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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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问题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问题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问题探析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

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

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

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

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

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

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

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

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

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

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问题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的分析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较之以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真空状况,目前我国不论是在行政立法的内容上还是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立法的覆盖面幅度提升,中央和地方的保护体系基本确立,政府积累了一定的实际保护活动的经验,以及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

但从目前所采取的行政法保护措施来看,主要集中在行政指导和行政检查领域,不管是全国性的立法还是各省市的地方立法,立法内容大都比较宽泛、粗略和原则,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差,对于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言,这些保护措施并不足够,尤其是缺乏细致可行的行政保障制度,还有很多急需完善和扩充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申报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现行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申报的流程,并没有对每一环节的时间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行政部门如果怠于申报有哪些惩治性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中,大量细致的前期性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行政普查和确认即为其中最重要的步骤。

因此,完善行政普查和确认的操作规范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2)缺乏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它在民间具有十分深厚的生存土壤,广大的人民群众生活在特定的民风习俗之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享用者和传承发展者,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主体。

因此,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努力培养公民的保护意识,乃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所在,而现行法律规定在公众参与方面做的不尽人意,听证制度等确保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制度并没有得以确立。

(3)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较为混乱和模糊权利本身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不能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否则,这种社会关系就无法存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社会关系中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就是权利的主体,这些主体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制度

(二)传承人 到目前为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还只是一个通用的提 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教科文组织将传承人定义为:“在社区中为其认可、复制、 传递、改造、创造和形成某种文化的社区成员。传承人扮演 多重角色,他们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实践者, 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
另一种界定:“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 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 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 物。”
(1)管理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只要负责贯彻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规划以及执行具体保护措施。管 理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 (2)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 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及调查审议等事务性工作。咨询机构一 般为非常设机构,其成员往往是专家学者。
传承群体并不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群体,后者实际 上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享有专有所有权的群体。 在实践中,传承群体容易辨别,持有群体却很难认定。因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 较之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容易分享、复 制和改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土壤是群体性的,它的形成和流 传依赖的是群体传承和集体记忆,决不是仅仅几个杰出人 物就能完成的。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传承群体对于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传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所反映的文化内涵 具有群体的性质、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应的是特定群 体的价值观、审美观和文化选择、文化心理和文化精神。
(三)主体之三:社会公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创造和发展的,是人 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间较长的国家,都 把唤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作为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化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文化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文化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近年来,世界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重视,我国也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规程、标准等文件,旨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永久保存。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绘画、文字、剪纸、工艺制作等传统技艺。

保护的原则是以保护为主、传承为重、创新为动力。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和责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指导和督导。

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技艺传承人和培训计划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技艺传承的重要性,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的评选标准和培训计划。

技艺传承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传承下去。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要注重传承,还要与时俱进,推动创新与发展。

各地应积极探索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道路,通过创新保护手段,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影响力。

第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与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内部,还需要广泛宣传和推广。

各地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参与度,培养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保护意识。

第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和行业标准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业标准。

这些法律和标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执法程序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国内工作,也需要国际交流与合作。

浅谈陕西省行政法对民间剪纸艺术的保护

浅谈陕西省行政法对民间剪纸艺术的保护

浅谈陕西省行政法对民间剪纸艺术的保护浅谈陕西省行政法对民间剪纸艺术的保护作文/zuowen/一、行政法保护的现状陕西省在认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了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以命名、表彰奖励、自主扶持等方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

2008年制定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自助暂行办法》,规定了资助资金的用途,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4000元。

建立了2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保护。

二、行政法保护的问题现在陕西省仍然依据2008年制定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暂行办法》中制定的标准对传承人进行补贴。

虽然传承人的经济来源不可能只依靠政府的补贴,但大多数传承人生活条件较差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严重影响到了他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打击了他们的传承热情。

对传承群体的整体性保护不够。

当前的行政法存在着重传承人的个体保护而轻传承群体的整体性保护的误区。

对陕西剪纸艺术的传承来说保护传承人很重要,保护孕育传承人的艺术土壤也非常重要,二者之间联系密切、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三、陕西民间剪纸艺术本文由收集整理保护方面行政法的功能(一)对传承群体的整体性保护陕西剪纸流传时间长、范围广,无法确定具体的创造者或保存者,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相关精神,对能够确定具体创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权利主体确定为个人,否则就应确定为某个群体。

安塞县、旬邑县、洛川县、富县、定边县、靖边县等六个县是被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剪纸之乡。

