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一、引言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食品质
量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
文旨在介绍食品抽样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确保食品抽样工作的准确、公正和可行性。
二、抽样依据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基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以及国际上食品抽样工作的经验与做法。本制度依据以下
几个方面进行制定:
1.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食品抽样的管理进行规范和强制性要求。
2.抽样目的:明确食品抽样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检查食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
3.流程和环节:详细规定食品抽样的流程和环节,包括抽样前准备、抽样过程、样品分析与检验、样品留样等环节。
4.抽样标准和方法:明确食品抽样的标准和方法,确保抽样的科学
性和公正性。
5.责任和监督:明确抽样工作的责任和监督机构,以及违法行为的
处罚措施。
三、抽样流程及环节
为了保证食品抽样管理的准确性和可行性,本制度规定了以下几个环节和流程:
1.抽样前准备:抽样工作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抽样的目的、了解被抽样单位的情况、指定具体的抽样地点和时间等。
2.抽样过程:抽样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在指定的抽样地点进行食品抽样,确保抽样的全程公正和透明。
3.样品分析与检验:抽样得到的样品应送往检验机构进行分析和检验,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安全。
4.样品留样:抽样工作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留取部分样品作为备案和追溯用途,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食品取样管理制度
食品取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规范和加强食品取样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加工、储存、食品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进行取样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食品取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取样程序规范、取样方法准确,取样器具洁净、取样样品真实和可比性。
第四条食品取样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取样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条食品取样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取样人员应当持有食品安全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食品取样工作应当注重安全和卫生,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取样现场应保持清洁整洁。
第七条食品取样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抽查和考核,提高取样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取样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取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取样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取样责任和制度
第十条食品取样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取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取样。
第十一条取样人员应当了解所取样品的重要性,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取样人员应当全程保持取样器具的洁净,确保实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取样人员应当对所取样品进行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取样数量和相关环境因素等。
第十四条取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样品的标识和封存工作。
第十五条取样人员应当将所取样品送交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确保样品及时、准确送达。
第三章取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食品取样程序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取样的科学和合理。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测抽样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的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抽样检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抽样检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依法保障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第二章任务与分工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时制定年度食品检验抽样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抽样计划对相关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应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并遵循随机、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明确抽样检测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抽样检测工作有序进行。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执行抽样检测工作的计划,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食品检测抽样工作的档案,包括抽样计划、抽样任务分配、抽样过程记录等。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测工作,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抽样过程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检测抽样工作,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在执行抽样任务前,应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抽样目的、方法和要求,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任务,选取适当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
(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
(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食品抽样的管理工作。
三、抽样责任部门
1. 食品抽样工作由本单位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负责抽样和监督检测。
2. 其他部门协助食品抽样工作。
四、抽样原则
1.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特点及卫生标准,确定抽样计划和抽样频率。
2. 抽样时应尽量避免影响生产和销售。
3. 对未知来源的食品,原材料和加工中间品,应确保取样量充分,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4. 抽样时应随机取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5. 抽样时应严格按照《食品抽样检验规范》进行操作。
五、抽样计划
1.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情况,按照抽样原则,制定全年食品抽样计划。
2. 抽样计划需经领导审查通过后执行。
六、抽样人员
1. 抽样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抽样技术和操作规程。
2. 抽样人员需具备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七、抽样程序
1. 抽样前,应对抽样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2. 抽样时应根据抽样计划,确定抽样地点,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3. 抽样人员要佩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和手套。
4. 抽样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随机取样,确保取样量和取样方式符合标准。
八、抽样记录
1. 对于每次抽样,抽样人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抽样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抽样量、抽样方法等。
2. 抽样记录要及时归档,保存至少3年以上。
九、样品运输
1.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保持样品的原状,并保证样品的编号与记录一致。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
三、检验对象的分类
1. 抽样检验对象
指按规定从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中的食品产品中随机选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2. 抽样检验类型
(1)专项检验抽样
当发生特定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会指定特定食品进行专项检验抽样。
(2)日常检验抽样
日常检验抽样是指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定期抽取食品进行检验。
四、抽样方法
1. 抽样数量
(1)抽样数量应当根据食品类别和生产规模、销售对象确定,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2)抽样数量可能受产品批次、运输方式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2. 抽样位置
