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徐建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徐建发〔2011〕57号)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根据2011年5月5日下午国务院安委办召开的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和国家住建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局决定5月至6月底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市政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徐政发〔2010〕160号)和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文件要求,结合今年我局《关于印发〈2011年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1〕20号)工作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北京通报深基坑支护工程检查情况 多家企业和责任人遭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深基坑支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度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10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1年4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现将专项检查有关情况做出通报。
一、检查组织形式本次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6个网格组对东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延庆等9个区县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深基坑工程进行随机抽检,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各组开展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主要依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等标准、规范中有关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情况。
(三)施工单位深基坑施工及支护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四)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及专家论证方案。
(五)基坑支护验收表、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和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记录表。
(六)建设单位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施工降水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
(七)监理单位对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监测记录的审查情况和发现安全隐患后监理通知的签发及复查整改情况。
(八)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实体检查。
三、检查总体情况此次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共抽检工程45项,检查深基坑45个,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5份(建设单位10份,监理单位2份,施工总包单位4份,基坑支护专业承包单位9份),立案处罚7起(均为基坑支护专业承包单位)。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化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组织机构组长:XX副组长:XX,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分管领导。
成员: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建管处(科)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
联络员:XX三、整治范围与内容范围: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内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交底、实施和验收情况;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四、主要工作任务(一)持续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安全反省屋”系列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三醒”教育逐步提升建筑工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重点在节后复工、新开工、工序转换及新进场作业工人教育阶段,全面开展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重点进行高坠、火灾等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积极推进每日晨会制度、班前讲评活动,及时帮助作业工人“醒脑提神”,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二)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重大安全风险1.严格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XX号)和《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X建质安(20xx)XXX号)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重点工作如下:一是严格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交底、实施及验收的全流程管理。
二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及起重设备等危大工程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质量、环境、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2004.06.01
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4]264号
2004.04.16
9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2004.01.30
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2006.01.20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09.28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质检特[2005]18号
2005.01.20
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办质[2004]35号
2004.06.12
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05.01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2004.01.09
3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08.01
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04.18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9.05.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8.01.01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吉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关于开展“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建管〔2011〕26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五个检查组于2011年6月30日至7月8日,对全省在建“暖房子”工程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方式,共抽查了全省六个市州(辽源、四平、松原、长白山管委会因开工项目很少,没有进行工程实体检查)的59个在建“暖房子”工程,下发执法建议书5份、对16个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总体上看,“暖房子”工程开展情况明显好于去年,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暖房子”工程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暖房子工作,确实将百姓切身利益的“暖房子”工程作为政府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认真细致的部署“暖房子”工程的各项工作,在开工前认真组织政策法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层层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各方参建主体的守法意识,质量安全责任感都明显增强,大部分建设单位能够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设计、监理单位和人员执业行为基本规范,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大都做到了持证上岗,基本上能够按照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施工,建筑材料选用经过省级认定并签订供销合同。
通过这次检查也发现各地一些好的作法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58号)部署,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农业执法监督检查是对农业法制工作开展的全面督促检查,按照《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安排,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
三是农业执法工作情况。
四是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情况。
五是执法案卷。
二、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层层监督检查的方式,原则是省督查市(地),市(地)督查县(市)。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是全省13个市(地),每个市(地)抽查1-2个县(市)。
重点检查在2011年全省农业执法案卷评查中零卷宗或者只有简易程序没有一般程序卷宗的市(地)、县(市)。
检查的方法:一是听取当地农委关于农业法制工作的全面汇报。
二是按照检查内容的五个方面,重点检查责任制、执法、宣传等工作方案;体系建设相关材料批件;2012年所有案卷。
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是深入农资市场检查农资打假工作实绩,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到2012年6月15日结束。
各组到达各地的具体时间提前通知。
三、分组及人员安排第一组:检查哈尔滨、绥化、伊春组长:赵克省农委法规处处长成员:李大伟哈尔滨市农委法规处处长毕树军绥化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二组:检查牡丹江、鸡西、七台河组长:陈伟力省农委法规处副处长成员:齐增才鸡西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王君波七台河市农委执法队队长第三组:检查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组长:毛新平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吕平鹤岗市农委法规科科长卢长江双鸭山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四组:检查齐齐哈尔、大庆、黑河、大兴安岭组长:闫洪生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付祥飞齐齐哈尔市法规处处长李南松省农委法规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试验员、造价员、测量员、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员应按专业进行配备。
关于开展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京人社监发〔2017〕162号)规定,确保实现本年度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自9月1日至11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此次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将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见附件1),对各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并对部分在施工程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抽查。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一)检查范围2017年在施工程建设项目(二)检查重点1.2016年以来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因拖欠工资引发过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2.《关于对近期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的情况通报》(京人社监发〔2017〕138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在施项目;3.2017年存在欠薪隐患的建筑施工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三、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一)检查内容人力社保部门主要检查内容:1.建设单位履行工程款过程结算及支付情况;2.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及报备情况;3.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劳务费)按月足额支付情况,劳务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4.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5.农民工考勤及门禁记录情况;6.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表和考勤表公示情况;7.遵守工时规定情况;8.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9.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检查内容:1.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2.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和履行情况;3.劳务管理基础资料留存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5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市级执法抽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5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市级执法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5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市级执法抽查情况的通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按照2018年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8年5月组织开展了市区两级联合执法大检查,双随机专项执法抽查,差别化监管工程专项执法抽查,“五一”期间专项执法抽查,冬奥会、世园会专项执法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抽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执法抽查等。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市级执法抽查总体情况2018年5月,共抽查房建工程88项,总建筑面积609.66万平方米。
上述抽查涉及保障房工程34项,建筑面积419.6万平方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8份(质量类6份,安全类2份),进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58起,拟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进行立案31起。
抽查市政工程6项,总造价10.2亿元,进行安全类简易程序行政处罚1起。
