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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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旅游是一种特色农业旅游形式,通过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活动,吸引游客融入农村生活,体验农业生产和传统文化。

为了规范农家乐管理,保证农家乐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定义农家乐是指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资质条件从事农业观光、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或农业经营者,为游客提供农村体验、休闲娱乐和农业观光活动的农业旅游服务。

3. 主体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确保农家乐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在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观光活动的,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3.1 公共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在农家乐场所设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卫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3.2 食品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确保食品的原料安全和加工环节的卫生。

,注重食品的储存和保鲜,避免食品中毒和食材浪费。

3.3 服务质量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技能,确保游客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

,农家乐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

4. 农家乐场所规范4.1 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场所应提供游客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洗手间、餐厅、停车场等,设施应干净整洁,保证游客的基本需求。

4.2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农家乐场所可以提供农产品展示和销售,但必须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区域应整洁明亮,商品陈列有序,价格明码标示,方便游客购买。

5. 农家乐活动安排农家乐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季节和游客需求,安排不同的农业观光和农村体验活动。

活动的安排应合理、科学,保证游客的参与度和安全。

6. 农家乐质量评估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可以根据游客的评价和建议,改进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提高游客满意度。

7. 监管机制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家乐经营者进行定期的抽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家乐予以责令整改或停业处理。

农家乐酒店安全管理制度

农家乐酒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家乐酒店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家乐酒店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农家乐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酒店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酒店安全管理工作。

2. 酒店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酒店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管理(1)酒店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

(3)客房内禁止使用明火,公共区域严禁吸烟。

(4)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食品安全管理(1)酒店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2)加强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3)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定期进行体检。

(4)食品加工、储存、销售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3. 人身安全管理(1)加强门卫管理,确保酒店安全出入口畅通。

(2)加强客房安全管理,客人入住时,登记入住信息,确认客人身份。

(3)加强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

(4)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4. 应急预案(1)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食物中毒、自然灾害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 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酒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4•【字号】陕发改秦岭〔2021〕468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4月4日附件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产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秦岭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

为持之以恒地有效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编制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公布。

一、清单体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结合秦岭生态环境分区保护实际,《产业准入清单》分类设置目录管理措施。

重点保护区施行“允许目录”,“允许目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得进入;一般保护区施行“限制目录”“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内的产业、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禁止目录”内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

《产业准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具体内容由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衔接规定1.一般保护区涉及产业、项目,不在《产业准入清单》中的,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执行。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秦岭办)2019年10月翻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第一位、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创新机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监测等方面。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秦岭生态保护第五条应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定秦岭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禁止乱占乱建,严禁非法采挖矿产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违法建设,严禁擅自修建房屋、建筑物等。

第八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森林植被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

第九条秦岭地区应加强草原保护,禁止非法放牧、垦荒等破坏行为。

第三章秦岭生态修复第十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实施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

第十一条应组织实施秦岭地区的河流治理,修复水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的湿地应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禁止填湖、垦殖湿地等行为。

第十三条应加强石漠化地区的防治工作,推动植被恢复和土地治理。

第四章秦岭生态监测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西安市人民。

附件:附件一、秦岭保护规划附件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附件三、河流治理实施方案附件四、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方案附件五、生态环境公告板建设方案附件六、生态环境监督举报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89年颁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农家乐是一种发展农村旅游业的重要方式,对于提升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农家乐的管理有序,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农家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农家乐场地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制度:农家乐场地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 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农家乐场地应保持干净整洁,建立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保障游客的健康。

3.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农家乐场地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设备保养和更新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农家乐服务管理制度1. 游客接待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制定游客接待管理制度,包括接待流程、接待标准、接待礼仪等,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制作和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游客就餐的安全和卫生。

3.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标准、服务礼仪、客户投诉处理等,提高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三、农家乐经营管理制度1. 价格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定价,确保价格公正透明。

2. 营销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营销管理制度,进行市场细分和目标客户的确定,制定营销策略,提升农家乐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3. 财务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农家乐员工管理制度1. 岗位责任制度:农家乐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2. 培训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新员工培训、在职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3. 员工激励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员工激励管理制度,包括薪酬激励、福利待遇和晋升机制等,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五、农家乐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环境保护制度:农家乐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噪音、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管理和处理要求,保护农村环境的美丽。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是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出台的。

该条例旨在切实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破坏,确保区域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二、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五、生态监管和执法。

首先,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是该条例的第一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的生态保护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政策,既禁止探矿采矿、开发建设,也禁止漫山滥砍滥伐。

另外,在生态保护范围内设立应急保护区和公共科学教育基地,让人们了解该地区的重要生态价值。

其次,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是该条例的第二个重要内容。

对于秦岭地区植被覆盖度低、水土流失严重、地下水的生态功能受到破坏的区域,实施重点防控对象的治理。

重点防控对象包括耕地、水源涵养区、林地、湿地、草地等。

对于重点防控对象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需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该条例的第三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地区,要强化沙化土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康复、生态旅游等方面的整治,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态红线的标准。

