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知办关于《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法[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法〔2009〕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24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举行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暨世界知识产权日庆祝活动。
根据《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部署和我院于2009年3月19日发出的《关于配合开展好“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经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推荐报送,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现决定在宣传周期间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名单附后)。
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是今年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和对外宣传。
有关法院可以适当形式对承办和参与这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予以表彰,以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多出精品案件,再创佳绩,努力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贯彻2009年全国“两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激励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正文:----------------------------------------------------------------------------------------------------------------------------------------------------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1986年1月1日)一、计划管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计字〔59〕2546号1959年6月19日)废止原因:不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精神二、农、林、水福建省革委会批准省水产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闽革〔1979〕49号1979年6月2日)废止原因:因不符合中央一九八三、八四、八五年三个一号文件精神。
福建省革委会转发省林业局《关于社队林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革〔1979〕43号1979年6月26日)废止原因:因中央一九八三、八四、八五年三个一号文件和《森林法》已有新的规定。
福建省革委会关于统一木材及木制品、半成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革〔1979〕67号1979年9月10日)废止原因:因一九八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有新规定。
福建省革委会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闽革〔1979〕82号1979年11月12日)废止原因:已被闽政〔1983〕34号文件代替,自行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护林防火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闽政〔1980〕39号1980年4月23日)废止原因:因《森林法》已作了统一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闽革〔1979〕6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闽政〔1980〕76号1980年7月27日)废止原因:因一九八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有新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0〕122号1980年12月20日)废止原因:《森林法》已作了统一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数字办关于2008年“数字福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数字办关于2008年“数字福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闽政办[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数字办关于2008年“数字福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数字办制定的《2008年“数字福建”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四日2008年“数字福建”工作意见(省数字办2008年3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数字福建”建设与应用,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提供信息化保障,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2008年“数字福建”工作意见:一、电子政务方面(一)全面推进网上审批。
建成高效协同、运行可靠的省、设区市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省、设区市两级许可证照共享数据库,建立信息复用、验证模式,制定审批事项编码规范,加强审批过程监控,提高审批协同水平。
第一季度实现首批16个省直单位审批事项上网办理,年底前实现省、设区市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推进县(市、区)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省数字办、审改办、效能办牵头协调,省、市相关部门配合,省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建成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依托金保工程和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社会保障卡工程,根据全国统一规划,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稳妥有序的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应用,逐步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以及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其它公共服务领域一卡通用(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省级应急指挥平台。
开发基于防汛应急指挥为主的应用软件系统,整合防汛、气象、公安、安监、煤监、海洋等部门应急资源,做好与国务院、设区市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满足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的需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信息技术支持(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告知类公文写作(中
(B)转发性通知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 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转发性通知所转发的公文不受机关等级的制约,只要本机关工作 需要,并符合规定都可以转发。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 见的通知》
【例文:转发性通知范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例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 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 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 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 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 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 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 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 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 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 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三日
(5)告知性通知 用于向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传达、 如《关于做 好防范连阴 雨天气的紧 急通知》 告知、晓谕某些需要周知的情况、 事务或安排。 它是机关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用到
的公文。
【例文】
关于及时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 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请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带 居民户口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峨眉山公安分局户籍室办 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免对你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不便。 特此通知 公安分局户籍室 2012年3月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闽政办[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08〕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一日福建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今年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一年,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提高行政透明度、提升行政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
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已经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还没有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的,在保证现有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尽快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位。
(二)加强工作规划。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要有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
各设区市要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一个县(区)政府、一个乡(镇)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单位,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7月底前要将试点单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一)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的要求,学习借鉴好的做法,结合实际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科学分类,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加科学合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闽政办[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版权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版权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一、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订实施著作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著作权、数字网络版权监管和宣传教育,拓展对台港澳和对外版权交流合作,推动版权贸易,组织版权行政执法,打击侵权盗版,协调实施软件正版化工作等。
推动版权产业繁荣发展,使包括版权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版权产业定义为:“全部或部分活动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相关的产业”,并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产业等类别。
我国将核心版权产业划分为文字作品,音乐、戏剧制作、曲艺、舞蹈和杂技,电影,广播电视,摄影,软件和数据库,美术和建筑设计、图形和模型作品,广告服务,版权服务与管理等9个类别。
版权产业是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版权保护为支撑的产业,是国民经济中与版权相关的各类产业的集合。
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有重要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从国际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成为国际经贸交易的重要载体,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世界各国都相继制订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成为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闽政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三月)根据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的精神,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朝着“四求先行”实践方向,落实“四个关键”实践要求,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宝贵经验,敢为人先,勇于创新,以更大的力度推动改革,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紧密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节能环保机制和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民生,着力民心,使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闽政办[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五日福建省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实施意见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强综合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与要求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使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通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密切,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管理、运用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更加规范,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闽政办[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8〕10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需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于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
