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告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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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步 规 范学 校办 学行 为 和教 师 教学 行 为 , 加 强 师 德 师 风建 设 , 根据教育部《 中小 学 教
作 。领  ̄ / J - , 组 根 据 评 估 地 区 和 评 估 内 容 下设 若 干 评 估
调研小 组 , 具体 负责 评估 工作 。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和 发 展规 划 中期评估 _ 丁作 涉及
省教 育厅成 立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处、 职 成处 、 高教 处 、 民教处 、 人事 处 、 财务处 、 师范处 、
估 ,完成专 题评 估报 告并报 厅 中期 评估 领 导小 组办 公
室 。6月底 前 , 省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 办公 室报 送 中期评 估 总报 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送 审稿 ) 。7月 中 旬 前 , 省 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办 公 室报送 评估 报 告正 式文件 。
八、 组织领 导
外事处 、 体卫艺处 、 中小 学 思 政 处 、 高校思政处 、 督 导 室、 学工 办 、 校产处、 项 目办 、 电教馆 、 实 图 中心 、 考 试 管 理 中心 、 教研 室 、 教科所 、 信 息 中心 、 编译 中心 等 处室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划处 , 具 体负 责方 案 制 定 、 安 排 部署 、 组 织 协调 等 工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青 海省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转 发省教 育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小 学 校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规 定 》 ( 青政 办 [ 2 0 1 0] 6 7号 ) , 省 教 育 厅 决 定 对 全 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青政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5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负责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落实。
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70%。
第八条平时考核主要围绕各地区考核年度内案件办理质效、舆情处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推进、报表统计分析、专项行动落实等日常工作情况开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地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评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建工〔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3〕25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建工〔2021〕2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4•【字号】青政[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青政〔1999〕2号一、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贯彻实施,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都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中依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调查或实施处罚以及从事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行政执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对于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向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全省野生动物养殖基地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全省野生动物养殖基地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青林改〔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全省野生动物养殖基地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青林改〔2020〕53号全省各野生动物养殖基地(养殖户):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严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新型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期间做好野生动物养殖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关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主动配合各级卫健、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防控工作,全面认真做好养殖基地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坚决落实《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应急期间野生动物管理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强化细化《通知》“七项措施”落实,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突出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管理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输出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三、坚决落实养殖基地工作人员防护措施,加强对养殖基地工作人员教育管理,规范工作操作流程,严格做好养殖基地工作人员卫生健康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坚决禁止野生动物养殖基地对外开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严禁野生动物与家禽、畜禽接触,严禁任何外来人员进入养殖基地,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参观活动。
五、坚决禁止野生动物产品利用行为,严禁野生动物宰杀、食用、加工、销售、交易等情况发生,严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外扩散。
六、坚决执行消毒防疫制度,强化消毒责任制,落实消毒责任人,完善消毒设施,配足消毒用药,建立消毒防疫台账。
对养殖区域、设施、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防疫,保障养殖基地安全卫生,严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
七、坚决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加强野生动物监测,发现疑似疫情或野生动物死亡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告,做到及时上报、封存保管、科学处置,严禁瞒报、迟报和谎报,严禁私自处置异常或死亡野生动物。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青农医〔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农医〔2023〕34号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及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工作任务(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
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迫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
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
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就近办”服务工作的通告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就近办”服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就近办”服务工作的通告为持续深化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满足单位和个人“就近、便利、高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我局在9家合作商业银行网点设立了社保服务专窗,并在西宁市率先开展“就近办”服务工作。
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一、启动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单位和个人可就近选择相应银行网点办理部分社保业务。
二、服务事项(一)单位缴费证明打印(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四)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五)失业保险金申领(六)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七)个人权益单查询打印(八)人员缴费明细查询(九)个人参保证明打印(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十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十三)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四、服务提示(一)参保单位或个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原则上不得代办。
(二)“就近办”服务事项仍可通过线上“青海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线下“社会保险办事大厅”办理。
(三)“就近办”服务网点将逐步扩展至全省,其他社会保险高频服务事项也将逐步纳入。
特此通告。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2023年12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8•【字号】青政[1995]71号•【施行日期】199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青政〔1995〕7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
