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85.01.19•【文号】专利局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1985.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发明专利审批期限规定
一、发明专利审批期限规定1、发明专利授权时间规定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内外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的专利申请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对技术改进提起的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保护产品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保护方法发明,只保护产品及其结构的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对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色彩的结合进行保护。
发明专利授权时间较长,一般三至五年,但因其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稳定性很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无需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授权较快,实用新型一般自申请日起6个月~12个月可获得授权,外观设计一般在申请日起6个月左右即可授权。
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时间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即,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获得专利授权书。
因此,发明专利从提出申请到最终授权通常都要1年半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二、发明专利权的期限1、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3、申请专利保护期限要注意,使用他人专利期限一定要向专利局检索后再选择使用。
《专利法》ppt课件
04
CATALOGUE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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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 占实施的权利,即有权禁止他
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
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权转让 给他人,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
利益。
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 专利,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
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 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 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 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 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科学发现;
01
0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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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动物和植物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 得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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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 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拍卖
通过拍卖等方式将专利技术推向市场 ,吸引投资者和买家参与竞拍。
专利实施与转化的评价指标
专利实施率
反映专利技术被实际应用的程度,计算公式为:已实施专 利数量/总有效专利数量×100%。
专利转化率
反映专利技术被成功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程度,计算公式 为:已转化专利数量/总有效专利数量×100%。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专利权实 施强制许可,允许他人使用专利技术,以 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进步。
专利转化的途径与措施
专利转让
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实 现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移。
专利质押
专利法ppt课件
Chapter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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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和美观性;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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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申请与审查
01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交专利申 请文件;
02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 专利申请进行初步 审查,符合要求的 进入实质审查;
01
02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03
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 利权的期限、强制许可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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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取得
包括专利申请、授权、无效宣告 等程序。
专利权的保护
包括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纠纷解 决机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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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
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最初是由君主授予特许权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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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科技进步的加速,专利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工业社会的重要法律 制度。
国际合作
为了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各国纷纷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 织,并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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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授予与保护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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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措施
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处理 或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 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
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司法救济措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 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专利法全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与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与利
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与利的収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
国家有关觃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収明创造丌授予与利
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觃的觃定获叏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幵依赖该遗传资源完
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与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収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与利申请文件丨说明该遗传资
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陇述理由。
第事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与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
第事十六条 申请収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
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収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収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亊项。
说明书应当对収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
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収明或者
位或者丧人实施该与利。
第十三条 収明与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収明的单位或者丧
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亊业单位的収明与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