这些地区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智慧与历史的结晶,承载着深厚的文化价值和民族的记忆。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失的危机。

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易事,它不像物质遗产那样可以实体化、具象化地被保护起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需要依靠一代代人的口传心授、手把手教学,这其中既有技艺的传递,也有精神的灌输。

故而,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必须既要注重遗产本身的保存,也要保证其传承的活力与连续性。

具体到法律层面的保护措施,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保护方式及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手工艺等,均需制定具体的保护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每一类遗产都能得到分类指导和精准保护。

除了立法之外,司法保护同样不可或缺。

司法机关应严格审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制裁。

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机构,为遗产保护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增强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公众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重要环节。

法律不仅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通过开展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尊重,从而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风尚。

在国际层面,加强合作与交流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环。

各国应通过签订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合作,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挑战。

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为了守护那些无形的文化财富,更是为了维护民族的精神根基和文化多样性。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
要情况下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
(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 法律 内涵
1 .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 的概念 非物质 文化遗 产的行政保护指行政主体遵循法
定程序依职权或 者基于权利人 申请 ,授 予或者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利人、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 , 并履行 职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认 定、 记录和建档 ,
J o u na r l o 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f Po l i c e
J u n e. 201 4 NO . 6 S e r . NO . 1 5 3
第6 期 总第 1 5 3 期
论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行政保护
杨 超
代表性名录 ,文化主管部 门在行使职权时都具有鲜
其 次,我 国宪法 明文规定 国家有对各类 重要历史文 化遗产进行 管理和保护 的义务 ,各级主管部 门的相 应职权 具有宪法依据 。行政保护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特 点满足 了相 关领域 中公益性保护 的需求 。最 后 , 我 国缔结参加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 第1 3 条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定义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 0 1 4年 6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行政机关依职 能主动展 开,也可 以由相对人 申请发
起。 同时 , 保护手段应 多样化 , 以行政执法最 为典型 。 在实践领域 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 的行政保护 即指行政执法 。广 义上包括对其进行行政管理 、 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的各种非物质形式的文化表达和传承,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等。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智慧和创造力,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消亡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和政策。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构成。

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根据该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保护传统文化的完整性和纯正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承等具体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法律框架,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例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中国政府实施的一个重要项目,旨在保护和传承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该项目通过资金支持、培训和宣传等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基金,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和活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机构。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成为国际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公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积极履行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责任。

然而,尽管有了法律框架和政策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参与,而目前参与保护工作的人力和物力还远远不足。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包括:
1.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2.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包括文化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文化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3.传承和传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机制,加强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

4.科技手段: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如建立数据库、数字博物馆等。

5.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包括学术界、企业、民间组织等。

6.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7.教育和宣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8.资金投入:加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

9.融合创新: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鼓励融合创新,探索新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10.预防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预防性保护,防止其受到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和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全球化的加速,国家间文化差异逐渐减少,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遭到了严重挑战,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被遗漏、逐渐消失的问题。

面对这一情况,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需要政府做出相应的行为与建立有效制度。

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行动不仅仅是为了妥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为了推动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和文化创新的发展。

下面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政府在保护中的责任、政府的行为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来阐述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中,不以物质文物存在形式而存在的、具有传承性、代表性和独特性的文化现象、文化活动和文化技术。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口头、行为等方式传承,体现了民族、地域、宗教、民间信仰等特点,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社会和科学的价值。

例如中国的昆曲、京剧、中医药、传统音乐、民间工艺、节日等。

二、政府在保护中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需要政府做出相应的行为与建立有效制度。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1. 加强政策制定与传播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并将其传播到大众中去。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知识宣传政策,帮助公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意义和价值。

政府还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让大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和需要付出的努力。

2.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在法律体系中得到相应的保障。

政府需要在立法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政策实施细则。

政府还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和评估。

3. 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政府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机构进行建设,提高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制定具体的保护政策和具体措施,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和保护。

政府管理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以山西省太原市为例

政府管理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以山西省太原市为例
第 7卷 第 1 期
Vo 1 . 7 No . 1
吕 梁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L t i f i a n g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7年 2月
Fe b. 2 01 7

