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成员自治章程 Microsoft Word 文档

合集下载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XXXX年XX月XX日居民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

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第一节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书记兼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共5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城管安全、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党员服务管理等,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七条在派出所指导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好社会治安。

第八条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反映群众的呼声,制定落实相配套的规划和措施。

第九条积极做好本社区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一、引言社区自治是指社区居民依法参预管理、自主决策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为了促进社区自治的健康发展,确保社区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本社区自治章程。

二、章程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社区自治的运作,明确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促进社区居民的参预和共同发展。

三、社区自治组织1.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

居委会负责代表和服务社区居民,协调解决社区内的问题和纠纷。

2. 居委会由一位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居委会委员由居民推选产生,任期为两年。

居委会主任和委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社区服务意识。

3. 居委会应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社区事务的决策方案。

居民代表大会由居民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

四、社区自治原则1. 平等原则:社区居民在自治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其他因素。

2. 公开透明原则:社区自治的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和监督社区事务的处理情况。

3. 民主决策原则:社区事务的决策应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 法治原则:社区自治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社区自治事务1. 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居委会负责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居民可以向居委会提出设施维护和改善的建议。

2. 社区安全管理:居委会应与公安机关合作,加强社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居委会应组织居民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4. 社区文化和娱乐活动:居委会应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和娱乐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5. 社区纠纷调解:居委会应协调解决社区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六、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有权参预社区自治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预居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第五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和任务: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换的,应当予以撤换。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新兴社区。

它是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根据驻社区单位单一性的实际情况也可不另设置。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共计16人组成。

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至3人参加。

单位代表由单位推选1人参加。

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如搬迁)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推选产生本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010年9月10日社区居民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加强社区管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促进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进行。

第五条社区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在社区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条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

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居民会议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

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区自治进程,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工作。

依据《国家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代表大会、协商议事委员会讨论和征求广大居民意见后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自治的宗旨是:在党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广大居民为主人,推行社区工作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议的居民自治工作机制。

以坚强的组织凝聚人,以热忱的服务,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创建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条:全体居民在自治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自治目标第四条:全体居民要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优质的服务便利人;二、优良的秩序安定人;三、优美的环境陶冶人;四、先进的文化引导人;五、遵章守纪讲道德、尊老爱幼讲文明、全民共创和谐社区。

第三章居民权利义务第五条:居民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个居民都有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权利,推选产生协商议事委成员的权利,同时享有被选举的权利。

二、监督权。

居民有权监督社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批评权。

对社区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对社区组织提出质问。

四、建议权。

居民有权按规定程序对自治章程及具体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五、检举权。

对社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居民有权逐级检举。

第六条:居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义务。

自觉维持社区治安稳定的义务。

自觉保持社区良好环境的义务。

自觉参与建设生态园林社区的义务。

自觉参与社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义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社区组织承诺第七条:社区党总支服务承诺: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自治章程的实施和居民自治活动。

二、积极创建文明社区,认真组织开展争创“星级”文明家庭和“计生文明户”活动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X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X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X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XX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XX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第五条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

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

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

行始民主自治权、民主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一、基本原则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自治章程)是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居民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原则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之间的联系,发挥居民自主管理、自治、监督的作用,促进社区自治、民主、法治、和谐,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治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自治章程的制定、修改应当经过居民民主维权委员会征求、听取和认真考虑委员会、居民意见,并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三、自治章程的内容1.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居民的信息发布、诉求代表、协调处理、奖惩认定、活动组织等相关工作;(2)社区日常巡查、维护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清洁卫生等相关工作;(3)居民文化娱乐、健身娱乐、情感沟通、志愿服务等相关工作。

2.居民自治方式(1)选择居民自治委员会管理居民区内事务、设立社区协商民主会议(或代表会议);(2)通过社区协商民主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居民的利益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3)居民可以自行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文艺团体、文化活动组织、拼车、购物、旅游、健身等活动。

3.居民权益保障(1)居民享有基本人权,有权参加和享受社区的公共事务和教育、文化、卫生、娱乐等公共服务;(2)居民享有相对稳定的居住权益,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安装广告、绿化、告示、设施等,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3)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民维权委员会,定期召开维权民主会议,解决涉及居民权益的纠纷、争议和投诉。

4.自治章程的执行(1)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程序和标准,保障居民权益,积极调解、协调和解决居民间的纠纷;(2)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居民自治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3)自治章程的执行应当由社区民主协商等程序确定,并应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居住在本社区的常住、暂住人口和本辖区内的一切行为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本章程,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本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制定、修改和批准社区居委会经济发展方案,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不合适的决议、决定等。

