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案件中的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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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关键 词 宽严 相济政 策 法律监督 检 察机 关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 522 l)4 1- l0- 9 (000旬 6 2 0 0 中图 分类号 : 2. D901
宽严结合 , 区别对 待, 打击少 数 , 教育 宽严相 济是我们党 和国家 的重要刑事 司法政 策, 是检察 机关 件 的全过程 做到 有宽有 严 , 正确 执行 国家法 律 的重要 指针 。检察 机关 贯彻 宽严相 济 的刑事 挽救 多数 。 司法 政策 , 是要根 据社会 治安 形势和 犯罪分 子 的不同情况 , 就 在 依法 履行 法律监 督职 能 中实行 区别对 待 ,注 重 宽与严 的有机 统
L g l y tm dS cey ea se An o i S t
201 O年 4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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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王谢英
摘 要 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 效果, 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 在依法履 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 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严互补, 宽严有度 ,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 法律 效果 , 有利 于化解 社会 矛盾 、 又要 减少社会 对抗 , 促进社会 和谐 , 实现 刑事 司法活 动法律 效果和社 会效 果的有机 统 一。
素 为积极 因素 ,实现 刑事 司法活 动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有机 统 体操 作规则 、 范性配套 制度 , 统一适 用的标准 , 规 没有 因而 导致 在


“ 就 是宽大 、 宽” 宽缓 , 刑事 政策 的宽和性 。刑 事政策 的宽 实践 中理解 不一致 、 指 执行 不统一 , 宽严相 济的刑 事司法 政策 的运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打击犯罪的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中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必然需要相应的司法资源来支持,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警察等。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得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严重匮乏,导致司法公正和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数量稀缺,司法设施和设备也相对简陋,这就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带来了挑战。

在这些地区,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的政策落实效果会受到局限。

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着统一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在不同的案例中,由于案情复杂度、社会影响力等不同因素,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产生差异性。

有些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可能会受到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的处理,这就需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需要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统一性解释和灵活性适用,以便更好地实现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

三、司法公正的保障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每个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善、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影响。

有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腐败分子的干扰和操纵,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得到保障。

这就给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改进刑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针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司法机关需要通过改进刑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来解决。

首先要通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投入,促进各地区的司法设施和设备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得到统一的解释和灵活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能。

为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有效地打击各.各种犯罪?全面、辩证地理解执行这一政策,及时解决在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评查指标,调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司法价值取向一致。

四、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阐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同案犯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予以说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轻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实现刑事和解。

对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将刑事和解情况的事实与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据此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意见。

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启动"风险决策逮捕"机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对未成年嫌疑人的帮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而逮捕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也是对未成年嫌疑人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宽严相济;保护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犯罪原因当前,随着文化载体的繁荣发展和网络的异军突起及部分父母教育方式的偏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从2008年起,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件58人,罪名涉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盗窃、聚众斗殴等。

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一)年龄集中,文化程度较低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嫌疑人多集中在16—17周岁,多为初中文化,甚至是小学文化,也有在校学生,大多为失学少年。

(二)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长在农村,犯罪时多处于无业状态90%以上的未成年嫌疑人从学校毕业或者放弃学业之后,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没有固定的工作,他们或者到处打工,因不满低廉的薪水而最终放弃;或者与已成年的一些混混在一起,受他们影响而惹是生非。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男性为主58人全部为男性犯罪嫌疑人,他们本是花季少年,热情好动,却缺乏正确的指引,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犯罪领域集中,多为财产型犯罪在松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有26件29人属于盗窃犯罪,5件6人属于抢劫犯罪,1件1人属于抢夺犯罪,占办理案件总数的73%左右。

其余犯罪涉及强奸(4件8人),故意伤害(1件1人),抢夺(1件1人),聚众斗殴(1件4人),寻衅滋事(2件2人),容留他人吸毒(3件6人)。

分析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难发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三面的原因,即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责任没有完全落实。

