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理念下农民工人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其辛勤劳动相比,他们的权益保障却并不尽如人意。
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存在?又应该如何提升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呢?1. 已有的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拖欠:农民工常常面临着工资拖欠的情况。
一些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出于各种原因,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造成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2)工作环境恶劣:许多农民工从事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较差,经常面临着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风险。
3)社会保障缺失:由于户口信息制度的限制以及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农民工在城市中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2. 提升对策如何提升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让他们能够在城市中获得应有的权益呢?以下是一些提升对策的建议:1)建立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监管,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打破户口信息限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能够在城市中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问题,更是一种道德问题。
因为农民工的辛勤劳动为我们的城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应当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尊重。
而这种权益保障的不足,更多是由于社会制度和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所致。
我认为应当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改革户口信息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多方面着手,让农民工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总结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需要重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管理,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民工群体逐渐成为中国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劳动地位,农民工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仍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探讨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保护问题在法律保护方面,农民工群体往往面临着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安排等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许多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容易被用人单位以虚假合同或不正当手段限制其权益。
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强制加班和不合理解雇等行为,导致农民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
由于农民工多为流动人口,常常面临跨地区社保转移和缴费问题。
此外,由于工资较低,部分农民工无法缴纳足够的社保费用,导致其在需要医疗救助或退休时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改革力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保宣传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参保率和缴费意识。
此外,可以探索建立跨地区社保转移机制,方便农民工在流动中享受社保待遇。
三、公共服务问题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生活中,常常面临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缺乏稳定的住房和收入,农民工往往只能居住在城市的边缘地带或简陋的出租屋中,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同时,由于子女教育和医疗服务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常常面临受教育和就医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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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3 F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3 5 (0 6 0—0 10 10 —4 62 0 ) 30 3 —6
To Be Pe pl- intd a d S fg a d h g s a n e e t f o eOre e n a e u r t e Riht nd I t r sso
Ab ta t Du o a g o n it rc la d p a tc lr a o s p e o n fd ma ig rg t n sr c et o d ma y h so ia n r cia e s n , h n me a o a gn i h s a d it r sso irn u a r es b c me v r r mi e t whc cu l x o e n t e is e o e a n e e t fm g a tr r lwo k r e o e y p o n n , ih a t al e p s d o h s u flg l y fi r s h o e n n ’ o fa a c ,a d f i r o a h r ot ef n a n a r t cin p icp eo al e ,t eg v r me t Sn n e s n e n al et d e et h u d me t l o e t rn i l f u u p o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口马涛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现有农民工权益保护体制中客观存在问题的制约,农民工权利受到限制和遭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受固有生活方式和淡漠的法律观念影响,农民工很少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免除义务和麻烦,也拒绝和农民工签订合同。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由于劳动者拿不出合法的劳动合同,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
具体表现:拖欠工资严重,几乎在所有的行业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尤其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许多农民工辛苦劳动一年,到头来得到的仅仅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克扣工资现象突出,农民工所干的往往是既脏又累的工作,有时为了完成工作量,又不得不没日没夜地加班加点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理应获得相关加班报酬,但用人单位却从来不考虑农民工的加班工资问题,事实上是克扣了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劳取酬。
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既脏又累的工作,但却不能和当地人享受一样的工资待遇,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安全防护措施差,生命健康难以保障。
农民工从事的是脏、累、差、苦、险的工作,工作条件艰苦,工作环境恶劣,即便是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下,许多不良用工方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顾农民工的生命健康,一些必要的安全配套设施不配套、安全措施不采取,甚至不对农民工进行最基本的安三、县域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一是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县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二是充实自有资金,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三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金融部门对效益好、产品有销路、信用良好的县域民营企业,在贷款利率上应予以适当优惠。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对策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对策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城市建设、工农业生产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提升对策。
二、存在的问题1.报酬问题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时经常遭遇拖欠工资的情况。
一些用人单位不尽及时支付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另部分农民工鲜有意识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未履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积极性。
2.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在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方面存在障碍。
