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提案

合集下载

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贷资 金 ,但 一般不 得超 过资本 净额
的 10 0 %。三是 新 型 农 村 金 融组 织
发 展 目标 不 明确 。如 小额 贷款 公 司
可 以转制 成村 镇银 行 ,但 必须以银 行 业金融 机构 作为 主发起 人 ,这就
意 味 着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大 股 东 的地
如 2 1 年 ,江 苏 响 水 广博 金 穗 农 01 村 小 额 贷款 公 司按 照标 准 应 享 受
法 人 及其 关 联 方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村镇银 行股 本总额 的 l %。这些 0
程 十分 困难 ,影 响 了投 资者 的积极 性 。 目前 ,盐城 市的农 民资金互 助 社 由民政 部门核 准登记 ,市委 农村 工作办 公室和 各县 农工办履 行监管 职责 。小额 贷款公 司的监管 部 门为 政府金 融办 ,担保 公司的监 管部 门 则 为地 方 经信 委 ,其他担保 投资 公
但 真 正予 以 落实 还 存在 一 定难 度 。
为 民 间资 本 进 入 金 融 领 域 的 配 套 机制 建设较 为落后 ,占受调查 总数
的 8 . 8 ; 6 5 % 的样 本机 构认 4 7 % 5 .2
为未建 立起 相应 的 风险 补偿 机制 ; 4 .3 7 8 %的 样 本 机 构认 为 当地 金 融
兑现 率 仅 为 1 . % ; 台 市 信 用 42 4 东 联社 按 规 定 应享 受补 贴 9 7 7 万 0 .6
元 ,实际兑现 只有 2 7 5万元 ,兑 3.
金不 少于 注册 资本的 2 %” 5 等规 定 ,
延长 ¨金 融机 构的投 资 回收 期 。 r
现 率 为 2 .6 。 三是 利 率 优 惠 政 6 1% 策难 享受 。按 照规 定 ,小 额贷款 公 司可 向金融机 构融 人资金 ,利率 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工信部通[2012]293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2012年6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的要求,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电信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

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

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鼓励和引导的重点领域(一)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促进宽带发展。

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手段,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推动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

(三)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

引导电信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委托民营企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维护服务,促进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水平。

(四)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提案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提案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37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办理提案人:王爱俭主题词:金融,金融机构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民营金融机构是为了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从事金融活动的民营企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从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和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实践看,主要是围绕着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担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来展开的。

当前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也是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现实需要,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需求相比,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步伐仍不够快。

1、从金融需求来看,当前经济社会中还存在许多金融供给短缺的领域,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

2、从发展实践来看,民营金融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

3、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还有许多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各种隐性管制依然存在。

例如,民营资本想要在金融机构获得控股地位,这在实际操作中,仍较为困难。

4、民间投资在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过程中,还会遇到资金不充裕、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

因此,需要统筹兼顾,为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为此我们建议:1、通过相关政策和制度配套为民营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明确界定民营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经营范围、获利限制和违法责任等要素,净化民间金融市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优化民间投资金融领域的政策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作者:来源:《中国新通信》2012年第18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的要求,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电信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

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

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鼓励和引导的重点领域(一)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促进宽带发展。

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手段,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推动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

(三)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

引导电信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委托民营企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维护服务,促进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水平。

(四)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

凡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不得设立其他附加条件。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顺应专业化分工经营的趋势,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给第三方民营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潜力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潜力的建议

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一、现状分析1.1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传统产业增长乏力,世界经济也面临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

1.2 作为支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间投资在“十三五”规划中被寄予厚望,但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1.3 民间投资受到融资难、融资贵的困扰,另受制于市场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高。

二、问题分析2.1 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民间投资主体面临信贷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2.2 法规环境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高,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程序繁杂。

2.3 非理性投资、过度竞争等现象较为突出,影响投资效益。

2.4 文化、观念等方面限制,个体私营企业家心理预期不甚乐观。

三、对策建议3.1 加强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民间投资主体融资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民间投资活力的释放。

