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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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阆中位于四川盆地北部,是历史⽂化名城。

阆中历来是川北政治军事重镇,三国时张飞镇守阆中达7年之久;阆中“⼭围四⾯,⽔绕三⽅”,选址、布局与周围⼭川有机融合为⼀体,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天⼈合⼀的城市规划思想。

现有⽂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物保护单位13处。

本次规划的创新和特⾊为:保护规划的重点在于保护古城与⼭、⽔等⾃然环境的关系,保护历史⽂化保护区和各级⽂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延续古城“城郭如丹青”的历史风貌。

在城市总体规划层⾯上,确定发展新城,保护古城的战略。

搬迁古城污染企业和⼤型⼯业,发展旅游和商业服务等第三产业,扩⼤就业,激活古城区的活⼒。

规划确定阆中古城历史⽂化保护区(⾯积0.61ha)和南津关历史⽂化保护区(⾯积2.23ha)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和保护要求。

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的规划结合景观视廊、景观视线,重点控制⽤地类型、建筑⾼度、体量、⾊彩、风格等内容。

古城轮廓线的保护重点保证蟠龙⼭、⽩塔⼭、锦萍⼭、华光楼的制⾼点地位,保护⼭、⽔、城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特征。

严格保护古城区内道路的空间尺度和格局,为修建防洪堤⽽建设的滨江路拆除⾼家坎街、⽪坊街南侧的历史建筑,破坏了城、江关系和历史风貌,规划对此进⾏了改善整治。

交通规划以步⾏交通为主,形成富有特⾊的旅游步⾏道系统。

规划通过滨江绿带、街头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体绿化等各种绿化形式组成绿化系统。

并通过连续或⽚断的绿化⽅式将古城城址勾勒出来。

城内绿化与周围蟠龙⼭、锦屏⼭、东⼭等风景园林和⽣态林相结合,增加城市的⼈⽂景观特⾊。

沿江两岸各100⽶范围划定沿江风貌控制带,保护⼭体植被、沼泽湿地等绿化形式。

规划根据街区历史功能划定传统商业街、传统⽣活居住、传统⽂化景观区,整合滨江休闲娱乐区。

规划旅游线路,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护区防灾系统。

制定街道景观、传统建筑、风貌不协调建筑的整治导则。

积极探索保护规划实施的政策和古城经济恢复的⼿段。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规划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第三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共同保护、共同编制规划、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阆中古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阆中古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阆中古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目录第一编阆中古城旅游总体规划 (4)第一章规划总纲 (5)第二章旅游发展环境条件分析 (6)第一节区域条件 (6)第二节自然环境 (7)第三节历史文化背景 (7)第四节社会经济环境 (7)第五节旅游发展现状 (7)第三章阆中古城旅游资源评价分析 (8)第一节旅游资源调查与分类 (8)第二节阆中旅游资源开发评价 (9)第四章阆中古城旅游市场分析 (10)第一节中国旅游市场发展预测 (10)第二节四川省旅游市场分析 (11)第三节阆中古城旅游市场调查分析 (12)第四节阆中古城客源市场分析 (12)第五章阆中古城SWOT分析 (13)第六章战略、目标与定性定位 (15)第一节总体战略 (15)第二节定性目标 (15)第三节定量目标 (15)第四节旅游形象定位 (16)第五节旅游形象塑造 (16)第七章旅游空间结构规划 (17)第一节规划理念 (17)第二节旅游空间布局规划.................................................................................................................................17 第八章重点旅游片区规划. (19)第九章旅游产品规划 (24)第一节旅游产品体系 (24)第二节主要旅游产品规划 (25)第十章旅游线路规划 (26)第一节旅游线路体系 (26)第二节游线组织规划 (26)第三节门票实施建议 (28)第十一章旅游商品开发规划 (29)第一节旅游商品资源及开发现状 (29)第二节旅游商品开发规划 (29)第十二章旅游开发的影响分析 (31)第一节经济效益及影响 (31)第二节社会和文化影响 (32)第三节环境影响 (32)第十三章旅游环境容量 (32)第一节阆中古城环境容量 (32)第二节游客规模预测 (33)第十四章旅游环境管理规划 (34)第一节自然生态保护与培育 (34)第二节历史文化景观保护 (35)第十五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6)第一节旅游基础设施现状 (36)第二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6)第十六章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37)第一节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37)第二节景点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38)第十七章旅游市场营销规划 (39)第一节旅游市场营销战略 (39)第二节旅游目标市场定位 (39)第三节旅游促销方案 (39)第四节促销费用规划 (41)第十八章政策保障与管理体制规划 (42)第一节保障旅游发展的政策法规 (42)第二节旅游组织机构规划 (42)第三节旅游人力资源规划 (43)第四节旅游开发资金筹措 (44)第十九章旅游开发项目投资规划 (45)第一节旅游开发项目时序 (45)第二节基础设施投入估算 (45)第三节旅游住宿设施及其他项目投入估算 (46)第四节旅游开发项目的投资估算 (47)第五节收益—成本分析 (48)第二编阆中古城4A级旅游区建设规划 (49)第一章4A级旅游区(点)评价标准概述 (50)第二章阆中古城旅游区建设现状分析 (50)第三章阆中古城4A旅游区建设方案 (52)第一编阆中古城旅游总体规划第一章规划总纲一、项目由来及规划背景《阆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审议稿)中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将阆中市的旅游资源优势变为旅游产业优势,使之成为阆中市的支柱产业的发展战略。