民俗 学 研 究 ・
政 府管理视 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 发
史 的文 化名 城 , 太 原 市 的传 统 文 化 积 淀 深 厚 , 在 长
国度 , 我国几千 应 当 清 醒 地 意识 到 , 非 物 质 文 化遗 产是 不可 再 生 的 文化 资 源 , 尤 其 在 当今 全 球 化 时代 , 很容易被人们所 忽视 , 其 保 护 工 作 显 得 重
入 山西省 第 一 批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名 录 。有 八 十项
成员 参加 到组 织 机 构 和 工 作 队伍 中 来 。针 对 非 物 质文 化遗 产在 全市 范 围 内开 展普 查 , 调 查 辖 区 内非 物质 文化 遗 产 资 源 的数 量 、 种类 和分布状况 , 研 究 分析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 的保 护 现状 、 生存 环 境 和存 在 的 问题 等 。同时运 用 各 种 媒 体 方式 , 在对 辖 区 内非
产的传承 , 不断提高人们的参与和保护意识。


非物 质 文化 遗产保 护 的进 展与现 状
文 化现 象 的表 现 方式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 现 在 人 们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 1 2 — 1 5
陈醋酿制技艺 、 晋剧 、 山西 民居砖雕 等三个项 目已
作者简介 : 张伟豪 ( 1 9 7 7一) , 男, 河南平顶 山人 , 讲师 、 博士 , 研究 方向为 民俗文化与社会问题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行为与(条例)制度范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行为与(条例)制度范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行为与(条例)制度范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遗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随着21世纪全球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日益显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可以说,目前我国已掀起了一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浪潮。

在这个浪潮中,政府终究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是一个值得深化研究的问题。

这个问题从本质上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政府有无必要在以民间文化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作用?其二,应当发挥那些作用?其三,如何发挥作用?一、关于政府行政保护的必要性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主要依靠行政保护还是民事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是制定行政法还是制定有关民事法律,对此理论界、法学界有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是自然生存的一种状态,耽心政府行政行为介入会破坏这种状态。

在立法上有人主张强化行政保护,有人主张强化民事保护。

所谓行政保护指的是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行政行为,如开展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

所谓民事保护,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所行使的民事权利或行为。

目前,对政府是否需要加强行政保护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已不容置疑,答复是肯定的。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理论上,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这两种保护手段或途径是并行不悖的,都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

随着结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出台,世界上出现了一股强化政府行政保护的浪潮。

这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从世界开展背景看,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趋势日趋严重。

