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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诉状原文

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诉状原文

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诉状原文

行政诉讼状

原告:栾倩、姜妍、张天珠(注:实际三人是三份诉状,为简化写在一处)

个人情况略

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法定代表人:陈至立,部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2、请求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椋偈贡桓嬉院蟊苊庾鞒隼嗨莆シㄐ姓行为?BR>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并且作出了违法行政行为

被告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下属机关,具有对我国的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考生录取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职权。依据这种行政职权,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作出了《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以教发(2001)23号一个“通知”的形式作出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行政行为与现行宪法直接相冲突,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这一点在制定宪法时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原告从来就很自豪。因为我们的宪法赋予了公民如此广泛的基本权利,这其中就包含了平等权和受教育权。

平等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体现在各个领域。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平等都是宪法的平等原则在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平等原则体现在受教育权上就是指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王雪震与怀景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雪震与怀景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雪震与怀景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6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66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继英

【审理法官】刘继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雪震;怀景瑛;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当事人】王雪震怀景瑛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王雪震怀景瑛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陈家乐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王同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陈家乐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王同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健陈家乐王同庆

【代理律所】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山东子民律师事务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雪震;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被告】怀景瑛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授权委托行为产生的纠纷,符合委托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基本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授权委托行为产生的纠纷,符合委托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涉案双方对怀景瑛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被拆迁房屋的登记承租人及拆迁安置协议的相对方均是怀景瑛,故一审法院认定王雪震系接受怀景瑛的委托代为办理经二路98号房屋的拆迁事宜,并无不当。王雪震作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其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依法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怀景瑛,故一审判令王雪震将《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返还怀景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拆迁置换房屋的权属争议问题,与本案怀景瑛诉请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该置换房屋的权属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雪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王文君、王文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君、王文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君、王文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3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荣国苗自富王林林

【审理法官】杨荣国苗自富王林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文君;王文云;王庆文;王文萍;王文成

【当事人】王文君王文云王庆文王文萍王文成

【当事人-个人】王文君王文云王庆文王文萍王文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文君;王文云;王庆文;王文萍

【被告】王文成

【本院观点】案涉五间宅基地,原系村委会批准给上诉人父母使用,上诉人父母在其上建设西三间房屋,后上诉人父母离开该村,并将上述房屋交由被上诉人居住,被上诉人在居住期间,对该三间房屋进行了翻修,并加盖东两间房屋,以上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侵权恢复原状基本原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五间宅基地,原系村委会批准给上诉人父母使用,上诉人父母在其上建设西三间房屋,后上诉人父母离开该村,并将上述房屋交由被上诉人居住,被上诉人在居住期间,对该三间房屋进行了翻修,并加盖东两间房屋,以上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对于被上诉人加盖的东两间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与委会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并持有印契,应视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子村委会准许被上诉人使用该房屋项下的土地,而且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建造之时并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合法建造取得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及举证责任分配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孙久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2020-5403裁定不予受理撤销裁定书

孙久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2020-5403裁定不予受理撤销裁定书

孙久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2020-5403裁定不予受理撤销裁定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4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国栋

【审理法官】郑国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久涛

【当事人】孙久涛

【当事人-个人】孙久涛

【代理律师/律所】刘超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超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超

【代理律所】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久涛

【本院观点】依据起诉人的诉讼主张,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起诉人的诉讼主张,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侵权行为地及被起诉人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起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李相志、郭昱彤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相志、郭昱彤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相志、郭昱彤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2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29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相志;郭昱彤

【当事人】李相志郭昱彤

【当事人-个人】李相志郭昱彤

【代理律师/律所】L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魏健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公丕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L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魏健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公丕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L郇恒吉魏健公丕刚

【代理律所】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相志

【被告】郭昱彤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房租租金损失是否适当。【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追认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合同侵权返还财产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房租租金损失是否适当。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的李相志诉郭昱彤、姜自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139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判决郭昱彤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位于临滕路南、西靠高玉超、东靠粮管所坐落于临兰国用(1999)字第0246号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楼腾让给李相志。后郭昱彤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鲁13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持有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房产证件等证据,在未经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确认前,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无故占有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应以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2018)鲁139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正确。综上所述,李相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考语文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维权信事件评论四篇作文素材

高考语文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维权信事件评论四篇作文素材

语文:2011高考作文素材: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维权信事件评论四篇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绑架”法律的法治悲哀

近日,一封《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王进文致工学博士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在网络流传。王进文博士证实,该信确实是他所写,事因家乡房屋在未签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于凌晨被强拆。至于为何在公开信中突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进文称:我“绑架”了清华,“绑架”了博士,“绑架”了法律。但需要反思的是,我“绑架”了这些,谁“绑架”了我,谁“绑架”了唐福珍,谁“绑架”了那些面临野蛮拆迁的人?