中国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论文

中国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论文

中国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论文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意义现状问题保护的动力保护的基本原则经费的负担和筹措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

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

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

[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

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

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阆中古城景点介绍

阆中古城景点介绍

阆中古城景点介绍阆中古城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内涵的古城,也是中国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阆中古城被誉为“巴蜀迎宾第”,是我国唯一以迎宾文化为主题的历史文化名城,素有“巴蜀瑰宝”之称。

阆中古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因其地理位置优越,成为了巴蜀地区政治、军事和经济的重要节点。

阆中古城曾是刘备的故都,刘备所统治的蜀汉政权也在此取名为“蜀汉阆中郡”。

因此,阆中拥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

首先,阆中古城内最著名的景点是阆中古城墙,又称保城墙。

古城墙于明代建立,始建于唐代,是我国现存年代最长、保存最完整的古城墙之一。

城墙总长约2.5公里,高约10米,是以夯土、石灰石、花岗岩为建筑材料,经多次扩建和修葺,并糅合了明、清两代的建筑风格。

城墙上建有古城门、箭楼、敌楼等防御设施,巍峨壮观,给游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其次,阆中古城还有许多古建筑群,如民居、府宅和庙宇等。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曹仁府,是明代重臣曹仁所建,是一座规模宏大的府邸,也是目前保存最完整的明代民居建筑群之一。

曹仁府占地约6000余平方米,建筑风格独特,主体建筑群为正厅与正殿,周围环绕着大小院落和内外厅堂。

细致的雕花装饰、精巧的彩绘以及传统的园林布局等,展示了明代建筑艺术的精髓。

此外,阆中古城内还有许多庙宇和古塔。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福庆寺和龙泉寺。

福庆寺始建于宋代,建筑风格古朴典雅,内有众多佛像和古代文物,是佛教信徒朝拜和研究佛教文化的重要场所。

龙泉寺是一座历史悠久的佛教寺庙,创建于唐代,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寺内保存有许多珍贵的佛教文物和古代建筑,如唐代的金字塔和宋代的大雄宝殿等,吸引着大量的信徒和游客前来参观。

最后,阆中古城还有一些文化活动和节庆,如迎宾文化节、荥经会等。

迎宾文化是阆中古城的独特文化符号,每年举办的迎宾文化节是一场盛大的庆典,以展示阆中的迎宾传统和文化魅力。

荥经会是阆中地区举办的盛大民俗活动,是一种传承了千年历史的传统娱乐活动,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观赏。

阆中古城发展现状

阆中古城发展现状

阆中古城发展现状
阆中古城位于中国四川省南充市,是该地区保存较好的一座古城。

近年来,阆中古城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加快了旅游业的发展,逐渐成为了一座独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首先,阆中古城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

许多古建筑被修复,并重新开放供游客参观。

这些古建筑包括城墙、古桥、古居民楼等,体现了阆中古城的历史文化魅力。

其次,阆中古城注重文化旅游的开发。

通过举办传统节日、演出和文化展览等活动,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参观。

此外,古城内设有各种文化主题街区和商业区,为游客提供了丰富的购物和娱乐选择。

另外,阆中古城提供了多种旅游服务,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游客可以选择参加导览团,了解古城的历史和文化,也可以自由游览,欣赏古城的风景和建筑。