(1)抽样位置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监管的原则,包括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
(2)抽样位置可能受到产品特性、遵从性和监管历史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3. 抽样方法
研究确定保证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抽样方法,并将其确立为抽样标准,确保全程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抽样程序
1. 抽样计划
负责人根据检测任务和抽样计划,编制抽样计划。抽样计划中应当包括抽样时间、地点、对象、数量、标识要求等信息。
2. 抽样确认
抽样员根据抽样计划,到达指定抽样地点,与相关负责人确认抽样对象和数量,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的概念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是指在监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利用专业检测手段对食品进行检测,以评估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抽样检测是食品
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对抽样品进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食品中的有害物质或不
符合标准的成分,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的意义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抽样检测可以及时发现食品中
的有害物质或不符合标准的成分,防止这些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其次,抽样检测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管控和监督,促使企业依法生产,提高食
品质量,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再者,抽样检测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相关的
政策与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的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抽样
检测的范围还不够广泛,覆盖面较窄,对于一些小作坊、小企业的监管还不够到位,容易
出现一些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抽样检测手段、设备、人员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
新型食品添加剂、新型污染物质等尚未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此外,抽样检测的频次和覆
盖范围也存在问题,有些地区和环节的抽样检测还不够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抽样检测的监管权限和责任。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
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规范抽样检测的程序与标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流
通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管。
2.完善抽样检测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设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应当加大对检测手段和设备设施的投入和改进,提高抽样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频次等。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
(二)抽取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存、运输和保存;
(三)将样品送交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四)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样品抽取管理制度
样品抽取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样品抽取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环节中样品抽取管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抽取样品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权责分明。明确抽取样品的管理责任人,落实责任到人。
3.公正公平。抽取样品应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严格标准。抽取样品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抽样结果准确可靠。
四、抽样人员管理
1.抽样人员应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具备专业抽样技能。
2.抽样人员需持有有效的抽样资格证书,经过公司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公司应定期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更新抽样技能和知识,提高抽样水平。
五、抽样工作流程
1.抽样前准备
(1)明确抽样对象和抽样数量;
(2)准备好抽样工具和相关资料;
(3)通知被抽样单位,协调好抽样工作时间;
(4)对抽样人员进行工作职责和抽样标准的再次培训。
2.抽样环节
(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抽样规程进行抽样;
(2)确保抽样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3)在被抽样单位的代表见证下进行抽样;
(4)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填写必要的信息。
3.抽样后处理
(1)及时将抽样的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2)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3)抽样结果出来后,及时通知被抽样单位,并向检查监督单位报告。
六、样品管理
1.样品室
(1)设置专门的样品室,进行样品的传递、存储和管理;
(2)样品室需保持清洁、干燥,防潮、防异味。
2.样品存储
(1)样品需按照抽取日期和来源进行分类存放;
(2)样品需标明样品名称、来源单位、抽样日期和编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
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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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工作,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抽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留样管理工作。
三、留样的原则
1. 完整性原则:样品留样应保持原样的完整性,严禁擅自更改、替换样品。
2. 样品数量原则:留样数量应符合要求,确保留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3. 留样记录原则:对留样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留样档案。
4. 安全保存原则:样品留样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安全保管,确保留样的质量和安全。
四、留样的责任
1. 抽样单位责任:负责对留样过程的合规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抽样人员责任:负责对留样过程的操作进行记录和监督,确保留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留样管理人员责任:负责留样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留样条件的落实和留样记录的建立。
五、留样的程序
1. 样品接收:接收检测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初步检查。
2. 样品分类:根据样品的特点进行分类和编号。
3. 样品包装:对样品进行专门的包装,确保留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留样登记:登记样品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数量、来源、留样时间等。
5. 留样存放:将留样的样品按规定条件存放。
6. 留样检查:定期对留样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留样的质量和安全。
七、留样记录
1. 留样登记记录:每个样品均要有详细的留样登记记录。
2. 留样存放记录:对样品的存放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温度、湿度等环境信息。
3. 留样检查记录:对样品进行检查和核对的记录。
4. 留样档案:建立留样的档案,并按要求进行保存。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
三、抽样目的
1. 验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
2. 发现并防止食品质量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3. 评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4.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抽样程序
1.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主管部门确定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对象;
2. 抽样人员按照计划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3. 抽样人员对抽样品进行标识、封存,并填写抽样记录;
4. 抽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5. 抽样结果及时通知抽样对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抽样对象
抽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食品、原辅材料;
2. 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食品;
3.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
4. 食品市场的食品样品等。
六、抽样频率
1. 根据抽样对象的重要程度和风险水平确定抽样频率;
