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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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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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办理

提案人:成岳冲

主题词:金融,民间,资金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民间资本是全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实现这部分民间资本的合理、有序流动,是当前实现金融经济稳定、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但我国民间资本发展面临诸多困境:一是民间资本层次低。民间资本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依然不高,多数是一般性的资金拆借,难以承担产业转型升级的重任,而“非法集资”之忧挥之不去。二是民间资本重投机,轻投资。具有“单打独斗”、“短平快”等特性,造成全国游资泛滥,扰乱了金融、房地产、农产品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民间资本投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惰性又非常明显,极易导致低水平产能过剩。三是民间资本的准入受到限制,行业过于集中。当前,金融机构为有效控制风险,其准入门槛相对较高,这对于规模普遍偏小、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道“玻璃门”和“弹簧门”。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资本流动以寻求较高的回报率和较好的投资机会,进而造成庞大的民间资本和大量民营企业缺少资金同时并存。四是对民间资本的监管有待加强。由于监管手段缺乏、监管能力不足,地方政府为规避风险,在落实放宽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政策上倾向于设置较高门槛,延缓部分金融领域的开放。如村镇银行,要求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作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这使得村镇银行容易成为大银行事实上的分支机构,也成为大量民间资本的进入障碍,即使进入也往往难以获得股东应有的法人治理权。

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实现金融经济有序稳定和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金融机构,逐步放宽主发起人的条件限制。扩大主发起人范围,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允许资信良好、资本实力强的非银行业资本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大中型企业、信托公司等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产及盈利要求。降低主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扩大股东数,允许政府、企业、个人等作为投资者入股。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要求的不良贷款低于2%的门槛,引入不良资产的保险制度,鼓励缓释风险方面的制度创新。

(二)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快民间资本兴办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步伐。着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放宽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放宽在资本金、不良资产、存贷比等方面的限制。

(三)以大力发展社区银行为抓手,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或城乡信用合作社改制。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银行体系结构,壮大中小银行类机构的规模数量。拆分部分国有或地方大型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增资扩股,使其分支机构向社区银行转型。开展城乡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社区银行试点工作,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改制。落实民营金融机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防范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免除政府最终“买单”的局面,进而落实撤销、破产制度。

(四)加快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完善投资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公司,建立地区股权投资平台,加快资金向实体经济回归,将民间资本进一步引入正规渠道,规范监管。进一步扩大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打通一条包括政府、国内外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闲散资金的多元化的资金募集渠道。加快培养优质的投资基金管理团队。

(五)推进民间资本参与边缘性金融服务,发展金融中介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行业,全面推进保险行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与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开展合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边缘性金融服务机构,不断创新营运模式。

(六)进一步完善对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实行分类和分级监管。密切监控分析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流向。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占股情况,统计和分析民间资本参股或设立金融机构的信贷情况,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七)加快设立专职机构,建立综合考评体系,全力推进政策落实。加强顶层设计,在推进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方面设立专职机构,提高职能和职权,使之成为常效的工作形式和机制,改变目前职能分散、管理不集中、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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