由于流动性大、多工地作业等原因,很多农民工未能及时参保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在面临退休时,他们往往不能获得相应的退休金或待遇,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3.工作环境问题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往往较差,安全意识薄弱。
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对农民工劳动保护不足的问题,没有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4.文化教育问题由于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农民工的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职业发展机会。
导致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的融入度较低,容易受到歧视和边缘化。
三、提升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严厉惩罚。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建立公平的劳动关系,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的收到工资。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民工就业地,政府和用人单位应着力推动农民工参保,提高参保率。
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确保他们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环境的监管,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机会。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思考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农民工是属农业户口,但又脱离了农业生产进入城镇、靠务工获取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
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实中,大多数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
笔者认为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上,应该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为指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为农民工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空间,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并融入城市社会,这不但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是法律由形式公平走向结果公平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城市化在今后几十年内都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在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过的一道“坎”。
如何解决农民工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彰显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十八大精神的贯彻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亿万农民工的权益将得到有效维护,新型的城乡关系将得以逐步建立。
但是,全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仍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和探索。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所涵盖的内容所谓农民工就是指属农业户口,但又脱离了农业生产、靠务工获得的工资收入维持其生活的劳动者。
它是为了区别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与城镇职工而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是一种直观的、过渡性的称谓。
农民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特殊群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对工业、农业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以及城市规模外延的扩张和内涵的提升,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农业生产农民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农业生产农民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在农业生产中,农民工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为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付出了辛勤努力。
然而,在农业生产中,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却时常受到忽视,这不仅对农民工个人造成困扰,也不利于整个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在我参与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我将与大家分享。
首先,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是一个核心的权益保护问题。
在农业生产中,农民工通常会以工天或工量计酬,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很多农民工无法及时收到支付的工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建立一个完善的工资支付机制是必要的。
可以通过建立工资支付银行账户、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方式,加强对农业企业的监督,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其次,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
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等原因,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我建议加强对农业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
同时,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再次,农民工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在农业生产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地域歧视、工资低下等问题,使得农民工的就业和待遇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益,我认为应该加强对农业生产企业的考核和评估,鼓励他们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工资待遇。
同时,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举报渠道,对滥用农民工、拖欠工资等不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农民工的组织和培训也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
农民工通常分散在各地,组织起来相对困难,容易被剥削。
因此,建立农民工组织和培训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权益意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维权能力,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农业生产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若干思考【摘要】: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农民工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然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他们的维权之路也步履维艰。
本文主要就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问题对策【正文】:一、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农民工问题是现代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同时,东南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加,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形成一个特殊的团体———农民工。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改变了城市工业化劳动力欠缺的现象,他们的来临为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从而加快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然而,他们在到城市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没有摆脱“农民的帽子”。
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劳动就业权、子女的受教育权等仍然没有脱离二元城乡体制的束缚,而使农民工处于农村与城市的边缘、社会的边缘。
二、农民工维权的意义(一)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题中之义。
只有妥善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合法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友好和谐的社会局面。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重要内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一贯的宗旨,特别要注重“人文关怀”,使农民工享有与市民相同的权利,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最终五篇)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最终五篇)第一篇: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
