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今年一季度,全县发生各类安全事故8起,死亡13人,特别是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充分暴露出一些乡镇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
为迅速扭转全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实现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进一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渝安办〔2010〕19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县所有乡镇、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建设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企业方面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44号)精神,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石柱府办发[2010]226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2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县少数乡镇、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乡镇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按照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治标与治本、当前与长远、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各项工作,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抓排查、打非法、强管理,集中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监管能力,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控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指标任务完成。
二、主要任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石柱府办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提高政务服务效率,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稳定增长动力,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以及市级执法机关出台的涉企政策;建立创新、宽容制度和轻微违法行为甄别处理机制,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企业家违法和企业违法区别处理,违法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区别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牵头领导:龙集华;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县经信委、县工商联)(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审批时限。
全面推行“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效率。
其中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备案办结时限减至1个工作日。
(牵头领导:陈爱军;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编办)(三)落实县领导及县级部门联系工业企业服务制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联系县领导和县级部门开展深度帮扶。
探索启动重点工业企业与县政府“直通”机制,减少管理层级,全力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平安重庆”建设动员部署大会、2009年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9〕88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各项工作要求,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立足于排隐患、抓整治、打非法、压事故,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平安石柱”建设,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自查面达到100%,乡镇普查率达到100%,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率达到80%以上,县政府督查覆盖所有乡镇,安全隐患督查率达到50%以上;一般隐患整治率达到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以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期上报率达到100%;切实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和内容(一)工作重点1.检查督查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企业;商场、市场等密集场所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日石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47号)及市煤监局和市煤管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渝煤监办发〔2013〕21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把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全面摸清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强化整改;强力推进“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深入推进“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大督查”工作,有效防范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贯彻执行《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扎实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煤矿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三)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确保今年全县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以内。
三、工作内容(一)开展大排查1.扎实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通风瓦斯大检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渝办发〔2007〕243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安全责任今年1-8月,全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好转,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均有较大幅度下降。
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企业和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仍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些企业和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迟缓,整改措施不到位。
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具有极端重要性,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地位,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改进作风,深入一线,亲自部署和检查安全。
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分兵把口管好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今年4月,为了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普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7〕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此要求,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石柱府办发[2010]42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4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小企业是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0〕10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效能办、县工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委。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国家和市上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由县效能办、县减负办牵头,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中介机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通过明查暗访,对中小企业的投诉、领导交办的投诉案件进行查处。
石柱电视台、《石柱报》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涉及限制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三、增加发展资金投入县政府每年按中小企业当年新增税金的一定比例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与工业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打捆使用。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激励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业培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柱府办发[2008]118号【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8〕1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8﹞113号)精神,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打好“保安全、迎奥运”攻坚战,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成功举行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督查组织及督查范围此次督查专项行动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政府成立8个综合督查组,由县安监局、县经贸委、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建委、县水务局、县卫生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每组由牵头单位领导带队,分别对32个乡镇和辖区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实施督查。
专项督查由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在有关行业(领域)开展。
三、督查内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8﹞113号)精神以及4月24日全县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发生,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结果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
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不再增划资源,资源枯竭后自然淘汰关闭。
坚决关闭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3次一般事故的煤矿。
关闭隐瞒事故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煤矿;关闭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关闭没有采取区域性防治措施的突出煤矿;关闭存在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小煤矿;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限期停产整顿后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县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安排配套资金,积极争取市财政资金支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现将《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把握各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县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县安监局、县煤管局、县建委、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报县政府安办备案。
县安监局牵头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县建委牵头建立建设施工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县交通局牵头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县公安局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县公安局牵头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县质监局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其他县级部门应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条各牵头单位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条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6【实施日期】2013.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6日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为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对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要做到全覆盖。
2.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底对本行业、本辖区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排查情况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 各村(居)委每月底对本辖区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排查情况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4. 各企事业单位每天对本企业、本单位进行1次安全隐患排查,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排查情况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安全生产隐患汇总制度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村(居)委要对本行业、本辖区每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分析、梳理、汇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责任领导、责任人、整改时限,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必须每天进行登记、分析、梳理、汇总。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燃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中央在石企业以及外地驻石企业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协作、联动,切实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全县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企业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矿山、冶金、交通、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属地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不断完善本地区应急联动体系和制度规范。
公安、安监、煤监、环保、工业和信息产业、国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应急,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定期会商、联络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各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村(社区)的沟通衔接,接受应急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企业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值班工作责任,严格值班工作流程,完善日常状态和紧急状态下值班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应急值守到位和信息畅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石柱府办发[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石柱府办发〔2012〕221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各煤矿企业:第三季度以来,我县先后发生两起煤矿事故。