轻伤害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

轻伤害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
轻伤害案件审查逮捕工作 中 宽严相 济刑 事政策 的应用
文 李 建 光 ◎
句 ● 一

审 查逮 捕工 作 需要准 确 把握 宽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 的 内涵 , 到 “ 宽 当宽 , 做 该 当严 则 严 ”, 察 官 检
话 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 , 更应多做一些核实、 教育工作 , 实把调解落实到工作中去 , 切 并采取慎捕政 读 策, 更好地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工作大局。
2 1 年第 1 期 ( 01 1 经典案例 】 总第 1 6期 / 3
止 宗某 等人 追 究他 的责 任 , 就让 宗 某 写下 了字 据 。
( 的思 想 影 响 。在 审 查 逮 捕 阶 段 的 轻
伤 害案 件 多是 犯 罪 嫌 疑人 与 被 害人 尚未 达 成 调解 协 议 的 案件 。此 类 案 件 中 如对 犯 罪 嫌 疑人 做 出不 予批 准 逮 捕 的决 定 。 可 能 会 引 发被 害 人 的 闹访 , 至 会对 检 察 就 甚
这时 , 又有 几 个 小 伙 子拿 着 棍 子打 孙 某 和孙 某 健 。 某 孙
板 . 之 杰 物 业 公 司老板 , 籍在 山 东省 嘉 祥 县 中心 街 德 户 3 3号 1 2楼 3单 元 5 1 , 暂 住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太平 路 0 号现
后 勤 指挥 学 院 1 8号楼 2 1室 。 因涉 嫌 故 意 伤 害罪 , 0 于
程 度 为 轻 微伤 。 4犯罪 嫌 疑人 宋 某 的供 述 证 实 事 发 原 因是 他 和 孙 .
某 、 某 共 同 投 资 开 办 海 天 餐 厅 , 为餐 厅 一 直 亏 损 , 宗 因 孙 某 和 宗 某想 撤 回 7万 元 投 资 , 只 同意 给 5万 , 他 因此

审查逮捕制度中“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把握

审查逮捕制度中“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把握
质直接 关系到犯 罪的危险 性, 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 爆炸 、抢劫 、强奸 、绑架 、投放危险物 质等严 重危害社会治 安 的刑 事犯罪 。这些性 质的犯罪本 身对 社会 的危害性很大 , 犯 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深 ,对这些 类型的犯 罪予以严
江省余姚市当前所有犯罪中 ,外地人犯罪 占 8 %以上 比例 , 0 而外地的犯罪嫌疑 人往 往缺 少担 保条件 , 有流动性而难以 具 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特 点 ,这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慎用 “ 无
逮 捕 必 要 ”措 施 。
到刑事处罚 , 但刑事 处罚不一定就要适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 笔者认 为,应 当综合考虑以下 因素 ,以决定是 否适 用 “ 无逮
其 重 要 目的 之 一 便 是 保 证 诉 讼程 序 的 顺利 进 行 。尤 其 是 在 浙
二 、“ 无逮捕必要 ”适 用的具体 条件及宽严之 度的把握
适 用 “ 逮 捕 必 要 ”的 一 个前 提 条 件 , 行为 人 必 须 已 无 是 经构 成 犯 罪 。根 据 罪 责 罚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构成 犯罪 就 应 当受
作 者 简 介 :褚 贵 炎 , 男, ( 9 1 1 4. 2一 ) 6 ,浙 江省 余姚 市 人 ,浙 江省 余姚 市检 察 院副 检 察 长 。
翁林 祥 , 男 , ( 9 . 1 8 1 5 2一 ) ,浙 江省 余姚 市检 察 院侦 监科 科 长 。 戴 素 君 ,女 , ( 9 . 1 1 8一 ) 安徽 省 铜 陵 县人 , 浙 江省 余姚 市人 民检 察 院 侦监 科 干 警 。 8 ,
捕 必要 ” 。
( )犯 罪 本 身 的 实体 性 要 件 一
第二 ,受 “ 严打”思想的禁锢。为了维护本地的治安环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逮捕条件的认识与把握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逮捕条件的认识与把握