古城内还有各式各样的餐饮和住宿设施,为游客提供便利。

最后,阆中古城积极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加强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举办旅游推介活动和参加旅游博览会等方式,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前来阆中古城,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阆中古城在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旅游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相信随着阆中古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会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休闲和文化交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及立法建议

我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及立法建议

我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及立法建议[摘要]我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着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不完善、建筑自身耐火等级和耐火性能较差、监管主体和责任单位表权不明确等问题。

虽然目前各古城均出台了保护条例,但条例中多规定的是建设规范和商业规范,对消防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

作为古建筑,古城消防安全管理更显特殊,因此,建议我国出台有针对性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在规定中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消防主体责任、消防整体规划等六方面内容。

[关键词]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立法建议中国四大古城分别为云南丽江古城、安徽歙县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和四川阆中古城,同时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古镇或遗址。

四大古城和这些古镇、遗址都是中国千年文化的传承。

在现代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古城以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特有的建筑风貌和人文风情,成为了热门的旅游地。

然而,众多的游客,各种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现代消防的一大难题。

通过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以及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对消防安全的忽视,建议出台专门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实现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着力研究的内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众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一)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问题古城内因旅游业的兴起,大多数家庭院落被改造成宾馆、餐馆,但与其配套的消防设施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造,部分室内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网,导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够、水压不足。

城市建设中也未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问题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装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就无法有效保护木质建筑;部分城市对市政消防设施不能及时维护,设施蚀锈、损坏等现象严重,造成消防设施无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级和耐火性能问题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

随着历史的推移木质材料陈旧风干,有些腐蚀、腐烂。

阆中历史街区保护详细规划说明书

阆中历史街区保护详细规划说明书

阆中历史街区保护详细规划说明书(摘编)第一部分历史研究1 历史研究1.1 古城的演变阆中历史悠久,仅从公元前314年秦惠王置阆中县算起,迄今已有2300余年的历史,一直是川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从汉初至现在经历两千多年,古城位置基本未动。

1.2 街区的演变阆中古城选址,有效利用北高南低的地形。

顺着等高线走向的街道和建筑。

县城有91条街道,街道呈棋盘式布局.2 街区价值分析1984年阆中被列为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情感价值、使用价值和旅游经济价值.3 街区特色分析3.1 整体风貌特色3.2 建筑特色阆中现状保存较好、有特色的古民居院落共12座,其建造形式吸纳了北京四合院和南方园林建筑的优势,多为串珠式品字型和倒天井型。

其建筑结构多为穿斗构架,富有韵律感的双坡屋顶.。

街巷后建筑布局多是四合院、一颗印、一字形、多字形(即不规正对称的四合院组合意即多子、多幅、多寿)。

3.3 街巷特色阆中古城的街巷,继承了中国传统城市棋盘式的格局,按南低北高的地形特征沿东西和南北向布局,主要街道之间由街巷联系,整体形成古城道路网体系。

传统街巷宽度大多在2~8米不等。

传统街巷既是交通空间也是古城居民的公共活动空间,各种公共的城市活动多在街巷内进行。

阆中古城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多为一层,有1.2~2米宽的由挑枋或檐柱支撑的檐廊,为行人提供遮阳避雨的空间,也是沿街进行商业活动的交易空间,4 街区面临的问题分析4.1 历史街区面临功能性衰退4.2 风貌正面临现代多层高层建筑的侵蚀。

4.3 街区的市政设施不完善,院落内厨卫设施不配套。

4.4 多数木结构建筑由于常年缺少正常维护和维修,房屋急待进行整治。

4.5 街区房屋存在潮湿,采光、通风不良,热工性能不佳等问题,室内环境需要改善. 4.6 古城建筑多为私人所有,而房屋所有者又以低收入者为多,没有能力自主进行全面而正确的保护和维修。