因为老家房屋被强拆,所以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的方式维护权益,这显然谈不上什么法律的途径,只是算是一种网络造势或者舆论施压。而网络“炒作”要想达到效果,必须有一个吸引眼球的关注点,王进文为此突出了自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的身份,这与民工维权时为引得关注而“跳楼”或者“拜河神”之类,似乎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在这个意义上,王进文自称“绑架”了清华,“绑架”了博士,“绑架”了法律,应该说是实话实说。因为,要是没有这些引人眼球的“卖点”,他的公开信怎么可能在海量的网帖里脱颖而出?

然而,一个清华大学的法学博士,尚且只能如此“绑架”法律,而不是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维权,的确是法治的悲哀。用他自己的话说,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学了10年的法律,在掌握了所有的证据,并采取了合理的法律手段前提下,仍然没能维护合法权益,那么中国的法制和法律能是成功的吗?

人们之所以会对法律产生无力感,当然有法律文本不够完善的原因,然而更大的原因,却是基于对不够独立的司法审判实践的直接或间接的痛苦体验。捡些同天见报的新闻来说吧:服刑的国企高管却继续当官遭遇了社会质疑,结果却是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审改判免刑;同学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第一名成绩涉嫌作弊,竟被以“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诽谤罪跨省刑拘……唐福珍们早已被形容为“法盲的悲剧”了,那么,灰尘厚重的法律维权之路又岂能是一介布衣的法学博士能够轻易推开的?

王志伟、王继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伟、王继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伟、王继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1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89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志伟;王继现

【当事人】王志伟王继现

【当事人-个人】王志伟王继现

【代理律师/律所】郑文明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马宗垒北京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文明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马宗垒北京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文明马宗垒

【代理律所】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志伟

【被告】王继现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处警单加盖了相关单位的公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处警单中记载的纠纷情况系“双方因运输费用和打冷车温度发生纠纷,现场调解”,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车辆被扣押的情况,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王志伟主张其被上诉人王继现违法扣押其营运车辆,给其造成损失,应举证证明王继现对其车辆进行阻拦或扣留,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继现存在扣车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停运损失及停车费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亦能未提供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故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运费,应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志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精品文档】3·15维权征文活动-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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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征文活动

3·15征文一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是一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子。今天就是3月15日了,晚上8点30分,中央电视台1套节目播放了

“3.15”晚会。看完整台晚会,我感到有一丝的恐惧。现在社会上骗子真多,

人们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技术也很高,所以人们很容易上当受骗。有些大学生看

到报纸上写着只要交9万元就能让他们上南非有名的大学,就信以为真,结果

来到了南非,不但没有大学上,反而让他们去摆地摊、打工,落得的下场真是

非常可怜的。

还有一个叫朱逊的小男孩,2岁时得了轻微咳嗽,到医院去打针,因为护

士的不负责任,打了过量的庆大霉素,造成了药物性耳聋,现在他已经10岁了,可他还是听不到声音,这可是一辈子的痛苦。还有的人因为喝了假酒,吃了假

药送了命。

我们对那些骗子早就深恶痛绝,对那些不负责任的人非常气愤,真想把这

些丑恶的现象一起消灭掉。我希望天天都是“3.15”,不再让那些坏人有机可乘。

3·15征文二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就让我们来谈论谈论这个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维权吧!