关履 行 此项 职 能 时 , 要严 格 依据 法 律 规定 , 把握 在 事 实证据 条 件 、 能 判 处刑 罚条 件 的同 时 , 重对 可 注 “ 逮捕必 要 ” 件 的正确 理解 和把握 。 逮捕 的法 有 条 从
律规定和其司法实践来看 ,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影 响审查逮 捕权 的运 用 。因此 , 如何运 用好 审查 逮捕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逮捕条件的认识与把握
吴 灵 均
( 西靖 西县 人 民检察 院,广 西 广 靖西 5 30 ) 3 80
【 要 】围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 事司法政策 , 摘 逮捕措施的合理使 用具有特殊的重要 意义。实践表 明, 在逮捕条件及对逮捕 措施的把握上 尚有 不足 。文章分析 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 【 关键词 】宽严相 济 逮捕条件 认识与把握
逮 捕案件 质量 是检察 机关 面 临的重 大课题 , 是 宽 也 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在 侦查 监 督 环节 能 否 得 以贯 彻 实 施 的关键 所在 。 文试 对宽 严相 济 的刑 事政 策下 逮 本 捕 条 件如 何 正 确把 握 及如 何 完善 逮 捕 条件 作 一 粗
浅 探讨 。
要 大胆适 用无 逮捕 必要 。但是 现实 执法 中 , 如何 对
把 握无 逮 捕必 要 的适 用 、 怎样 界定 “ 可捕 可 不 捕 的
准确 、 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确立
的刑 事 司法 政 策 ,其 基本 含 义 可 以概 括 为该 宽 则 宽, 当严则 严 , 宽严 有 度 , 是宽 与严 的统 一 体 , 它 只 有 宽严 相济 ,才 能最终 实现 打击犯 罪 与保 护人权 、 严 格 执法 与 热 情 服务 、 法 形式 与 执法 目的 、 求 执 追 效 率 与实现 公正 的有 机统一 。 宽严 相济 刑 事 司法 政 策 是 唯物 辩 证 法 矛盾 论 的世 界 观 和方 法 论在 刑 事 司法 领 域 的具 体 运用 和 生动 体现 , 是宽 与严两 个方 面 的有机 统一 。由于 历

审查逮捕与宽严相济——审查逮捕宽严相济操作的科学发展创新

审查逮捕与宽严相济——审查逮捕宽严相济操作的科学发展创新
( 从 宽适 用“ 一) 无逮 捕必 要” 不捕 的条件
不理 想 、 社会 关 系 不 利 于修 复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司 法政 策 , 现 了党 和 国家对 我 国 当前 社 会 主要 矛 盾 体
的认识 以及 对犯 罪这 一 复 杂 社 会 问 题 宽严 的把 握 , 其 意在 弥补传 统刑 事 司法制 度 的缺 陷 。在 审查批 捕
第 3 1卷
Vo . 1 13
第 6期
No 6 .
广西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un l f o r a a g i o Gu n x ie st ( h l s p y a d S ca ce c ) Un v r i P i o h n o i l in e y o S
逮捕 一方 面对严 重犯 罪案 件继 续实 行 以往 的严 打惯 性 操作 , 另一 方 面在 逮 捕 法 定条 件 总 体 不 变 的情 况
我 国现行 的刑事 司法是 以 国家起诉 和 追究犯 罪 人刑 事 责任为 主要 模 式 , 深 受 职权 主义 诉 讼模 式 并 的影 响 , 因此 , 实务 界 与理 论界 普 遍 认 为 , 国有关 我
强制 措施 的法律 规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体 现 了“ 单纯 围 绕追 诉 目的而实施 强制 措 施” 的做法 , 逮捕 作 为一种
最为 严厉 的强制措 施 也 是 围绕着 “ 何 更 有效 地 追 如 诉 犯 罪” 这一 目的运 作 的 。这 种 运 作 模式 以单 纯 实 现 追诉 效益为 目的 , 往 对 犯 罪 嫌 疑 人不 加 区分 地 往
收 稿 日期 : 0 9 —1 2 0 —0 5
作者 简 介 : 林少 平 ( 93一 , , 东 遂 溪 人 , 宁市 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海 平 (9 8 ) 女 ( 族 ) 广 西 武 呜人 , 宁 市 1 5 )女 广 南 韦 16 一 , 壮 , 南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