2012年8月6日,冷水镇境内的回龙湾煤业有限公司马皇沟煤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2年9月18日,万朝镇境内的兴龙煤业有限公司大坪煤矿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当班作业人员1人死亡。
截至目前,全县煤矿共发生3起事故,死亡3人,占市上下达的死亡控制指标6人的50%,与去年同期2起事故死亡2人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50%,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当前,即将进入四季度,各项生产和建设任务较重,又是我县历年来煤矿事故高发期,更重要的是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以及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做好这一特殊时段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尤为重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9月4日煤矿专题视频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通知》(渝办〔2012〕61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活动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煤炭行业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煤监办〔2012〕357号)以及9月22日召开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近期及今年最后三个多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严峻形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8月份以来,全国、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8月13日至9月2日,全国发生三起重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导致81人死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格不起来”的问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我县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措施逐步加强,安全基础条件有效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但是,目前全县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一些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装备设施不足、执法不到位、应急能力弱;村(居)安全监管网络和监管能力建设尚未起步;90%以上的事故都发生在乡镇、村(居)和中小企业,基层薄弱、基础脆弱是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务必站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高度,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扭转事故多发的根本措施,作为强化安全生产、推进“平安石柱”建设、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的重要抓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工作内涵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重心下沉、机构加强、素质提高、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硬化工作措施,夯实保障基础,扎实推进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责任主体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县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二)对县级其他行政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三)督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2009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目前,春运仍处于高峰期,煤矿和非煤矿山等企业节后即将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今年1月,全县共发生各类综合事故17起,死亡3人,与去年同期11起、死亡2人相比,事故起数增加6起,上升54.5%;死亡人数增加1人,上升50%。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3起,死亡3人,与去年同期2起、死亡2人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50%,死亡人数增加1人,上升50%;火灾事故14起、经济损失1.315万元,与去年同期9起相比,事故起数增加5起,上升55.6%。
全县安全生产还存在许多问题:春运安全宣传氛围不浓厚;农村客运超载严重;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秩序较混乱;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对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保持清醒头脑,高度重视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情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当前特别是元宵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认真分析评估,按照1月14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找准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突破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石柱府办发[2010]191号【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1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石柱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工作方案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为先导,以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为载体,以深入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促进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岗位作业规范化、职工培训全员化、生产环境优良化,努力实现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训率达到100%;企业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二)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按照金属非金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等级,确定一、二、三、四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7.29【实施日期】2009.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石柱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南宾工业园区启动区和拓展区、三峡移民生态工业园(临港工业园)、有色金属园、非金属矿业园(以下简称“一区三园”)内所有在建和已建工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健全工业园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0-7月31日)。
制定工作预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11月15日)。
“一区三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一区三园”内施工单位和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按步骤和要求,扎实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联合质检、安监等部门对“一区三园”内各施工单位和投产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全面梳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对开展不力的单位定点监督,限期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12月15日)。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一区三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及投产企业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石柱县:“七再”整治工贸企业,奋力实现安全生产三大目标
石柱县:“七再”整治工贸企业,奋力实现安全生产三大目标石柱县再布置、再宣传、再培训、再排查、再治理、再建设、再提升,开展工贸企业安全大整治,力促工贸行业下半年“事故总量继续下降、重大和特大事故继续保持零”,实现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大目标。
一、再布置。
县政府下发《石柱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石柱府办发〔2012〕185号),县安监局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石安监发〔2012〕151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石安监发〔2012〕154号),再布置、强化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要求在深入开展“打非治违”第二阶段各项工作的同时,结合当前高温、汛期、雷暴特点,全面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作业环境大整治,确保高温、汛期、雷暴特殊时期和“十八大”召开期间工贸行业生产安全。
二,再宣传。
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县安监局召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整治、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会议,贯彻部署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宣传高温、雷害工贸行业事故易发特殊时期和“十八大”即将召开期间安全生产治理的紧迫性、重要性,以咨询站、宣传车、电视滚动广告、标语、报刊等多种形势广泛宣传工贸企业在高温、雷害季节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再掀工贸行业安全整治高潮。
三,再培训。
一是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6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贸企业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强化培训所有法人(负责人),增强工贸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大局意识;二是督促各企业法人、负责人以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操作技术、岗位职责权利义务、高温雷暴季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为主要内容更新培训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
目前,全县以再培训工贸企业法人(负责人)92人,从业人员1500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石柱府办发[2010]292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2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推进我县微型企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林翔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张乾方县政府副县长成员:王新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黄廷飞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郎启河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谭明福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广新局局长、县电视台台长简阳县经信委主任汪万德县农委主任谭中长县教委主任冉隆生县人力社保局局长周华榕县财政局局长冉启智县国土房管局局长秦伦仕县民政局局长李光奎县科委主任杜旭明县残联理事长周义县移民局局长刘剑县林业局局长罗先贵县商务局局长邓兴富县工商局局长付亚伟县地税局局长倪小康县国税局局长王代明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县劳务局局长孙德军县工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县微型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县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孙德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科委、县商务局、县地税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以及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明确得力干部组成。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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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机制体制,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持续好转,根据市政府安委会《转发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安委〔2013〕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工贸行业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人、总工
程师(技术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技术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生产作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工贸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3〕3号)相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及时建立、修订、评审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健全规范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及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工贸行业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季节性人数变化的以最高时段人数为准)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机构和3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至300人的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四)强化安全生产投入
工贸行业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专项经费,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参照国家财政部和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我县工贸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危险性大的工贸行业企业(分厂、车间、班组)要积极探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工贸行业企业要明确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明确事故管理责任倒查制和技术责任终身负责制,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积极引进、选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企业要充分依靠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优势,逐步试行将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专家担纲、委托管理的安全管理模式。
(六)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贸行业企业要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核准审批。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七)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
工贸行业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作业标准,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县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必须于2014年全部实现达标,其他工贸企业2015年前全部实现达标;凡未按规定期限达标的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