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企业(专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一、用工招聘1.1 制定招聘计划根据企业战略和业务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各部门的招聘需求。
1.2 招聘渠道选择利用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应聘。
1.3 简历筛选根据岗位需求,筛选符合条件的简历,进行面试安排。
1.4 面试流程组织初试、复试等环节,确保招聘到合适的人才。
1.5 录用决定根据面试表现和岗位匹配度,做出录用决定,发放录用通知。
二、劳动合同2.1 合同签订入职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
2.2 合同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调整岗位、薪资等。
2.3 合同解除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4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终止执行。
2.5 档案管理建立员工合同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员工培训3.1 培训需求分析根据企业战略和员工发展需要,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2 培训内容设计针对不同岗位和层级,设计培训课程和教材,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效。
3.3 培训实施组织内外部讲师进行培训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3.4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培训计划和内容。
3.5 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
四、薪酬福利4.1 薪酬体系设计根据市场行情和员工岗位价值,设计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4.2 福利政策制定制定员工福利政策,包括五险一金、节日福利、健康体检等。
4.3 薪酬福利调整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薪酬福利政策。
4.4 薪酬福利发放确保薪酬福利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员工权益。
4.5 薪酬福利档案管理建立员工薪酬福利档案,记录员工薪酬福利变动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京建市[2009]66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1.建筑业劳务承包: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
2.劳务用工:指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务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于承担工程建设中的临时劳动任务。
第三条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承包工程的范围、工期和价款;2.劳务人员的数量、工种、薪酬和福利待遇;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责任及措施;4.合同解除、变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劳务用工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资源,合理安排用工计划;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3.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工作能力;4.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劳务人员收入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第五条监督检查建筑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劳务市场秩序良好。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公布并报批。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附件列表:1.劳务承包合同范本2.劳务人员名单及简历3.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4.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文件5.工作计划和进度表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法律名词解释:1.建筑施工企业:指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一般建筑企业、工程建设公司等。
2.劳务公司:指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以提供劳务人员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劳务人员:指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的个人。
建筑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建筑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建筑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建筑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行业从事劳动的用工单位和建筑工人。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用工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工人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用工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入职、培训、工作安排、评估、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工人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为建筑工人购买劳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在因工作而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建筑工人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事项,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建筑工人提出的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工人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如实报告工作进度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应当执行工作任务,规范进行操作,注意劳动安全,严格遵循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工人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完善自身技能,适应工作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建筑工人应当维护用工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损害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用工单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旷工、迟到早退,不得有违纪现象,否则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建筑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劳动管理部门所有,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有任何争议,应当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原有有关规章制度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均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doc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05月14日15时54分1760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三、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内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用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的招聘与管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聘劳务用工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招聘规定,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劳务用工管理由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的制定、招聘、培训、考核、离职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用工计划,并及时向劳务公司提供需要用工数量和要求,并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劳务用工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程序,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经过劳务公司的推荐后可以录用。
第九条劳动者的录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劳务用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凡属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新录用的劳务用工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工作规定、安全操作等。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上岗培训,确保其了解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增加其对企业的归属感。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劳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劳务用工,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务工作应当予以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劳务工作应当进行纠正和培训。
第四章劳动用工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障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休假等。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发放劳务工作的工资。
北京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备案
一、备案的必要性北京市专业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是北京市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以下是备案的必要性:1. 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备案制度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工程分包情况,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从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2.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备案制度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合同纠纷,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备案制度有助于打击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备案流程1. 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用工必须使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文本。
2.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签订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手续。
