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确保救护队能够高效、科学地组织救援工作,依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二条矿山救护队由矿山企业设立,在企业内部成立救护队委员会,制定救护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第三条救护队委员会由矿山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救护人员和矿山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条救护队委员会负责制定救护队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培训计划等相关事项,并监督救护队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救护队成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关证书才能正式加入救护队。
第六条救护队成员应定期接受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救护队成员应遵守矿山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时刻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救援意识。
第六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救护队应按照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救援工作流程,确保救援工作的及时和准确。
第九条救护队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救援,提高救援效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救护队应建立健全的救援记录和档案,详细记录每一次救援行动的过程和结果,并做好救援工作的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资源保障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提供救援队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保证救援队正常的活动和工作。
第十二条救护队应定期对所需的救援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八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救护队成员在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矿山企业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十四条救护队成员违反矿山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矿山企业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管理制度的修订或解释,由救护队委员会负责,并报矿山企业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过去可能存在的相应条款。
以上是一份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维护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矿山救护队准入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提高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制度。
第二条本准入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矿山救护队的组建、人员配备、装备配置和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准入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建与人员配备第四条矿山救护队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煤矿企业组建,隶属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条矿山救护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职责和任务;(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有足够的队员和装备,能够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四)有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矿山救护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三)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四)具有2年以上矿山工作经历或相关救援经验;(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矿山救护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矿山救护队人员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二)队员不少于15名,其中矿山救护员不少于10名;(三)技术负责人1名,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装备配置第八条矿山救护队应配备以下基本装备:(一)救护车辆、救护器材、通讯设备、防护装备等;(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用装备,如救援绳索、切割工具、通风设备等;(三)其他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九条矿山救护队装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性能稳定,使用年限在规定范围内;(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条矿山救护队队员应参加以下培训:(一)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二)矿山救护技术、装备操作培训;(三)心理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矿山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矿山救护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定条件矿山救护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健康的体魄和精神状态;•具备基本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具有完整的各级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具有5年以上从事救援工作的经历;•参加过省级或国家级救援演练。
(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救援车辆、装备完好;•救援人员必须配备通讯设备、GPS、急救箱、照明设施以及必要的工具设备。
(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队员的卫生保健和培训支持;•队员参与救援任务的报销支持。
三、认定程序(一)备案矿山救护队向省级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 矿山救护队的基本情况、队员名册,队员证书复印件等。
- 救援车辆、装备的情况及检测合格证明证书。
- 救援训练计划及演练情况。
(二)考核矿山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对矿山救护队进行真实情况考核,包括救援车辆、装备的状态、队员身体状况、急救处理能力,以及现场救援演练的工作能力等。
(三)公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对合格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示,逐级管理认定,并在本地区矿山安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颁发证书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合格证书,并在本地区予以公示。
四、认定期限矿山救护队的认定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备案,重新认定。
五、制度执行和监督(一)制度执行本规定由矿山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二)监督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将建立矿山救援队伍信息档案,监督矿山救援队伍的备案、认定、更新、变更等工作。
六、附则矿山救护队参与救援任务时,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同时,也对矿山救援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为矿山必要时刻提供可靠的救援保障,使更多的劳动者从矿山生产的风险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保障。
矿山救护队
4)必须保持与上级指挥员或救援指挥部经常联系; 5)带领队员做好救灾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 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 护装备,检查队员和本人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出现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时, 应带领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撤出灾区后,经过检查气体情况符合安全规定,确 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指挥部)报告灾区状况和 小队任务完成情况。
a)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b)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做好日常管理和救援准备工 作。 c)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救援行动, 带领全队完成救援任务;
2)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了解事故类别、矿井概括、事故简要 经过、井下人员分布、已经采取的救灾措施等;
f)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 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合同期为 3~5 年。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本人表现较好、身体条件等符合要求的可再续签 合同,延长服役年限。
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 以下)及耳聋者; 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强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7)脸形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矿山救护队
一、名词解释 矿山救护队 mine rescue team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 伍。 兼职矿山救护队 part-time rescue brigade team 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 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 矿山事故的组织。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commander of mine rescue team 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 二、矿山救护队作用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工作人员。 三、资质认证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 救护工作。 四、企业组建矿山救护队的要求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 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 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 或矿山救护中队。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矿山救护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 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 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100km;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 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 30min 为 限。
矿山救护队
一、名词解释 矿山救护队 mine rescue team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 伍。 兼职矿山救护队 part-time rescue brigade team 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 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 矿山事故的组织。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commander of mine rescue team 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 二、矿山救护队作用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工作人员。 三、资质认证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 救护工作。 四、企业组建矿山救护队的要求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 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 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 或矿山救护中队。
年生产规模 60× 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 务半径超过 100km 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易安网整理)
五、矿山救护队工作原则 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 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 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 作。 六、矿山救护队基本要求 1.矿山救护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 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 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 3.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 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 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订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说明:
1.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 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说明:
1.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 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矿井兼职救护队人员配备要求
矿井兼职救护队人员配备要求
矿井兼职救护队的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1. 人员数量:兼职救护队的人数不得少于12人。
2. 人员资质:所有兼职救护队员必须符合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并具备矿山救护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3. 组织结构:兼职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
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
4. 培训与演练:兼职救护队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其处理矿山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5. 设备配备:兼职救护队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氧气呼吸器、急救药品、救援工具等。
6. 协作与沟通:兼职救护队应与其他救援力量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响应,并与专业救护队进行协作,共同完成救援任务。
7. 预案制定:兼职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救援流程和通讯联络方式等。
8. 值班制度: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值班制度,确保随时有人员在岗待命,能够及时响应救援请求。
9. 定期评估与改进:兼职救护队应定期对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培训演练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总之,矿井兼职救护队的人员配备要求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落实,以确保在发生矿山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介绍矿山救护队是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一支专业队伍。
为了确保矿山救护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需要进行资质认定。
本文将从资质认定的目的、认定流程以及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资质认定的目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山救护队在应对矿山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能力,能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资质认定,可以对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管理以及队员的水平进行评估,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1. 提交申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第一步是提交认定申请。
申请方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矿山救护队基本情况介绍、队员资质证书等。
2. 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队伍基本情况和队员资质,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 现场评估通过对矿山救护队的现场评估,考察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评估内容包括队员的实际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应对能力、装备的完备性和状态等。
评审委员会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资质认定的决策。
认定结果将进行备案,有效期根据评估结果决定。
认定标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评估是基于一系列的标准进行的。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1. 人员配备矿山救护队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应安全法规要求,队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的救护证书和资格证书。
2. 装备设施矿山救护队需要配备一定的救援装备,包括呼吸器、救生绳索、急救箱等。
装备设施应当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3. 应急预案矿山救护队需要拥有完善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矿山事故和紧急情况。
4. 操练演练矿山救护队应定期进行操练演练,提高队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紧急情况应对能力。
5. 管理体系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队伍管理、装备管理、培训管理等。
总结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确保矿山救护队专业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通过认定流程的有序进行,使得矿山救护队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提高应对矿山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矿山救护规程完整
矿山救护规程第一章总则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 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一. 矿山救护队伍1. 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2. 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
ICS 13.100D 09备案号:22146—2007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08——2007矿山救援规程Mine rescue regulations2007-10-22发布 2008-01-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0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4)5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5)6 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9)7 矿山救援队伍的装备与设施 (14)8 矿山救援队伍的培训与训练 (21)9 一般规定 (22)10 矿山事故救援 (27)2前言本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
标准的总体结构和内容是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事故的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的相关工作和方面进行了规范与规定。
本标准以《煤矿救护规程》为基础修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长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武汉安全与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坚、孟斌成、邱雁、田得雨、肖文儒、张安琦、李文俊、彭兴文、侯建明、王立兵、张军义、张延寿。
矿山救护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安全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计划方案,做好单位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及考试更是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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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执行说明】(一)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建立矿山救护队确有困难的煤矿企业。
(二)煤矿建设期间,煤矿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矿山救护队或者其矿山救护队距离在建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应当与在建煤矿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三)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是指矿山救
护队驻地至服务煤矿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 min为限。
(四)兼职救护队的基本要求为:
1.兼职救护队队员应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
2.兼职救护队规模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
3.煤矿应定期组织对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救护知识培训。
4.兼职救护队主要任务是,协助矿井安全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煤矿初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协助救护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煤矿兼职救护队标准
煤矿兼职救护队标准
煤矿兼职救护队组建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要求,组建兼职救护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
二、由2个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组成。
三、兼职救护队员应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初训45天,180学时;复训14天,60学时。
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装备器材库;
五、配备兼职矿山队基本装备和矿山救护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具体装备见附表一、二
六、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七、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xx矿业集团公司救护大队
xx年4月25日表一矿山救护小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表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表1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表2
表3
说明: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煤矿兼职救护队标准
煤矿兼职救护队组建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要求,组建兼职救护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
二、由2个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组成。
三、兼职救护队员应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初训45天,180学时;复训14天,60学时。
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装备器材库;
五、配备兼职矿山队基本装备和矿山救护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具体装备见附表一、二
六、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七、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珲春矿业集团公司救护大队
2017年4月25日表一矿山救护小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表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三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三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三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8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3号公告规定:(一)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规定,申请单位取得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组织机构:(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队伍素质:(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设备:(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四)基础设施:(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五)综合管理:(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矿山救护队审批制度范本
矿山救护队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矿山救护队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和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第四条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资质认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申请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第六条申请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矿山救护队监督管理第七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资质认定机关负责对其认定资质的矿山救护队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值班制度;(二)待机制度;(三)技术装备维修保养制度;(四)学习和训练制度;(五)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六)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七)工作任务;(八)工作职责。
第四章罚则第十条矿山救护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矿山救护活动的;(二)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矿山救护活动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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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一、认定、管理规定
根据2005年8月23号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三、申请材料: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