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批准
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
新型与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丌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
起十事丧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与利申请之日起六丧月内又 在丨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与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丨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专利法全文最新2021
专利法全文最新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发明专利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第三条发明创造性地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创造性;第三章实用新型专利第十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二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第四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十八条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其组合,以及与产品纹理、颜色、材料有关的新的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审美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十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外观设计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审美价值;第七章专利申请第四十六条申请者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起,享有在中国申请相同的专利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发明名称和摘要;(二)发明的实用新型;(三)发明的附图(必要);(四)发明的说明书(必要);(五)发明的权利要求(必要);第四十八条申请发明专利的,由申请人以文件申请,由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审查,核发证书。
第九章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第六十三条中国的申请人首先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向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起,取得在中国的专利权。
第六十四条专利权自专利局考核合格并登记发出专利证书时起产生。
第六十五条专利权的期限自授权日起计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章专利专家和代理第九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是经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自然人。
我国专利有效期是多久
我国专利有效期是多久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专利包括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每一类专利的有效期都是不同的,同时,我们国家规定的专利有效期与其他国家规定的也是不同。
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了解我国专利有效期是多久。
▲一、我国专利有效期是多久1、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3、申请专利保护期限要注意,使用他人专利期限一定要向专利局检索后再选择使用。
4、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以专利权人按规定缴纳年费为前提,当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提前终止: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5、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7、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8、发明专利的有效期应该是从授权公告日起,至申请日后20年之日止,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从授权公告日起,至申请日后10年之日止.9、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的起点是授权公告日,终点是从申请日算起20年截止之日。
10、上述有效期都是基于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相应费用(例如年费)的假设,而且在此期间专利没有被无效掉。
11、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年费,或者专利被无效掉了,专利的有效期就提前结束了综上可知,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起算时间都是申请日。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而制定的法律。
专利是指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产品或者用于生产方法的保护措施。
专利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权以及专利保护等。
专利权的原则包括公开、审查、保护和使用原则。
公开原则指专利申请公开后,任何人都有权查阅相关技术内容;审查原则指专利申请经过严格审查,满足专利要件后才能取得专利权;保护原则指专利权人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专利权;使用原则指专利权人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使用其专利,并为他人提供许可使用的机会。
专利权的取得包括申请、审查和授权三个步骤。
申请是指发明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专利申请,附上专利申请文件;审查是指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是否满足专利要件;授权是指专利局根据审查的结果,给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的权益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的权益包括独占性、禁止性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专利的保护范围指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进行侵权行为。
专利法的实施细则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转让与许可、诉讼与救济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专利的申请包括申请文件的递交、费用的缴纳、文件格式的要求等;专利的审查包括技术审查和法律审查;专利的转让与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专利的诉讼与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救济措施。
总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
通过制定明确的专利保护原则和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为发明人和创造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同时,专利法的实施也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合法保护,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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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期限与终止
01
专利权的期限
0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03
专利权的终止
04
期限届满终止: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05
未缴费终止:专利权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而终止;
06
主动放弃终止:专利权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专 利权而终止。
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和美观性; 3
专利申请的条件与流程
01 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02 专利申请流程
02 准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摘要等;
专利申请的条件与流程
01
提交申请文件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提交申请文件;
02
受理与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 请人缴纳申请费。
如何准确理解和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及如何处理权利要求中的模糊和歧义。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
专利权保护案例分析与讨论
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程序等。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和讨论,加深对专利权保 护实务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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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专利争议类型 分析国际专利争议的主要类型,包括专利权归属争议、专 利权有效性争议、专利侵权争议等。
国际专利争议解决途径 详细介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国际专 利争议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各种途径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国际专利争议解决机构 探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MC)、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在解决国 际专利争议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五、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课件PPT课件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 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 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 利保护范围。
拓展思考
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提高侵权成 本