3.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使用的每位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向总包企业提供务工人员名单,要进行用工人数比对,并经总包企业盖章认可后,到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4. 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劳务人员因故离开,需及时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保险费应由发包人缴纳。
三、备案所需材料1.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 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 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 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 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7. 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8. 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9. 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而在建筑行业中,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对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一、劳务承包
1. 定义: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将劳动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劳务承包方可以是承包商、劳务公司等。
2. 承包合同:劳务承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福利、责任义务等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3. 风险管理:劳务承包方应当对承包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并按规定购买劳动保险,承担劳务人员意外伤害风险。
二、劳务用工管理
1.用工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程序、工资发放、劳动保护等内容,规范用工行为。
2.用工福利:建筑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带薪休假等福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用工纠纷解决:建筑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劳动者投诉、维护劳动者权益。
结语: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建筑行业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障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企业用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进行劳务用工的情况。
2. 劳务用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劳务公司借调员工等情况。
第三条用工需求管理1. 企业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用工需求,提前制定用工计划,并向劳务公司提出用工需求。
2. 用工需求包括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劳务公司选择与管理1. 企业应严格审查与劳务公司的合作资质,确保劳务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
2. 企业应与劳务公司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企业应定期对劳务公司的用工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五条用工管理1. 企业应根据用工计划,向劳务公司提供详细的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
2. 劳务公司应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岗位匹配和人员筛选。
3. 企业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包括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项。
4. 企业应为劳务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劳动保障1. 劳务用工人员应享受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假、保险等。
2. 劳务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可续签或解除合同。
3. 企业和劳务公司应加强对劳务用工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第七条纪律管理1. 劳务用工人员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 企业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劳务用工人员进行警告、处罚甚至解雇的处理。
第八条争议处理1. 对于与劳务用工相关的争议,企业和劳务公司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责任1. 企业和劳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如企业或劳务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京政办发[2011]46号 北京市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1-08-16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首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建筑市场主体不诚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施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对建筑行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和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维护法制健全、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的出台,为首都建筑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全部纳入动态监管,实施动态核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备案程序。
建筑企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建筑企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用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建筑企业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用工管理工作,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建筑企业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工流程第五条建筑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公开、公平、择优进行。
招聘程序应当经过报名、初选、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六条建筑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应当向员工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具体事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对员工的入职、转岗、升迁等信息进行及时、完整记录。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员工考核,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九条建筑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原则,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建筑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奖惩管理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对员工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立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难。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外部劳动者的管理,确保外包务工劳动者合法权益。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两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担任第一负责人职务,组织和领导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依法制定本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受理本企业民工投诉,解决用工纠纷等。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开相关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四、工程项目部应建立项目用工台帐,全面掌握现场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岗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五、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私招滥雇。
六、进场民工必须具备工作所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必须与用工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七、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协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班组长组织协商→项目经理组织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用工纠纷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一支采取违法手段解决纠纷。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劳务用工的执行和管理,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劳务用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用工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人员使用和管理第四章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公司劳务管理科学化水平,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规避劳务合同风险,保障公司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行政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活动和使用劳务供方的管理单位,包括联营工程和外埠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供方,是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行政区域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分包企业,符合集团总公司劳务合格供方范围,且在本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之列,能够独立完成专项施工任务的劳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劳务管理部组织各工程项目部、专业分公司实施,按照各自职能,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精细化劳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取责第五条组织机构设置:使用劳务供方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单位,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工程规模在2万卜产以上或使用劳务供方人员500人以上的项目,必须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成员不少于三人,设置持《劳务管理员》岗位证书的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工程规模在2万卜产以下且使用劳务供方人员500人以下的,至少设置一名持《劳务管理员》岗位证书的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劳务管理部管理职责: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集团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和程序文件。