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在5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二、市级执法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针对5月市级执法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现将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程质量方面1.未按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施工(1)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生产车间等5项(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工程,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京建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8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房管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4月25日凌晨,大兴区旧宫镇一农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4人受伤,社会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市各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全力整治火灾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为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部署,狠抓落实,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安全检查要细致、隐患消除要彻底、治理成果要保持、长效机制要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1、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情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筑府办发[2011]178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7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89号),结合我市《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筑安办发〔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总负责人,市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各一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抽调市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6个检查组,分别对11个区、市、县开展检查和督查(具体督查分组附后)。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安排(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区、市、县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
认真排查经营设施、技术装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时间安排。
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同时进行,具体行程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同时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做好国家、省督查组督查迎检工作。
三、检查内容(一)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张德江副总理10月8日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6月4日省委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10月18日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情况。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6〕66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区域监督管理和层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以行政区域和工程规模为基础划分建立市级安全质量网格(以下简称市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的方式,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辖区内街道、乡镇为基础划分建立区、县级安全质量网格(以下简称区、县级网格),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两级管理网格联动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根据网格划分情况,设置监督巡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每一网格内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应按照职责明确、层级负责、标准统一、信息畅通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市级网格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内容第七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的有关措施。
第八条负责本市重点、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区、县级网格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5月建设工程网格执法检查查处安全质量问题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5月建设工程网格执法检查查处安全质量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建发[2013]280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5月建设工程网格执法检查查处安全质量问题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3〕28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结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5月份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专项执法暨网格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5月组织开展了以结构在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要受检对象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一)检查总体情况5月份执法检查共抽检工程92项,总建筑面积232.63万平方米,其中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60项,建筑面积114.89万平方米。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56份,涉及安全隐患28份,质量问题28份;立案处罚25起,涉及安全隐患14起,质量问题11起。
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7份,涉及安全隐患20份,质量问题 17份;立案处罚17起,涉及安全隐患11起,质量问题6起。
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二)工程总体评价情况为继续推进施工现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增强安全质量管理意识,切实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92项受检工程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好的1项,占1.1%,评价一般的91项,占98.9%。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XX经开区:为加快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治理水平和效能,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进一步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2021年10月31日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实行标准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群众水平。
二、重点任务(-)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市县乡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全覆盖,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一体化运行,加强实体化建设,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招用事业编制人员。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统筹本级综治中心的工作。
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与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体化运行。
(二)科学划分网格各地结合实际划分网格,以“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为原则,城乡社区原则上宜按照常住人300-500 户或1000人左右为单位划分网格;人数较少的行政村可以划分为一个网格;城乡社区内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专属网格。
原先已经划分了网格,编制了网格编码的村(社区),请各县市区综治中心重新核对,确认划分是否科学合理,不合理的重新调整,调整后的网格及编码及时上报市综治中心,以便在全市统一信息化平台中及时调整、更新相关数据。
各网格应将网格员、网格名称、网格编码、网格区域等有效信息,在网格内显著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广而告之本网格居(村)民。
(三)配强网格力量网格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乡镇(街道)配置一名网格指挥长,负责本地区网格事件的处置。
每个村(社区)配置一名网格长,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且年龄原则上在35岁以下。
只划分一个网格的村(社区),网格长兼任网格员。
划分多个网格的村(社区),每个网格配置一名网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网格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其他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社区楼栋长、人民调解员等兼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鄂安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14〕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各地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推动各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定于2014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现全覆盖。
二、专项督查重点内容(一)非煤矿山领域。
1.金属非金属矿山20个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推进情况。
是否成立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是否对辖区内的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完善矿山数据库;是否对照金属非金属“五化”矿山建设的要求,强化整改落实;是否明确2家以上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矿山作为示范企业,强制推行机械装运和通风、充填采矿等先进适用技术;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是否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镇,组织开展蹲点调研督导、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
2.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是否以政府名义印发了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年度计划和保障经费;是否制定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地方政策法规;是否开展了整顿关闭联合执法行动;是否对关闭的矿山进行了公告;是否确定了2014年拟关闭矿山的名单。
3.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贯彻落实安监总明电〔2014〕6号、鄂安办〔2014〕42 号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安监部门“七查”落实情况、企业“八查八看”落实情况以及应急管理、保障组织等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5-26浏览次数:1137
京建发〔2011〕252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增强安全质量责任意识,着重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水平,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于2011年6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由市监督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抽调执法人员会同市监督总站网格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共同组成6个联合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各组”),对全市在施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质量网格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23日。
三、检查范围
受检工程项目由各组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按单体工程随机抽取,各组检查项目数不少于10项, 检查重点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主, 并包含部分城乡结合部重点村建设工程、商品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
四、检查要点
(一)工程质量方面
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2.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重点对钢筋加工、连接、安装情况进行检查。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情况。
5.检验及检测试验管理情况。
(二)施工安全方面
1.工程参建各方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验收情况,重点对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深基坑监测、高大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实体、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脚手架、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4.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5.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6.防汛预案的制定情况。
(三)建筑市场方面
1.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挂靠等行为。
2.是否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4.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工程开展同步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以迎接全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检查为动力,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质量意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
(二)市、区两级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大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执法力度。
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对结构实体阶段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较多、性质严重的工程进行重点打击,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通报曝光,最大限度发挥执法震慑作用。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