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机房改造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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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工程类)

项目名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机

房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JNGX(YG)-GK-2015-073

甲方: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乙方: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名称: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合同生成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甲方)所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机房改造工程(工程名称)经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名称)以JNGX(YG)-GK-2015-073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单位。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文件

2、中标人投标文件

3、中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4、本合同附件

二、工程的名称、内容

_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机房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可后附详细工程内容或建筑工程合同)

三、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叁拾捌万陆仟贰佰叁拾玖元柒角捌分(大写)

人民币 386239.78元(小写)

四、付款

1、付款途径:甲方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结算审定值的90%,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五、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竣工时间:合同生效后于 2016年1月31日以前竣工。

2、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自行验收。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后,合同生效。

七、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二份,济南高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一份,代理机构一份。

八、违约条款

(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中标单位违约,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采购单位违约,从采购款项中扣除。

(2)中标单位给用户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中标单位应给用户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3)中标单位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准。

九、合同发生纠纷时,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开户单位: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此处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并签署日期(同时甲方、乙方、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1、合同协议书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内“协议书”格式。

2、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通用条款内容。

3、专用条款

下列各项内容的序号均采用“示范文本”中的序号、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人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采购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及招标前书面变更说明(9)工程报价单级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投标文件均采用中文、汉语。

3.2我国现行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均适用于本工程。

3.3使用标准、规范

凡与工程有关的我国的现行各种规范、标准均适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施工中所需的各类国家级行业标准、规范发包人不予提供,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特殊保密要求。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形式的职权:(1)同意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人(2)变更价款(3)本工程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工期延误(4)确认索赔(5)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费用(9)其他需要发包人行驶的权利。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业主代表

职权:见授权委托书。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姓名:刘鑫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不再对施工场地进行整修,发包人视为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条件,若需调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发包人已视为开通,若承包人视为仍不具备开通条件,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

(4)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监督局、劳动局、安全等方面许可证、各项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个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名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根据形象进度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四份提交工程师计量。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措施或夜间照明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无关工作人员进入施工范围并发生事故或纠纷,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力,承包人承担经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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