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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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流程步骤是怎样的

著作权登记流程步骤是怎样的

著作权登记流程步骤是怎样的作者自愿申请著作权登记,可以向辖区内著作权登记机构提出自己的登记申请,其中要提交作者自愿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证明等材料,著作权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登记条件的,相关机构会发给作者作品登记证。

关于著作权登记流程步骤是怎样的的问题,庆阳律师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著作权登记流程步骤是怎样的1、作者自愿申请著作权登记的,登记的程序如下:(1)、向辖区著作权登记机构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并且提交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2)、著作权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2、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作者自愿申请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向辖区里的著作权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作者自愿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著作权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版权自愿登记须知

作品版权自愿登记须知

作品自愿登记须知一、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与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登记不同,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自愿要求登记的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范围。

三、要求登记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四、作品登记须由作者或著作权人自愿提出申请。

五、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作品:1、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2、无具备独创性的;3、作品版权归属不清楚的;4、材料不齐全的;5、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6、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7、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8、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六、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登记作品:1、登记后发现存在上述第五条情况的;2、作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5、作品登记的事实如被司法审判,行政处罚否定的。

七、作品登记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自收到全部所需材料之日起算),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

八、作品登记不设异议程序,对提出异议的仅予以备案。

九、作品版权自愿登记材料清单1、作品登记表(我局提供,可复印);2、作品登记申请书;3、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以个人名义登记则不需此项);4、作品权利保证书(我局提供,可复印);5、作品照片(正、背面角度拍摄);6、作品作者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登记则不需此项);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登记不需此项);9、填写《立体美术作品登记一览表》。

以上材料一式2份,其中1—8项顺次装订成册;第9项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版。

省版权局版权处2003-10。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须知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须知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须知第一步:网上用户注册(一)在线填写用户注册信息申请者请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进入作品自愿登记系统(.cn/bjppb/member/login.do?ut=cpy_work)。

办理个人业务请点击“个人申请”,办理单位业务请点击“单位申请”,进入用户注册界面。

申请者必须按照身份证明文件填写真实的注册信息。

※注意事项:1.申请者应当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2.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3.若著作权人为多个,其中一个著作权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以著作权人身份注册用户。

4.若作品著作权为个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所有,申请用户时须按照作品第一署名人注册,即第一署名人为个人,则点击“个人申请”,第一署名人为单位或组织,则点击“单位申请”。

(二)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完成后,申请者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身份证明文件电子版(如个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等待用户审核。

对信息完整、收到身份证明资料的申请者,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开通。

申请者输入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系统,即为开通。

※注意事项:1.著作权人为个人,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电子版;著作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送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电子版。

2.电子版可以是扫描件或照片等,要保证清晰。

(三)技术咨询申请者在网上办理“作品自愿登记”业务之前请先下载、安装控件。

在安装控件或者使用“作品自愿登记网上办公系统”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拨打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技术咨询电话:、。

第二步:申请作品自愿登记(一)网上填写、提交并打印带流水号的作品登记表申请者登录“作品自愿登记网上办公系统”,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作品自愿登记系统。

选择左侧“作品自愿登记”字样后,点击右上方“添加”按钮,确认申办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作品类别选择页面,按照作品实际情况选择作品类别,并确认。

申请者请认真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

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

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2-3-1【失效时间】【全文】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2]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91)权字第25号1991-8-92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1994-9-303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国权[1994]65号1994-10-74国家版权局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 付酬问题的通知国权[1994]75号1994-12-65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权办[1994]65号1994-12-126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1995-1-157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1995-1-158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1995-5-2910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国权[1995]30号1995-8-23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国权[1995]33号1995-9-512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1995-9-1113国家版权局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权办[1996]35号1996-4-81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1996-8-815国家版权局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权办[1997]41号1997-5-416国家版权局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1998-11-2517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1999-6-818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国权[1999]28号1999-8-319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国权[1999]39号1999-10-921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国权[2000]24号2000-7-2022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2000]38号2000-9-1323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国权[2000]44号2000-9-2124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国权[2000]47号2000-11-2825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国权[2001]1号2001-1-226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2001-2-2627国家版权局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2001-8-2928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2002-1-129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2002-5-2030国家版权局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2002-8-93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2]12号2002-8-2132国家版权局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2005-12-3033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3-3034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2006-11-235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国权办[2007]27号2007-4-236国家版权局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权办[2007]33号2007-5-1437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权办[2007]53号2007-9-2038国家版权局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2007-9-2039国家版权局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国权办[2007]69号2007-12-2740国家版权局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10号2022-4-2541国家版权局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国权办[2022]18号2022-6-242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22号2022-6-1743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22]36号2022-8-54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字[2022]18号2022-12-29。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一,它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创作者完成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作品的权属问题。

如果创作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所持有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打消被转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的顾虑,安心进行交易。

且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二,它加强了对作者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

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

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三,它能够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会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1994年,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到刘某(当时刘某作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借调到上海科影厂工作)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

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

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2012年,刘某经崔某介绍认识了洪某,得知洪某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了商标并想利用这三个人物形象拍摄动画片。