完善专利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 行为的惩处力度。
提高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增加侵 权成本。
拓展思考
优化专利申请和审查流程,提高审查 效率和质量
优化审查流程,缩短审查周期,提高 审查效率。
简化专利申请手续,降低申请成本。
拓展思考
01
加强审查员队伍建设, 提高审查质量。
请和维权活动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构建全球化专利布局
02
通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构建全球化的专利布局,以
最大限度地保护创新成果。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3
积极参与国际专利组织和论坛,与各国政府和业界加强交流与
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专利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战略建议
人工智能在专利领域的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可能在专利申请、审 查、维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高专利工作的效率和质 量。
予最先申请的人。 •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 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 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 申请提出。
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
4、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 由法院终审
5、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关于强制许可,经过1992年修改,我国专 利法中的有关规定已经与TRIPS基本一致。 我国有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 许可和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对于要求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我国 专利法规定是“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先 进”,而TRIPS用的是“后一发明比前一 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 鉴于后者更透明和便于操作,本次修改案 作了与TRIPS一致的修改。为理顺关系, 一些原放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关于强制 许可的内容也被移入专利法,与TRIPS保 持一致。
(三)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执 法
1、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工作的职能。
2、发挥行政执法优势,理顺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和行政执法的关系。
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57条明确规定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 认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 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 依照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 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 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 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 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 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 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 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 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 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 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 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 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 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的定义与作用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法是国家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用于保专利法的作用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专利申请、授权、保护和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01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02专利法的主体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实施与许可等。
03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管理等制度。
专利法的体系结构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古代专利制度的起源01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类似专利制度的萌芽。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0215世纪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现代专利制度逐渐形成。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03中国自清朝末年开始引入专利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01发明创造性02外观设计创新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纠纷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纠纷是指在专利权的申请、审批、实施、保护等过程中,因权利归属、利益分配、侵权争议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专利纠纷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节能环保设备”。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19年5月获得授权。
同年,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研发出一种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节能环保设备,并在市场上销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石,对于专利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1)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甲公司享有其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节能环保设备,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乙公司生产的节能环保设备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构成侵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为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第六十二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节能环保设备,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为多久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为多久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期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四)注意事项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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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10日,华新生化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从猪脑中提取脑蛋白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 最终于2000年1月15日获得发明专利权。1997年3月11日,毕奥普罗药业公司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新药证书。于是,华新生化研究所 向法院起诉,认为其专利方法系新产品脑蛋白水解液的生产方法,而毕奥普罗药业公司不能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显然侵犯了研究所的专利 权。
「审判」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 利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1992年5月21日裁定: 驳回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认为药品管理法上的新药就一定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原药料与用该药料 加工(不管采用常规的还是特殊的方法)而成的各种剂型均为不同的药品,而如前所述,采用行业通常使用的方法即可获得的另一种产品(包括药品)不可能成为专 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电器厂不服此裁定,以本案不属专利侵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沈存正的诉讼请求中有“电器厂进行专利侵权”的请求,故应作专利侵权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由 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电器厂所提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待审理 后才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1992年6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另查明,1991年9月7日,卫生部向香港凯健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产地为奥地利、名称为“脑蛋白水解液针剂”的进口药品许可证。