3.2 简化审批程序,改善营商环境政府可以整合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投资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市场准入通道,提高投资效率。

3.3 完善相关法规,规范市场秩序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防范非理性投资、过度竞争等行为,促进健康的投资环境。

3.4 加强宣传教育,塑造投资氛围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家积极投资创业,塑造积极向上的投资氛围。

四、实施路径4.1 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政府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或工作组,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间投资激发工作。

4.2 细化政策举措,确保落实政府可以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细化政策举措,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4.3 强化监督考核,促进成效显现政府可以加强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民间投资激发工作的成效显现。

五、结语民间投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激发其活力与潜力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人代会加强基层金融实体服务的建议

人代会加强基层金融实体服务的建议

人代会加强基层金融实体服务的建议
以下是一些关于加强基层金融实体服务的建议:
1. 增加金融服务网点和人员。

在农村地区或城市社区增加金融服务网点的数量,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同时,增加基层金融机构的人员配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的认识和理解。

3.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为农民提供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融资支持。

4.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5. 推动科技创新和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采用科技创新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降低成本。

6.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与农业、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基层金融实体服务的发展。

总之,加强基层金融实体服务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增加金融服务网点和人员、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应用以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等措施。

吸引民间投资资本的政策建议

吸引民间投资资本的政策建议

吸引民间投资资本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民间投资资本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吸引民间投资资本的政策体系尚不够完善,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旨在吸引更多民间投资资本投入我国经济。

一、改善营商环境。

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投资资本,必须改善营商环境,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稳定、可预见的市场环境。

这可以通过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外商投资、打击侵权行为等方式实现。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民间投资资本往往需要获得融资支持,因此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建议政府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质量、降低利率、简化融资流程等方式,优化金融服务,提高民间投资资本的融资效率。

三、完善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于民间投资资本并不够友好,建议政府通过减税降费、推出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投资资本投资。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

为了吸引更多民间投资资本,必须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建议政府加大对于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鼓励创新创业。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创新创业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

建议政府通过推出更多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鼓励民间投资资本积极参与创新创业,为经济
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综上所述,吸引民间投资资本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该积极采取以上建议,为民间投资资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于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在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

需要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

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更新监管政策和规范,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

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对违规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以震慑市场风险。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于民间金融机构而言,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其经营的基础。

监管部门应着力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开透明的运营数据和财务状况,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三、规范产品设计和销售行为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还需要规范其产品设计和销售行为。

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标准,明确产品的风险特征和适用对象,并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杜绝高风险、不当的产品销售行为。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民间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尤为重要。

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帮助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五、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除了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应该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

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约束行业发展,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总结回顾: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民间金融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只有如此,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才能让民间金融机构真正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为投资者带来可靠的投资渠道,同时也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民间金融机构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水平,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建议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建议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

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中直接生产、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部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主体。

为了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下提出几点建议。

一、优化金融政策和金融环境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政策和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应该出台积极的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例如,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降低金融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保障实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例如,推出以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的贷款产品,根据实体经济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信贷服务。

同时,结合金融科技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金融服务的智能化和个性化水平。

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发展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新的金融业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多样化和灵活的融资渠道。

通过与实体经济企业合作,共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三、加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合作实体经济和金融之间的合作是实现互利共赢的关键。

金融机构应该加强与实体经济企业的合作,深入了解实体经济的需求和痛点,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参股或与实体经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共同开拓市场和创造利润。

另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开展金融教育和培训,提高实体经济企业的金融素养和运营能力。

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金融工具和手段,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四、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加强国际化合作与交流。

关于推进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建议

关于推进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建议

关于推进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建议我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形态为小贷、典当、融资性担保以及参股农商行等。

截至2013年末,全省共组建农商行51家、批筹12家,已开业村镇银行50家,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464家,融资担保行业有法人机构378家。

