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理由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
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
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我受###家属的委托,由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
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在案件定性上,辩护人不能苟同公诉人故意杀人的指控观点,我认为定故意伤害更符合案件真相。
1、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等同。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严格加以区分。
本案被告人无杀人犯罪故意,只有伤害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背景介绍我是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
张某在2019年3月份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案件现已进入审判阶段。
在此,我将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观方面:犯罪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2.客观方面:犯罪人实行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后果,可以形成直接因果关系。
辩护理由1. 事实认定针对涉案事实证据,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某对被害人的杀害是否构成故意。
首先,从犯罪客观行为方面考虑,张某确实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其作案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根据本案的证据,被害人与张某之间事先并无过节,张某也没有任何在场证人,也没有自供,间接证据也经不起推敲。
因此,从行为客观程度来看,被告人张某不具备杀害被害人的明确动机。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张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非计划的预谋,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所为。
张某当时受到了极端的精神刺激,无法自我控制。
这种状况下,张某未曾对杀害行为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故未具有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因素。
综上所述,张某未曾对被害人形成故意杀人的行为,其杀人行为也是一个在短暂恶性情绪的作用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最轻刑定罪原则假若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张某杀人为有故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轻刑定罪原则,法院要判定的是被告人的最轻刑而不是最重刑。
因此,对于本案,应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建议法院判定张某的行为为过失致死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3. 情节轻微、悔过态度即便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基于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张某在案发后十分配合警方的调查和认错悔过的态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发落。
结语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罪行,但是在如本案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单纯考虑被害人死亡后果而忽略被告人的行为的实际情况,那么将会对正义与公平产生巨大的损害。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
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
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第一篇: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有三,一、对方辩友说自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
那我们应该看左某相约自杀,其不作为行为是否不处罚。
如果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是相约自杀,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后又反悔的,反悔后,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左某具备作为的义务,其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
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一个概念,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效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左某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相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难道不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吗?二、左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正是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引起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或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
2.左某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左某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其行为本身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不同的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由另一个直接原因与不作为行为的相互结合。
本案中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由于相约自杀与不救助行为的相互结合,导致了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先行行为的3个要素的成立使左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李昌奎案二审辩护词
李昌奎再审案辩护词(张青松、王冠)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审上诉人李昌奎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张青松律师和王冠律师担任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二审判决对原审一审判决的改判,属于原审两级法院对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自由裁量上的差异,就目前在案的证据来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不当之处本案原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适用法律完全相同,根据本案再审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原审上诉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
原审一、二审判决均引用刑法第四十八条作为其量刑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因此,原审两级法院都认为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只是原审一审判决认为“必须立即执行”,而原审二审则认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什么情况下死刑才“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这种判断又与法官本身的阅历、文化背景、社会认知等多种因素有着必然的关系,每个人作出的判断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即为合理的自由裁量。
二、综合本案原审一、二审法院掌握的证据材料,原审二审判决对李昌奎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的判决更为恰当依照刑法规定,自首并非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审一审判决“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一认定在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的同时,却忽略了李昌奎多个从轻、从宽量刑的情节和事实。
而原审二审判决却综合考虑了以下三个事实和情节,这些情节和事实直接影响对李昌奎量刑处罚:1、自首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实施犯罪后逃跑,因为杀死的是自己的表妹,而且还是自己喜欢的人,心中极度痛苦,四天后,他自动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陈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首先代表被告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歉意。
)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定性问题:(一)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
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于2007年底,即案发前一年多前即已相识,平时常有交往,且被告人多次于经济上帮助受害人,当受害人称没钱交房租时,被告人每次以1000元左右总共给予受害人10000元左右的经济支持。
案发前一日,受害人打电话给被告人,称自己刚从老家回来,让被告人到温岭找她。
被告人遂打的前往受害人上班的温岭“碧海蓝天”按摩店去看望受害人。
在被告人留宿受害人店里的当晚,两人相约第二天去玉环大鹿岛游玩。
鉴于两人案发之前的关系,被告人不具备任何预谋杀害受害人的动机。
2、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向侦查机关的供述称“我看身份证上的人是湖北人,年龄有30多岁了,照片是这个按摩女的,之前在聊天时说自己只有20几岁,是安徽人,我发现自己被骗了,我看身份证时,这个按摩女刚好回来看见,她说:“看什么看,就把包拿回去了,我心里很气,就说自己要先回去了,到坎门去,让她自己回去。
”从以上供述可知,被告人直到知道自己被欺骗的事实后也没有因此产生要杀害受害人的意图,只是作出要离开受害人的意思。
3、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当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争执时,受害人拉住被告人不让被告人走,且将树枝打在被告人脸上,被告人遂打了受害人一巴掌,然后受害人用手抓被告人,从而被告人一时冲动掐住了受害人,最终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罪辩护词故意杀⼈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李某涉嫌故意杀⼈案的辩护⼈,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构成故意杀⼈罪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被告⼈不具有直接故意的⼼理状态。