指导用工单位工作,杜绝使用零散用工,遏止违规用工,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工。
2.工程中标后,会同项目部做好新开工程劳务前期策划,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拟选投标队伍进行考察和选择。
3.根据项目部提供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附件1)及其它相关资料,编制《劳务分包招标文件》,组织对投标方的资标预审和发标工作。
4.负责劳务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公司合同外用工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督促项目及时办理劳务费结算,控制不合理合同外用工的发生。
25.根据项目用工需要及时补充、协调劳动力,确保劳动力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促进劳务队伍和劳务工的稳定,打造和谐平安项目,尊重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务工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务队施工生产积极性,推进项目的施工进度,确保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
结合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项目部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并对小组成员作具体的分工,明确各人的管理目标和责任。
2、对进场的劳务工进行逐一登记,将本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____号码等录入劳务工《花名册》,将劳务工____及《花名册》一并交项目部财务科存档。
3、劳务工自进场之日,用工单位应明确其工作及工资标准,并按项目部要求详细填写相关资料备案。
4、项目部应当督促、协助用工单位合法用工。
对于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活动。
5、用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劳务工的考勤,对劳务工每日出勤情况进行逐日登记,作为当月劳务工工资发放的依据。
6、项目部不定期的对各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劳务人员往来情况进行核对,对工程施工中新增人员和辞退人员及时更改变动情况,实行劳务人员动态管理。
7、项目部应当督促、协助劳务用工单位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现场配备急救医药用品和急救人员等。
每周定期对农民工宿舍进行内务检查,改善并保持农民工有较好的生活休息环境。
8、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情况要定期检查,督促、协助劳务用工单位对每一个劳务工工资的发放。
9、项目部监督并协助用工单位,根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考勤记录,做到“月支付、季结算”。
工资发放时工资表上要有劳务工本人以及班组长签字,不得一人代签代领。
同时用工单位加盖公章,并定期公示工资发放情况。
部分现金发放工资的应留存发放时的影像资料。
10、项目部应当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项目部应当督促用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____和个人。
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为保证整体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划分总包单位与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交叉作业的有序进行,使整体工程顺利交工,同时也为建设方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生产活动,以及对其实施地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3.鉴于专业承包是非总包单位的直接分包,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的选定无参与权或决定权,总包单位只是作为对建设单位的服务来对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代建设单位管理;但对专业承包单位出现的各种劳务用工问题及违反国家、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行为以及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包单位会被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对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必须严格纳入总包管理;而任何形式的甲指分包总包都负有管理责任,所以甲指分包也同样严格纳入总包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思想认识,加大对其管理力度。
4.所有专业承包、甲指分包企业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前,认真学习本管理规定,并组织对工人的教育,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5.使用总包临设(包括宿舍、库房、办公室、食堂及在总包管辖区内自建食堂)、机械设备时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和总包单位的专项管理规定。
6.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各种专项协议(安全、环保、消防保卫、劳务管理、道路交通、临时用电).7.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A。
报送符合施工内容的资信资料(通过年检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报送总包单位拟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承包工程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C.已与总包单位签订各专项管理协议。
D.通过总包单位的审核,并取得总包单位签发的进场通知书(见附表)。
第二章费用划分(对在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协议中无约定有关费用的应计取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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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体系编制日期:2010年9月
一、指导思想
为规范首都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企业合法利益,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针对各施工项目劳务管理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1、推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2、定期进行施工项目劳务纠纷隐患自查,及时化解内部矛盾,
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杜绝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
业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1、各施工队必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专职安全员,并持证
上岗。
2、各施工队长负责监督各班组、及工程相关进度,并严格执行
公司相关劳务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公司展开合同履
约、劳务费结算支付、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资料归档、隐患
排查等工作。
3、各施工队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项目月度工作例会”,对本月施
工项目劳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并在
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劳务项目管理工作例会”以书面文件
报送公司备查。
4、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附件1”
5、施工队长工作职责“附件2”
6、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附件3”
7、各施工队将本月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考勤表》、《工程
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附件:(表1-进场情况;表2-离场情
况)”、施工项目劳务及用工管理月度工作例会会议记要。
于次
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备查。
附件1: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
附件2:施工队长工作职责
一、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二、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工作。
三、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急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六、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目管理工作。
八、认真贯彻落实沧州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附件3: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属地建委的各项目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每月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和劳务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
七、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和劳务公司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九、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
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花名册
项目名称(全称):班组名称: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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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工资表
项目名称(全称):班组名称: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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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考勤表项目名称(全称):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地职工食堂及临时宿舍工程班组名称: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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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表1—进场情况)
劳务(专业)分包单位:班组名称: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周进场农民工总数: 本周离场农民工总数: 本周现场农民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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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表2—离场情况)
劳务(专业)分包单位:班组名称: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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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章):总包项目经理(签字):总包劳动力管理员(签字):联系电话:
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名称(章):联系电话:
施工项目劳务及用工管理月度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注:本表空间不够,可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