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审批程序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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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审批程序及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
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2001年2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2001年2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证监机构字第39号1999年6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证监发行字第52号1999年5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9
年4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1996年10月23日
5、保险服务
审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6号2001
年12月12日
6、合作教育服务
审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2003年3月1日●《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7、增值电信服务
审批法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33号
2001年12月11日二、由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准入意见,再由商务部门审批合
同/章程的服务业领域:
1、医疗服务
审批法规: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第11号2000年5月15日
(卫生部前置审批,我厅转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不能独资,中方不低于30%股份)
2、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设计
服务
审批法规: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第114号2002年9月27日
(甲、乙级资质由我厅转报商务部,再由商务部征询建设部意见后审批合同/章程;丙级以下资质由我厅征询建设部门意见后,有关省辖市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2003]
第122号2003年12月9日
(根据CEPA,允许港澳地区2004年1月1日起设立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3]第116号2003年2月13
(由我厅转报商务部,再由商务部征询建设部意见后审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2003]
第123号2003年12月19日
(根据CEPA,允许港澳地区2004年1月1日起设立独资企业)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审批法规: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第
113号2002年9月27日
(特级、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由我厅转报商务部,再由商务部征询建设部意见后审批合同/章程;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由我厅征询建工部门有关意见后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自行审批合同/章程,见《关于委托审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2003]第121
号2003年12月19日
(根据CEPA,对港澳企业允许收购内地建筑企业,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不受建设项目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2000年5月27日
●《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4]第159号2004年9月6日
4、城市市政公用服务
审批法规:
●《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综[2000]第118号
2000年5月27日
(根据国家有关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内项目,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批意见,再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5、广告服务
审批法规: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2004]第
8号2004年3月2日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前置审批,并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现予以下放;独资广告企业,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审批)
6、视听服务
审批法规: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3]第21号2003年11月25日
●(由我厅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所在地外经贸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
案。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3号2004年10月1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前置审批,由我厅转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3]第19号2003年10月8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2004]第43号2004年10月10日
7、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审批法规: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第19号2003年6月12日
(国家旅游局前置审批,由我厅转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增加了—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第20号2005年2月17日
8、物流服务
审批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一函字[2002]第615号
2002年6月20日
(我厅转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