今世界 , 人权保障成为“ 当代刑法的鲜 明主题之



以惩 罚为主 的刑事政 策 有悖 于 国际刑事
政策 的发展 趋 势 。伴 随依 法 治 国、 障人 权 入 保
方针 , 都属于具体刑事政策。
宪, 9 1 6年《 9 刑事诉讼 法》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 1 7 刑法》 9 年《 9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实施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政策 和惩罚 与宽大 相结合
刑 事立法 应尽量做 到严 密 , 以预 防犯罪 , 防卫社 会 。宽严 相 济 中 的 “ ” 含有 严 厉 之 意 。 即 严 还
指在 罪刑 均 衡 原 则 指导 下 , 处 较 重 的刑 罚 , 判
而 不是指 任意从 重 、 重处罚 。 加
在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中,对 于 “ ” 宽 与 “ ” 以区分 是基 本 前提 。当然 , 严 加 宽严 的区别
【 收稿 日 20 — 1 3 期】09 1 — 0
【 作者单位】 山东省宁阳县人 民检察院 , 山东宁 阳,74 0 2 10
【 作者简介】 王序东(94 )男 , 17 一 , 山东肥城人 , 宁阳县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在职法律硕士 , 主要研究领域 : 察领 检
域、 司法 制 度 。
刑事 政策是 国家针 对犯罪 而 采取 的防治 策 略 , 人类 的理性 思 维在 刑 是 事 领域 的反 映 , 社会 法制文 明程 度 的 体现 。~ 个 国家 的刑 事政 策 是否适 是
时适度 , 是否科学合理 , 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 , 直接关系
到社 会和谐 稳定 和 国家长 治久 安 。从 和谐 社会 的理念 和 要求 出发 , 真研 认 究并 准确 适用宽严 相济刑 事政 策 , 于有效 预防控 制犯罪 、 对 高效服务 和谐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审查逮捕权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审查逮捕权研究
探 讨二者 之间 的辩证 关系 , 以及在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理念 下审查
二、 宽 严相 济刑 事政策 概述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 是我 们党 和 国家在 长期 同敌 对势 力和犯
逮 捕权 所应 具备 的优 秀品质 。