这个社会中存在着众多的不良现象,如什么不诚信、不文明等等,造假即

使诚信缺失的一种,我就造假这个话题来谈一下在我们的生活中,“假”无处

不在,电子产品、洗涤产品、家庭用品,均可以用假货来冒充,但是受害者却

维权演讲稿

维权演讲稿

维权演讲稿

篇一:315维权演讲稿

315维权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十七大的精神。今天我要讲的《消费维权事业任重道远》就是我个人对十七大关于人民群众消费维权的理解。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给消费维权事业提出了新

的理念和要求,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目的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指明了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经营者这种对立的突出矛盾,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

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是保护人权,“保障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消费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诉求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促进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生命质量,进而提高消费者对政府的满意度。总之,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是检验我们这个市场经济是不是成熟、社会是不是和谐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提出:“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是基于当前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国内消费需求相对不足问题在加剧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当前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不尽合理;当前消费领域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之有钱不愿消费和不敢消费。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调整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使之协调发展,从而增加居民收入;更要消除消费领域的不和谐因素,使消费者放心消费。

女博主打赢博文“变身”广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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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篇 博 文 发 后 , 晓 丽 也 没太 在 意 。 续 干 自 己 的事 。 曹 继 2 1 年 3月 1 00 1日 , 晓 丽 突 然 接 到 了 倾 诉 者 的 指 责 电 话 , 曹

经典民事上诉状范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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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典民事上诉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经典民事上诉状篇1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xx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xx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xx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xxxx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xx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xxx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xxx年再次去xx攻读MBA,马某于xxxx年再次去xx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xx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

刘纯荣与王忠胤名誉权纠纷二审13059二审判决书

刘纯荣与王忠胤名誉权纠纷二审13059二审判决书

刘纯荣与王忠胤名誉权纠纷二审13059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30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琴

【审理法官】李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纯荣;王忠胤

【当事人】刘纯荣王忠胤

【当事人-个人】刘纯荣王忠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纯荣

【被告】王忠胤

【本院观点】根据公安部门对王忠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王忠胤在微信群对刘纯荣的辱骂行为确实客观上一定程度的损害了刘纯荣的名誉,一审法院判令王忠胤对刘纯荣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

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门对王忠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王忠胤在微信群对刘纯荣的辱骂行为确实客观上一定程度的损害了刘纯荣的名誉,一审法院判令王忠胤对刘纯荣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刘纯荣事后入院诊断为抑郁症,并为此支出了医疗费用,但刘纯荣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所患抑郁症与王忠胤的辱骂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王忠胤对刘纯荣因治疗抑郁症支出的医疗费用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刘纯荣主张的误工费,刘纯荣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关于营养费,刘纯荣不能证实患病后存在个人身体确需加强营养的情况;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刘纯荣不能证实王忠胤辱骂行为直接造成其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刘纯荣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一审法院对刘纯荣主张的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合理适当。综上所述,刘纯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谭留信、山东省文登市供销合作总社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留信、山东省文登市供销合作总社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留信、山东省文登市供销合作总社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7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2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永祥许萍郭林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留信;山东省文登市供销合作总社

【当事人】谭留信山东省文登市供销合作总社

【当事人-个人】谭留信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文登市供销合作总社

【代理律师/律所】姚君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君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君辉王金华

【代理律所】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谭留信

【被告】山东省文登市供销合作总社

【本院观点】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经过,从谭留信一审向法庭的陈述内容及其提交的事发现场照片来看,事发时谭留信系在案涉草厦子屋顶行走,走至屋顶东南角时,房檐脱落导致谭留信从屋顶坠落受伤。第一,案涉草厦子的功能为储物,系在房屋内部使用其储物功能,谭留信未有证据证实其到案涉草厦子屋顶行走系经草厦子所有权人同意,亦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之合理性,故谭留信到他人草厦子屋顶行走并非案涉草厦子正当使用方式。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建筑物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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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起诉一公众号侵犯名誉权索赔150万

康师傅起诉一公众号侵犯名誉权索赔150万

康师傅起诉一公众号侵犯名誉权索赔150万

佚名

【期刊名称】《新营销》

【年(卷),期】2015(0)12

【摘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岳峰人民法庭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该案是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起诉福州市台客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向被告索赔经济损失150万元。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康师傅方便面;名誉权;索赔;起诉;公众;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人民法庭【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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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高院申诉书范文

最新山东省高院申诉书范文

写给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状是怎样子的格式

申诉状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有关于民事案件申诉书的样本

本诉状副本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

法律、政策依据。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③

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申诉书范文民事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进行申诉,需要提出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应直接表明诉状内容的性质,写上"民事申诉状"字样。