居民代表大会根据情况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组织和执行居民代表大会的一切事务。

第四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教育、建设活动。

第五条 带领居民创建和发展社区经济,巩固壮大社区优良资产,优化经济投资环境,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六条 组织和领导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社区警务室、治调组织作用,抓好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遏制恶性案件发生,预防违法犯罪和因纠纷引发民转刑案件。

第七条 协助上级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文明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救助、权益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本社区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驻社区单位),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支持、积极配合社区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驻社区单位应认真履行各项社会义务,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共享资源,积极参与共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活动。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卫创建、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事务,参与社区的民主自治管理,积极向社区反映本单位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规章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规章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内的所有居民及相关行为,居民必须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条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是社区居民自愿制定并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件,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或随意修改。

第四条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居民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居民有民主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参与社区事务,维护社区秩序。

第七条居民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居民有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有获得信息、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等权利。

第九条居民有维护社区和谐、干净、整洁的义务,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倒垃圾,不随意涂鸦。

第十条居民有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不扰乱社区秩序。

第三章社区自治机构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区居民自行选举产生,负责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执行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执行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讨论社区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监督居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制定社区内部管理规定,协调社区事务,处理居民投诉,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选举和工作职责等事项,由社区公开透明进行,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章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第十六条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包括环境卫生、治安防范、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居民自治行为,维护社区秩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居民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的自治管理,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地管理社区事务,促进居民自治,增进社区和谐。

第二章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社区决策,对社区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2. 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社区环境;3. 享受社区公共设施和服务;4. 参与社区安全防范,维护社区安宁;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五条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2. 尊重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3. 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的完好和环境的整洁;4.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维护社区安全;5. 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第六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是居民自愿组成的、依法管理社区事务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2. 组织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 组织社区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4. 组织社区安全防范工作;5. 其他与社区居民自治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席团、秘书处等。

第四章社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第十条社区事务决策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社区居民应当及时了解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情况;2. 平等参与原则:社区居民应当平等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3. 多数决原则:社区事务的决策应当以多数决为原则;4. 法定程序原则: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应当通过居民大会、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定期召开居民大会,居民大会是社区居民讨论和决策社区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共同遵守。

第二章居民组织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成员向居民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办好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维护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社区警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

(四)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文明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城镇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安全生产、权益保障、老龄、妇女青少年教育帮扶等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6个下属委员会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6个下属委员会。

(一)社会福利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退休人员、双拥优抚、助残帮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掌握失业人员动态,提供就业信息;配合做好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华侨及侨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治理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范网络,动员居民开展治安巡逻等群防群治工作,协助做好物防、技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减灾防灾、精神病人防治监控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养犬管理工作。

(三)公共卫生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协助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绿化美化、节水防汛、铲冰扫雪、防病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禁烟等工作,教育、动员和组织居民保护社区环境。

居民自治章程模板

居民自治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民主建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行为规范,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经社区居民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社区工作,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居住在本社区,具有代表性的居民;(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居民大会第九条社区居民大会是社区居民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居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二)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三)制定、修改本章程;(四)决定社区重大事项;(五)其他应由居民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居民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议的;(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居民大会解决的。

第四章居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是社区居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居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社区自治事项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下列社区自治事项:(一)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改善社区环境;(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四)调解居民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六)其他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的自治事项。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00 年月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区办事处的指导.第二章社区党组织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位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满意票的社区居委会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罢免.第十条各社区可增加内容第五章社区干部管理第十一条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居民服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社区居民,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深入社区居民调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和居民的意见;五办事公道正派,及时帮助居民解决困难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六协助社区内的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监督;七及时将政府下达的有关通知或社区事务管理事项告知居民;八积极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六章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社区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区办事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三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自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四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五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六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第七章社区秩序第十四条严禁在社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禁止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和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第十五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禁止在社区内进行丧事葬礼活动.第十六条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铁架,禁止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第十七条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各社区可增加内容第八章社会团体的管理第十九条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或内部成立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十条各社区可增加内容第九章社区风尚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第二十二条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第二十三条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第二十四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赡老扶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人人争当文明好家庭.第二十五条各社区可增加内容第十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居民,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第二十七条经镇政府或区办事处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其子女上学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向政府火区办事处申请减免学杂费.社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第二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第二十九条各社区可增加内容第十一条附则第三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下的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议行分设管理制度、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项自治制度.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或区办事处备案.。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模板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自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居民自治组织。