在秦岭山脉上清新的饮用水资源得到完全保护的同时,还要加剧污染的整治和监督。

其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是该条例的第四个重要内容。

在该条例中,要对社会各界的生态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和要求。

其中,政府部门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分类发展,着力提高生态环保能力;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对生态保护事业负责,并在生产运营中增加环保费用支出。

最后,在生态监管和执法方面,还将完善生态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扩大生态公众参与度和监督力度,营造更为和谐、健康的山区社会生态文明氛围。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_10_1施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_10_1施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简介:西安秦岭是中国著名的山脉之一,也是我国丰富的生态资源之一。

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西安市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保护这片珍贵的生态宝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背景秦岭是我国著名的山脉之一,被誉为“中国的屋脊”。

然而,在长期以来的工业化进程中,秦岭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大量的野生动植物逐渐减少,水源的污染使得地下水资源枯竭,土地退化等问题也日益严峻。

为了保护这片宝贵的自然资源,西安市提出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秦岭地区的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生态保护红线为了保护秦岭的核心生态功能区,西安市根据生态保护需求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

该红线划定了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性开发活动。

同时,设立了相关的监测和巡查机构,加强对生态红线内的保护工作。

2. 制定生态补偿办法为了鼓励秦岭地区的农民和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西安市制定了生态补偿办法。

该办法对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农民和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支持他们发展可持续的农业和旅游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3. 严禁采矿和乱砍滥伐为了保护秦岭地区的森林资源,西安市对采矿和乱砍滥伐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采矿和乱砍滥伐行为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以此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

4.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为了及时监测秦岭地区的环境质量,西安市建立了全面的环境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以实现公众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参与。

5.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西安市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通过举办环境保护讲座、宣传活动和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了解。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农家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对本规章制度负有遵守和执行的责任,员工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农家乐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危险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员工岗位责任清晰的责任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员工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定期评估员工安全行为的机制,对安全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游客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随意攀爬或触碰危险设施。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农家乐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和演习活动,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游客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处理。

农家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家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农家乐安全生产,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农家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农家乐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农家乐全体员工、游客。

2. 安全生产责任内容:(1)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2)游客:遵守农家乐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3)农家乐: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设施,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维护。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农家乐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对老化、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或报废。

(3)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等易燃易爆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定期检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消防安全管理:(1)农家乐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3)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 食品安全管理:(1)农家乐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3)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用电安全管理:(1)农家乐用电设备应按规范安装,严禁私拉乱接。

(2)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3)加强用电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和游客的用电安全意识。

五、监督检查1. 农家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家乐管理制度(五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五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或活动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夏季在未经许可深水区游泳,冬季在未经许可冰面垂钓尤其儿童、老人。

五、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六、严格遵守农家乐停车场管理规定,严禁随意停放,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七、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八、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

九、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确保安全事故的零发生。

毛湖咀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一、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填写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性。

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三、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家乐不接待客人:1、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2、从事违法活动者;3、影响农家乐形象者;4、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毛湖咀农家乐环境卫生制度一、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清洁整齐。

做到垃圾入箱、无杂物随意堆放。

二、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按要求排放。

三、不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改造和搭建新设施要符合村庄规划并保证周围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四、爱护村内公共设施,村内路灯、公共休闲场所,保持村内道路路面完整、畅通。

五、保护村内古树名木,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游客随意践踏花草或伤害古树名木。

毛湖咀农家乐食品卫生制度一、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如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种。

三、工作人员穿戴工作服,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农家乐管理制度(三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三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农家乐(Farm Stay)是指农村家庭或农民将自家农田、农庄等转变为旅游服务设施的一种形式。

农家乐以其独特的乡村风光、田园生活体验和丰富的农业文化为游客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城市酒店的旅游选择。

对于农家乐的管理来说,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关于农家乐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旨在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一、农家乐的管理目标1. 提供优质的服务:农家乐作为旅游服务提供商,其首要目标应是提供优质的服务,让客人感受到真正的乡村生活和亲切的家庭氛围。

2. 保护环境:农家乐在利用农村资源进行发展的同时,应注重环境的保护,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村环境的整洁和生态的稳定。

3. 传承农业文化:农家乐作为农村旅游的一种形式,应传承和弘扬农业文化,让客人了解乡村的传统农业、农村民俗等内容。

二、农家乐管理制度的内容农家乐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增补。

1. 农家乐的设立和规划1.1 农家乐的选址:在选址时应考虑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美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等因素,同时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1.2 农家乐的规划:农家乐的规划应包括建筑物布局、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内容,确保农家乐的功能和服务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2. 农家乐的管理机构和人员2.1 农家乐的管理机构:农家乐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由农户自行管理,统筹决策和资源配置。

