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书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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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3.鉴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2)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人-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与补正1.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1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服务指南一、合用范围本指南合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型:行政允许项目编码: 18012三、办理依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

详细规定以下:《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归并;(二)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能够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同样。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一)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出 10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二)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共计超出 2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该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别行业、领域的实质状况,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依照规定程序采集的事实和凭证表示该经营者集中拥有或允许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检查。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 1.确定相关市场时,商品市场是需要考虑的第一个要素。商品市场又 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其中,相似产品市场的相似性主 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来作替代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性质、功 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 原产品,那么该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两者便同属于一 个商品市场。
• 而且对于并购双方提出的救济措施,即附加性条款也进行 了商谈。在并购审查结束后,根据《反垄断法》30条的规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在当天作出决定后几个 小时就向社会作出了公布。
争议之处:2传导1挤压
• 赞同观点: • 1、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碳酸饮料产品与汇源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
虽有差别,但是相当大的可替代性。因此,碳酸饮料市场与果汁饮料 市场是相关市场。此外,可口可乐自己的果汁品牌“美汁源”与汇源 实际上是竞争关系。如果收购,不管认为是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或者 混合合并,其横向合并的的影响很大。 • 2、汇源百分百果汁和中浓度果蔬汁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 和39%,占据市场领导地位,可口可乐占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 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将在中国中高果汁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可口可 乐有可能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提高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 低价,排挤同类竞争者。(澳大利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Berri案) • 3、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软饮料的批发商 或是零售商必须要储备的一种产品,因此收购后,可口可乐可能通过 “一揽子交易”(如要买两种产品,一箱可口可乐,一箱汇源打折多 少钱),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市场。可能将中小企 业竞争对手排挤出去,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 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三菱收购璐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

ST华映:关于公司股东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ST华映:关于公司股东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ST华映公告编号:2020-07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映科技”)于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变卖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2020-072号及2020-073号公告),公司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所持华映科技股票中进入司法拍卖/变卖程序的153,000,000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5.53%)及129,600,000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4.69%)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致变卖不成。

其中153,000,000股已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19)闽01执963号之二],将华映百慕大名下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153,000,000股,作价人民币3.366亿元,交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抵偿债务,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渤海信托时起转移。

本次权益变动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信息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华映科技566,233,534股股份(占华映科技总股本20.47%),成为华映科技第一大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和华映科技的实际情况,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实现对华映科技的控制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

202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股东福建电子信息集团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受理福建电子信息集团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并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案通知书》(反垄断立案[2020]253号),对福建电子信息集团收购华映科技股权案予以立案。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

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

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

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

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

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第四条集中交易概况,包括:达成集中交易的背景情况;集中的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如经评估或有关部门认可,应提供相应文件)、预计完成日期;集中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集中所涉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其产能、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集中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集中后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计划。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四、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一)该单个经营者;(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8.09.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垄断
正文
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2018年9月29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施行,2018年9月29日进行修订。

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
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cn。

附件: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填表说明。

我国煤电领域企业重组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

我国煤电领域企业重组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

066经济智库我国煤电领域企业重组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习近平同志在2018年11月1日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时提到,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推进反垄断执法。

2020年12月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审,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反垄断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是三大支柱中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一环,因此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将对近几年来我国最大的一次重组合并案件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进行回顾,为其他企业的申报提供参考。

201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重组后的国家能源集团总资产约1.8万亿元,是中国第一大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商,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煤炭生产公司、火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公司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

本次重组意义重大,是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集团以及国电集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四个能源革命”的重要举措,是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央企重组,对煤炭、火电发电等行业的影响深远。

因本次重组属于“经营者合并”,且重组双方的营业额达到法定标准,按照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组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笔者作为本次重组项目组法律专业人员,直接参与了本次申报工作,全部工作共历时14个月。

下面将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要性、申报程序上的关键问题、相关市场界定、本次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方面,介绍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要点。

本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要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分为三种,一是达成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等情形。

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南

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南

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南一、引言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形式的经营者行为。

在中国,经营者集中必须进行申报并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本文将介绍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南。

二、什么是经营者集中?1. 定义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形式的经营者行为。

2. 目的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主要是为了实现规模效应,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等。

三、申报流程1. 申报材料准备(1)申报书;(2)合并或收购协议;(3)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4)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竞争影响分析报告;(6)其他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其中,涉及跨省份或涉外投资的需提交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受理审查市场监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审查期限市场监管部门会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最长期限可延长90个工作日。

5. 批准或不批准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经营者集中。

如果批准,需发布公告并在30天内接受反垄断机构的监督;如果不批准,企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竞争影响分析报告1. 定义竞争影响分析报告是指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时,需要提交的一份报告。