经对脑蛋白水解液和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的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进行比较,以及鉴于两者均为猪脑组织经复合蛋 白酶水解、分离、精制而成的情况,法院认为:虽然两种物质的名称不同,前者为浓缩液,后者为无菌制剂,但它们的结构和功能并无明显区别,后者是利用前者且 无需同行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劳动制备而成;又由于本案专利方法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市场已进口并销售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可确认实施本案专利方法所得到的脑蛋 白水解液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因而不适用专利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制造方法系来源于其专利方法,故应驳回起诉。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 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此条规定,电器厂利用沈存正的“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及效应带,必 须和专利权人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但双方之间自始自终都未订立过这样的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的行为是否因此而侵犯了沈存正的专利权呢?这需要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来分析。
沈存正对此判决不服,以其没有与电器厂订立正式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违反许可范围向联合体以外厂家供应效应带,已构成专利侵权为理由提起上诉。
电器厂答辩认为:本厂实施该项专利是经沈存正许可的;向联合体以外厂家供应效应带是为了售后服务和施行沈存正与兰天机械厂订立的协议。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电器厂从1989年1月至1991年9月24日,销售给华盛公司效应带 2000条,是电器厂配套销售后,应顾客要求的售后服务,未超出销售范围。电器厂向兰天机械厂销售效应带9700条,是沈存正与兰天机械厂1986年6月 3日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协议中规定:“电器厂可安排一定数量产品支持兰天机械厂发展。”故电器厂向兰天机械厂的销售行为,应视为沈存正所允许。据此,该院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沈存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于1992年8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电器厂利用沈 存正发明的“场效应治疗仪”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应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从沈存正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后至其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时止。在这一阶段里, 沈存正将正在申请专利的“场效应治疗仪”技术当作专利技术,先行聘请电器厂厂长为专利实施人,实质是由电器厂进行试制、生产、销售和完善。后由电器厂提出 报告,由电器厂、沈存正及其他13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并产生了联合体章程。根据联合体章程的实质看,联合体的各成员都是“场效应治疗 仪”技术的合法实施人。后联合体因故未能成立,但原联合体各成员已经开始利用“场效应治疗仪”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上述这些事实,沈存正是亲自参与和知道 的,应当认为是经过沈存正许可的。在此阶段内,电器厂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后一阶段是从沈存正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开始到诉讼前。沈存正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以 后,原联合体其他成员仍未与沈存正依法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各自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因有前一阶段的事实,此时应由沈存正依 法主张权利,即提出和实施人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请求。从各厂家收到请求开始,原许可的效力终止(原许可主要以章程形式体现,但章程因联合体未成立 而不具有效力,只是沈存正并未因此而不许各厂家利用其技术生产、销售,应认为是经沈存正许可的)。各厂家如要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必 须依法和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不订立而继续利用沈存正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的,其行为即侵犯沈存正的专利权。事实上,沈存正向电器厂以外的其 他13个厂家发出了通知,要求结清专利费并依法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通知发出后未见回音。所以,其他13个厂家如不与沈存正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而继续利用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他们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而对于电器厂来说,沈存正未向其发出这种通知,电器厂又一直在向沈存正支付专利使用费,沈 存正也收取了专利使用费;并且从沈存正的诉讼请求中可以看出,电器厂继续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销售,是沈存正所默许的(包括原聘请专利实施人时的约定因 素),只是沈存正认为电器厂的有些行为超出了默许的范围。从这些事实看,沈存正与电器厂之间有许可关系,只是未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形式要件有欠缺), 但电器厂向沈存正支付了专利使用费,履行了基本义务,是符合专利许可关系的实质条件的。所以,在沈存正不积极作为(不向电器厂提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的情况下,一方面对电器厂的行为不加干涉,另一方面又接受专利使用费,享受了应有的权利,应当认为电器厂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从沈存正所诉的电器厂超出默 许范围向其他人销售效应带这个问题来看,经法院查明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在后一阶段中,电器厂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在司法审判中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要确定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是否属于一项新产品 的制造方法。关于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无明确规定。我认为,一方面,根据专利法对授予发明专利“三性”的要求,作为实施制造 方法专利所获得的新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这具体体现在使用该制造方法专利生产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市场上未曾出现过;其次,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护 制造方法专利,因此,即使实施制造方法专利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现有产品在形状和名称上有所不同,如果对于用制造方法专利生产出来的产品,相同领域的技术人员 不需创造性劳动,按行业通常使用的方法即可获得另一产品,且两种产品的主要成分、结构、性能、功效相同,如在制造行业中采用常规方法用母液加工成制剂,后 一种产品相对于前一种产品,或者前一种产品相对于后一种产品,均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不过,在发生 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特殊侵权情形,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该条款为特殊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法律将原本应由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 由被控侵权的被告承担。其实际意义在于,考虑到主张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原告在客观上难以或者无法提供被告的制造方法证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降低原告败 诉的风险。
在本案中,因在脑蛋白水解液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之前,国内市场已有进口的脑蛋白水解注射液销售,且水解液与注射液均为猪脑组织经复合蛋白酶水解、分离、 精制而成,两种产品的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基本相同,利用水解液制成注射液无需同行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二者的主要成分、结构、性能、功效并 无明显区别。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尽管脑蛋白水解液和脑蛋白水解注射液两种产品的名称不同,脑蛋白水解液相对于脑蛋白水解注射液并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 新产品的构成要件。
对沈存正所诉专利侵权之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存正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后,与电器厂 等单位产生了联合体章程,该联合体虽未依法成立,但电器厂使用“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与沈存正并无争议。“场效应治疗仪”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后,双方对 实施该专利技术未订立正式的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继续使用该技术,并至诉讼前一直向沈存正支付专利使用费,应认定电器厂使用“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是经 专利权人沈存正认可的,双方只是未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现沈存正诉电器厂侵犯专利权,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于1992年6月23日判决:驳回沈存正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的脑蛋白水解液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本案不属于专 利法规定的关于实施制造方法专利所得产品为新产品的特殊侵权纠纷,不符合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故仍应由原告华新生化研究所对毕奥普罗药业公司侵犯其 脑蛋白水解液制造方法专利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而华新生化研究所对其主张不能举出相关证据来支持,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原告:沈存正,男,52岁,住天水市合作巷北园子9151号。
被告:天水市电器厂(下称电器厂)。地址:天水市秦城区莲亭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鸿清,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