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典田制原文加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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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食货志

元史—食货志

志第四十二食货一《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

民非食货则无以为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

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

《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

」此先王理财之道也。

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

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

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

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者矣。

世祖尝语中书省臣曰:「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

」成宗亦尝谓丞相完泽等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何?其会计以闻。

」完泽对曰:「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

自今敢以节用为请。

」帝嘉纳焉。

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

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

至于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不能量入为出故也。

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

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

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

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

食货典田制原文加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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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诏曰:“去年牛疫死太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

有牛者加勤于常岁, 无牛者倍佣于余年。

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

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北魏孝文帝元宏太和元年三月,下诏书说:"去年耕牛得疫病死去了一大半,现在春耕不久就要兴起,人们必须尽力于农业生产!有耕牛的人要比平常的岁月更加勤劳,没有耕牛的人更要充分利用剩余时间细心从事耕作.一个成年男子治理40亩田地,未成年的男子治理20 亩田地,不要使人们有剩余的精力,土地仍有剩余可利用的价值(要求人们务必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细作)•此时李安世上奏议对皇帝说:"“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

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

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我听说丈量土地,划分田野,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城邑附近的肥沃土地与乡村的荒地相互交错,这是达到治理的基础.田赋的建立,兴起,由来已久;耕地与休闲不耕之地的数目,应当制定一个限度!要使得土地不荒废功效,人群中没有无业的流民.强大而有权势的家族,不独占肥沃的土地;无权势的孤寒低微之人,也拥有几顷几亩分到的土地.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

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

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

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

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我私下里见到州郡的人们,有的人因为歉收而流浪迁徙,舍弃卖掉田地房屋,漂泊地居住在异地他乡,这类是牵涉到数代!确立三长制后,流浪在外的人们才开始返回故乡.房舍田园荒芜,更换交替的生长着桑树,榆树,事情已经过去了好久,很容易产生冒认房舍田园产权,疆域内的地方毫族,肆强凌弱,侵占田地,冒认魏晋时代与己同姓人为自己的祖先,把产权追溯到曹魏,晋代!年代稍微久远的,乡间老人所迷惑.虽然有好多人的证明,却都不能拿来作为证据,各自依附于他们交好的亲戚,互相都有各自的道理和不足之处.仅仅具备物证,人证, 判决的人尚且疑惑,争执的诉讼被推延很久,拖延多年的诉讼仍未得到判决.良田被丢弃而不开垦,柔韧的桑叶直到枯萎却不采摘,想要让每户人家丰收,每年存很多粮食,每个人都有供给积蓄的费用,这样做能办到吗?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

食货志原文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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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原文及翻译食货志(上)《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

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

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民祖饥”,是为政首。

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棐,茂迁有无,万国作乂。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故《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

”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人有业。

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

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有赋有税。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食货典田制原文加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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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典田制原文加翻译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诏曰:“去年牛疫死太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

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余年。

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

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北魏孝文帝元宏太和元年三月,下诏书说:"去年耕牛得疫病死去了一大半,现在春耕不久就要兴起,人们必须尽力于农业生产!有耕牛的人要比平常的岁月更加勤劳,没有耕牛的人更要充分利用剩余时间细心从事耕作.一个成年男子治理40亩田地,未成年的男子治理20亩田地,不要使人们有剩余的精力,土地仍有剩余可利用的价值(要求人们务必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细作).此时李安世上奏议对皇帝说:"“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

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

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我听说丈量土地,划分田野,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城邑附近的肥沃土地与乡村的荒地相互交错,这是达到治理的基础.田赋的建立,兴起,由来已久;耕地与休闲不耕之地的数目,应当制定一个限度!要使得土地不荒废功效,人群中没有无业的流民.强大而有权势的家族,不独占肥沃的土地;无权势的孤寒低微之人,也拥有几顷几亩分到的土地.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