罪分 子作斗 争的过 程中形成 并逐 步发展 完善起 来的 , 是 历史经验
顺 利进 行为 目的的 , 具有 保障 性而 非惩 罚性 , 其 与实 体性裁 量权 处 ; “ 严肃 ” 是指 司法 机关 循法而 治 , 不徇 私情 。 “ 济” 是指 救济 、 协
以惩 罚犯罪 为 目的不 同 。 从权 力运行 的效 力来说 , 不 论是批 准逮 调 和结合 , 强 调 的是宽 与严 的有机 统 一和 良性互 动 , 它在 “ 宽 与 捕还是 不( 予) 批准逮 捕 , 都 只是暂 时地 限制 或者 影响犯罪 嫌疑 人 “ 严” 之 间补 济 、 调节 , 以保 持二 者之 间 的平衡 , 该 宽则 宽, 该 严则 的权 利, 且 该影响 经法 定 期限将会 获得恢 复 , 因此 , 审查逮 捕权 适 严 , 宽 严互补 , 宽 严有度 。 在 宽严 相济 刑事 司法 政策 中, 宽与 严是 用 的效力 具有 暂时 性而 非终局 性 。此外 , 就 权力 启动方 式而 言 , 审 查逮 捕权 只有 在侦查 机关移送 案件 至检察机 关 时才 得 以启动 , 这 意味着 审 查逮捕 权不 能 自主行使 。
模 式是 以监 督制 约为 核心构 建 的。 在 宪政制 度 下 , 审 查逮 捕权 作 抗 、 促 进和 谐的 客观需 要 。宽 与严只 是手 段 , 最 终 目的在于 追求 为一项 国家权 力应然 的便 成为能够 制约侦 查权 力的权 力, 当然 其 控 制犯罪 , 保障 人权 , 维护 社会 的稳 定与 和谐 。 简 而言之 , 宽严 自身 也应然 的要接 受来 自其 他权 力 的制约 。审 查逮 捕权 配置 的 相 济刑 事政 策 的核心 和实 质就 是根 据 社会 治安 形势和 犯罪 分子 主要功 能就 是要制 约侦 查机关 的羁 押权 限 , 防 止侦查机 关滥用 逮 的不 同情况 实行 区别对 待 , 该 严则 严 , 当 宽则 宽 。具 体 到执法 办

审查批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审查批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 济刑事司法政 策是在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 的 时代背景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对 法治环境和 司法工作的要求而出台的。 宽严相济 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 从严打击 , 又包括对轻微犯 罪要 宽缓 处理 ,既有 实体方面 的 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 ,做 到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
有的将和解对 象的范围界定在邻 居、 亲友、 同学 、 同事之间 , 有的则扩 大到同一社区、街道的居民之 间:对实行刑事和解 后的处理 结果 , 有的规定必须在侵害方 已对 被害方进行赔偿 后 ,才 能 作 出 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 定 ,有 的 只 要 侵 害 方 与被 害方 达成 书面 赔 偿 谅 解 协 议 即可 作 出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定 ; 的刑 有 事和 解 参 与 人 是 侵 害方 、被 害方 和 检 察机 关 , 的是 检 察 人 有 员与 侦 查 人 员 共 同参 与 。 ( )无逮捕必要 不捕不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二 1不 批 准 逮 捕 不 能 保证 诉 讼 j J 行 。 先 , 批 准 逮 . r 进  ̄ l 首 不 捕能否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 些案件在 审查逮捕阶段能 有 够证实 的罪行较轻 ,但有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可能 ,由于 受传统侦查模式和办案条件 的局 限, 查机关侦破刑事案件 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还 是 依 赖 于 获 取 口供 , 通 过 口供 获 取 其 他 证 再 据 , 逮 捕 就 成 为 保 障 侦 查 继 续 进 行 的 最 直 接 、 效 的手 段 , 而 有 有 些 案件 若 不 逮 捕 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案 件 将 就 此 中 断 线索 。其次,不批准 逮捕 能否保证 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一些 基 层 法 院 为 了 保 证 审 判 , 止 被 告 人 不 到 案 ,往 往 要 求 检 察 防 机关提起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在押 , 公诉部 门为了保 证被 告人到庭 接受审判, 往往要求审查逮捕部门批准逮捕犯 罪嫌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角下的反贪侦查工作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角下的反贪侦查工作

利的措施 ,从 限制侦查权使用 的角度体现刑事司法政
策“ ” 严 的精 神 。
( ) 二 宽严相济刑 事司法政策视 角下的初 查工作
初 查 工 作 肩 负 着 有 罪 追 究 和 无 罪 保 护 的双 重 任
1“ ” 体 现 。一 是 对 初 查 工 作 期 限没 有 严 格 规 、宽 的
点 , 复杂 的经 济 往 来 相 互 交 织 , 报 线 索 很 少 能直 接 与 举 反 映经 济 犯 罪 问题 。在 现 实 生 活 中举 报 人 的举 报动 机 极 为 复 举 报对 象 反 真