这一趋势对各国特别是开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深化冲突和宏大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消亡速度,使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濒危生存的严峻场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产生于农耕文化,表达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随着商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与传承工作面临着愈加严峻的考验。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珍贵文化财富,做好保护工作对于加强国际社会的文明对话、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巨大的意义。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下面本文将具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能够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使得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能够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贡献。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21世纪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日益明显,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可以说,目前,中国已经掀起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浪潮.在这波浪潮中,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本质上讲,这个问题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政府是否需要在以民俗文化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作用?第二,它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第三,如何发挥其作用.一,政府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主要依靠行政保护或民事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中,它是行政法的制定或相关民法的制定.理论界和法律界都存在一些争议.有些人认为非物质文化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状态,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将破坏这种状态.有人主张加强立法行政保护,有人主张加强民事保护.所谓行政保护,是指政府和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行政行为,如进行人口普查,备案,研究,保全,继承,晋升等,以及财务,行政和技术等.意味着实现这些保护行动.和其他措施.所谓民事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行使的民事权利或行为.目前,政府是否需要加强行政保护的问题毋庸置疑.答案是肯定的.在法律和实践中,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等两种保护手段或手段是平行的,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这些手段或手段.随着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引入,加强了对世界政府的行政保护.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首先,从世界发展的角度看,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这一趋势给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带来了深刻的冲突和深刻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消亡和文化的弱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濒危生存的严峻形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源于农耕文化,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人格和文化精神.它的独特性不能被现代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所依赖的其他文化所取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认同和民族认同的消亡,也意味着文化基因和文化血液的中断.特别是,当前的“单边主义”国际文化威胁着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和地区的传统文化,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和落实的重要战略问题.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其次,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和行使者,有责任和责任来管理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作为国家公益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除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外,政府的角色必须要求其核心作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促进使用行政,技术,财务和法律措施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际视角来看,加强政府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已成为一种趋势和趋势.中国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行政保护,取得了显着成效.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文化部门主持的民歌高潮使一批民间文学得以拯救.西藏《格萨尔王传》,蒙古语《江格尔》和柯尔克孜语《玛纳斯》等三大英雄史诗很重要.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民间文艺综合书已经完成了各级文化部门.近年来,文化部和财政部于2003年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央政府文件的形式,澄清了各级政府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目标,指导方针,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第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民事保护不能简单地取代法律行政保护,反之亦然.这两种保护都有自己的重点,每种保护都有其局限性和困难.现行版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提供的民事保护的实现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它依赖于对作者权利的确认和权利主张;第二个是取决于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因为缺乏市场价值的作品往往失去保护其工作权的动力.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民间手段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相当大的障碍.首先,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定,谁将主张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是否有任何期限等?这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范畴.法律界仍有很多争论.其次,许多珍贵和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根本没有市场价值.如果没有民事保护,没有行政保护,其结果将是大量具有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记录.继承,晋升等将是不可持续的,不会有其他法律援助.从国际视角来看,在强调对传统文化的民间保护的同时,强调行政保护是一个基本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在积极推动保护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该组织于1982年引入《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并希望各国参考.但是,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各国立法不平衡,效果不佳.从那时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逐渐认识到,有效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远非仅通过民事保护来实现.此时,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两个组织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以促进和鼓励各国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直接结果是引入了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所规定的“保护”的性质是行政保护,要求“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通过制定清单,制定保护计划,建立保护机构,发展保护小组,促进宣传,沟通,教育等方式来确认,展示和继承这一遗产.更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和韩国,两者都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关于政府行政保护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政府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的性质,具体内容是什么,还需要深入讨论.理解和理论的条款.行政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社会组织管理行为.但是,行政保护行为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这种行为有效保护或保护对象的目的.所以从根本上说它应该是服务或安全行为.所谓的行政保护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许可或不当干预.几千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民族民间土壤获得自然生存和遗产.一旦行政手段过度或暴力干预,从而破坏了它所依赖的自然环境,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从现实来看,出现了许多类似的问题.例如,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规律,人为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采取强制手段改变其原貌;或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业的发展,任意开发或不加区别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其遭受严重破坏等.因此,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为保护工作提供的财政,政策和方法.这也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出发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决定了保护的方式和内容.对于所有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主要含义是“保护”,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保存其现有的物质形式并使其永久存在.这些包括考古发掘,存档,收集和恢复,以及展示和利用.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它存在于个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与个人相关的空间中,是一种“活的”文化.除了通过记录和其他方式收集和保存这些物质载体或其物质的形态化之外,通过继承和教育在当今社会中继续和发展更为重要.因此,“保护”不仅仅是物理形式的“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定义为“:”意味着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包括对遗产的所有方面的识别,记录,研究,保存,保护,促进,促进和继承.这些概念有三个主要含义.一个是组织文件(包括人口普查,研究),第二个是保存显示,第三个是继续推广.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表示政府的行为基于上述目标和指导方针(基于保护,首先是救助,合理使用和继承).显然,这些“保护”的行为和内容已经超越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保护.