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微卷阅读机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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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史馆微卷阅读机使用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2-04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国史馆微卷阅读机使用规则

第 1 条

国史馆(以下简称本馆) 微卷阅读机专供修史与学术研究之用,为维护馆藏微缩资料及机具之正常使用,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微卷阅读机操作注意事项:

一、微卷阅读机分为手动上带及自动上带两种机型,应依规定程序操作。

二、阅览者不熟悉微卷阅读机操作程序时,应请业务承办人协助处理。

三、微卷阅读机故障时,应报请业务承办人处理,不得随意拆卸零组件。

第 3 条

微卷阅读机之复印,应先填具“国史馆史料复印申请单”,并注明用途及复印张数,依规定程序申请复印,并酌收复印工本费用:

一、收费标准:A4每页(单面) 酌收工本费三元;A3每页(单面) 酌收工本费五元。

二、本馆暨台湾文献馆同仁申请复印微卷,因编纂业务或公务需要者,不收费。

三、政府机关或学校申请复印微卷,因公务需要,备文不收费。

第 4 条

微卷、微片之阅览及机具之使用,应小心维护,不得擅自携出或拆卸,倘有污损、破坏等情事,应负赔偿责任,并暂停其阅览权利三个月。

第 5 条

阅览者使用微卷阅读机,应遵守“著作权法”及“档案法”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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