要指 针 。 高人 民检 察 院 出 台 的《 于 在 检 察工 作 中贯 最 关
河 南 省 郑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5 0 6 4o O ]
2 o 年第 5期 / 09 总第 8 3期
务, 与侦 查 阶段 相 比初 查工 作 具 有 很 多 不 确定 因 素 。 在 宽 严相 济 刑 事政 策 指 导 下 做好 初 查 工 作 应 把握 以下 几
个方面 : l 严 格遵 守 法 律 规 定 。 初查 阶段 贯 彻 宽严 相济 刑 、 事 政 策要 严 格 执法 , 能 突破 法 律规 定 的底线 。 不 一是 初

宽严 相济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在 初 查 环 节 的 体 现 及
适 用
初 查 是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 一 个 必 经 程 序 .既是
立 案 的 前提 ,又 是 立 案 后 侦 查 工 作 乃 至 整 个 刑 事诉 讼
的基础 。初 查 工 作 质 量 直 接关 系 到 案件 立 案后 的侦 查
初查工作进度。 二是依法保障被查对象 的合法权益 。 初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与适用的探讨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与适用的探讨
பைடு நூலகம்
注重保 护未成 年人 的合法权益 ,使其在寓教于审
的过程 中认识 到 自己的罪行危 害 ,使之认罪 、悔 罪 、重新 作人 ,在量 刑上要尽量体 现 “ ”字 , 宽 能宽则宽 ,能放则放 ,能适用财产刑的尽量适用 财产刑 ,不 能够适用财产刑 的也要尽量选择非监 禁刑 。对罪行 较重实在不能判处财产刑或非监禁 刑 的,也要尽量体现轻刑化 的原则 ,从有利于未 成年人犯的教 育和矫正角度 出发 ,在 “ 宽”字上 体现对未成年人挽救的刑事 司法政策 。
酌 定 情 节 ,从 而 予 以轻判 ,处 之 以较 轻 之 刑 ,实
践 中主要体现在三种情形 :一是对本来作为犯罪
处理 的行 为 ,基 于某种刑事政 策或情节 的需要 ,
(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不作为犯 罪处理 。二是对 于特定 情形 的被告人 , 其行为虽构成犯罪 ,但根据情节对其免予刑罚处 罚 。三是某 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 ,但根据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 现 ,判处非监禁刑或采取缓刑 、假释 等非刑事措施 ,实现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化。
的一 定要作 为犯罪处理 ,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
要受到刑罚处罚 ,从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从 “ 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来说 ,这一刑事 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 相结合 ,将原 则性 与灵活性
政策 的根本点在于 “ ,如何理解好 、把握好其 济”
追 求 ,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创造 良好 的法治 环境 。 ( )罪刑法定原则 二 罪刑法定 原则是宽严相济政 策的界 限。根据 刑法规定 ,罪刑 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 规 定不为罪 ,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贯彻宽严 相 济刑事政策 时 ,宽和严 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 础