(二)要树立“精品”意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突出政府立法重点,本着“有用、能用、管用”和“宁缺勿滥”的原则,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的法规规章项目。
在继续抓好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的同时,要把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清理、修改完善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2.21•【文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现将《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2008年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中心工作,发挥网络优势,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和服务信息的传播工作。
一、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宣传工作,构筑网上宣传舆论强势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宣传的重要窗口,要突出重点,发挥网络的优势,开展宣传工作。
(一)以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网络宣传工作围绕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实施,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方便快捷、形式丰富、互动性强的特点,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知识产权战略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网站宣传工作方案,做好落实过程中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密切配合知战办,明确网络宣传的责任和任务。
二是要发挥网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一,在中国政府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地方子站开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题栏目;第二,通过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及时报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新闻;第三,举办图文、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等深入解读《纲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闽政办[2002]178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91号)、《关于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等6个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的通知》(闽科政〔200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成工商注册的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仍可按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应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原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参照工业、办公用地性质,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榕政办〔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5日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现行有效的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调整、清理。
三、清理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榕政综[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9〕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九日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二○○九年五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州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后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必然选择。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在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二)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0.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废止1980年至1999年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等340件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转发〈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9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0件)(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0)24号)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闽政(1980)37号)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0)50号)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1980)73号)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111号)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闽政(1981)003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1)014号)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闽政(1981)030号)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46号)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闽政(1981)55号)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闽政(1981)68号)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闽政(1981)69号)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1)72号)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闽政(1981)89号)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1)111号)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25号)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权纠纷的通知(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闽政(1982)17号)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2)44号)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2)60号)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62号)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69号)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70号)33.关于颁发“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闽政(1982)综72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几个具体政策的规定(试行)(闽政(1982)73号)35.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2)76号)36.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2)79号)37.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各种违纪事项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闽政(1982)82号)38.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意见(闽政(1982)93号)39.关于改进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规定(闽政(1982)105号) 40.关于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障教师人身安全的布告(闽政(1982)108号) 41.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110号)42.关于发布《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126号)43.批转省分行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129号)44.关于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2)130号)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闽政(1982)134号)46.关于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闽政(1982)138号)47.关于批转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2)142号)48.转发《关于贯彻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2)143号)4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2)144号)50.关于将全省市话附加费列入城市维护费使用的通知(闽政(1982)145号) 51.关于从省外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9号)52.关于城市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政(1982)综305号) 53.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3)10号)54.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13号)55.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布告(闽政(1983)22号)56.批转《关于华侨无偿捐资兴办企业、事业的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3)28号)57.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3)35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闽政(1983)36号) 59.批转省广播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3)47号)6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3)60号)61.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3)63号) 6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83)66号)63.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闽政(1983)68号)64.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专业干部业务职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69号)65.关于颁发《福建省福厦公路交通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3)76号) 66.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闽政(1983)82号)6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3)87号)68.关于加强录像设备、制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3)94号)69.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闽政(1983)102号)70.关于调整屠宰税税额的通知(闽政(1983)111号)71.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1983)综402号) 72.关于指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机关问题的批复(闽政(1983)综539号)73.关于企业调整工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闽政(1984)3号) 74.关于恢复省财政集中一部分国营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通知(闽政(1984)12号)75.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管理,保护闽江水域资源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4)16号)76.关于发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28号)77.