全省有80%的小贷、典当、50%的融资担保为民营公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其作用和功能进一步彰显,在增加收益的同时,发挥着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集聚社会财富为经济发展服务;吸引社会上大量的民间闲散游资,引导民间资本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流动;弥补了县域金融机构撤并后县域金融服务的缺失。

从近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贷、典当加上担保、融资租赁和基金等,其民营金融给实体企业的扶持资约占银行贷款规模的10%左右,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难问题。

一、我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普遍单一化经营,增加行业风险。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很大一部分都单一地从事小贷或典当业务。

这种单一性,造成整个行业的业务同质化严重,竞争异常激烈,加上各家的规模不一,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导致市场风险凸显。

同时,由于单一化经营,社会资源和公司资源得不得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经营费用增加,导致一些小贷、典当公司冒险从事非法集资和抽逃资本,严重影响行业的社会形象。

(二)存在身份歧视,民营股东话语权不够。

一是很多人没有真正意识到小贷、典当扶持企业发展的社会功能和优势,片面地将小贷、典当等类金融机构与高利贷相挂钩,扭曲了公众对民营类金融机构的理解。

二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认识上存在身份歧视,国有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不是按资金使用效益而是按所有制形式来选择融资对象,重国有轻民营;民营资本参与农商行股份制改革后,民营股东话语权不够,改制后的农商行仍然带有浓厚行政色彩,民企的高效灵活机制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小贷、典当虽然从事着金融方面的业务,但是其得不到金融企业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享受不到金融企业的待遇。

试谈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试谈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温家宝2012年01月30日02:48过去五年,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蔓延、深化的五年,国内外经济形势极为复杂严峻。

我们见事早、判断准、行动快,及时果断实施一揽子计划,成功应对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了经济社会大局稳定,避免了现代化建设进程出现大的波折,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明显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我们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无论从当时和现在看,还是从长远看,都是必要的、正确的,取得的重大成就世所公认。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呈现增长较快、物价趋稳、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条件推动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键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做好金融工作至关重要。

回顾总结过去五年的金融工作,切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肯定金融工作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和完成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金融改革,不断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驾驭复杂经济金融局面的能力,积极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全面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我国金融业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

(一)深入推进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改革,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

亚洲金融危机后,一些舆论认为,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处于“技术性破产”状态。

我们背水一战,果断推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按照核销损失、剥离不良、注入资本、公开上市四个步骤,在国家财政支持下,结合各家银行的实际情况,精心设计,稳步实施,工、农、中、建、交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实现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

通过改革,大型商业银行脱胎换骨,面貌焕然一新,公司治理逐步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和盈利能力显著提高。

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过去多年,农村信用社曾面临很大的困难和金融风险。

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建议

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建议

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建议
中国的金融服务对于发展的民营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通常面临着资源不足和融资难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来提高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产业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等融资渠道。

其次,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用支持。

政府可以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它们的融资成本。

同时,可以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息透明度,使金融机构更加愿意为他们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三,优化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

政府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其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还可以建立金融服务辅导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和培训,帮助它们提升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积极推动金融创新。

政府可以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同时,可以加强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促进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精准性。

最后,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

政府可以加大对民
营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让他们了解到政府对于他们的支持和关注。

同时,还可以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提供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操作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政策获得感和运用能力。

总之,加大金融服务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信用支持、优化机制、推动创新并加强宣传和培训是政府可以采取的一些政策措施,有助于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十条措施

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十条措施

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十条措施
进一步改善全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措施可以包括:
1. 加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贷款发放的比例和额度。

2. 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利率水平,推出金融创新产品。

3. 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信用。

4. 完善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银行、移动银行等服务,提高办理效率。

5. 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化金融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解决方案。

6.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7.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对称。

8. 增加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用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创新。

9.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升其金融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10. 支持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国际贸易,拓宽国际金融合作渠道。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企业的发展,提升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助力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促进民间投资是培育市场经济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民间投资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投资主体单一、投资环境不够优化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1. 提高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鼓励有实力和经验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