2、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务等。

同时应交待申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3、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这是申诉状的重点,主要写明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之处及其理由。5、申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最后,由申诉人签名、盖章、并写明具状日期。申诉状的重点部分是申诉理由和诉讼请求。

申诉状应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写明对全案不服,还是部分不服,是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不服,还是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而不服,并阐明自己的理由。然后提出自己申诉

请求,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重新审理,依法对案件予以改判等等。

申诉理由是提出请求的前提和基础,请求要基于申诉理由而提出,这部分两个内容要紧密衔接。申诉书范文民事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进行申诉,需要提出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应直接表明诉状内容的性质,写上"民事申诉状"字样。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微软选错被告成笑谈 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软件终端用户因用盗版成被告案——微软状告亚都,于1999年12月17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颇有戏剧性的结果是,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微软诉讼请求。 此前,微软的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亚都大厦发现了盗版光盘,包括微软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ws95等十余套软件,当时海淀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现场情况由公证人员做了公证。这份公证书成为微软公司最有力的一份证据。微软认为亚都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赔偿150万元。 亚都科技集团则拒不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他们称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去过他们的办公场所,所以不可能发现盗版软件,工商局的人也从未对他们进行清查,所以公证书是虚假证据。 在公开庭审中,亚都科技集团解释了此事的前因后果。他们说当时微软的人所清查的办公场所是亚都大厦中的另一家公司——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亚都科技集团,这是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以微软告错了人,亚都科技集团不应是被告。鉴于这些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公证书虽指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亚都大厦,但都无法得出侵权人是亚都科技集团。由于微软提供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ETS诉新东方侵权胜诉 2003年9月27日,历时一年多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GMAC告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新东方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据此于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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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00字维权山东博主执拗打官司

郑锋最近新注册了一个QQ,签名显示是“保护版权,诚信中国”。其博文的图片也明确标注着“向网络侵权开战”的字样。“官司打到现在,我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多靠一种社会责任驱使我前行。我觉得应该在这种似乎约定俗成的‘抄来抄去’怪相中,打破沉默,爆发出一种强劲的声音:支持原创,抵制抄袭风气,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国家社会品格。所以,我不仅仅是个人维权,而是希望能代表广大的原创作者,向网络侵权这种怪相开战。”郑锋不断对本刊记者强调他现在有着巨大的动力。

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

5年前,山东滕州的郑锋发表在自己博客上的一篇文章《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全文500字左右。这篇小文章是其在朋友们的人生经历中凝练下来的感悟,简短并不乏哲理。

2011年4月18日早上,郑锋一如既往的打开电脑浏览新闻。他被“愚笨的女人打击男人;聪明的女人激励男人”开头这句话击蒙了,这是‘郑锋哲思’里的内容,怎么变成了《聪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呢?仔细阅读后,他发现,文章除了换了个标题和作者之外,其他内容和他在博客中发表的作品一模一样。

6月中旬开始,郑锋先后向京、沪两地的相关法院递交了数件有关该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状,标志着维权事件进入了诉讼阶

段。

据郑锋讲,当初选择千里迢迢到北京打官司,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来源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北京、上海两地法院接触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维权案件比较多。二是北京的两个案子都有典型性。丰台的案子是网站直接发布构成侵权,并且用于商业宣传活动;朝阳的案子是网站是网络提供服务商、注册用户发布的涉嫌侵权文章。同一篇文章,这两类案子是不同的案例。

对于打官司,郑锋并非一时头脑发热,他做了大量地准备工作。为了证明这些博文是自己所写,郑锋找到当地公证处,将他当初发表在博客上的页面和侵权网页同时固定下来,由于网页上都能够反应文章发表的具体时间,因此固定证据的工作并不困难。

郑锋的律师在法庭上说:“被告网站未经许可刊登郑锋博文,并且没有标明出处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偿2万元损失。”7月1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作出调解,最终被告网站同意向郑锋支付赔偿费5000元,并承担150元诉讼费。

而郑锋并未止步,他对记者透露说,“上海徐汇区的案子,是起诉一家经济类网站。目前已经接到通知,9月底开庭。而北京朝阳区法院的一个案子略有波折。该案最先是和丰台的案子同一时间起诉的,这个案子要起诉网站和发布人,但因为发布人地