且被告⼈的主观恶性不⼤,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被告⼈涉嫌杀⼈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对被害⼈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公诉⼈出⽰的另案处理⼈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为,辩护⼈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之前在⼯作和⽣活中的⼀贯良好表现。
因此,本案的发⽣确实具有⼀定的特殊性:被告⼈在酒精的作⽤下意志能⼒受到限制。
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采取捂嘴扼颈的⼿段致使被害⼈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的仅是为了防⽌被害⼈叫喊,因为屋外有⼈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和舒*明等⼈的证实。
因此,被告⼈明知⾃⼰的⾏为可能造成被害⼈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其⾏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的区别。
何况,被告⼈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案发后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的犯罪⾏为给被害⼈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期徒刑。
谢谢法庭!。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案情摘要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某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
因王某逼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手持菜刀向怀抱女儿的王某头、颈和背部位连砍多刀。
张某认为杀了妻女,自己也活不了,便从四楼阳台跳下自杀,短暂昏迷醒来后返回家中,看到女儿张某某趴在地上看着自己,遂将张某某从四楼阳台扔下,之后开车离开营区。
后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13时许,张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情况:我于2016年10月接受委托后,正式参与了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相近关键词的判例后,我认为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两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想法设法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让公诉人认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想法设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
在工作中,由于被告人一心求死,拒不配合律师、公诉机关的工作,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首先遭到了被告人自己的强烈反对,他否认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告知家人具体位置并在原地等待单位人来的行为只是想听听家里人的声音,没有主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
辩护人在被告人坚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坚持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且投案后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的辩护意见。
并多次做被告人的工作,希望他放弃名下的一套房产,将其过户到被害人亲属名下,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在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辩护人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降低民事赔偿的请求数额,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意见
在为一个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进行死刑辩护时,辩护人可能会提出以下几种辩护意见:
1. 精神状况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导致其无法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 非预谋性辩护:如果被告人是在极度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或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犯罪,辩护人可能会强调这是一次性、非预谋的行为,请求法院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首和悔罪辩护:如果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现出深刻的悔意,辩护人可能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4. 情节轻微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5. 辩护人还可能会提出有关被告人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试图证明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影响,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6. 法律适用辩护:辩护人可能会对公诉方提出的罪名或法律适用提出质疑,认为公诉方错误地将被告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认为适用法律不当。
7. 证据辩护:如果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辩护人也会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辩护意见是否能够被法院接受,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辩护人的目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于其的判决结果。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
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
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
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
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
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
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
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
二审辩护词(陈光华)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审判员:受本案上诉人陈光华亲属的委托,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现就本案案情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刚才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对本案第一起犯罪的定性错误,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
上诉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典型的主观过失状态。
因为上诉人陈光华出于自救防卫目的而动刀,主观上是想解除何方义、何方武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当时情急之下用刀防卫,完全是出于人的本能。
上诉人本能实施的自救防卫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同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有着本质的区别。
即便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后果,也只是由于防卫人处在紧张对峙、激烈搏斗之际,对采取什么防卫方式造成多大损伤才是适当的,难以迅速作出判断,由此产生主观方面的疏忽导致防卫过当,属于过失状态。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
上诉人并非一开始就掏出身上用于削水果的小刀(非管制刀具),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被害人乘上诉人睡觉毫无防范意识的情形下对上诉人进行殴打,并掐住上诉人咽喉顶到墙上至上诉人呼吸困难,危及上诉人生命安全时,上诉人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本能地用小刀来回挥舞以吓退对方,而此时,被害人何方义欲强行抢夺上诉人手中小刀,在相互扯扭互殴过程中,被害人何方义的胸部突然紧贴上诉人右手导致被小刀刺中。
故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减轻处罚。
理由是:(1)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察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案发时,被害人一方是两个人,上诉人是一个人,被害人一方比上诉人身体高大。
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从哪些辩护?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页眉可删)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从哪些辩护?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一般是从犯罪的动机上面来进行辩护,如果犯罪的动机不是故意伤害他们,那么就可以转换为过失杀人,过失杀人的罪行要比故意杀人的刑法要轻很多,而且过失还可以判缓刑。
一、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从哪些辩护?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一般在犯罪动机上。
如果强调无犯罪动机案件性质就会向过失杀人方面转化,判处会轻。
如果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成立,那一般就会在动机形成的原因努力,一般来说,正常人谁也不会愿意无故杀人,因此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的形成往往在内容上复杂,在时间上也比较长,往往有一个起因、发生、发展的过程,分析这个过程往往可以还原真相,使法院判断客观判决真实服众。