批转省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31号)78.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征收缉私高额奖金个人所得税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32号)79.关于集中资金平衡财政预算的决定(闽政(1984)46号)80.关于商业企业放权“松绑”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闽政(1984)53号) 81.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84)54号)8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69号)83.批转省外事办《关于改进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4)70号)84.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乡、村煤矿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88号)85.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95号)86.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闽政(1984)综400号)87.关于颁发中外合营企业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1984)综600号) 88.关于颁发《福建省电网试行高峰、低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5号)8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禁止任意开山取石的通告(闽政(1985)11号)90.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12号)91.省人民政府转发上海铁路局《关于铁路道口设置及安全通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违反铁路治安管理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4号) 9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闽政(1985)26号)9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5)29号) 94.批转省人事局、教育厅《关于改革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32号)9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广播电视技术设施的布告(闽政(1985)44号) 96.关于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56号) 97.关于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抚恤待遇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闽政(1985)72号)98.转发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矿、修路、建厂和其他基本建设必须做好水土保持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74号) 99.关于公布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80号) 10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00号)101.颁发《关于海蚌资源繁殖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116号)102.关于派遣因公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闽政(1985)综203号)103.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试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闽政(1985)综222号)104.关于农药归口经营加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综283号) 105.关于扶持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补充通知(闽政(1985)综314号)106.关于加强废钢铁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85)综420号) 107.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员政审和海员证签发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综590号)10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闽政(1986)6号) 109.关于发布《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10号) 110.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1号) 111.关于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24号)112.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25号)113.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6号)11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未经加碘的食盐流入地甲病区的通告(闽政(1986)42号)115.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6)48号) 116.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闽政(1986)56号)117.关于制止平调乡镇企业资产的通知(闽政(1986)68号) 118.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劳动局《关于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77号)119.关于印发《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的通知(闽政(1986)80号) 12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闽政(1986)84号)121.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88号)122.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闽政(1986)90号)123.关于《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的补充通知(闽政(1986)综224号) 124.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15号)125.关于批转省人事局、省教委《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2号)126.批转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7)36号)127.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7)38号)128.关于木材指导价格管理办法及统一税收费用标准的通知(闽政(1987)43号)129.批转省人事局《关于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7)51号)130.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交内贸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57号)131.关于宣传、贯彻《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通知(闽政(1987)67号)132.批转省计委、建委、审计局、统计局、建设银行《关于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7号)133.关于发布《福建省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80号)134.批转省人事局、省教委《关于获得中师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教师家属“农转非”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87)综217号)135.批转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7)综256号)136.关于引进省外专业技术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8)21号) 13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闽政(1988)30号)138.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扩大办理多次往来港澳签注问题的请示的通知(闽政(1988)36号)139.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40号) 140.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1号) 141.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闽政(1988)53号) 142.颁发《关于建立福建省粮食发展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综115号)14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闽政(1989)14号)14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闽政(1989)15号)14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露天矿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综21号)14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开展创“达标”活动的通知(闽政(1990)7号)1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20号)1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90)32号)149.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适当增加国营企业部分职工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意见的通知(闽政(1990)34号)150.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财政厅、经委关于重新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0)综189号)1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248号)15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1)10号)15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闽政(1991)34号)1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稳定耕地的几点规定(闽政(1991)42号) 1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综88号)1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农村劳动积累制度的规定(闽政(1991)综180号) 1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粮食企业的若干规定(闽政(1991)综192号)1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企业的补充通知(闽政(1991)综291号)1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个人收入调节税综合收入征税改为单项收入征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31号)1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1992)33号)1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39号)162.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40号)16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92)45号) 1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布告(闽政(1992)50号) 165.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土地局关于改革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54号)166.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闽政(1992)57号)1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59号)168.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计委、建委关于《福建省深化重点建设项目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05号) 1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的意见(闽政(1993)2号) 1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5号)1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和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闽政(1993)6号)1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闽政(1993)7号)1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1993)14号)17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闽政(1993)21号) 17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22号)176.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闽政(1993)30号)17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办法》的通知(闽政(1993)33号)178.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闽政(1993)36号)179.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体改委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试点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42号)18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保护社会事业设施的通知(闽政(1993)43号) 181.