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
社会性的权益。
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
政治性的权益。
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一)劳动权益屡遭侵害1、就业受限制。
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
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二)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1、身份遭歧视。
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
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思考
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 的需 企业J 左右 , 当时全国农民工的数 量有一亿人左右 , 即每名农 民工平 都十分激烈;
均被 拖欠 1 0 0 元左右 . 7 9的农 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 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 民工权益 0 近 06 第二 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 中 历。 我国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 ,0 4 2O 年至 2x 年 7 法律保护的困难 ; 、 C7 3 月 底, 全国累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43 亿元 。 以上数据我 小企业 , 32 从 本小利薄 , 市场上的 生存竞 争追 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 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工 资被拖欠的严重程度 。
( 工资收入 且经常{拖欠。 一) 低. 皮 近几年农民工年工资几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 的现状 , 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要维 困
第一 、 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大 乎没有太大变化。 本来很低的工资 还经常被拖 欠。 据有关资 难很大。主要有以下两个原 因: 涌进城镇 , 而造成劳动力明显地供过 于求 , —个 岗位 的竞争 每 料显示,04 20 年以前全国进城农民被拖欠的工资在 10 亿元 Oo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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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晓善
摘 要: 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 城镇转移速 不断 度 提高。与此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如何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本文以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保障农民工权益要从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律权威、抓好法律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健全完善相关立法等五个方面采取法律对策。
标签:新型城镇化农民工权益法律意识法律对策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麻阳苗族自治县位于湘黔边界的湖南省西部,怀化市西北部,辖23个乡镇,总面积156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5.5万亩,总人口39.95万,农业人口32.8万,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土地零散”的山区边远县,也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
根据麻阳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底全县外出务工人员就多达8.8万人。
笔者主要就外出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这些年来,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保护农民工权益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改善最为明显的是农民工“欠薪”情况。
但是,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在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1.职业技能培训权利保障难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麻阳在外务工人员多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新生代农民工多以中专和高中文化程度为主,多数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的培训。
据麻阳县统计局颂的数据显示,在全县8.8万多农民工中,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2.7%,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可见文化程度低,接受的职业技能培训少,是农民工的一个显著特征。
虽然近年来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比重每年都有所提高,但远未达到市场的要求。
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存在多头管理,培训任务和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导致农民工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性不高。
2.自主择业的权利保障难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的影响,外出农民工没有太多的职业选择空间,大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或对知识技能要求不高的低技能工种。
谈谈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
谈谈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在高速的发展,第三产业也在快速的进步,然而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各个产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说到农业就会说到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
在现实生活中, 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 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
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得到基本保障。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性的问题。
一、就业限制。
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
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
二、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
劳动报酬权是农民工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
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
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使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基本工资都拿不到。
三、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没有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水平明显地低于本地职工五、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农民工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关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
关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
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8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14万人。
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多数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关系不规范。
20XX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
检查中发现,有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
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
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
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
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
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
浅谈保护农人工合法权益
浅谈保护农人工合法权益农人工泛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或部份离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他们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功效,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
