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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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枪支类犯罪
危险驾驶罪:行为犯,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可能性(汽车管理人所有人须对3,4负责的,定罪)
1,追逐竞驶(不要求人数),要求情节恶劣
2,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小于80mg/100ml,有间接正犯,教唆犯
3,超载或超速驾驶校车或客车
4,违规运输化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
罪数:
危险驾驶过程中肇事,交通肇事
危险驾驶+其他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并罚
两个危险驾驶行为并存:醉驾+超速/逆行+飙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被发现后横冲直撞,后果严重=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罚
交通肇事罪。

林业案件

林业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 一般案件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重大案件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特大案件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二、滥伐林木案 一般案件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特大案件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一般案件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 重大案件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特大案件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一般案件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4条 重大案件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特大案件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4条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一般案件均应立案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重大案件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特大案件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条第1款 注:具体动物名称、种类、级别及数量见林安发[2001]156号文件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1)动物同猎捕相应标准 (2)制品 一般案件均应立案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以上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特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以上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七、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一般案件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重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 特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条第2款八、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一般案件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制品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 重大案件走私2株以上,制品2万元以上 特大案件走私10株以上,制品10万元以上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九、放火案 一般案件故意放火造成火灾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4条 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特大案件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115条第1款十、失火案 一般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应立案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115条第2款 重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5人、死亡的 特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致人死亡2人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15条第2款 注:(森林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3人;或重伤1-10人; 较大森林火灾:1-100公顷的;或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 重大森林火灾:100-1000公顷的;或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000公顷以上; 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十一、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及其司法解释

放火罪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修正案第1条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前款罪的加重结果】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修正案第2条修改)【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不适用范围】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应用适用范围】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

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

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客观方面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第1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

高空抛物法条

高空抛物法条

高空抛物法条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高空抛洒物品或物体,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共秩序,也给他人身体安全和财产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各国都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条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毒害性、放放射性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抛掷、坠落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这是中国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明确界定和惩罚条款。

根据这个条款,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中国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追责也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结合公安机关的权力和职责,采取行政拘留、罚款、治安管理等措施进行处罚。

在英国,罪行法1967((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967)规定了有关危险抛掷物品的罪行。

根据该法案第60(1)款,“任何人有意抛洒或者把物品倒下,造成危险,损害他人或他人产业的,不论有无人受伤害,或者对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带来破坏性恐吓,都属犯罪。

”根据这个条款,高空抛物行为违法,如果造成伤害或威胁他人安全,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美国各州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从属于不同的州法。

以纽约州为例,该州刑法规定,任何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车辆上抛洒任何物体,如石块、雪球、瓶子等杂物,若发生伤害或具有威胁性,将面临重罪指控,并可能被判处刑事处罚。

同时,无意中抛掷物品导致伤害的行为也将受到对应的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法律的约束,高空抛物行为还可能违反民事法律。

根据法律原则,人们有义务不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名誉造成伤害或侵犯。

因此,被高空抛物行为伤害的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抛掷物品的人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第229条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第3声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枉法仲裁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第151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1 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2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 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1 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2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337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 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7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 1 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 2 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危险驾驶罪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

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

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主要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涉及犯罪的行为十分严重。

下面将分别从刑法角度阐述这十三宗罪,全文约1000字。

第一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违法、违规的方法制造、储存、使用危险物质,导致爆炸、放射性物质泄漏、中毒或者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情节严重,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第二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追逐刺激、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此罪危害性大,对公共交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第三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违法、违规的方式操作、管理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行为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

第四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罪是指通过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违反安全标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立法对此罪做出明确规定,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

第五宗罪:非法经营罪此罪是指通过未取得许可证、证照、非法入侵他人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此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同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第六宗罪:非法行医罪此罪是指通过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行医的方式,对人进行医疗操作或者用药,致使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第七宗罪: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罪此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开采、抢夺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破坏生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行为对人民群众权益和自然生态破坏严重。

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者:徐世伟玉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高某系某县无业人员,拥有两台欧曼自卸车,但没有任何运输手续。

2008年12月17日17时许,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高某的欧曼自卸车,装满30余吨石灰石由A县石场开往水泥厂。

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省道某处时,该车中桥损坏不能行驶。

李某立即通知车主高某,高某带修理工张某等人赶到。

为修车方便,高某于17日23时许将车上30余吨石灰石卸在公路上,在省道上形成一个长约10米高约1米多宽5米多的一个长堆,将省道8.6米占了一大半。

为了警示过往车辆,高某在石堆的北侧大约30米处摆放了石块。

2008年12月18日晨6时40分许,高某等人将车开离维修现场。

10分钟后,由某村开往A县的客车与一台由A县开出的自卸货车,为躲避高某所卸的石灰石而正面相撞,两辆车均超速行驶,造成客车司机曲某、车主周某、自卸车司机郭某等15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相关证据情况分析如下: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曲某违反交通标线规定和车辆行驶速度规定造成的;次要原因是由于高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引起的;次要原因还包括郭某违反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

