丈夫的存款是有一定限制的。
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批或者取得相关的法律依据才能查询他人的存款信息。
查询存款信息时,应当遵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说明查询存款信息的必要性。
这样有助于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在我国,法院拘传是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进行强制传唤的一种措施。
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来详细说明在我国法院拘传应符合的条件。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拘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案件需要:法院拘传应当是为了调查和审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妻子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吗
妻子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吗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百事通》
【年(卷),期】2005(0)12
【总页数】1页(P65-65)
【关键词】个人隐私;丈夫;查询;银行;存款账户;个人存款;隐私权;妻子;要求;名字【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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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的个人存款吗 [J],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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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诉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妻子能查询存款吗? [J], 徐苗苗
4.起诉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妻子能查询存款吗? [J], 王斌;李继昌
5.丈夫可以查询妻子的个人存款吗 [J], 许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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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提款与存款-爱的五种语言
婚姻中的提款与存款婚姻中,调适是婚后保持亲密关系的必需。
如果婚姻朝令夕改,“离婚”经常挂在嘴边,就难以进行感情投入。
怎样才能消除对方的疑虑呢?双方都必须注意婚姻“存款”———感情投资,应尽量减少提取,尤其是不要透支。
双方彼此信任,尽量多地“存款”,婚姻缔结的双方才能白头偕老,永结同心。
“存款”包括所有的让配偶感到喜悦和快乐的言语和行为。
例如:纪念日赠一份意料之外的礼物,出差归来送一份异地纪念品。
例如:发生争吵时,或主动真诚地道歉,或虚心地自我批评,或做和好的表示,尽量软化气愤的情绪,尽量去交流、沟通,加深理解和感情。
当然,只有懂得配偶的需要,才能恰到好处地“存款”。
这好比一个人很渴的时候,你应该给水而不是给面包,如果该给的没给,反而索取,那就是不但没有“存款”,还变成了“提款”。
研究表明,会做家务会洗碗的男人更长寿,不仅因为做家务是义务,更重要的是传达了爱妻子的信息,并且从妻子那里得到了积极的情感反馈,使夫妻双方都受益。
“提款”是指所有的让配偶感到不悦和沮丧的言行。
没有谁愿意和敌人在一起,因为那样会感到紧张、压抑和不安全。
每个人都愿意和亲人、朋友在一起,那样才会感到轻松愉悦。
大脑是一个很会区别朋友和敌人的精密器官,它会记录和整理所有信息,并且把它们归纳成为判断“敌我”的感觉,由此决定应该采取的态度。
所以输入配偶大脑的绝不应该是不悦、沮丧的言行。
这也就是说,用刻薄的、恶意的语言攻击对方是“提款”,侮辱对方的父母和其他亲人更是大“提款”。
在配偶需要倾诉的时候不耐烦听,对家庭事务独断专行,对方有困难时不是想方设法帮助而是埋怨、指责、训斥、讥笑,甚至站在敌对立场上制造障碍、幸灾乐祸等等,都是“提款”,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的伤害。
爱的五种语言是哪五种目,后者则东张西望。
所以,称得上精心的时刻必须是全神贯注的交谈,或是一顿只有你们两人的烛光晚餐,也可以是手拉手的散步。
活动其实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花时间“锁住”对方的情感。
如何调取配偶财产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我,[您的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现住址[您的住址],因与配偶[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配偶身份证号码],住址[配偶住址]的夫妻关系问题,特向贵院提交如下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调取并查明配偶的财产情况。
一、事实与理由1. 婚姻关系基本情况我与配偶[配偶姓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共同生育了[子女情况],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 离婚纠纷情况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等原因,我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严重的裂痕。
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我多次尝试与配偶沟通,以期改善夫妻关系,但收效甚微。
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决定与配偶离婚。
3. 财产申报问题在离婚过程中,我发现配偶存在以下行为:(1)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2)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3)伪造债务,企图侵占我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我请求贵院依法调取并查明配偶的财产情况,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二、请求事项1. 依法调取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配偶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2)配偶的工资收入、奖金、津贴等;(3)配偶的债权、债务等。
2. 依法对配偶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查明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 依法对配偶伪造债务、企图侵占我的财产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附相关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我特此附上以下证据:1. 结婚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2. 离婚协议书、调解书等离婚纠纷证明材料;3. 银行流水、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财产证明材料;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为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公平,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交此申请书。
请贵院依法审理,并给予支持。
此致敬礼!申请人:[您的姓名]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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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取丈夫存款
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 本报记者 赵笑梅
案例回放
周女士与丈夫宋先生于19
96年结婚,婚后两人外出务
工,5年后回家乡开了一间汽
配门市部,妻子在门市卖货,
丈夫在外进货。
为方便丈夫进
货,家里的存款主要以丈夫的
名字存入银行。
几年下来,周女士家的经济条件改善了,可宋先生对妻子周女士的感情却一天天淡漠。
妻子也听到了丈夫在外偷情的风言风语,双方为此多次争吵。
2007年12月的一天,双方又为此事争吵后,周女士便决定将钱从丈夫手中拿回一部分。
12月底,周女士趁丈夫外出进货的时机,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到银行请求代丈夫办理存折挂失。
银行审核证件后,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
7天后,周女士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期满手续、支取存款12万元。
宋先生回来后,得知存款被妻子挂失支取,大怒。
要求妻子返还存款,却遭到拒绝,妻子认为,这钱本来就有我的份!
