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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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监管也经历了由萌芽、全面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重新监管的演变过程。在这一演变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相互博弈、共同改革、共同进步,金融监管理念、监管手段也不断更新。金融监管不再仅仅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更肩负起了引导金融改革、扶持金融机构加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
关键词:金融监;、金融监管历史;金融发展
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咱们国家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而出现,但金融监管并不是中央银行的产物。
一、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自然发轫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特点具有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认识不足,处于金融监管的初级阶段。
后果: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全面而严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对利率的限制等方面。
影响: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恢复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复苏与繁荣。并且,金融监管的领域也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
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便是放松管制,效率优先。
客观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
理论背景: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从多个方面向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尊崇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
4.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
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安全与效率并重。
背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体制障碍
现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内部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而且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沟通也存在一定问题。具体为:
1.金融监管成本偏高,效率较低。一是费用支出增加。大区分行设立后,因监管地域大,监管对象多,使辖区内金融监管工作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突出表现为文件传输、电讯、交通和会议等费用支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受到一定影响。目前,由于大区行尚未建立辖内监管信息电子网络系统,因此,在搜集、整理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时,只能依靠传统的邮寄等方式。因在途时间长,信息收集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对各地上报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也有一定困难。同时,受交通、通讯工具及经费限制,现场检查有所削弱。对分行所在地以外省区的突发金融事件,因距离太远,也不能及时到场进行处理。
2.金融监管职责不清,划分不明。首先,从人行体系内部看,金融监管职责不清主要体现为:一是分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管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监管,各大区行为第一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区行只对所在省会城市的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实施监管,而对辖内其他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监管,因条件限制一般都依赖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进行日常监管。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进行日常监管时又因无相应权力和级别,无法很好履行职责;二是省会中支与监管办之间职责不明。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同时存在着省会中支和金融监管办两个人民银行机构,从二者的职责分工看,由于监管办的现场检查与省会中支按属地原则开展的现场检查关系不明,因此不可避免存在多头监管和重复劳动,因检查标准不一,往往造成对监管对象的结论认定困难。在发生重大金融事件时,也易因职责不落实而产生相互推诿,风险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其次。从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看,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银行、证券、保险三家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沟通问题接踵而来。然而目前保险、证券两个监管机构均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并且在地、市和县一级也无相应机构,中央银行与他们间的协调沟通只能在省级以上机构间实现。
3.金融监管标准不一,无法统一协调。现行体制下,分支行按金融监管对象设置相应的监管职能处室,对不同监管对象,由各监管处室分别制定监管标准,这不仅使金融监管标准难以统一协调和规范,影响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还使中央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林立,各自为政,无法进行有效的经常性的协调沟通。尤其是在组织统一的金融监管行为(如真实性大检查)、对金融监管总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及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时,此问题显得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