2. 减少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干预,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大对创新型和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向高新技术领域倾斜。

二、改善投资环境1. 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2. 简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

3. 完善金融体系,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产品。

三、加强投资主体培育1. 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投资意识和能力。

2.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

3.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1. 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项目的信息和数据。

2. 加强对民间投资成功案例的宣传,树立榜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五、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管,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

2.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和防范,避免投资者因盲目投资而造成损失。

六、加强政府引导和协调1. 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协调,鼓励政府与民间投资者合作,共同推动经济发展。

2. 建立健全的政府与投资者沟通渠道,及时解决投资者的问题和困难。

促进民间投资需要政府、企业和投资者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对投资主体的培育和支持,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政府引导和协调。

企业和投资者应提高投资意识和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84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办理
提案人:成岳冲
主题词:金融,民间,资金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民间资本是全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

实现这部分民间资本的合理、有序流动,是当前实现金融经济稳定、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

但我国民间资本发展面临诸多困境:一是民间资本层次低。

民间资本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依然不高,多数是一般性的资金拆借,难以承担产业转型升级的重任,而“非法集资”之忧挥之不去。

二是民间资本重投机,轻投资。

具有“单打独斗”、“短平快”等特性,造成全国游资泛滥,扰乱了金融、房地产、农产品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民间资本投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惰性又非常明显,极易导致低水平产能过剩。

三是民间资本的准入受到限制,行业过于集中。

当前,金融机构为有效控制风险,其准入门槛相对较高,这对于规模普遍偏小、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道“玻璃门”和“弹簧门”。

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资本流动以寻求较高的回报率和较好的投资机会,进而造成庞大的民间资本和大量民营企业缺少资金同时并存。

四是对民间资本的监管有待加强。

由于监管手段缺乏、监管能力不足,地方政府为规避风险,在落实放宽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政策上倾向于设置较高门槛,延缓部分金融领域的开放。

如村镇银行,要求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作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这使得村镇银行容易成为大银行事实上的分支机构,也成为大量民间资本的进入障碍,即使进入也往往难以获得股东应有的法人治理权。

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实现金融经济有序稳定和实体经济加快发展。

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金融机构,逐步放宽主发起人的条件限制。

扩大主发起人范围,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允许资信良好、资本实力强的非银行业资本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大中型企业、信托公司等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产及盈利要求。

降低主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扩大股东数,允许政府、企业、个人等作为投资者入股。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要求的不良贷款低于2%的门槛,引入不良资产的保险制度,鼓励缓释风险方面的制度创新。

(二)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试点范围。

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快民间资本兴办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步伐。

着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放宽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放宽在资本金、不良资产、存贷比等方面的限制。

(三)以大力发展社区银行为抓手,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或城乡信用合作社改制。

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银行体系结构,壮大中小银行类机构的规模数量。

拆分部分国有或地方大型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增资扩股,使其分支机构向社区银行转型。

开展城乡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社区银行试点工作,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改制。

落实民营金融机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防范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免除政府最终“买单”的局面,进而落实撤销、破产制度。

(四)加快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的发展。

完善投资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公司,建立地区股权投资平台,加快资金向实体经济回归,将民间资本进一步引入正规渠道,规范监管。

进一步扩大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打通一条包括政府、国内外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闲散资金的多元化的资金募集渠道。

加快培养优质的投资基金管理团队。

(五)推进民间资本参与边缘性金融服务,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行业,全面推进保险行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与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开展合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边缘性金融服务机构,不断创新营运模式。

(六)进一步完善对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

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实行分类和分级监管。

密切监控分析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流向。

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占股情况,统计和分析民间资本参股或设立金融机构的信贷情况,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七)加快设立专职机构,建立综合考评体系,全力推进政策落实。

加强顶层设计,在推进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方面设立专职机构,提高职能和职权,使之成为常效的工作形式和机制,改变目前职能分散、管理不集中、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

来源:中国政协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