2012年12月14日,刘某与洪某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某,转让金额人民币三万元,刘某则应提供作品的原型图。

崔某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刘某收取了3万元转让费,并将崔某提供的标准设计图交付给洪某。

同时洪某与刘某又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洪某将落款日期写成2005年8月1日。

2013年1月4日,刘某(乙方)与央视动画公司(甲方)签订《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委托费用为10000元,作品交付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协议同时约定,该三幅美术作品为委托作品,甲方独家拥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以原始权利人身份,自行或授予第三方对该制作成果进行任何形式使用及修改,均不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也不需支付本协议之外的费用。

协议签订后,刘某并没有向央视动画公司交付作品。

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某两次退回央视动画公司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动画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办事指南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办事指南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办事指南事项名称: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发证机关:广东省版权局登记机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接收材料机构:广东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代办机构(简称“代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审批条件: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有明确的作品名称和作品著作权人。

办事流程:1.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版权登记服务网”(以下简称:登记服务网,网址:)的“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在“登记系统”注册用户登陆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进入代办环节的网上预收件环节。

2.申请人将通过网上预收件的电子版申请材料打印成纸质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后,连同作品样品等材料一并报送代办机构。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办理或邮寄信函的方式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3.代办机构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材料齐备的,通知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和领取收件凭证及收费凭证,并将材料移送到登记机构,进入登记环节;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4.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报省版权局确认是否准予作品著作权登记。

准予登记的,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在登记服务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予以公示;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退还半数的登记费。

5.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代办机构领取申请结果。

申报材料: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申请材料:1.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申请表(1份);2.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1份);3.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1份);4.著作权声明书(1份);5.作品说明书(填写作品主要内容、作品特点、独创性及创作过程等)(1份);6.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1份);7.著作权人、作者身份证明(1份);8. 作品样本一式两份(提交A4纸质版或刻录在光盘,同时可将作品数字文件压缩后上传至作品登记系统);9.附页、提交材料清单(1份);10.委托书(1份);11.代办机构营业执照(1份);注意事项:1.以上申请材料需著作权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著作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并注“与原件相符”字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交副本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A4纸提交);委托作品、合作作品需提交协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作品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针对近年来作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作品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在提交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作品样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作品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作品登记申请审查: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样本、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有瑕疵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作品登记时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要在规定的30日登记时限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作品登记证书》。

同时,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登记时间。

四、不予登记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发放《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五、《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含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取得方式、已发表作品的发表日期、出版日期和制作单位等事项。

六、作品登记表证格式:登记机构必须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作品登记证书》(见附件1)。

重庆市作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作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作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版权局负责本市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重庆市版权局委托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登记。

第三条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及其代理人。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四)权利归属有争议的作品;(五)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作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三)权利保证书;(四)作品样本;(五)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登记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机关的审查期限为7个工作日,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市版权局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审查通过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著作权登记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二)作品名称变更;(三)作品内容变更;(四)其他情况。

第八条著作权人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作品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三)变更或补充的作品样本;(四)变更的证明材料;(五)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的;(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三)著作权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5篇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5篇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5篇第一篇: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编号: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格,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篇: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权利保证书编号: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格,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篇: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继续参考——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编号: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格,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组织工作不给力的保证书违反纪律保证书第四篇: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

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在中国,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登记。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

下面来详细看看关于著作自愿登记的制度。

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作品自愿登记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法所列的作品,比如: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美术摄影作品、④影视作品、⑤计算机软件、⑥工程和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

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②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③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作品自愿登记时,要按相关规定,为作品登记和查阅交纳一定的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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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3篇)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3篇)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3篇)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精选3篇)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篇1一、内容简介本作品描述了一个关于________________的故事。

该作品的大致情节如下:______________。

二、创作过程本人_____________,现任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出于个人爱好,业余从事文字创作。

很久以来,一直就想以自己大学生活情况为背景创作一个有关校园爱情的文学剧本。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本人初步构思了作品框架,___________月完成第一稿,在随后的___________个月里,为了该作品的可看性,征求了多方意见,先后共修改___________次,最后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定稿完成。

全文共___________节,总计___________字。

本人希望在完成登记认证手续后,以该文学剧本与相关投资方进行版权贸易,该剧本可被改编为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篇2本人_____________,现任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出于个人爱好,业余从事文字创作。

很久以来,一直就想以自己大学生活情况为背景创作一个有关校园爱情的文学剧本。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本人初步构思了作品框架,___________月完成第一稿,在随后的___________个月里,为了该作品的可看性,征求了多方意见,先后共修改___________次,最后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定稿完成。

全文共___________节,总计___________字。

本人希望在完成登记认证手续后,以该文学剧本与相关投资方进行版权贸易,该剧本可被改编为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

作品着作权自愿登记申请指引

作品着作权自愿登记申请指引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申请指南事项名称: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发证机关:江西省版权局登记机构: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接收材料机构:江西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代办机构(简称“代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审批条件: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有明确的作品名称和作品著作权人。