址不详找不到此人,只能仅以该网站作为被告。在即将开庭的时间,我们终于找到了发布人的个人信息,但是追加被告已不能获准。最后我和律师商议,决定暂时撤诉。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向网站和发布人再次提起诉讼。”

证据决定成败

郑锋总结,网络侵权维权活动的关键有两个方面:证明作者系著作权人;证明对方是侵权。如果是在纸质媒体发表的原创作品,就比较简单了,找出刊发文章的纸媒作为基本证据;如果是在网上首发的作品,就像本案的博客文章,就需要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这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方法之一。同时还需要对涉嫌侵权内容的证据保全。

起初面对海量的侵权页面,郑锋觉得无从下手。经过细致的分析后,做了较为有效地计划并实施:

① 查找侵权页,进行分类:郑锋及其律师通过网络引擎搜索、登记、筛选,确定了几个分类:1、论坛、空间:对这类网站,通过发正式的律师函,要求他们删除侵权页面或注明出处。如不删除下一步再起诉。(按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不予删除,承担侵权责任)2、文学、文摘类网站:出于对文学的热爱,同时考虑文学类网站没有大的盈利(有些是公益性的),只要求侵权方注明出处。3、商业类网站和有影响力的网站,并且是在网站页面直接发布的(直接发布的就构成侵权事实了,没有争议):这些网站列入计划起诉之列,提出“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求。

② 调查取证,完善材料:鉴于网络证据容易灭失、动态变化难以掌握等特点,郑锋及其律师做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同时为了固定证据,通过公证部门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制作的公证书附件就厚达144页,还带有全程录像的光盘。

③ 通知、发函阶段: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郑锋特别和律师商议,就以这天为开始时间,正式进入维权阶段。因为涉及面广,很难找到大部分网站和个人的直接联系方式,除了采用电话告知以外,还利用网络通讯、论坛跟帖、博客留言等方法与网站或发帖者沟通。

④ 诉讼阶段:一切就绪开始到法院起诉。

郑锋的官司是目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案例,而郑锋也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客维权第一人。他却认为:“确切从时间顺序上讲,去年6月,李强诉国家跳水队原副总教练于芬的博客侵权案是第一个,郑锋博客维权案应该算是第二个。之所以受到媒体这么多关注,我觉得主要是因为相较第一案,本案涉及侵权人数众多、赔款数额更高。这次的案件较为细致的研究了相关的法规资料,对证据保全等前期准备工作十分到位,确保了维权及诉讼的成功。同时,很多侵权方对维权诉求积极回应、配合,说明网站及侵权者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

河南省知识产权协会副秘书长李建伟认为,郑锋诉网站获胜案,标明中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掀开了新的一页。他分析说,

李强诉于芬,是“点对点”的个人恩怨,而郑锋“以一敌百”,是一个人PK数百涉嫌侵权的网站。众所周知,很多网站都靠剽窃作者的精彩文章来吸引流量,所以他的胜诉更具有标本意义,更能净化互联网环境。

抄袭之痛,谁知痛

郑锋因为一篇博文打官司维权,其实代表了身后很多的人群,包括出版社、作家、摄影师,甚至还有一些科技型企业,他们也曾深感抄袭之扰、之痛。从个案上看,郑锋博客维权的整个事件“准备细致,动作迅速,成效明显”,势必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多家媒体对该事件从动态发布、到跟踪报道,到深度访谈,多侧面、多角度的对郑锋及维权事件进行持续关注,成就了博客维权达人郑锋。对此案最早进行报道的《大众日报》记者张环泽说,“在郑锋博客维权之初,就有人给我们提供新闻线索,我们一直注意事件的动态发展。7月13日,第一个诉讼案子在北京丰台调解成功,我们立即采写了消息,在《大众日报》重要版面刊发。我认为,在《著作权法》即将修订的时机,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意义。因为网络抄袭是普遍现象,而真正站出来维权的却是极少数,媒体对郑锋案的关注,能够唤醒广大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能够形成打击和抵制抄袭风气的舆论氛围。”

虽然此案中涉及众多知名网站侵权,但在对此事件的报道队伍中有大量的网站给予了正面的关注,如新华网、、光明网和几乎所有的省级新闻网站,相关法律网站都曾转发郑锋维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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