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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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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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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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认定

作者:郭建波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XX年第02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头等大事。大量的中小企业因没有被银行认可的资产而被银行排在放贷名单之外,而当这些中小企业在需要融资时,只好从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借贷资金来应急。但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根据不同法院对福赐德公司与洪泽丰润公司之间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企业借贷关系的效力及利息的处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

XX年4月底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4万元,B公司追要本金及利息起诉到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支持 B 公司的诉讼请求。 A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以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及B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A

公司提供了200万元的借款,驳回B的诉讼请求。B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A 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没有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

形,基于该借款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B 公司的诉讼请求。B 公司在此案中从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真可谓一波三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对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

企业间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两个企业之间,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借款合同章也没有表明企业间借贷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所以,那些认为《合同法》借款合同章是用来调整主体为金融机构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没有依据的。企业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性质应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由我国《合同法》进行调整。

二、对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不足并且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采用了只要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就一概认定为无效的观点。其在判决中称: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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