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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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
1、1912年8月修订,颁布<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2、1914年又颁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暂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订,以适应袁世凯的复辟帝制的
政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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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补充某些犯罪条款,章程》规定的“正当防卫于尊亲属不适用”/“无夫奸”也应处刑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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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5年2月,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 纳入刑法草案正文。但未及公布,袁世凯下台。
1919年,段祺瑞再度修订刑法草案,次年草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较大的调整,但 最终也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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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 检察厅设在审判厅官署内。 平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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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审判制度
实行三级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的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 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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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行新刑律>
(一)产生:1912年3月
是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内容上,仅有两个方面 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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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暂行章程>,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与民国国体相违背的条款一并删除.如”侵犯皇帝”全章12条. 2.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作部分文字\词语的改动,如”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等.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 实际形成
(1912年—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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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特色
1.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2.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3.基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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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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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1)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