第三条居民自治遵循以下原则:1. 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2. 尊重居民意愿,保障居民权益;3. 公开透明,民主决策;4. 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居委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居委会全体会议;2. 居委会主任会议;3. 居委会办公室;4. 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如环境卫生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

第五条居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

第六条居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各下属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七条居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居委会下属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定期向居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章居民自治活动第九条居民自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3. 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调解居民纠纷;4. 落实社区环境卫生、治安保卫等工作;5. 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十条居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居委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解决社区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居委会办公室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居委会下属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居民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3. 获得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4. 对社区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居民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社区自治活动;3.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4. 自觉履行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义务。

第五章违章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章程,扰乱社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居委会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建设治理有序、文明和谐的都市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自治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社区全体成员要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第四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一)选出来的代表中,党员、楼组长、平常工作的骨干必须占绝大多数。

(二)选出的代表应该是热心社区工作同时能够经常参与社区各项活动,有一定的思想,能够为社区建设献计献策的;(三)社区居民代表还应该具有广泛性,既要有党员、居委会干部、楼组长,还要有下岗职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等代表。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许多于60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是:(一)依法选举产生、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协商量事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以后三年工作规划,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重要制度。

(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四)讨论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形进行民主评议。

(七)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八)评议驻社区单位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的权益:(一)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能够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能够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能够对需要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二)罢免权。

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缺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社区章程模板

社区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包括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志愿者以及其他在本社区居住、工作、学习的人员。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社区居民大会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社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开展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三)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促进社区民主自治;(四)协调处理社区内的矛盾和纠纷;(五)开展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活动;(六)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七条本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依法享有劳动、受教育、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四)依法享有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五)依法享有社区公共资源的平等使用权。

第八条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维护社区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三)参与社区建设,支持社区发展;(四)关心社区事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五)尊重他人,团结互助,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第四章社区管理第九条社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原则;(二)依法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便民、利民原则。

第十条社区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治安管理;(二)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三)社区公共设施管理;(四)社区文化活动管理;(五)社区应急管理。

第五章社区活动第十一条社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三)注重参与性,提高居民参与度;(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宁街道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居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作用,由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第四条:本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自治。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决策权、议事权和执行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居委会内实施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居委会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是:1、宣传贯彻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定的各项决定、决议。

2、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积极与驻社区单位沟通协调,营造“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浓厚氛围。

4、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成员认真完成社区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等人(61—81人)组成,通过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职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其它理由提出申请要求变动的,应予以调整补缺。

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与社区居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召集,召开会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区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道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表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的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区民主自治组织。

本社区的宗旨是:串百家门、知百家事、解百家难、暖百家心、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办好事、做实事。

第三条:本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依据本区内的人囗、自然资源、地域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

对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大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人参加。

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连任。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驻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形式决议,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

并可以行使选举产生本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其中社区成员代表可以选举产生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成重大损失的协调议事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

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

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年度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

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以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

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

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团体沟通,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

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

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由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议事协调委员会第十四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7-15人组成。

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其为委员。

协调议事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和副主任各1人,其余为委员。

协调议事委员会主任由社区推荐产生,常务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兼任。

第十六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的职能1、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居委会反馈情况。

2、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1、密切联系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映给社区居委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2、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3、积极发挥协调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宣传发动社区成员,自觉贯彻执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

发挥自身优秀,广泛动员全体社区居民与驻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建成设。

第十八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一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 1、报告工作。

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制定措施。

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施。

3、讨论表决。

对重大情况及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督促社区居委会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有效)。

2、由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人数,宣布开会。

3、由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

4、居委会主任汇报上次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5、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经综合后形成决定和决议。

6、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7、工作会议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存档。

第四章社区居委会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是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成员民主自治组织。

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民主自治活动。

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区、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本社区经过民主选举由此及5——9人组成。

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7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政保障服务、绿化环境、治保调解、文教卫体、人口计生妇女等5个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除享受政府的补贴外,可从社区服务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不足部分可以从社区服务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3、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宿感和凝聚力。

4、办好社区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

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开展社会事业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5、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6、协助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7、受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指派或社区成员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期服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将监督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并积极向政府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4项工作制度:1、定期报告制度。

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每季度向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主动听取并征求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

遇特殊情况,社区居委会可申请临时召开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二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居委会要把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

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应持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

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及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的考核评议。

社区成员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投反对票的社区居委会班子,应由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行重新高速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由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