浅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 审查 逮捕案件 中贯彻 宽严相 济刑事 政策 , 应当做 到惩 治犯 生 活琐 事或其 他纠 纷引起 的轻伤 害案 件 , 事 后双方 一般通 过协 商
情节, 做 到慎 用 、 少用逮 捕 强制 措施 。
在 审查逮捕 案件 中贯彻 宽严相济 刑事政 策 , 必 须严格遵 守 罪
宽处理 还是 从严 处理 都必须 严格 依法进 行 , 不 能逾 越法 律 , 做 到
宽严合 法 、 于 法有 据 。 ( 四) 注重社会 效 果原 则
( 三) 要 根据 犯 罪的动机 、 目的 、 主观 故意 的不 同, 体现 宽严相
手段 。
人刑 事案 件 的过程 中 , 要对 未成 年犯 罪嫌疑 人 的成 长经 历 、 犯 罪
逮捕 作为刑 事诉讼 强制措 施中最 为严厉 的一种 , 正确运 用可 原 因、 有无 帮教条 件等情 况进行 调 查, 除 了主 观恶 性大 、 社 会危 害
以有 力 地打击 犯罪 , 保障刑 事诉 讼 的顺利进 行 , 反之 则可 能严重 严重 的情 况外 , 应 尽量 从宽 , 少 捕慎捕 , 切实保 障 未成年 犯罪嫌 疑
策 贯彻 于审查逮 捕 的过 程中 , 对 于发挥 逮捕 强制措 施打击 犯罪 和 犯 罪 , 有 的是 因为对 自己 的行 为没 有 正确 的法律 认 知而犯 罪 , 对
保 障人 权 的双重 功能 , 维护 社 会和谐稳 定具 有重 要意 义 。
一这 些人 适 当的从 宽处 可 以有 利于 其改造 、 挽救。 而对 于 多次犯
成够 罪即捕 的情况 , 也要 防止只注 重宽而 忽视 严 , 放纵 犯罪 , 影响
刑事 诉讼 的顺利 进行 。 ( 二) 区别对 待原 则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及建议

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及建议

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及建议[摘要]当前审查批捕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保证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要保障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慎用逮捕措施,也要依法把握捕与不捕的尺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文章就钦州市钦北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逮捕必要性;分析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个国家针对打击与预防犯罪而采取的方略,科学合理的刑事司法政策,将会促进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在新的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不同犯罪嫌疑人,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尊严,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当前如何贯彻好这一刑事政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下面,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谈个人意见。

一、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情况2007年以来,钦州市钦北区在审查逮捕案件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共有11件11人,其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过失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4件4人,对因生活琐事、债务纠纷等引起的伤害,加害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方谅解,不批准逮捕案件的5件5人。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作用 。 逮捕措施使用得 当, 可以成 为保护大多数人 人身 、 财产
安 全 的 有力 手 段 , 用 之 不 当 也 可 能 损 害 被 强 制 者 的人 权 。 但 因此 , 察 机 关 在 实 施 逮 捕 措施 时 , 须 在 惩 罚 犯 罪 与 保 障 检 必
人权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 而能够提供这种平衡 的就是宽
的“ ” 必要的。 严 是
( 依 法慎用逮捕措施体现“ 二) 宽” 逮 捕 作 为 一 种 程 序 性 的威 慑 手 段 , 对其 适 用 应 当始 终 保 持谨慎 的态度 , 格把它纳入法 律规范之 中 , 严 并应 当坚持刑 事谦抑性原 则。 即对不需 要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采用 取保候 审、 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不 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和妨 害刑事诉讼进行 的犯罪嫌 疑人 , 当坚持不捕 , 应 以体 现刑事

宽严相 济刑 事司 法政策 的历史 沿革
二 、 捕 强 制 措施 中宽 严 相 济刑 事 司 法政 策 的 逮 体 现
逮捕作 为对 犯罪嫌 疑人一种最严厉 的强制措施 , 目的 其 是 为了打击犯罪 , 障刑事诉讼 的顺利 进行 , 保 从而保障 大多
数 人 的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由 于逮 捕 是 以剥 夺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人 但 身 自由 为 手 段 , 此 其 兼 具 了 惩 罚 犯 罪 、 障 人 权 的 价 值 与 因 保

要 : 审查逮捕工作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 司法政策 , 在 能有 效发挥逮捕 强制措施 的法定功能 , 实现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查逮捕 工作 中, 要理 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 策对案件 实体和程序上 的要 求, 完善适 用逮捕 的法