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

乘车人无责任。

某地级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刑法分则434个罪名

刑法分则434个罪名

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刑法》第102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刑法》第103条第1款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刑法》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刑法》第105条第1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刑法》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法律^教育!网原创|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过失犯

10.过失犯

例如,刑法第 131 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 132 条 (铁路运营安全罪)、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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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什么是“法律有规定的”?
一、法律有明文的规定(明文规定说)(过失、疏忽;重大飞行事 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法律有实质的规定(实质规定说)(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罪?)
三、法律有文理的规定(文理规定说)(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 押人员罪、第2款过失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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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失犯的罪责
(一)罪责的一般原理:个人的非难可能性 (二)罪责要素

个人的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违反主观的 注意义务)
责任能力 不法意识与禁止错误(行为人知道自己其过失行为 违反了法律规范,而与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的要求不 一致)
– –

期待可能性(电熨斗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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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犯罪审查结构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行为 2.结果 3.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4.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
5.主观的构成要件要件(轻率与疏忽)
二、违法性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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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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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条第1款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doc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doc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种。

它和盗窃罪、贪污罪等是不同的。

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众多的财产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它的损害以及伤亡的范围都是难以估计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各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法律上量刑较为严苛,后果比较严重。

但是如果不是刻意造成的,而是过失的行为,那么又该怎么进行量刑呢?小编将会在下文中详细解答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涉及犯罪的;如果是因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我过法律对此也是有规定的,也是涉及犯罪的。

有时候法律条文需要有它的严谨性与专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听起来就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以及侵犯财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一、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L叼al Sy s t em A nd soci嘶f叁塑!圭塾金三!!!竺!!望型鋈誓■圈塑蟹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酌司法认定王香朗摘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系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29l条后新增加的犯罪类型,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理论上对这一罪名的研究并不多。

本文主要针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犯罪类型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159-0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至于故意的形式,学界观点比较一致,认为该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也没有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则不能构成本罪。

但在具体理解本罪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则存在以下分歧:在认知因素方面,有学者认为,对危险物质的认知包括确切知道自己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和知道自己投放的可能是虚假的危险物质;①也有学者指出,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对危险物质的虚假性质有肯定的认识,即使这种认识有可能与实际相反。

笔者认为,行为人主观认知的不同可能导致行为性质的变化,因此,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要求行为人对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系虚假的危险物质有明确的认识。

如果认为自己投放了真正的危险物质,但事实上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但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如果行为人认为所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但实际上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对于该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定性较为合理,因为从认知因素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也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来源:(律师)王峰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9日 14:51 关键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作者:王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1、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

二者的区别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毒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

投毒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毒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2、过失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

3、过失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例子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例子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例子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过错行为。

下面将列举一些符合标题内容的例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原则。

1. 某人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有了一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卡车。

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因为占有高度危险物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而且该人没有获得合法许可。

2. 在一个工地上,一名工人私自拿走了一桶高毒性化学品用于个人目的,这种行为也可以被推定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

因为高毒性化学品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未经许可地占有和使用会给他人和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3. 在一个研究实验室中,一名研究人员将一瓶放射性物质私自带回家中,这是一种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放射性物质具有极高的辐射危害,私自带回家中可能导致辐射泄漏,并对人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4. 在一个医院的药房中,一名药剂师私自占有了一些高危药物,这也是一种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高危药物具有强烈的药效和副作用,未经许可的占有和使用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风险和生命安全问题。

5. 在一个化工厂中,一名员工私自将一桶腐蚀性化学品带回家中,这种行为也可以被推定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

腐蚀性化学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未经许可地占有和使用可能导致人体和环境的严重损害。

6. 在一个储存石油的场所,一名工人私自占有了一些汽油桶,这种行为也符合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的推定。

汽油具有易燃性,未经许可地占有和使用可能导致火灾和爆炸等严重后果。

7. 在一个机场的货运部门,一名员工私自带走了一些危险化学品,这也可以被推定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

危险化学品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私自携带和占有将增加潜在的风险。

8. 在一个核电站中,一名技术人员私自带回家中的一些放射性废料,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

放射性废料具有极高的辐射危害,未经许可地占有和携带将增加核辐射泄漏的风险。

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区别

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区别

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污染环境罪也是近年来法律确定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早已存在,危险物质的投放危害了大家的安全,也会涉及到公共安全,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是什么。

真正了解的人并不是很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两者的区别,小编将在本文做出详细的阐述。

污染环境罪也是近年来法律确定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早已存在,危险物质的投放危害了大家的安全,也会涉及到公共安全,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是什么。

真正了解的人并不是很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两者的区别,小编将在本文做出详细的阐述。

▲一、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包括:(1)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不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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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国家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三.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投毒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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