农人工作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份,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取得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但目前在现实社会中,农人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合法保障,用人单位不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成心拖欠、克扣工资,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当前农人工的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职介陷阱多。
最近几年来,求职陷阱愈来愈多,愈来愈复杂,一些营利性职介,特别是一些非法职介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利用农人工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和对城里有关行情又不了解,对他们施以欺骗,乃至设陷阱以套骗其钱财。
这些黑职介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巧扬名目,多收费,乱收费,想方设法骗取农人工的血汗钱,造成有的农人工交了钱找不到工作。
二是用工不规范,不签定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民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有的在试用期上做文章,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压低薪酬,乃至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无端辞退农人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单位乱收费、乱押证。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控制农人工,特别是一些熟练的操作工、技术工,避免他们随意辞职、跳槽,采取乱收费、乱押证件的办法来控制人员,如:进厂费、培训费、服装费、工具管理费、保证金、抵押金和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等。
四是用人单位拖欠农人工的工资现象较为严重。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手工密集的用人单位,如服装厂、鞋厂、玩具厂等,不执行《劳动法》,随意拖欠、克扣农人工的工资,有的每一个月只发给生活费用,将剩余的工资许诺到年末兑付,但是到了年末兑付时再以各种借口扣发部份工资,扣压部份工资说到来年来人上班再发,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拖欠克扣工资。
对农民工权益及法律保障的几点思考
对农民工权益及法律保障的几点思考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文主要对农民工的权益及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当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形式及缺损的深层原因,探讨有利于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
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然而,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其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损问题,如何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成为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特殊群体,他们既非纯正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的难堪与尴尬境地。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农民工的歧视性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虽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农民工拿不到辛勤劳动的工资。
(二)法律援助制度滞后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及法律援助制度滞后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造成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
在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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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 内的企 业 、事业 单位 、机关 中以工资收人为 主要 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 民族 、种族 、 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参加 和组
织工会的权利。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 阻挠和 限制 ” ,但是 由于户籍 等原因 ,农 民工不能参加 工会组织或被编外 登
民工合 法权益保 护无 法可依 。2 0 年 1 1日起实施 的 08 月
《 劳动合同法》 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如没有明确规定劳 务合 同或雇用合同应纳入到该法 的调整 范围、加倍 赔偿 金 的适用 范围小等【 。还有一个 重要表现是关 于农 民工 3 J 人权保 障的立法多是空 白或是 由行政法规和地方制定 的 实施办法 与标 准来规定。且不说行政法规和地方 的实施 办法等 的法律效力等 级较 低 ,更重要的是这些法规或实 施办法缺少统一标准 ,无法 平等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摘 要 :以人 为 本 理 念 的 提 出是 一 种 对 经 济社 会 发 展 和 人 的本 质 的 富 有人 性 化 的 新 认 识 ,其 根 本是 要 以
人 民的需要 为 出发点 ,保障人的权利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农 民工作为我 国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 ,其人权保护 存在严重不足 。因此 ,有必要在 以人为本理念下探讨农 民工人权保护问题 ,以加强农民工人权保护的力度 。切
上来说就是要 树立宪法 和法律的权威 ,保 护人 的权利 和 利 益 ,其最终 目的是在公平 和正义的前提下保 护人 民的
根本 利益 。然 而 ,从现实情 况来看 ,我 国农 民工人权 保 护现 状并 不太 乐 观 ,在这 方 面我们 还 没有 很 好地 体 现 “ 三个至上”的精神 。
打工所在地参加选举。尽管 20 0 8年有些突破 ,但是毕竟 是凤 毛麟 角。三是 由于各种原 因,工 会吸纳农 民工会员 的比例较低 。尽管 我国新 的 《 工会法》 也专 门规定 “ 在
样表 述 :以人为本 就是一切从人 民群众 的需要 出发 ,尊 重人 、爱护人 、理解人 、关心人 、依靠人 ,努力实现好 、 维护好 、发展好人 民群众 的根本 利益 ,在经 济发展 的基
记 ,享受 不到正式工 会会员 的同等权 利 ,无法依靠 正式
收 稿 日期 :2 1— 1 0 00 0- 3
作者简介 : 志强,男,河南 宜阳人,洛阳理 工学院中文 系讲师 ,经济学硕 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研 究。 耿
2 7
的组织来维护 自身 的权益 。
( ) 劳动 就 业上 的不 平等 待 遇 二
一
在十一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上 ,胡 小燕 、朱雪芹 、
康厚 踢三名农 民工代表 成为新 闻媒体的焦点 。江苏 、广
东 、沈阳等省市在 各 自级别 的人 大会上也都纷纷推选 农 民工 当人 大代表 。这 一举措说 明国家民主的进步 ,更重 要 的是 它表明党和 国家 已开始用 行动来保证农 民工 的政 治权益 。但是 ,从整 体上来说 ,农 民工政治权益保护还 存在较 多缺失 ,主要 表现在 :一 是农 民工当选人大代表 的比例较 低 ,并且 没有 自己 的长期 工作组织来收集和反 馈农 民工 的意见 。也无 法对农 民工的呼声进行梳理 、整 理 ,最终 形成提案 ;二是农 民工 的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难
实促进 公 平 正 义 的 实现 。
关 键词 : 以人 为 本 理 念 ;农 民 工人 权 保 护 ; 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7 61 5 6 4—09 (0 0 3 0 7 3 0 2 2 1 )0 —0 2 —0
20 0 7年 1 ,胡 锦 涛总 书记 在 全 国 政法 工 作 会 议 代 2月
利 的 机 制 ,促 进 人 的全 面发 展 。也 就 是 要 不 断 地 把 人 的
表和全国大法官 、大检察官座谈 会上提 出了 “ 三个至上 ” 的指导思 想 ,即始终坚持党 的事业至上 、人 民利益至上 、 宪法法律 至上 。这个理论 的提 出引发 了学界 的激烈讨论 , 不过笔者在 此不是要探讨 “ 三个至上 ”的关 系及 内涵 等 等 ,而是想从 中引 申出一些 基本点 :一是人 民利益 至上 是以人为本 的重要表现 ;二 是宪法和法律 至上从最根 本
21 0 0年 6月
安康学院学报
J u a f k g U ie s ) or l n o An ml n v ri t
第 2 卷第 3 2 期
J n2 0 u .Ol Vo. 2№ 3 12
以人为本理念下农 民工人权保护 问题 的几点思考
耿 志 强
( 洛阳理工学 院 中文 系,河南 洛 阳 4 12 ) 70 3
础上 ,不断提高人 民群众 的生活 水平和健康水 平 ,创 造 出人 们充分发挥聪 明才智 的社会 环境 ,促进人 的全面 发
展川。但无 论如何表述 ,都离不 开一个根 本点 :以人 为 基础 ,以人为 中心 。这里最基本 的就是要真 正地保护 人 的法 定权利 ,并不 断完善和健 全保护人作为人 的应有 权
促 发展 ,不断 满足人 民群众 E益增 长 的物 质文 化需要 , l 切实 保障人 民群众 的经济 、政 治和文化权益 ,让 发展 的
成 果 惠及 全 体 人 民 。 也 有 人 在 总 结 以 人 为 本 的含 义 时 这
以实现 。在我 国 ,由于户籍等原 因 ,农 民工一般无法在
实有 权利 、法定权 利和应有权 利统一起来 ,充分肯 定人 的价值 ,充分尊重和 保护人权 。
二 、农 民工 人权保 护 中存 在 的问题
从法律 角度看 ,现 阶段 “ 民工 ”的法律地位在 制 农 度上 依然没有一个 准确 的定位 。在 实践中 ,农 民工 人
权 也 屡 遭 侵 犯 。主要 表 现 在 : ( )政 治 权 益 保 护 仍 有诸 多缺 失 一
、
以人为 本理念 的基 本含 义与人 权保 护
以人 为 本 理 念 的提 出 是 一 种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的
本 质富有人性化 观念 的新认识 。作为一种政 治理念 ,它 是 与科学发展观 紧密相连 的。其 基本点就是要 以实现 人
的全面发展为 目标 ,从人 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