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研究

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研究
突破 最低量 刑底 线 , 行法外开 恩 , 实 违背 了罪 责刑相 适应 的刑法 必须 严格 报批程 序 。但这 类特殊 案件 必须 是极少 数 。
原则 。
刑罚 的 目的 , 是维 护社会 稳定 , 护人 民生 命财产 安全 。打 保
目的 不是 惩罚他 人 ,而足 要通 过惩 罚手 段来达 到 国泰 民安的 目
化和 挽救大 多数 。2 0 05年 I 2月, 中共 中央政 治局 常委 、 法委 制不统 一 。部分法 官 为达个 人私 利 , 会在 “ 政 就 宽严相济 ” 上做文 书记 罗干 同志在全 国政 法工作会 议上 提 出: 宽严相 济的 实质 就 章 , “ 利用 自由裁 量 权与 当事人 或其亲 属进 行不 正当 的交易 , 以金
想 , 范执法 行为 , 规 但对其 指导精 神 , 审判 实践 中, 在 贯彻 不力 。 青少 年犯罪本 就具 有法定 的从 轻 、 减轻情 节 , 不能适 用 死 且
L g l ytmA d o iy e aS se n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t e
己 1 口 0年 1 1月( ) 中
制矗 缸金
审 寞 跋 审 “ 宽 相 ’ 宄 ’ 珥
吴东 良
摘 要 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刑事政采的具体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的制定与适 用应 贯 穿刑事 司法活 动的全 过程 , 而不应 当是 片面 的。 宽严 相 济 , 当坚持 区别对 待 , 宽的 宽, 应 该 该严 的严 , 宽 严适 度 , 有据 , 宽严 而这一 宽一严也 必 然 包括 司法机 关对 法律 的遵守之 ‘ , 护 当事人合 法权 益之 “ 。 ‘ 与保 严” 宽”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指南。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查逮捕作者简介:凌积中,蔡科臣,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92-0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指南。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手段。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正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反之则可能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

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于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对于发挥逮捕强制措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把握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宽与严两个方面,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防止只注重严而忽视宽,造成够罪即捕的情况,也要防止只注重宽而忽视严,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区别对待原则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严格依法原则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无论是从宽处理还是从严处理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逾越法律,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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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zhigong falv tiandi
-3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
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指南。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指南。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手段。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正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反之则可能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

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于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对于发挥逮捕强制措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1.全面把握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宽与严两个方面,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防止只注重严而忽视宽,造成够罪即捕的情况,也要防止只注重宽而忽视严,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3.严格依法原则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无论是从宽处理还是从严处理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逾越法律,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4.注重社会效果原则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审查逮捕的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点严格把握、区别处理。

1.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盲聋哑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的,应当与其他犯罪主体区别处理。

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逮
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除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外,应尽量从宽,少捕慎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注意区分犯罪主体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累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是临时起意而犯罪,有的是因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的法律认知而犯罪,对这些人适当的从宽处理可以有利于其改造、挽救。

而对于多次犯罪、曾经故意犯罪的人,其人身危险性较大,有较大的可能会继续犯罪、再次犯罪,应当依法逮捕,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

2.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严重犯罪从严惩治,轻微犯罪从宽处理。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做到慎用、少用逮捕强制措施。

3.要根据犯罪的动机、目的、主观故意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往往是通过犯罪的动机、目的的性质以及主观故意的内容反映出来的。

对于因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例如亲友、邻里间因生活琐事或其他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事后双方一般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刑事和解,这时如果逮捕犯罪嫌疑人,反而会激发他们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弥补双方关系,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完成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的转变,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1.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在审查批捕案件中,一是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检察机关应承担起对适用强制措施的审查把关职责,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功能,有效的维护公民人身合法权利。

二是要转变以逮捕代惩罚的观念。

逮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要摒弃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就要逮捕的观念。

2.提高办案效率
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确立统一的逮捕证据标准,在审查逮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形成共识,统一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提高逮捕案件质量。

二是要完善快速办理机制,轻微刑事案件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高,如果审查逮捕办案用时过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流程提速,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年1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案件中的适用探究
刘晓东
(054900 河北省临西县法院 河北 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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