该报告主要分析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格局、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2. 内容要求(1)市场定义和市场占有率;(2)竞争格局分析;(3)合并效应和潜在效应;(4)消费者利益分析;(5)其他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1. 申报时需按照规定提交所有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建议提前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并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3. 在经营者集中过程中,需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得存在垄断行为。

六、结论在中国,经营者集中必须进行申报并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申报时需准备充分的材料,并遵守相关政策和法规。

竞争影响分析报告是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认真编制。

经营者集中申报书(模板)

经营者集中申报书(模板)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FF(中国)有限公司与BBBFF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人:FF(中国)有限公司BBBFF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BBB律师事务所北京 YF1F年4月YF日目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书的文章结构的说明 ................................................................................ - 4 - 第二部分附页 ................................................................................................................................................. - 16 -一、FF(中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17 -(一)基本情况 ........................................................................................................................... - 17 - (二)历史沿革 ........................................................................................................................... - 18 - (三)经营范围 ........................................................................................................................... - 19 -二、BBBFF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21 -(一)基本情况 ........................................................................................................................... - 21 - (二)历史沿革 ........................................................................................................................... - 23 - (三)经营范围 ........................................................................................................................... - 24 -三、FF(中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组织结构图 ....................................................... - 25 -(一)主要股东 ........................................................................................................................... - 25 - (二)CC中国控制的关联公司、办事机构 ............................................................................. - 26 - (三)CC中国关联公司组织结构图 ......................................................................................... - 27 -四、BBBFF实业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组织结构图...................................................... - 28 -(一)主要股东 ........................................................................................................................... - 28 - (二)FF控制的关联公司、办事机构 ...................................................................................... - 29 - (三)FF关联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 - 30 -五、交易过程描述 (31)六、相关市场界定 (32)(一)BBB...........................................................................................................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定, 以保 证 《 垄 断 法 》 顺 利 实旋 。 反 的

协议等。 对于审查期 限, 定了初步审查期限、 ” 规 进一步审查期限及 法 定情况下的延长审查期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 自收到经营 者提交 的相关的文件 、 资料之 日起三十 日内, 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 对
行 初 步 审 查 , 书 面通 知 经 营 者 。 并 我国《 反垄 断 法》 然 规 定 了 事前 申报 制 度 、 虽 申报 内容 和 申报 期 限
申报 义务 人 , 建议 应 该 根据 经 营 者 集 中 的不 同情 形 分 别规 定 申报 义 务 人 , : 营者 合 并 的 , 即 经 由参 与 合 并 的 经 营 者 共 同 申报 ; 营 者 通 过 取 经 得 股 份 、 产 以及 通 过 合 同等 方 式 取 得 对 其他 经 营者 的控 制 权 的 , 资 由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经 营者 申报 。 2 确 立 经 营 者 事 前 咨询 机 制 。为 了能 使 经 营 者 能够 及 时 了解 有 . 关 情 况 , 便 经营 者 的 申报 。建 议 在 《 垄 断 法》 始 实施 时 , 立 事 方 反 开 确 前 咨 询 机 制 , 经营 者 在 申报 集 中前 , 以就 有 关 问题 向 国 务 院 反垄 即 可
等 内容 , 但是对于具体的 申报标准 、 申报义 务人 、 对于 申报文件、 资料
的 要求 及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密 要求 都 没有 作 出规 定 。
三、 对于我国《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 中反垄断审查完善的建议 ( 明确经营者集 中情形 中相 关概念 的含义 一)
对 于 经 营 者集 中情 形 中 的“ 得 对其 他 经 营 者 的控 制 权 ” 取 以及 “ 能 够对 其 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影 响 ” 含义 ,反 垄 断法 》 有 规 定 。 为 的 《 没 增 强相 关规 定 的可 操 作 性 , 该 具 体规 定 “ 得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控 制 应 取 权 ” 情 形 , 明确 “ 够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影 响” 指 能 够 对 的 并 能 是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生产 、 营 决 策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响 。 经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行政事项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申请条件:申报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一、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许可程序: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反垄断局。

反垄断局初步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

如不符合要求,反垄断局将申报材料退申报人或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申报人预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反垄断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料完备的申报,在三十日内依法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四、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经报部领导,决定作出后,即书面通知申报方。

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反垄断局 85093146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65197970 65198815。

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

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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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都需要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符合国家利益的垄断行业是可以, 对于其他垄断行为都是打击的。

一些恶意的垄断行为是再破坏市场秩序, 企业对于反垄断的行为起需要申报的, 同时法律对于反垄断申报标准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感兴趣的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反垄断申报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 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 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反垄断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符合企业等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可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符合企业等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可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符合企业等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可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进一步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现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提示如下: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经营者通过合并、获得股权或者资产、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符合经营者集中法定审查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申报。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X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X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X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X亿元人民币。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