从根本上说,“保护”和“继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最重要的方式或方法.如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和保障或实现其继承是政府工作和立法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是保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性质,它与实现“保护”的主要方式不同于物质遗产.为了使其材料形态和有效保存,记录和保存记录是最基本的.而主要工作.同时,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复杂性和广度,有必要使保护行动得以实施.建立保护名单制度是在政策和法律方面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这种方法已被证明是成功的.当教科文组织首次推动这项工作时,它将促进建立相关清单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从我国的角度来看,除了积极推荐参与世界名录的项目外,近年来,我们已开始尝试建立自己的保护名单.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级,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006年5月,国务院批准发放中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18项.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始建立自己的目录.在一些地方,如云南省,还通过当地法规建立了省级保护名单制度.保护目录系统是政府实施保护活动的有效手段.它是进行人口普查,收集和安排工作的基础,也是保存,展示和研究的基础.这也是继承,宣传和推广的前提.另一种有效保护的方法是保证继承.继承形式有两种继承形式.一个是自然继承,另一个是社会继承.前者指的是在没有社会干预力量的前提下对某种自然依赖的继承和延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以这种方式继续存在.最典型的是个人之间. “口语和教学”,如民间文学,手工艺,民间技巧等.但这种方法往往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和个人变化的极大限制.后者指的是社会中某些力量干预下的继承,包括各种行为干预以及行政部门,立法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支持.其中,通过行政和立法产生的某种强制干预力量尤为重要.这种社会遗产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通过政府行动和社会力量来支持或保证实现自然继承活动,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继承保护制度,促进特定遗产.遗产;其次,通过教育渠道纳入继承活动,使其成为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这是政府可以实施和保障的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公约》的正内容.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指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科学有效的继承机制.对于各级列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可以采用命名,授予职称,表彰奖励和对补助金的支持,鼓励代表作为继承人(团体)开展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继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的传承. “这种教育方法包括将学校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计划,以及社会职业教育,业余教育和其他公共教育.其中,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学校教育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力量.它的重要性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教师培训.上述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意见》为继承活动的维护和规范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国家立法解决这一问题奠定了基础.近年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支持和确保继承活动的发展已成为政府,社会乃至教育部门的重要任务.例如,文化遗产部门,民间文艺协会等单位的活动保护了继承人,许多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为继承人创造条件并提供支持.云南,贵州,福建等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建立了继承人命名制度,为继承活动和人员培训提供了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的民族和民间文化活动,并规定合格的中小学应将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已经在这一领域开展了教育活动.例如,福建泉州长期将“南音”纳入当地的中小学教科书;一些文化机构将特殊的继承活动作为一种“现场”展示.或者为继承者提供继承活动的空间或地点;一些教育机构,特别是高校,也很活跃.许多大学已经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教育,如中央美术学院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他们都证明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是必要和重要的,并采取适应这一特点和有效表现的保护方法.当然,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建立目录系统和继承保障体系存在争议.关于识别,标准,方法以及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生态的问题,存在一些并发症.有必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达成共识.但总的来说,通过上述政府行动加强保护和继承,无疑是缓解和改变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状态的有力解决方案.第三,关于政府保护行为的法律规范政府如何发挥作用也是政府行为准则的问题.从本质上讲,这是依法行政的问题,法制建设问题也是立法问题.这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法规.其中,相关国家法律的制定为政府行为和其他社会力量提供了法律保护,包括公民的个人保护,比政府的政策文件更具权威性和稳定性.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对许多省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大量调查,并与文化部和国家行政管理局举行了立法研讨会和国际研讨会.文化遗产. 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文化委员会提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并于2003年11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会议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将草案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来协调法律的立法程序.在此过程中,全国人大教育,文化和卫生委员会还积极推动和推动了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地方立法机关的相关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新的草案文本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改进.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第一个问题是确立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决定的.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资源并加强保护.具体而言,政府应该扮演三个主要角色.首先,保护作用是政府应该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尽量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为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液.第二是帮助继承.政府不是继承的主体.它不直接干预继承,但采取措施来帮助支持继承者的继承活动.三是指导作用,即政府必须在保护社会方面发挥指导作用.立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并对政府采取的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一致,不一致和遗传的性质,它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公约》中提出的识别,归档,保存,研究,宣传,推广,继承和振兴中确定的八项措施表明了这些措施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识别,普查和归档等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促进和振兴这种保护措施只应适用于符合当代社会基本准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是《公约》的基本要求.如果“公约”从社会和政治角度提出某些标准,它规定“在本公约中,只有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群体,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以及与可持续性相容的非材料”.发展被考虑.文化遗产. “也就是说,遵守人权标准,相互尊重和遵守社会发展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受到保护的基本标准.除上述措施外,最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这应该包括几个方面.首先,目录系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系统,是日常调查,普查,档案建立等识别工作的最重要目标,也是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的基础.第二是继承帮助系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关键是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继承机制.对于各级列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承担责任并采取措施帮助其实现遗产.它应包括为继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提供财政支持,授予荣誉称号,利用公共媒体,公共文化机构进行宣传,展示和交流,开展学校教育,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三是保障制度,是人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具体保障机制,如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提供资金纳入这一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保障基金和社会基金,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珍贵的物质材料,限制退出系统和保密系统.除了澄清政府的保护措施外,还应在立法和政策方面解决几个问题.首先,有必要防止政府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大规模干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防止发展和建设性破坏.二是要明确人民群众是保护工作的主体.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从人民,繁荣到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做到一切,取而代之的是一切.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创造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等,以指导和保障社会各界投入保护的努力.三是提高公众对该地区的文化意识和民族传统文化.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只有在文化意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激发整个社会的保护意识,使政府的行政保护不会成为无根源.第四,要充分尊重当地人民在保护工作中的意愿,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文明生活发展的关系.五是尊重和保护维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和群体的情感和权利.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公共发布,传播,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方面,防止歪曲滥用现象.第六是如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保护更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