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4)9号)18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体改委关于对若干重要生产资料实行省级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14号)18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报告的通知(闽政(1994)22号)18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厦漳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综121号)18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未加碘食盐流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通告(闽政(1994)综177号)18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税负退还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综241号)18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95)综15号)18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闽政(1995)37号)189.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电网电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综251号)19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6号)19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50号)19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38号)19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闽政(1997)39号)19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文52号)19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4号)19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文463号)19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19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的通知(闽政(1999)文40号)(二)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的(共113件):199.批转省经委、省财政局《关于提高我省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意见(闽政(1980)07号) 200.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分成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闽政(1980)12号)201.批转省财政局、农机局关于试行农机修理亏损补贴的请示报告(闽政(1980)25号)202.批转省外贸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协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协作办法”的报告(闽政(1980)26号)203.关于转发省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闽政(1980)30号)20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0)32号) 205.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去年农业税穷队减免执行情况和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闽政(1980)36号)20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0)43号)20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外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0)52号)20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省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经常性生产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0)64号) 209.转发省建委、省侨办贯彻《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闽政(1980)82号)210.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95号)21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紧缩基本建设支出的紧急通知的意见》补充通知(闽政(1980)综1605号)212.关于加强渔场管理的紧急通知(闽政(1980)综1652号) 213.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货黑市交易的通知(闽政(1981)008号) 214.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从事外经商业活动财务管理和纳税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1)37号)215.批转省计委、经委、建委《请求批转〈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及技措项目设备供应的实施办法〉的报告》(闽政(1981)50号)216.贯彻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1)63号)217.关于限期调回存放在境外外汇的通知(闽政(1981)综065号) 218.批转省出版局《贯彻执行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请示报告》(闽政(1981)88号)219.关于加强外货经营管理的通知(闽政(1981)124号)220.批转省公安厅、省物资厅、省国防工业局关于《全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闽政(1981)127号)221.关于批转《关于贯彻国家检定规程JJG17-80〈杆秤〉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1)129号)222.关于我省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安排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闽政(1981)130号)223.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闽政(1981)137号) 22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日用工业品购销管理的补充规定》等两个文件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2008]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2.06【实施日期】2008.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闽政〔200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六日福建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全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济社会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初步统计,全省生产总值9075亿元,增长15.1%;财政总收入1284亿元,增长26.8%,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700亿元,增长29.4%。
(一)农业生产持续发展。
第一产业增加值1040.6亿元,增长4.3%。
新农村建设规划稳步实施,农业产业化步伐加快,支农惠农举措有效落实。
粮食播种面积2042万亩,总产量702万吨,增产0.47万吨。
蔬菜、水果产量分别达1374.6万吨、518.8万吨,增长1.7%、4.7%。
肉蛋奶产量208.1万吨,增长2.3%。
水产品产量609.7万吨,增长1.3%。
植树造林213.8万亩,完成年度计划的107%。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完成海堤除险加固五期工程和10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推进一批灌区节水增效示范项目和渔港建设;新建5万口户用沼气池;“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建成6500公里,水利“六千”工程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保护知识
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31
【摘要】<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7页(P26-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整规综合办2007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2005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7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5〕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5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8日2015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一、围绕社会热点,加强监管执法(一)互联网领域专项行动延长一年1.将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延长至2015年底。
健全监管制度,深化生产加工源头治理,强化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和在线监测,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执法监管,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组织合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加强域名属地化、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进网络实名制。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3.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
(省工商局负责)4.梳理排查线索,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5.开展邮递、快件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海外代购”和“蚂蚁搬家”等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6.健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网络(手机)游戏、音乐、动漫内容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7.开展第十一次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项目建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项目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闽政办[2007]213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项目建议的通知(闽政办〔2007〕2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明年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申报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项目的通知》(闽常办综〔2007〕34号)要求,请各有关单位报送2008年度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项目建议,具体要求如下: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立足实际,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一些适应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项目。
2、申报2008年度政府立法项目建议,除了考虑本省实际情况,还要注意与国务院立法计划相衔接。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出台的,一般在实施一两年后再考虑制定实施性的法规或者规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将在一、两年内出台的,一般也不要抢先制定同一内容的法规或者规章。
3、申报2008年政府立法项目建议,要优先考虑政府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特别是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
4、对所申请的立法项目必须附有立项可行性报告(含立项依据等)、法规或规章初稿提纲、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必须包括制定项目的必要性、实际存在的问题及拟解决办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问题的具体说明等内容。
5、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建议时,要明确规章、法规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的时间,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并附联系电话,于2007年11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专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92号【发布日期】2004-10-18【生效日期】2004-10-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1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月十八日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省整规综合办公室(2004年9月24日)为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现根据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要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提高全省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我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良好信誉。
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将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地区是:福州、厦门、泉州、莆田。
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商标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冒驰名商标商品、非法印制驰名商标标识,制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2008年2月)
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县(市、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