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经营者集中保密义务。

经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应确保文件、资料或信息不会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经营者集中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申报编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填报时间:年月日☐保密版☐非保密版1(选择请用☑替换☐)附件目录1非保密版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集中经营者的中文名称、注册地/自然人国籍、成立时间、上市情况(包括是否上市及上市时间和地点)、主要业务、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实体情况;参与集中经营者的最终控制人的上述信息;交易概况,包括交易名称、交易类型、交易过程、交易金额、交易所涉及的行业、产品和地域等;本项交易在其他司法辖区的申报情况、进展情况;交易动机和经济合理性;相关产品和地域市场界定的原因及结论;相关市场竞争情况说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主要竞争者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情况。

上述信息中,营业额、交易金额和市场份额等数据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其中营业额和交易金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10%,市场份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2需根据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一般而言,在经营者合并的情况下,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如集中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对目标经营者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则上述两个以上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尽管有上述说明,在新设合营企业的情况下,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营企业本身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在既存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形成合营企业的,如既存企业本身为合营企业,既存企业和交易后所有对其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如既存企业在交易前由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交易后所有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交易前的单独控制方交易后仍拥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既存企业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交易前单独控制方交易后不再拥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既存企业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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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书和填写说明)申报编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书填报时间:年月日☐保密版☐非保密版1(选择请用☑替换☐)附件目录1非保密版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集中经营者的中文名称、注册地/自然人国籍、成立时间、上市情况(包括是否上市及上市时间和地点)、主要业务、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实体情况;参与集中经营者的最终控制人的上述信息;交易概况,包括交易名称、交易类型、交易过程、交易金额、交易所涉及的行业、产品和地域等;本项交易在其他司法辖区的申报情况、进展情况;交易动机和经济合理性;相关产品和地域市场界定的原因及结论;相关市场竞争情况说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主要竞争者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情况。

上述信息中,营业额、交易金额和市场份额等数据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其中营业额和交易金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10%,市场份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2需根据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一般而言,在经营者合并的情况下,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如集中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对目标经营者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则上述两个以上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尽管有上述说明,在新设合营企业的情况下,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营企业本身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在既存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形成合营企业的,如既存企业本身为合营企业,既存企业和交易后所有对其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如既存企业在交易前由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交易后所有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交易前的单独控制方交易后仍拥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既存企业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交易前单独控制方交易后不再拥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既存企业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3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直接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是收购或投资工具的,不宜作为申报人。

4如选择本项,则不填写第4.1.6、4.1.10、4.1.12、4.1.13项。

5如申报时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审计,请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营业额、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额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请在申报后及时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请注明适用的汇率及汇率的来源和计算方法。

通常情况下,将以外币计算的营业额换算为人民币时宜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会计年度的汇率中间价平均值。

下同。

7请详细介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本项集中相关的业务,并概要介绍该经营者的其他主要业务。

8如经营者股权结构非常分散,请提供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并说明选择理由。

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经营者权益持有者名称及持有权益的比例、安排或约定。

9若答案为否,则不填写第4.1.13项。

10最终控制人属于自然人的,不填此项。

11一个经营者的关联实体包括该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经营者、该经营者的最终控制人以及最终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经营者等。

12对于境外关联实体,请至少提供以下两种实体的名称和基本信息:一是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有共同或单独控制关系的实体,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二是在本项集中的相关市场从事经营的实体。

13请以表格形式提供。

14对于关联企业中从事与本项交易相同或相关业务的企业,请着重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详细描述。

15请以表格形式提供。

16对于关联企业中从事与本项交易相关业务的企业,请着重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详细描述。

17如年度报告为外文,请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主要部分中文摘要(如无现成的中文译本)。

18请提供由交易方及其最终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或行使类似职能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或为其提供的,评估或者分析本次集中的所有研究、分析或报告,包括市场份额、竞争条件、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对手、集中的合理性、销售增长或者扩展进入其他产品或地域市场的潜力、总体市场状况、集中带来的协同效应和效率等。

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发展战略等。

请注明此类文件的制作时间、制作人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原文件中如没有注明)。

19请提供第三方为评估或分析本次集中而制作的相关文件。

20请提供第三方并非为本次集中专门制作但与本次集中所涉及行业或市场相关的文件,如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等。