阆中古城的保护

阆中古城的保护

阆中古城的保护
廖佰翠
【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24)1
【摘要】保护阆中古城文化,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需要,也是发展阆中旅游业的需要.原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全民参与原则、"新旧分离、新旧共生"原则是保护阆中古城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保护措施中,应针对宏观层次、中观层次、微观层次中的不同层次中的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总页数】6页(P18-22,40)
【作者】廖佰翠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文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07
【相关文献】
1.重视保护阆中古城历史文化遗存 [J], 袁勇
2.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原则中"原真性"的思考——以四川阆中古城保护为例 [J], 付蓓;李秀;王静
3.阆中古城文化资源保护性开发研究 [J], 苏承英;程静
4.地域文化景观保护与开发研究--以阆中古城为例 [J], 梁珍珍
5.阆中古城的原真性保护探讨 [J], 李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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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古城的原真性保护探讨

阆中古城的原真性保护探讨

阆中古城的原真性保护探讨原真性是保护历史文化古城的重要原则。

根据“历史文化古城”、“原真性”的相关概念,探讨基于目前现状对于阆中古城原真性保护的几点建议: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管理;保留阆中古城应有的活力;保护文化资源是古城可持续发展的摇篮;培养群众保护意识力争全民参与。

标签:阆中古城;历史文化古城;原真性;建议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7.017阆中古城—中国四大古城之一,是我国现存历史文化古城中结构体系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完整的古城之一,拥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如今,阆中已成为旅游目的地的首选,但随之而来的发展使阆中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所以对于阆中古城来说,保持古城的原真性具有极高的价值。

1相关概念1.1历史文化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古城被认定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阆中古城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并保存着丰富的历史文物,属于历史文化古城范畴。

1.2原真性原则“原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譯名,原义是指真实的、原本的、神圣的,如今,原真性是指原来最初真实的原物以及全部原初本真的历史信息,还包括在原来的物质基础上,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维护文物最原始的状态。

如今,原真性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文化一沉评估、保护和监控的基本因素。

2阆中古城综述2.1古城综述阆中,地处四川盆地东北部,位于嘉陵江中游,秦巴山南麓,介于东经105°41′~106°24′,北纬31°22′~31°51′之间,总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21个乡、25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

阆中,素有“阆苑仙境”、“巴蜀要冲”、“风水古城”之誉,唐代诗人杜甫在这里留下了“阆州城南天下稀”的千古名句。

其阆中古城位于四川盆地东北缘、嘉陵江中游,总面积达4.59平方公里。

阆中古城被称为“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截至2017年,古城已有2300多年的建城历史,并在1986年被国务院评为“全国文化历史名城”。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7.30【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区是指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是指:(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古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1]9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16
【实施日期】2001.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1]98号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保存、延续和弘扬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的历史文化,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后世的千秋大业,对提高城市知名度和促进名城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省目前已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46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工作非常重视,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在旧城改建、房。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期刊名称】《文物工作》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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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19年11月1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阆府发〔2019〕24号,以下简称《规范》和《办法》)。

近两年来,《规范》和《办法》在保护古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

目前,文件两年有效期即将到期,为更好贯彻落实《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高质量建设世界古城旅游目的地,有序加快推进《规范》和《办法》评估工作,根据程序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全文附后),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20449412@。

附件:1.《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2.《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2021年5月13日附件1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内维修活动,保护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根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古城维修是指对古城中建(构)筑物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古城核心区民居、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

第四条古城维修,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精准维修、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的一般原则第五条对维修规模小、资金确有困难的,政府可向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无偿为业主提供维修设计方案。

第六条古城民居维修一般应按照明清风貌,川北民居特色进行维修,其主要特点为:穿斗式结构,粉墙黛瓦,出檐深远,大木作粗犷,小木作精细。

第七条古城内其他风格、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在原风格、风貌的基础上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流程、传统方法、传统材料进行维修。

第八条维修材料应尽量使用与原建(构)筑物中相同或类似的建筑材料,原建(构)筑物中的不协调现代建筑材料应拆除或掩饰。

阆中古城旅游攻略门票

阆中古城旅游攻略门票

阆中古城旅游攻略门票1. 门票类型阆中古城提供以下门票类型供游客选择:•单次门票:适用于一次性入园游览;•多次门票:适用于多次入园游览,有效期内多次进出;•团体门票:适用于团队游客,人数需满足一定规定。

请游客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门票类型。

2. 门票价格阆中古城门票价格如下:•成人票:50元/人;•学生票(持有效学生证):25元/人;•儿童票(1.2米以下):免费。

请注意,购买儿童票的游客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3. 门票购买方式游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购买阆中古城门票:•在线购买:游客可通过阆中古城官方网站或其他合作平台进行在线购票;•现场购买:游客也可以直接在阆中古城门口的售票处购买门票。