办事流程:1. 申请人登录“江西版权保护与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网址: )的“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在“登记系统”注册用户登陆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进入代办环节的网上预收件环节。

2.申请人将通过网上预收件的电子版申请材料打印成纸质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后,连同作品样品等材料一并报送代办机构。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办理或邮寄信函的方式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3.代办机构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材料齐备的,通知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和领取收件凭证及收费凭证,并将材料移送到登记机构,进入登记环节;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4.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确认是否准予作品著作权登记。

准予登记的,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在登记服务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予以公示;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退还(相应)的登记费。

5.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代办机构领取申请结果。

申报材料: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申请材料:1.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申请表(1份);2.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1份);3.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1份);4.著作权声明书(1份);5.作品说明书(填写作品主要内容、作品特点、独创性及创作过程等)(1份);6.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1份);7.著作权人、作者身份证明(1份);8. 作品样本一式两份(提交A4纸质版或刻录在光盘,同时可将作品数字文件压缩后上传至作品登记系统);9.附页、提交材料清单(1份);10.委托书(1份);11.(代办机构是市局可盖章);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盖章)(1份);注意事项:1.以上申请材料需著作权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著作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并注“与原件相符”字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交副本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A4纸提交);委托作品、合作作品需提交协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家版权局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

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

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

图书馆书画等艺术作品登记管理办法

图书馆书画等艺术作品登记管理办法

图书馆书画等艺术作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剪
纸等原创作品或珍贵仿制品。

二、凡入藏图书馆的书画等艺术作品一律进行登记,建立登记薄。

三、登记项目包括顺序编号(财产登录号)、作品类型(绘画、书法、篆刻、雕塑、剪纸等)、作品题名、作者、作品形态细节
(尺寸、页码等,书法和绘画用长,宽表示,单位为cm)、入藏时间、捐赠人、备注(书法作品把释文填于此项)等。

四、填写登记卡,附于作品载体,登记卡填写项目如上所述。

五、对所有入藏艺术作品均建立照相或录像电子档案。

六、入库艺术作品首先按类型(绘画、书法、篆刻、雕塑、剪
纸等)分类,再按入藏时间顺序存放。

七、保管人员每月对书画等作品进行检查,发现作品损坏应及
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修复。

每学期定期用樟脑丸等药物对书画等作
品做好驱虫、防潮和防干等防护工作。

八、书画等艺术作品用于展览和室内阅览。

确因特殊需要外借
使用,需提交申请,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后要及时归还。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

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

公共领域视野下作品登记制度改革之构想

 公共领域视野下作品登记制度改革之构想

公共领域视野下作品登记制度改革之构想作者:黄汇刘伊菲来源:《科技与法律》2023年第05期摘要:在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下,登记非为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这种无形式要件“一刀切”的版权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领域的限缩。

作品登记制度不仅具有记录版权原始归属和版权流转变动的功能,其还具有识别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的功能,區分作品商业价值高低及作者商业化意愿强弱的功能,对孤儿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公共领域作品等特殊作品建档备案的分类管理功能等,而这些功能对于版权公共领域的保护至关重要。

发现并充分发挥作品登记制度在不同情形下的功能优势,有助于保障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空间,为人类后续创新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版权保护;公共领域;作品登记;保护期续展;公共领域捐献;版权价值中图分类号:DF 9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3)05⁃0073⁃13信息技术大大加快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效率,越来越多的文化信息落入版权保护范围内。

然而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速度却没有得到相应提升,甚至还存在借助技术保护措施变相延长作品保护期的情况[1]。

同时,处于保护期内的很多作品也并未因高水平的版权保护就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反而增加了传播成本,使其思想价值难以发挥,整体上减损了版权价值[2],更使得公共领域因版权过度保护而面临限缩危机。

某种程度上说,公共领域资源的流失与登记制度的缺位不无关系:保护期间不明,公众无从判断哪些作品已过保护期,哪些作品还在版权保护期内,致使其使用时顾虑重重;作者或著作权人不明,大量“无主”作品充斥市场却被束之高阁,难以得到充分利用;所有作品采取统一保护标准,既未尊重作者的意思自治,也未发挥出登记制度对高价值作品的筛选功能,导致一定程度上版权激励机制的扭曲错位;未通过登记制度区分肉眼难以分辨的外在表现形式几乎相同的人类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物,以至于无法采取针对性的差别化保护。

江西省作品版权自愿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江西省作品版权自愿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500
1000
8、计算机软件作品登记
请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
3、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200
500
4、美术、建筑作品
200
500
5、摄影作品及以摄影方式表现的其他作品
200
500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1000
2000
10集以上,每增加1集,公民增收1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收200元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文字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江西省作品版权自愿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件)备注Βιβλιοθήκ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文字作品
200
500
10万字以上,每增加1万字,公民增收1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20元。
2、音乐、戏剧作品
50-300
100-600
单首歌曲,公民为50元/首,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为100元/首;音乐剧、歌剧,公民为300元/部,法人或其他组织为600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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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分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

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分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分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分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

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

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

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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