2. 高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应适当增加;
3. 低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可适当减少。
七、食品抽样管理
1. 食品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不得泄露抽样信息;
2.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抽样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抽样对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文(3篇)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留样管理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加工、销售、配送、餐饮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三、定义
1. 食品留样:指对于每批次生产或交易的食品,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取样,留作备查。
2. 食品留样管理人员:指负责食品留样工作的专门人员。
四、食品留样管理要求
1. 食品留样比例和数量
(1)对于生产环节的食品,应按照生产批次进行留样,留样比例为每批次留样的食品数量不少于10%。
(2)对于销售环节的食品,应按照销售批次进行留样,留样比例为每批次留样的食品数量不少于5%。
2. 食品留样方式和方法
(1)食品留样应由专门的食品留样管理人员进行,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留样器具进行留样。
(2)留样时应确保食品的完整性和原样性,在采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混合或减少样品。
(3)留样时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销售批次、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做好留样记录和留样样品的保存。
3. 食品留样的保存和处置
(1)留样样品应保存在防潮、防霉、防腐蚀的环境中,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安全。
(2)留样样品的保存时间应根据食品的特性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确定,并在保存期间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
(3)留样样品在保存期满时,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选择检测、销毁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责任和监督
1. 食品留样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并负责食品留样工作的有效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样品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食品样品管理规定,以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食品样品管理是对食品样品的收集、储存、分析和报告进行规
范管理的过程。
2. 收集样品
- 所有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抽取食品样品进行检测。
- 样品收集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
执行。
- 样品收集应按照抽样计划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随机性。
3. 样品储存
- 所有收集到的样品应妥善储存,以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腐坏。
- 样品应储存在符合卫生标准的中,并在适当的环境条件下保存。
- 不同类型的样品应分开储存,以防止交叉污染。
4. 样品分析
- 样品分析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认证的实验室进行。
- 实验室应使用准确、可靠的分析方法进行样品分析。
- 样品分析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验证。
5. 报告和记录
- 样品分析结果应编制成报告,并按照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记
录和保存。
- 报告应准确、清晰地汇报样品分析结果,并针对异常结果提
供合理解释和建议。
- 所有报告和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证和追溯。
6. 监督和审查
- 食品样品管理应受到监督和审查,以确保规定的实施和执行。
- 审查应定期进行,包括对样品收集、储存、分析和报告的过
程进行查核。
- 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7. 处罚措施
- 对于违反食品样品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追诉等。
- 处罚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公开向社会公布。
以上为《食品样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食品样品管理的各个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食品供应链的稳定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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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确,依据新修订的《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
(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
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其容应包括:
(一)抽样依据;
(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式;
(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
(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
(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
(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容包括:
(一)学习《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可知识等。
(三)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相关要求,明确《(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种情形。
(四)明确各组的抽样地域、环节、业态、品种、数量、标准、法,样品运送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务的时限等。
(五)抽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针对拟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进行相应抽样法的培训。
(六)抽样单位应就抽样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及处理法、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等进行培训。
(七)培训部门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第九条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主要包括:
(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二)文件、文书:在用的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面的文件。“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单”等。
(三)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
(四)储运设施:对抽检样品有温度环境要求时应准备其相对应的冷藏箱及冰块,有冷冻的产品时,需要有车载冰箱。
(五)信息采集设备: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
(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三章抽样实施
第十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围等相关信息。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在生产环节一次抽样时,除婴幼儿配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
第十三条在流通环节一次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5个批次,每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不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其容包括:
(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
(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四)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七)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写好抽样单等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盖有监管部门公章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进行封样,封条需双共同签字盖章,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封、动用及调换,真实完好。
如果使用多封条进行封样时,应同时在抽样单备注中注明采用的封条数量。
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单上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样与抽样单一一对应。必要时,可在封条上注明检验样品、备样等字样。第十六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第十七封条上应有以下信息:
(一)抽样单编号;
(二)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双签字或盖章(抽样单位公章应提前盖好);
(三)抽样日期。
第十八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并单独封样。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