请提前规划好行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购票方式。

4. 门票使用须知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文化遗产和游客的安全,阆中古城规定以下使用须知:•游客购票后,请妥善保管好门票,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游客在入园时需出示有效门票和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游客在游览过程中,请勿随意破坏古城建筑、文物和环境;•游客需按照规定路线游览,不得进入禁止区域或封闭场所;•游客需遵守古城管理条例,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游客需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喧哗、乱丢垃圾等不良行为。

请游客在游览阆中古城时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共同维护好古城的环境和秩序。

5. 其他服务除了门票,阆中古城还提供以下服务:•导游服务:游客可在售票处预约专业导游,以便更好地了解古城的历史和文化;•景区交通:古城内提供观光电瓶车服务,方便游客在景区内交通出行;•餐饮服务:古城内有多个餐馆和小吃摊位,供游客品尝当地美食;•特色纪念品:古城内的纪念品店提供各种特色纪念品和手工艺品,适合作为礼物或纪念品。

请游客根据需求选择相关服务,并妥善安排好行程。

6. 注意事项为了确保您的旅游体验顺利进行,请注意以下事项:•注意天气情况,合理安排行程并做好防晒和防寒措施;•注意个人财物安全,不要携带太多现金和贵重物品,注意保管好随身物品;•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观,不要错过相关活动和讲解;•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在景区内吸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在景区内保持安静,尊重其他游客的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
街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17
•【字号】川办函[2009]217号
•【施行日期】2009.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街区的
通知
(2009年8月17日川办函[2009]2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保护好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延续城市传统风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规定要求,经省政府核定,现公布阆中市汉桓侯祠、华光楼、南津关3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会理县南北街、科甲巷、东明巷、西城巷4条街(巷)为我省历史文化街区。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做好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以及街区消防、防火安全等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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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阆中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生产经营和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阆中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以西,大步坎巷、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阆中古城段以北、张飞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东起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和梁子山脚、北至嘉陵江阆中古城段、西至锦屏山脚、南至黄花山北侧山脚和阆南桥所围合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城区域及古城视线所及的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东河交汇处水域。

第四条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南充市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阆中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十条对在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阆中市人民政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七月三十日为阆中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古城保护规划,经南充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和修订阆中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阆中市城乡规划、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充分听取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第十三条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古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阆中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三)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古树名木;(四)工业遗存;(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六)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七)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六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阆中古城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标志。

第十七条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实施《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现有与核心保护区内的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前款所称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是指不符合《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形态、材质、色泽风格与阆中古城整体风貌不统一的建(构)筑物。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报阆中市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拆除。

第十九条阆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态、色泽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

对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筑,依法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阆中古城环境协调区内水上建筑、城周山体建筑等的布局、高度不得影响阆中古城的视线通廊,形态、色泽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整体风貌。

第二十一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古城维修规范。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对古城建(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等做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阆中古城保护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修缮人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人口数量。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阆中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机动车通行。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城管、救护等特种车辆和为旅游服务的专门车辆除外。

第二十六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阆中市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会同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经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二)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及有关遗址、遗迹;(三)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工业遗存;(四)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开掘地下空间;擅自升高建筑物空间、占用公共空间;(五)在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识、标志;(六)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悬浮气体的物质;(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九)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山体、水域;(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八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二)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改造、延伸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四)使用原煤、柴禾、杠碳等生火;(五)饲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放养犬只等宠物;(六)安装、堆放、悬挂破坏古城风貌的设施、物品;(七)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八)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举行活动;(九)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作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阆中文化旅游特色的产业。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古城核心保护区的业态布局提供商品和服务。

第三十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店招(牌)、旗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应当按照体现古城传统特色、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原则设置,具体管理办法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古城保护区内开展下列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项目和活动:(一)传承、弘扬富有阆中古城地域特色的春节文化、科举文化、本源文化等民俗传统文化;(二)开展对阆中皮影、亮花鞋、丝毯织造、巴象鼓舞、灯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三)设立主题博物馆、展示馆、传习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古城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和其他产品;(五)利用传统民居院落,发展特色旅游;(六)其他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开展修缮活动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的,由阆中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阆中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或者没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安装破坏古城风貌设施、物品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由阆中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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