浅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浅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浅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摘要: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刺不容缓。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过去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等措施,尚不足以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是最根本和长远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

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

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

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

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民族文化与历史的积淀,是人类文明多样性的体现。

然而,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失的危机。

法律保护作为维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要的问题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指的是那些传统的、非物质的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等。

法律保护的第一步便是确立一个明确的保护对象清单,这需要政府、学者及社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随之而来的是立法层面的挑战。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关法律。

但法律的具体实施却面临着种种困难,如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

这就要求在立法时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标准,还要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此外法律保护还涉及到权利归属的问题。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个社区或民族共有的,如何合理确定权利归属,平衡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避免因权利分配不当而引起的纠纷,是法律保护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公众意识的提升也是法律保护成功的关键。

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激发他们参与保护的热情,可以形成社会上下共同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国际间的合作也不容忽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国家的事情,它关乎到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

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开展交流项目等方式,可以加强不同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明确的保护对象、完善的立法支持、合理的权利归属、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以传承,为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仅关乎文化的传承,也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举措。

面对现代化的挑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无形的财富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让它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继续发光发热。

保护非遗的法制措施

保护非遗的法制措施

为了保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制定了多项法制措施,其中一些包括:
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律于1982年颁布,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律于2011年颁布,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进行了规定。

文化部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该名录是由文化部主持编制的,列出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该名录由国家文化部批准,列出了代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项目,并为这些项目提供专项保护和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该名录是由地方政府或文化部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有权进行相关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惩罚性赔偿机制:如果有人侵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加大保护力度。

总之,这些法制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共同努力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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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陈红冰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要求进行行政法保护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属性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历经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无不刻上历史的遗迹,呈现出遗产的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新颖性、显著性、实用性等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属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属性。

而承担保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责任的管理部门即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行政机关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行政法规范,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属性决定了行政法对其保护的要求。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

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

” 基于此,造就了因其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所附载体的观念性、无具体实物性,也导致了对这类社会关系法律保护不能通过私法来完成,它需要公法的规范和调整。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的要求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无法通过文字的方式进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时代相传的文化现象,表现在时间上的纵向移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随着特定民族、群落、社区繁衍而一代一代地流传下去,然而在传承过程中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直接经济利益性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境人不得不自动放弃其所掌握或控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任期流失和消亡。

此时,国家就有责任阻止放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和消亡的行为,而实施这种阻止行为的具体责任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

为此,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效地进行这种阻止行为,这样,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

二、行政法保护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法律保护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人”,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与“人”融为一体。

法学理论告诉我们,人是法律关系主体,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实中,人又是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保护…人‟特别是保护好那些创造、拥有、传承、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生生的人,是我们做好保护工作的根本。

”而此时,私法领域在对待这样的权利人时,就无能为力了。

但行政法却能通过其特有的行政确认制度,将这些权利人确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加以特殊保护。

行政法中特有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指导等具体行政法制度,就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方式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人、传承人。

三、行政法保护能弥补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
知识产权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它可以具体地分为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二是经营性标记;三是经营性资信。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范围内的古代神话、传说、诗歌、寓言、故事等作品及民间戏剧、口技、舞蹈、杂技等艺术形式的表演作品与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还是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一些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则无法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

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包含许多基本的知识、经验和精神价值等形成的自成体系的标准不能满足知识产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新颖性、创造性及显著性等条件,它虽然有时也关注特定文化创新的形式和风俗仪式等,但在更多时候却更关注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畴的精神活动或创意本身。

2.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在性质上有差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发展和传承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仅包括私人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群体的利益。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者、传承者和表演者来说,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传承和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主要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处于市民社会中的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主权的象征,是一个民族或特定群体精神的体现。

它的失传会使特定群体以至全社会都失去对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节日、技能和知识的欣赏、传承和发展的机会,从而使社会文化多样性遭受了巨大的损害。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必定蕴涵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群体的利益。

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它所保护的利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所调整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在利用、控制和支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3.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导展开,各项统筹和具体工作都离不开政府参与,是无法回避和脱离的中坚力量,这就直接导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过程中大量涉及各项行政制度以及相关的行政权和行政行为,所以要在法制轨道下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法是必需,更是首要。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公私双方的利益,那么仅仅依据私法则无法提供全面充分的法律保护,必需要有公法的参与。

根据《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在宪法已提供依据的情况下,作为宪法的重要实施法,行政法担负着保证其实施以及完善宪政制度、维护宪法尊严的重要职责,更应发挥其能动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起来积极主动、及时高效的保护作用。

我国已参加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规划,制定总政策,指定或建立相关机构,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釆取适当的法律、行政等措施。

而行政法作为部门法,能够很好的检释该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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