21本项填写参与交易但不属于参与集中经营者的相关方信息。

22参与交易的其他经营者是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此项。

23经营者申报时应提供经正式签署的集中协议;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交易的特殊安排、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其他司法辖区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合理的理由,申报时无法提供经正式签署的集中协议,或者在集中协议签署后申报将无法遵守《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的,可以在集中协议签署前向商务部申报,但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如备忘录或框架协议、集中协议草稿、公开要约等,同时提供交易的主要条款和条件,以确保交易的确定性。

上述材料应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所需的信息。

无论审查是否结束,一旦签署集中协议,申报方都应不加拖延向商务部提供集中协议,并说明集中协议与原申报材料的异同;如果申报后经营者集中的内容发生足以影响商务部审查和决定的重大变化的,申报人应及时通知商务部,并更新申报内容或重新申报。

24如有多份文件,请分别填写。

25如为要约收购,则填写发出正式要约的时间。

26如为要约收购,则填写要约方的名称。

27请同时提供目标公司/合营企业经签署的股东协议、章程(如有),以及交易各方之间及与目标公司/合营企业间的非竞争协议或条款等(如有)。

如为要约收购,则提供要约文件。

28请提供交易总价值,包括现金、股权、资产和其他对价。

以非现金作为对价的,请提供其评估价值。

以其他币种计价的,请列明币种、汇率并转换为人民币。

29请描述交易,包括交易架构、交易各方的名称、交易标的和交易各方的对价、交易各关键步骤及时间点、交易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等。

30请对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进行描述,并对交易前后的控制权结构、控制权变化进行说明并分析。

并请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图。

31如果交易导致形成合营企业(包括新设合营企业及在既存企业基础上通过交易形成合营企业),请填写此项。

32如为新设合营企业,在此填写拟使用的名称。

33请详细说明各合营方投入或承诺的投资资本。

如涉及投入资产和业务,请说明其具体范围、内容、价值和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并说明集中后合营各方是否将继续从事上述业务。

涉及不同合营方的,请分别列明。

34请填写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产品所属最细分类的代码。

网址:/tjbz/tjycpflml。

35请描述相关产品或服务并简介经营者从事相关业务情况,包括具体经营主体、客户范围和业务模式等。

请按中国国家统计局产品分类代码逐项填写,不同经营者分别填写。

36请注明从事相关业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37指具有互补性,或者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的一系列产品。

38请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方面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说明详细理由(请尽量以数据和事实作为支持,并注明所引用数据和事实的来源,如数据系申报人估算,请注明计算的方法和依据)。

39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销售量和销售额计算的市场总体规模,市场发展现状,集中各方及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额、销售量、市场份额,交易前后的HHI/CRn指数及二者的差额(即交易后HHI/CRn指数的增量)。

并请说明集中对市场结构、行业发展、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如申报人无法提供HHI指数,请说明理由。

请注明每一项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和依据,以附件形式提供能够证明数据来源的文件,并在本栏中注明附件的编号。

40请以表格形式提供。

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如主要竞争者为外国企业,请同时提供其中国分支机构的联系方式(如有)。

41请就本交易涉及的每一相关市场,以表格的形式分别提供集中各方主要供应商(通常指前五家主要供应商)的信息,包括排名、供应商名称、采购的产品种类和名称、采购数量、采购数量占比、采购金额、采购金额占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请提供独立供应商(即与该经营者没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上述信息。

42请就本交易涉及的每一相关市场,以表格的形式分别提供集中各方主要客户(通常指前五家主要客户)的信息,包括排名、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占比、销售金额、销售金额占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请提供独立客户(即与该经营者没有关联关系的客户)的上述信息。

43请说明过去五年中是否有经营者明显已经进入了相关市场。

如有,请提供在此期间内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名称、进入时间、市场份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如没有,请分析原因。

如集中的任何一方在此期间内进入相关市场,请分析其遇到的市场壁垒。

如五年以上或不到五年为更有意义的时间区间,可采用并说明理由。

44请说明是否存在可能进入相关市场的潜在进入者。

如有,请提供潜在进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分析可能的进入时间,说明可能发生此种进入的理由。

45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建立经销系统、推销、广告宣传、服务等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46请提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参与的主要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例如研发、许可协议、联合生产、分销、长期供应以及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协议。

并请说明上述协议在全球范围内被调查的情况。

并可以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的协议文本或证明材料等。

47请说明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目前的报批/审批进度,并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有)。

48请介绍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竞争者、上游企业、客户、媒体、公众等)对本项交易的意见。

49请说明本项交易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政策。

并请确认集中各方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是否存在既往的涉及实体设立、经营管理、外资审批和行业准入监管等方面的未决问题和合规性问题。

50另有承诺或声明的,可以附件形式提供。

如申报人以附件形式另行提供承诺函,其承诺的范围和强度实质上不应弱于第19项的申报人承诺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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