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管一[2006]198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曾培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回顾总结了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深入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矿业秩序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发生的—— 1——多起重特大事故表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已成为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但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会议提出要实行治乱、治散、治本同步推进,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有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这对于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好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和畏难、厌战情绪等问题,按照曾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安全监管和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搞好下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突出重点,继续加大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4号)、《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1号)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2——(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抓好对矿业资源开发秩序长期混乱和安全状况较差的地区的重点整治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程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中央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带头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差异,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协同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完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31⽇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3⽉1⽇起施⾏。
原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28⽇公布的《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年⼀⽉⼗九⽇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次修正,根据2015年5⽉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安全⽣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产培训⼯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安全培训机构、⽣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作实施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安全监管监察⼈员、⽣产经营单位从业⼈员和从事安全⽣产⼯作的相关⼈员的安全素质为⽬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政执法的安全⽣产监管⼈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产经营单位从业⼈员是指⽣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特种作业⼈员及其他从业⼈员;从事安全⽣产⼯作的相关⼈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员及注册安全⼯程师、安全⽣产应急救援⼈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作实⾏统⼀规划、归⼝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增强综合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综合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这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断探索综合监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加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全国综合监管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特别是目前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安监总厅〔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201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音像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文件由能够反映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工作的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文件组成,是指使用数字设备拍摄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数字音频文件和数字视频文件,包括经数字化转换的纸质照片、模拟声音信号(如录音带)、模拟影像信号(如录像带)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档案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归档保存的音像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
第四条音像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70417 【实施日期】19970417(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25号废止了吗没有废止,但是修订了:一、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监督主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
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培训 教育等情况 处理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理,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Part Four
案例一:某煤矿企业因违反第号令 规定而导致重大事故,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强调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
规定了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
范围和职责
明确了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
任和义务
提出了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 具体措施和方
法
强调了安全生 产事故应急救 援和调查处理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进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安全生产 监管的法制化
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 设,提高监管 效率和预警能
力
强化企业主体 责任,加强安 全生产培训和
教育
推进社会共治, 加强安全生产 监管的社会参
发布全国安全生 产信息,协调解 决安全生产中的 重大问题。
承担国家安全生 产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背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急需加强监管 目的: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义: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影响: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Part Two
的重要性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特别规定: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如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需遵守更加严格的规定 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国家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一项规章制度。
此令旨在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令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矿山安全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和任务,包括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问题等。
并且明确了安全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要求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关责任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分针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制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该部分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安全评估和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外,还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矿山安全监督部分重点关注了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该部分强调了对矿山开采、爆破、通风、排水等环节的安全要求,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了对矿山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部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制定了具体要求。
该部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监督部分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执法职责和程序。
该部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规划…2009‟2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9‟257号)要求,为做好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各地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实施总体比较顺利,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连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为做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
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总量大,重特大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法规标准、科技创新、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快速推进,“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之间差异较大,安全生产的体制性障碍尚未破除,深层次的历史性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同时,矿山产能增加,大量化工企业投产,农业机械、交通运输等需求增加,职业危害范围扩大等,都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压力。