现将《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我省县(市、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通知》要求,特制定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健全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一)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形成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网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加强工作条件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网站,提高专利信息服务能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县(市、区)科技、经济、贸易、产业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二)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结合福建省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集成,促进县域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同时根据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县域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知识产权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不断提升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企业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引导县域重点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维权活动;积极配合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下基层,为县域重点企业服务,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选择一批面向“三农”、适宜推广、市场前景广阔的优秀适用专利技术,面向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组织开展优秀专利技术巡展活动,推动专利技术在本区域内的转化和产业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以保护食品、药品、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涉外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执法办案力度,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一是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为举办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组织开展鞋服等行业商标专项执法行动,特别是加强定牌加工环节和商标印制环节的打击力度;三是配合兄弟省市开展华东地区重点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强涉台商标保护,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二、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以保护食品、药品、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涉外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执法办案力度,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一是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为举办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组织开展鞋服等行业商标专项执法行动,特别是加强定牌加工环节和商标印制环节的打击力度;三是配合兄弟省市开展华东地区重点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强涉台商标保护,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二、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以保护食品、药品、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涉外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执法办案力度,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一是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为举办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组织开展鞋服等行业商标专项执法行动,特别是加强定牌加工环节和商标印制环节的打击力度;三是配合兄弟省市开展华东地区重点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强涉台商标保护,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保知办)研究提出的《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
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
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继续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集中开展打击教材教辅盗版活动,查处学校经营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加强互联网市场管理;深入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四)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整治。开展以食品、医药、农业、高新技术及我省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领域,以流通环节的商品集散地、展会、商场为突破口,重点
(二)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以保护中国名牌、福建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标志、能源效率标识、生产许可证、商品条码、质量认证标志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假冒品牌、傍品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化“打假保名优”工作,维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内外名牌产品的声誉,保护品牌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继续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集中开展打击教材教辅盗版活动,查处学校经营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加强互联网市场管理;深入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四)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整治。开展以食品、医药、农业、高新技术及我省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领域,以流通环节的商品集散地、展会、商场为突破口,重点
(二)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以保护中国名牌、福建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标志、能源效率标识、生产许可证、商品条码、质量认证标志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假冒品牌、傍品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化“打假保名优”工作,维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内外名牌产品的声誉,保护品牌企业合法权益。
(二)积极组织教育培训。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理论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自主维权能力。对涉农企业开展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教育,鼓励更多的涉农企业注册和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二)积极组织教育培训。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理论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自主维权能力。对涉农企业开展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教育,鼓励更多的涉农企业注册和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一、大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知识,介绍保护知识产权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正面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展示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和经济环境。既要重视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也要加强互联网宣传,制作各种宣传材料,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重点组织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法制宣传日、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等活动。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涉外交流合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保知办)研究提出的《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
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
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精神,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推进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为实施品牌带动和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两个先行区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积极组织教育培训。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理论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自主维权能力。对涉农企业开展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教育,鼓励更多的涉农企业注册和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三)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继续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集中开展打击教材教辅盗版活动,查处学校经营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加强互联网市场管理;深入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四)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整治。开展以食品、医药、农业、高新技术及我省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领域,以流通环节的商品集散地、展会、商场为突破口,重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保知办)研究提出的《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意见
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以保护食品、药品、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涉外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执法办案力度,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一是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为举办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组织开展鞋服等行业商标专项执法行动,特别是加强定牌加工环节和商标印制环节的打击力度;三是配合兄弟省市开展华东地区重点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强涉台商标保护,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二○○八年五月)
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精神,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推进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为实施品牌带动和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两个先行区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八年五月)
2008年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精神,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推进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为实施品牌带动和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两个先行区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大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知识,介绍保护知识产权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正面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展示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和经济环境。既要重视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也要加强互联网宣传,制作各种宣传材料,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重点组织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法制宣传日、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等活动。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涉外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