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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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对安检人员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七)利用车站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坏、中断行车及其他危及正常运营的情况。 3.3 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Control
为客运组织安全需要而采取的限制乘客进站速度的安全措施。 3.4 安全风险评价 Safety risk evaluation
指运用定性、定量或综合的方法,对运营企业或者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 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
6.1 安全管理机构 6.1.1 运营企业应当成立法定代表人牵头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 全管理组织及各级管理职责,确定安全主管领导,设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各负其责。 6.1.2 运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遇到较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当随 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内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5 基本规定
5.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是运营企业的核心任务,应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5.2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并及时完善运营事故控制标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1
DB11/T 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流程。 5.3 运营企业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6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6.2.2 生产技术人员对本职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
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并进行定期考核。 (3)在技术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本条例所称正式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经过试运营,各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整体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试运营阶段各项任务完成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地铁安检知识题库(2016版)

北京地铁安检知识题库(2016版)

北京地铁安检知识题库(2016版)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一、安检法律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B )起施行。

A、2015年12月27日B、2016年1月1日C、2016年2月1日D、2016年2月27日2.《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自(B )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5年5月1日C、2016年1月1日D、2016年5月1日3. 安检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A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B、《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北京市交通委通知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公安局规定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内保局要求4.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C )予以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D、《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5.《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 B ) 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A、2B、3C、4D、5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以下哪些单位和个人(ABC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A、对举报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B、对协助防范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C、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D、对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7. 《反恐怖主义法》中指出(D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A、基层B、中级C、高级D、各级8. 《反恐怖主义法》中指出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 A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A、省级B、县级C、国家级D、乡镇级9.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ABCD )的原则。

A、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B、防范为主C、惩防结合D、先发制敌、保持主动10. 《反恐怖主义法》中指出发现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公安机关应予以扣押。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4)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6)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10)第五章应急管理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京交设施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设施发〔2019〕11 号
各成员单位: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管理,量化考评保护区管理状态,促进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运行,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成员各单位结合考评办法内容,完善各自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与设施保养维持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成为解决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显得非常必要。

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设备运行事故而制定的。

二、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安全政策,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问题纳入轨道交通运营的全过程中,确保安全的可持续、可控。

3.实行安全责任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应急管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5.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三、安全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可持续、可控。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定期对线路、车辆、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六、应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救援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规划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规划
9-15 15-19 19-20 20-21 21-22 22-24 5.0—6.0 3.0—4.5 6.5 8.5 10.0 15.0 16-19 19-20 20-21 21-22 22-24 3.5—4.5 6.0 7.5 8.5 12.0 9-16 16-17 17-18 18-19 19-20 20-23 12.0—15.0 8.5 7.5 10.0 12.0 15.0 9-10 10-15 15-17 17-19 19-22 22-23 7.5 12.0—15.0 8.5 7.5 12.0 15.0
13号线
2号线
1号线
八通线
一、北京轨道交通回顾与发展
现状介绍
北京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
一、体制改革获得成功
2001年7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地铁发展
的指示精神,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 科学”的要求,组建了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1月17日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地铁的管理体制再次进
(三) 、完成了北京轨道交通5号线、4号线、奥运支线、10号线的《工程可 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并相继开工。“十五”期间,预计将完成 建设投资111.13亿元(至2004年底,已完成40.63亿元)
一、北京轨道交通回顾与发展
现状介绍
北京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 轨道交通投、融资获得突破 北京市轨道交通的进入了建设高潮 轨道运营里程大幅度增加,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5、旧线技术改造工作获得进展
完成了地铁1、2号线设备改造的前期研究工作, 为1、2号线的改造确定了资金来源,2005年将正式 启动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43亿元,预计2010 年完成全部改造工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 年 11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 1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 2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一节规划建设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和时间进度。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保、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第二节运营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设备、车辆和线路的安全运营。

2.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提供良好的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服务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严禁超载、超速和超员运输。

4.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一节设备设施安全1. 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2. 进行设备设施检修、更换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临时封闭或者其他适当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的人员和乘客安全。

第二节乘客安全1. 进站、乘车和出站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且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 若发生乘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帮助。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乘车场站的治安巡逻和维护,预防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收费与票务管理第一节收费标准和方式1.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考虑确定,并公开发布。

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系统,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节票务管理1.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包括售票、退票、改签等服务,为乘客提供方便的购票渠道和服务。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的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论证,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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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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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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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北京地铁安检知识题库(2016版)

北京地铁安检知识题库(2016版)

北京地铁安检知识题库(2016版)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一、安检法律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B )起施行。

A、2015年12月27日B、2016年1月1日C、2016年2月1日D、2016年2月27日2.《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自(B )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5年5月1日C、2016年1月1日D、2016年5月1日3. 安检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A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B、《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北京市交通委通知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公安局规定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内保局要求4.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C )予以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D、《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5.《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 B ) 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A、2B、3C、4D、5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以下哪些单位和个人(ABC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A、对举报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B、对协助防范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C、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D、对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7. 《反恐怖主义法》中指出(D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A、基层B、中级C、高级D、各级8. 《反恐怖主义法》中指出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 A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A、省级B、县级C、国家级D、乡镇级9.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ABCD )的原则。

A、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B、防范为主C、惩防结合D、先发制敌、保持主动10. 《反恐怖主义法》中指出发现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公安机关应予以扣押。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要求。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人口分布、交通流量等因素,确保线路布局合理、站点设置科学。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注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实现无缝换乘,提高综合交通的效率。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对运营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列车的安全准点运行。

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清晰准确的导向标识、舒适的乘车环境、便捷的购票检票方式等。

安全管理是《条例》的重中之重。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

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对车站、车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乘客的行为规范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还对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进行了规定。

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对于违法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等活动,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城市轨道交通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条例》的出台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城轨电动列车司机(昌平线SFM型)新证模拟能力习题带答案

城轨电动列车司机(昌平线SFM型)新证模拟能力习题带答案

城轨电动列车司机(昌平线SFM型)新证模拟能力习题带答案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判断题)目前采用的折返方式有()两种。

正确答案:错误2、(判断题)站前折返中根据折返渡线的布置不同,可分为()两种。

正确答案:错误3、(单选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

A 7B 8C 9D 10正确答案:B4、(判断题)限界是指为保证列车在线路上的运行安全,防止车辆与沿线设备、建筑物发生碰撞而规定的车辆、设备和建筑物不得超出或侵入的轮廓尺寸线,是工程建设、设备和管线安装等必须遵守的依据。

正确答案:正确5、(判断题)发生电气设备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正确答案:正确6、(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正确答案:正确7、(判断题)地面信号是设置在线路附近,为线路维修人员提供信息的信号。

正确答案:错误8、(判断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正确答案:正确9、(判断题)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正确答案:正确10、(判断题)车站按其运营功能不同可分为()。

正确答案:错误11、(判断题)《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正确答案:错误12、(判断题)站后折返方式的缺点是站线布置距离长,列车折返消耗时间短,车站投资大。

正确答案:错误13、(判断题)引导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沿固定的路线行驶,这是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轨道结构共有的功能。

正确答案:正确1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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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日期】2004-04-28【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的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论证,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九条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并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调试,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种植影响行车?望的树木。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确需进行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向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许可准予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作业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作业进行动态监测。

出现危及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二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防灾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等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一切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第二十二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二十四条对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二十五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配合公安人员、车站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三)强行上下列车;(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

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试运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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