我省地域辽阔,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效地保护好宝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坚决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促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名学名别名一、鸟类鸬鹚Phalacrocorax carho鱼鹰苍鹭Ardea cimerea青庄灰雁Anser anser大雁斑头雁Anser indicus麻鹅赤麻鸭Tadorna ferruginea黄鸭翘鼻麻鸭Tadorna tadorna野鸭斑嘴鸭Anas poeailvhyncha野鸭环颈雉Phasianus colchicus野鸡鱼鸥Larus ichyaetus大海鸥棕头鸥Larus hrunntcephalus jerdon 小海鸥戴胜Upupa epops linnaeus啄木鸟科所有种Picidae百灵科所有种Alaudidae毛腿沙鸡Syrrhaptes tihetanus二、兽类赤狐Vulpes vulpes狐狸沙狐Vulpes corsac狐狸香鼬Mustela Altaica黄鼠黄鼬Mustela sihirics黄鼠狼艾虎Mustela erersmanni臭狗子豹猫Felis hengalensis野猫狍鹿Capreolus capreolus狍子麝鼠Ondatra zihethicus水老鼠。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和降级部分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通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和降级部分信用B 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8.08
•【字号】青建房〔2019〕307号
•【施行日期】2019.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和降级部分信用B级房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通告
青建房〔2019〕307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青建房〔2013〕172号)和《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17〕103号)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现决定对因资质证书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黑名单的部分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予以注销及降级。
附件:1、注销8家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名单
2、降级28家信用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名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8日
附件。
青海省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海省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对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及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对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原工作单位或其亲属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及时向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尽快退还:(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一)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大通县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大通县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青发改地区函〔2020〕703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大通县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通知西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818号)要求,为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于8月6日对西宁市大通县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你们,并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西宁市大通县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中元树尔村整体搬迁安置项目已完工,综合治理工程中第八中学项目、第四小学项目、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均已开工并正在积极建设推进中。
截至目前,该工程共落实项目资金5.35亿元。
其中,2019年落实采煤沉陷区中央专项资金1.18亿元;2020年落实采煤沉陷区中央专项资金0.8亿元,省财政资金1.44亿元,省级棚改专项债券资金1亿元,群众自筹资金0.78亿元,专项债券资金0.15亿元。
二、存在问题一是群众原有住房存在安全隐患,安置区搬迁进度严重滞后。
元树尔村整体搬迁安置工程中,集中安置小区已全部完工,但全村708户村民中仍有489户尚未交清新建房屋自筹款,6户未签订房屋安置协议,461户村民仍居住于倾斜、裂缝严重的原有房屋,安置搬迁进度严重滞后。
二是市县配套资金缺口大,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大通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8428万元,截至目前已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5000万元,市县筹措资金力度不够、办法不多,配套缺口资金达13428万元,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药用植物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药用植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青政[2000]56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药用植物的通知(青政〔2000〕5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发菜以及麻黄草、甘草等野生药用植物是干旱、半干旱地区重要的植物资源和固土、固沙植物,切实保护好这些植物,对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发菜实施一级保护,停止一切发菜的采集和销售。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说服、劝阻工作,引导群众停止采集发菜。
已发放发菜采集证的,要立即取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关闭一切发菜收购、加工点和销售市场。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发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到原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
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查挡外出或进入草原采集发菜人员,并没收采集发菜的工具。
对查出的发菜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对库存的发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清理、封存,交由同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在省内发布禁止发菜及其制品出口的公告,并与西宁海关联合制定防止走私发菜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二、对甘草、麻黄草、雪莲、虫草等野生药用植物,实行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一)对上述野生药用植物资源要进行合理采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资源分布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以及生态保护的需要,制定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和建设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青政[2012]6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青政〔2012〕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保护好西宁机场净空环境,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9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一、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一)以西宁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南、北两侧向外各延伸10公里范围。
其中,南侧至乐都县共和乡童家村-雨润镇汉庄村-城台乡山城庄-城台乡台子村,北侧至互助县蔡家堡乡关家山村-沙塘川乡陶家寨村-哈拉直沟乡尚家村-红崖子沟乡担水路村-乐都县共和乡童家村。
(二)以西宁机场跑道两端头为基准,东、西两端向外各延伸20公里范围。
其中,东端至乐都县共和乡童家村-雨润镇汉庄村-城台乡山城庄-城台乡台子村,西端至湟中县田家寨镇公牙村-西宁市湟中路-城东区韵家口镇中庄村-韵家口镇泮子山村-互助县蔡家堡乡关家山村。
(三)西宁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以跑道东、西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南、北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范围。
乐都县大峡口(含两侧山顶)以西,互助县沙塘川乡三其村郭家庄-西宁市韵家口镇韵家口村-西宁市乐家湾镇塔尔山村以东,互助县沙塘川乡刘家庄-哈拉直沟乡孙家村-红崖子沟下寨村-乐都县达拉乡红沟村以南,湟中县田家寨镇谢家村-平安县三合镇东崖头庄-平安县平安镇沈家村-平安县巴藏沟乡下星家村-乐都县下营乡上祝家村以北。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0•【字号】•【施行日期】199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规,切实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
现通告如下:一、封湖时间从1994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
二、封湖期间,除国营青海湖渔场严格按照指定的区域、时间及限额,深水捕捞少量湟鱼用于调节水产品市场外,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到青海湖及湖区主要河流布哈河、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黑马河及其支流等湟鱼产卵场所捕捞鲜鱼和冰鱼。
违者,没收鱼货、渔具和非法所得,赔偿资源损失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购、贩卖、拉运、倒卖、储存非法捕捞的湟鱼。
违者,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渔政授权单位依法扣留车辆,没收鱼货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湖渔场的鱼货凭渔场销售发票进入市场流通;扎陵湖、鄂陵湖生产的鱼货凭当地发票加盖省渔政管理总站的印章在本省市场销售。
四、封湖期间,环湖的共和、海晏、刚察三县实行分段包干管理,三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通告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省渔政管理总站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封湖工作的实施。