2.2 农家乐的管理人员:农家乐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领导并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3. 农家乐的服务内容和标准3.1 农家乐的服务内容:农家乐可以提供各类住宿、餐饮、农业体验等服务,也可以结合当地特色开展农事教育、文化活动等。

3.2 农家乐的服务标准:农家乐应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确保客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农家乐的经营管理4.1 农家乐的经营计划:农家乐应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开发、销售策略等内容。

农家乐农村规章制度

农家乐农村规章制度

农家乐农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农家乐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家乐从业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农家乐经营场所,包括乡村民宿、农庄、农家乐农场等。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传统风俗习惯,保护环境资源,确保服务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营体系。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标准,勿使用过期食材或变质食品。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持有效证件经营,不得乱收费,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获取用户信息。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用餐区域,保障用户用餐舒适和安全。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住宿环境卫生,提供清洁舒适的住宿设施。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娱乐项目和活动,保障用户的娱乐体验和文化交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卫生意识培训,促使员工保持个人卫生并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定期检测水质和食品,确保用户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消毒场所和设施,保持场所的卫生整洁。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禁止乱倾倒垃圾,保持场所的整洁环境。

2021国考申论模拟题:农家乐需要环境治理

2021国考申论模拟题:农家乐需要环境治理

2021国考申论模拟题:农家乐需要环境治理【给定资料】夏季,不少人会到农家乐游玩消暑,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尝尝农家菜,看看好山水。

不过,现实中还有一些农家乐“前门生态、后门排污”问题突出,一些标榜“生态”的农庄名不副实,污水排放之处成了臭水沟,油烟排放之处成了“黑土地”。

最近就有一些网友抱怨:有的农家乐往往前厅挺干净,后厨和院里却一片狼藉,垃圾成堆,污水发臭。

如火如荼的产业发展背后,农家乐经营模式单一、卫生质量差以及垃圾污水问题,也让不少人对农家乐望而却步。

一些地方的农家乐已然导致“山水劫”。

开办农家乐门槛较低,经营管理大多由村民自己进行,有的人缺乏环保观念,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开发,没有基本的环保设施。

开办农家乐的村民面对“前门生态、后门排污”的现状,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投机心理,有的认为事不关己,治理污染是政府的责任,缺少改变的意愿和行动。

很多地方对农家乐的开办和管理没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明确规定,缺乏定期的监督检查。

有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家乐已超过190万家,民宿达4万多家。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乡村旅游提升计划,到2020年全国将发展300万家农家乐。

开办农家乐,本来是件好事,能帮助农民增收,助推农村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乡村旅游需要。

但农家乐开办者和客人的“乐”,不能建立在对生态环境的伤害之上。

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农家乐,才能让农民可持续地获得金山银山,让游客其乐融融地享受绿水青山,实现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有人认为,生产企业才需要治理污染,农家乐作为服务业不存在这个问题。

实际上,农村环境整治,既要重视人居环境整治,也要关注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排污者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各地正在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农家乐的治污责任。

陕西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发布了农家乐管理办法,要求农家乐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处理措施。

不少地区评选星级农家乐时,将环保设施和治理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促使参评农家乐纷纷主动上了环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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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提升农家乐品质,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结合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内,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以农村体验为特色吸引旅游观光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购物、娱乐、运动或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乡村旅游形式。

第四条农家乐的选址应符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街办)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开发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停止一切建设和经营活动。

不得开办餐饮、住宿等农家乐,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无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农家乐,须纳入出租房管理。

第六条农家乐应在开业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条所列资料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场地,食品经营场所、客房、公共卫生等接待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经营场地生态环境良好,建筑结构良好,建筑物安全、稳固,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通风优良,无安全隐患。

设置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安全警示标志,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区域。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齐备、完好、安全,有暗锁防盗设置、应急疏散图、应急照明设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客房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和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规定。

(四)公共卫生间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

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通风、透气、采光良好。

具有有效的粪便处理措施。

应符合GB/T18973—2016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相关规定。

(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经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农家乐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

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服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

认真执行安全、劳动、食品监督、食品安全、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

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游乐、娱乐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标准。

危险地段安全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

(二)卫生。

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文化、娱乐场所达到GB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处理;鼓励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套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三)环保。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处理措施,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加装油烟净化器,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按照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采取自建设施处理或运转至就近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十条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家乐的日常管理,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农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家乐建设活动开展日常检巡查。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合法用地手续办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相关规划编制,负责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环保设施验收与登记备案及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陆生野生动植物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工商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的税收管理。

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参照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有关要求,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餐厨垃圾处理工作。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及消防、治安等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及卫生监督管理。

安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农家乐违反旅游、国土、规划、环保、工商、税务、林业、水务、食品、卫生、安全、物价、城市管理、秦岭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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