二、全面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有序安排专项规划各阶段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1.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
要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评估相结合、系统内部与聘请专家评估相结合等多元评估方法,对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客观评价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编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9•【文号】安监总厅[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的化工企业,并抄送从事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以及有关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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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管一〔2007〕17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7年8月19日20时10分左右,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境内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下属的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造成16人死亡、59人受伤(其中13人重伤),初步估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5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核查情况,查明死伤人数、事故原因,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要加强管理,防止坍塌伤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山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事故救援和处理作出部署。
山东省政府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根据初步调查分析,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滨州魏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魏桥创业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有4个氧化铝分厂、5个电解铝分厂和1个铝母线分厂。
铝母线铸造分厂总投资420万元,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无正规设计单位设计,由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南通瑞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监理,2007年7月6日完工投产,铝母线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
铝母线铸造分厂铸造车间主要设备有6台由哈尔滨松江电炉有限公司生产的40吨混合炉,由昆明重工生产的3台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4台铝母线铸造机。
铝液来自约22公里外魏桥铝液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电解铝厂,采用非专用汽车运输。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7年8月19日16∶00,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所属铝母线铸造分厂生产乙班接班组织生产,当班在岗人员27人,首先由1号40吨混合炉向1号铝母线铸造机供铝液生产铝母线,因铝母线铸造机的结晶器漏铝,岗位工人堵住混合炉炉眼后停止铸造工作。
19∶00左右,混合炉开始向2号普通铝锭铸造机供铝液生产普通铝锭,至19∶45左右,混合炉的炉眼铝液流量异常增大、出现跑铝,铝液溢出流槽流到地面,部分铝液进入1号普通铝锭铸造机分配器的循环冷却水回水坑内,熔融铝液与水发生反应形成大量水蒸汽,体积急剧膨胀,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中,能量大量聚集无法释放,约20∶10发生剧烈爆炸。
事故造成厂房东区8跨顶盖板全部塌落,中间5跨的钢屋架完全严重扭曲变形且倒塌,南北两侧墙体全部倒塌,东侧办公室门窗全部损毁。
1号普通铝锭铸造机头部由西向东向上翻折。
原铸造机头部下方地面形成9m×7m×1.9m的爆炸冲击坑。
1号混合炉与2号混合炉之间的溜槽严重移位。
两台天车部分损坏。
临近厂房局部受损。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专家对事故现场初步勘察分析,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当班生产时,1号混合炉放铝口炉眼砖内套(材质为炭化硅)缺失(是否脱落或破碎,由于现场知情人全部在事故中遇难,现场反复搜寻炉眼砖内套未果,目前难以判断事故前内套的真实状态),导致炉眼变大、铝液失控后,大量高温铝液溢出溜槽,流入1号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分配器南侧的循环冷却水回水坑,在相对密闭空间内,熔融铝与水发生反应同时产生大量蒸汽,压力急剧升高,能量聚集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该工程由无设计资质的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进行设计。
2.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
铸造机循环水回水系统设计违反了排水而不存水的原则。
该厂铸造车间回水管铺设角度过小,静态时管内余水达到管径的三分之一,回水坑内水深约0.92米,循环水运行时回水坑内水深约1.28米,常规设计应不大于0.2米。
上述情况的存在造成铝液流出后与大量冷却水接触发生爆炸。
3.工厂现场建设施工违反设计。
一是将1号铸造机北侧和2号铸造机南侧的回水坑表面用30cm混凝土浇铸封死,导致大量铝液与水接触后产生的水蒸汽无法释放,能量大量聚集,压力急剧升高爆炸。
二是厂房东区原设计为三条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生产线,现场实际安装了两条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生产线和两条铝母线铸造机生产线。
造成现场通道变窄,事故发生时影响现场人员撤离,是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扩大的原因之一。
4.现场应急处置不当。
该厂应急预案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炉眼砖发生漏铝,在短时间处理不好,应及时撤离现场”。
而当班人员发现漏铝后,二十分钟左右未处理好,当班人员不但未撤离,反而更多人员涌入,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5.工厂制定的部分工艺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履行审核和批准程序,也无发布和实施日期,且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如放铝口操作未对控流、放流和巡视检查作出规定。
6.工厂制定的应急预案不符合规范要求,内容缺失,可操作性差。
无应急报告程序、联络方式、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目前,山东省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起事故是多年来有色行业铝液外溢爆炸造成的罕见重大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惨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
四、有关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
冶金、有色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必须选择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按规定履行立项申请、审批、审查等各项程序,未设计或无资质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厂区生产单元布局和物料运输设计中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监理方案和规程,对建设项目的材料采购质量、工程质量、合理工期、重要施工作业和施工现场等进行全面管理,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违规建设和施工等行为。
(二)突出重点,开展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冶金、有色企业要立即以近期国务院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精心组织,突出检查重点。
要检查熔融金属重包的吊具、内衬是否完整,锅炉、风包、汽包等压力容器是否定期检定,各类冶金炉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爆炸措施的落实情况,生产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尤其要检查熔融金属与水、油、
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落实治理方案、治理资金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三)冶金、有色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摆正企业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特别是在产能扩张、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同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管理五落实。
对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要落实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安全职责,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整改隐患。
中央管理的冶金、有色企业要做安全生产的表率和典范,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严格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各冶金、有色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炉、熔融金属重包倾覆、压力容器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重大险情或事故,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
必须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应急组织机构、报告程序、应急联络方式、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具体内容,保证应急情况下的隔离、疏散、抢险、救援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强化岗位作业人员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学习和掌握,定期开展实战演习,确保应急状态下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
要结合生产的具体实际,定期对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预案的实效性。
(五)加大力度,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要摸清底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明确本地区重点监管的企业,做到分类监管;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对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督查。
重点检查企业安全投入、危险源监控、隐患整改、关键岗位责任制、主要设备设施安全维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情况。
要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准入关,对没有正规设计和不按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等关键环节;对冶金、有色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冶金炉、锅炉等关键部位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督促企业立即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速将本通报转发到当地各冶金、有色企业。
抄送行业管理部门。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