环湖各级渔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渔政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本辖区的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五、公安、工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封湖育鱼工作。
渔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环湖沿线巡回检查,渔政人员有权进站、上车,进入市场进行检查。
对妨碍渔政人员执行公务,抗拒检查者,要依法从重惩处。
六、渔政管理部门及渔政授权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检查证,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湖管理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水河湖〔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湖管理范围的通告青水河湖〔202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青海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湖管理范围通告如下:一、管理范围青海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199.26米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管理要求在管理范围内拟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湖泊的各类工程和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同时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渔业管理等相关规定。
因突发自然灾害等需要立即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涉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同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禁止行为在青海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围湖造田;2.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昆仑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青政[201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昆仑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昆仑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青政〔2011〕8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期,我省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辖区内盗采昆仑玉资源的现象较为严重,矿山生态环境和昆仑玉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为严厉打击盗采昆仑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昆仑玉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昆仑玉矿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和偷运昆仑玉资源等活动。
对擅自载运非法采矿人员、采矿设备、矿石及火供品的车辆,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扣。
同时,依法追究车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辖区内所有非法开采昆仑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自行撤出采矿设备和人员,拆除矿区工棚等设施。
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对违法矿主(投资人、组织者)将按照擅自使用火供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或拘留。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非法采矿的幕后操纵者、充当保护伞及入股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非法开采、偷运、销售昆仑玉资源的危害性,积极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特此通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藏药“佐太”及其原辅料质量标准的通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藏药“佐太”及其原
辅料质量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17
•【字号】2024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24.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藏药“佐太”及其原辅料质
量标准的通告
2024年第11号为不断健全完善我省中藏药地方药品标准体系,促进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药材使用习惯和用药需求,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编写技术要求,依托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藏医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5家单位申报立项的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邀请五省区藏区医药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指导,经多次研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和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标准复核,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藏药“佐太”及其原辅料质量标准,现予以颁布执行。
在质量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或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与省药品监管局反馈沟通。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7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食堂就餐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食堂就餐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青发改办文〔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食堂就餐有关事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有关要求,推动委党组年度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堂就餐供应管理。
经委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委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切实保障和服务干部职工就餐需求,自7月1日起,机关食堂提供早、中、晚三餐,按早餐3元、午餐7元、晚餐5元标准收取。
二、食堂就餐卡办理限于委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委属单位在编人员及正式借调人员(借调人员以委人事处借调手续为准,处室自行借调人员不在办卡范围)。
就餐卡须由本人使用,不得随意转让、转借。
三、早、中餐以自助餐形式供应,同一就餐人员中餐可选择堂食或盒饭方式,确需购买一份以上盒饭,第二份起按15元/份供应。
晚餐主要用于保障委机关各处室加班人员所需,就餐人员名单经处室负责同志签字后,于每日下午3时前报委办公室后勤。
晚餐以简餐形式供应,就餐人员于下午6时前自行前往食堂领取,周五不提供晚餐。
四、食堂就餐卡原有180元自充金额按实际余额延续使用,原则上每人每月按照220元标准缴纳(按每月22个工作日,每日早、中餐收费标准计算)就餐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充值,卡内金额不再清零,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携带手续至委办公室后勤办理开卡、注销、退费等业务。
五、委办公室后勤于每季度末对食堂用餐用量、伙食支出及刷卡收支等情况进行公示,积极听取就餐人员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委机关委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6月27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青发改办〔2023〕247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青发改办〔2023〕247号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和“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经委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
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切实履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差。
二、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对提前收到通知需参加的培训、会议等出行时间较宽裕的公务活动,应提早安排工作及行程,原则上只能选择火车出行;因紧急任务确需乘坐飞机出差的,须事前报请委分管副主任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详见附件2、3),擅自提高出行交通工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公务活动须严格执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青财采字〔2015〕527号,附件4)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参考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公布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变动情况,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重点保护林木名录(第一批)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重点保护林木名录(第一批)的
通告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2002]8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
重点保护林木名录(第一批)的通告
(青政[2002]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第73次省长办公会议已同意省林业局提出的全省重点保护林木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具有特殊的自然环境条件,有许多树种在全国范围内都属于稀缺资源,对这些资源进行重点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对丰富物种基因库和科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野生
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认真做好全省重点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