二、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锤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应该写一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然后根据法律当中规定简单介绍自己的合法辩护地位,紧接着就是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之无罪,或者是罪轻的辩护,并且陈述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ls事务所ls接受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此,谨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悼念,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慰问。
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刘某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其行为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对本案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本案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要件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更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首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任何动机去故意杀人。
其次,不能因为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
如果是故意杀人,他应该或多或少估计到死亡的结果,就不会去网吧上网,还以实名去找工作。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代表黄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认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稳定,未翻供情形,其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良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并未直接提出将被害人杀死的意见,恰恰相反,是由其他同案犯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提出将被害人杀死的意见。
黄某某起初的动机只是想报复被害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只是后来在同案犯的鼓动之下,实施了用钢丝绳勒被害人和焚烧尸体的行为,因此在杀害被害人的行动中,被告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缺乏关键性证据,即:被害人的尸体及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尽管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但对某些细节方面的供述仍有出入,无法确定被害人的具体死因,也就无法判断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用钢丝绳勒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是仅对尸体的一种重复加害行为,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1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尽管参与了杀人,并进行了焚尸,其行为令人发指,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们不能因此剥夺其受到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
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且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其并非一个十恶不赦之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词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很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会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我国对其的处罚也是很重的。
不少故意杀人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会委托专业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
而辩护词就是律师作辩护的方式之一。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的相关内容。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 的二审辩护人。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
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
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
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关于梁XX故意杀人一罪的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李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XX指派,担任梁XX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现依据庭审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梁XX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辩护人认为梁XX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梁XX供述他与周XX自幼相识,后因吸毒而成为毒友,一直关系不错,没有积怨;而周XX亲属周漠亮也证实,周XX没有仇家。
当时他们见面也只是为了给周一只安定,因此梁XX并没有杀人的犯意。
虽然其客观上实施了拿刀捅他的行为,但综合案发当时的整体环境可以得知有意志外的因素存在:一是周XX对梁XX进行了辱骂、卡脖子的行为,梁XX免费向周提供毒品还遭此待遇,心里十分气恼,这是其捅刀最重要的诱因。
二是梁XX吸毒长达20年,脑神经已受损害,在与周XX见面之前刚刚吸过毒,经了解,其所吸食毒品中的一种异丙嗪有多恶梦,易兴奋,易激动,幻觉,中毒性谵妄的不良反应。
换言之,梁XX在遭受周XX的辱骂、卡脖子之后,本能的怒气加上毒品的刺激,使得梁XX 不受控制地对周捅了刀子。
三是当时光线较暗,梁XX也无从分辨具体捅到了哪些位置。
根据法医鉴定的报告可以看出周XX的伤口分布在手臂、胸、腹、手掌等等位置,充分说明梁XX当时的刺击行为是杂乱,不受控制,而且没有目的性的,更加不是有意置周XX于死地。
四是恰巧梁XX随手携带了水果刀一把,梁XX的刀是前几天买的,随身就放在夹克外套的口袋里,且没有刀套,掏出来十分顺手。
周梁身高相仿,而且由于周卡着他脖子,两人距离较近,梁从口袋掏出刀顺手捅过去的伤口应该就是在上身各部位。
以上四点环境因素可以从客观上充分说明梁XX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性。
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关注梁XX实施完捅人行为后,看到周XX弯腰捡起自己的包打车离开这一细节。
周XX当时已经受伤无缚鸡之力,且当时四下无人,灯光黑暗,没有监控,如果梁XX是存故意杀人之念,断然不会眼睁睁看到周XX离开而不阻止或加上几刀。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讲(认罪认罚后法庭最后陈述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讲(认罪认罚后法庭最后陈述词)什么是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诉、辩解和反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予刑事责任的发言稿。
内容和写法(一)标题用“辩护词”作标题;也可以由当事人的姓名加案由加文种构成,如“张某某盗窃案的辩护词”。
(二)序言序言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1.首先写称呼:在一审案件的辩护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陪审员:”;二审案件的辩护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审判员:”。
2.写明接受被告人委托和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的法理依据与合法手续。
3.概括地说明辩护人辩护前为辩护所做的工作和参加庭审的印象。
4.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
通常可在被告人无罪、罪轻、减处罚、免除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选择其一作为辩护人的结论性意见。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
其主要内容:1.从认定的事实上分析辩护。
通过各个方面了解所掌握的确凿事实,找出起诉书中对事实认定的不当之处。
如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上不确凿,不足以作为定罪的根据。
2.从援引法律上分析辩护。
找出起诉书所援引的法律的不当之处,并指出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说明其所认定的罪名和适用刑法不准。
3.从诉讼程序上分析辩护。
找出由于有关办案人员在侦察起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对正确判决的影响。
4.从情理上分析辩护。
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造成犯罪的外部条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找出应从宽处理的情由。
(四)结尾对自己的辩护简要小结,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
尔后用“我的话完了(我的意见暂时到此),谢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审判员)!”作结尾。
(五)落款写明辩护人的单位、姓名,并注明日期。
例文一温某某伤害案的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指派,为被告温某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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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伟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
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未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
1、本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高院量刑细则》)第四部分“关于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项“故意伤害罪”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同时,《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7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上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并未翻供,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