于是宋先生找到办理挂失他存折的银行,要求把存款恢复原状,银行不予办理。
最终,宋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请求银行偿付存款12万元及利息。
存折是我的名字,你怎能代我取钱?
我是你的妻子,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制图:雷莹
妻子主张
夫妻共有钱
我有处置权!
这钱本身就是我们夫妻共同创业攒下的,只是存在了丈夫名下而已。
我老公的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作为妻子同样有权处理!我们又没有离婚,别说离婚,就算是没有夫妻关系,我到银行柜员机上用卡和密码不是一样可以正常取款?即使一次限额取5000元,我也可以取完卡上所有的钱啊!现在我拿的是我自己家的钱,没有侵犯别人的财产,如果等他全花在狐狸精身上了,就根本别想拿回来一分钱了!难道我保管家庭财产也有错?
丈夫主张
别人怎能
代我取钱?
存折是我的名字!银行不是向我本人支付存款,就应当承担责任!我大活人一个,没残、没病、没失踪、更没死亡,凭什么让别人来支取我的存款?如果我的确发生需要代办的银行事务,也至少需要个委托或者授权吧,退一步也要我本人的亲笔签名才可以。
谁都可以去办理挂失取款,储户还具有什么私密性可言,我的钱放在银行都不保险,还放到哪里可以放心?
银行主张
家庭内部矛盾
转嫁银行不妥
他们本是合法夫妻关系,这12万元存款的确是存在了丈夫名下。
但妻子出具了户口本、储户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在银行事务中,夫妻“代办”存款等屡见不鲜。
妻子请求代夫办理挂失,银行为其办理也是按程序走的,挂失期满7天之后才被认可,现在这笔钱是他妻子支取的,没道理让我们银行再进行赔偿或者返还。
而且丈夫现在
也知道该存款被妻子拿走了,不是说我们将他账户上的钱给了来历不明的第三人,此事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丈夫不去要求妻子返还,却要求银行把存款恢复原状,是否有讹诈之嫌?难道银行就该这样白白损失12万元?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案件审理曲折: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宋某的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同样有权处理。
因此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不是向储蓄合同的主体宋某支付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遂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问题不仅仅在于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别说夫妻各说各的理,就连法院的判决也出现了迥然不同的结果。
本是夫妻俩的共有财产,一方背地里偷着取走存在另一方名下的钱,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对此,本报记者就此案例,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舒笑律师进行了分析。
舒笑律师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关系,民间一般看来都是共同的,也是一体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也是将共同的收益列为了共同的财产,即使不十分清晰的财产部分,也偏向于认定为共同财产。
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因此,在本案例中,我们得知涉案金额12万元是夫妻婚后共同创业攒下的,也就是说该笔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个挂失与取款的行为为何引发如此大的矛盾呢?这就说明并不仅仅在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看来,妻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甚至这也是银行同意妻子代丈夫办理挂失,并在挂失期满允许妻子支取丈夫存款的理由所在。
但本案的相对方是银行,这也是案件的焦点所在,作为专门的金融机构,是否有着与众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呢?
《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此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时也包括了最为亲密的夫妻关系。
在对存款人的保护方面,还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保密原则,并且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银行事务方面,储户的性质将一直是独立的、私密的个体,不因为婚姻而统一或合并。
包括民间我们常说的“父债子还”,除非儿子自愿偿还。
妻子是否有权取走
丈夫名下的钱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了“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
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显然本案中的宋先生的存折是记名的,也就是可以被挂失的。
那么挂失应该如何办理?假如储户真的发生在外地遗失存折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该怎么办呢?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
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
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挂失”是可以被代理的,但挂失七天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就必须由储户亲自办理了。
因为“挂失”意味着“止付”,银行在挂失期停止支付该账户款项,这样并不会造成储户的经济损失。
但解除挂失与
领取存款就有可能对储户造成风险,因此是不允许被代理的。
这样一来,妻子周女士因为没有代理权,而无权为丈夫代为办理解除挂失后的取款行为,也明确了,现在的问题是:款已经被取走了,那损失是银行承担还是取款人承担呢?
本案中,宋先生在银行开户之日起,便与银行形成了一个储蓄合同的关系,合同主体双方就是负有保管义务的银行与宋先生本人,支付存款也应当仅向合同约定的主体——宋先生本人支付,除非宋先生的合法授权或者因其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银行负有只向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的义务,否则为违约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则都应当向合同主体履行,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样支付了12万元给周女士的银行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银行败诉后,可以另行起诉,以妻子周女士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的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