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

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

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

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我私下里见到州郡的人们,有的人因为歉收而流浪迁徙,舍弃卖掉田地房屋,漂泊地居住在异地他乡,这类是牵涉到数代!确立三长制后,流浪在外的人们才开始返回故乡.房舍田园荒芜,更换交替的生长着桑树,榆树,事情已经过去了好久,很容易产生冒认房舍田园产权,疆域内的地方毫族,肆强凌弱,侵占田地,冒认魏晋时代与己同姓人为自己的祖先,把产权追溯到曹魏,晋代!年代稍微久远的,乡间老人所迷惑.虽然有好多人的证明,却都不能拿来作为证据,各自依附于他们交好的亲戚,互相都有各自的道理和不足之处.仅仅具备物证,人证,判决的人尚且疑惑,争执的诉讼被推延很久,拖延多年的诉讼仍未得到判决.良田被丢弃而不开垦,柔韧的桑叶直到枯萎却不采摘,想要让每户人家丰收,每年存很多粮食,每个人都有供给积蓄的费用,这样做能办到吗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

《通典》卷三食货三

《通典》卷三食货三

《通典》卷三食货三《通典》卷三食货三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理,九土攸序,分境画野,各安其居。

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

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於是为弊。

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

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於齐、楚。

九服不扰,所讬成旧。

自永嘉播越,爰讬淮、海,朝运匡复之算,人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

是以宁人绥理,犹有未遑。

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

於时财阜国丰,实由於此。

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

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纯,人瘼所以犹在。

自非改调,无以济理。

夫人情滞常,难与虑始。

谓父母之邦以为桑梓者,诚以生焉,敬爱所讬。

请依庚戌土断之科,庶存其本,稍与事著。

然后率之以仁义,鼓之以威声,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

则恋本之志,乃速申於当年,在始暂勤,要终必易。

"於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人居晋陵者,不在断限。

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玄谟请土断雍州诸侨郡县。

(今襄阳、汉东等郡也。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

自顷氓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比年虽卻改籍书,终无得实。

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

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

崇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盖以时属休明,服道修身故耳。

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取正,其在勤明令长。

凡受籍,县不加检勘,但封送州。

州检得实,方卻归县。

吏贪其赂,人肆其奸,奸弥深而卻弥多,赂逾厚而答逾缓。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黄籍,共卻七万一千馀户。

食货典,DOC.田制原文加翻译

食货典,DOC.田制原文加翻译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诏曰:“去年牛疫死太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

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余年。

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

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北魏孝文帝元宏太和元年三月,下诏书说:"去年耕牛得疫病死去了一大半,现在春耕不久就要兴起,人们必须尽力于农业生产!有耕牛的人要比平常的岁月更加勤劳,没有耕牛的人更要充分利用剩余时间细心从事耕作.一个成年男子治理40亩田地,未成年的男子治理20亩田地,不要使人们有剩余的精力,土地仍有剩余可利用的价值(要求人们务必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细作).此时李安世上奏议对皇帝说:"“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

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

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我听说丈量土地,划分田野,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城邑附近的肥沃土地与乡村的荒地相互交错,这是达到治理的基础.田赋的建立,兴起,由来已久;耕地与休闲不耕之地的数目,应当制定一个限度!要使得土地不荒废功效,人群中没有无业的流民.强大而有权势的家族,不独占肥沃的土地;无权势的孤寒低微之人,也拥有几顷几亩分到的土地.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

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

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

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

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我私下里见到州郡的人们,有的人因为歉收而流浪迁徙,舍弃卖掉田地房屋,漂泊地居住在异地他乡,这类是牵涉到数代!确立三长制后,流浪在外的人们才开始返回故乡.房舍田园荒芜,更换交替的生长着桑树,榆树,事情已经过去了好久,很容易产生冒认房舍田园产权,疆域内的地方毫族,肆强凌弱,侵占田地,冒认魏晋时代与己同姓人为自己的祖先,把产权追溯到曹魏,晋代!年代稍微久远的,乡间老人所迷惑.虽然有好多人的证明,却都不能拿来作为证据,各自依附于他们交好的亲戚,互相都有各自的道理和不足之处.仅仅具备物证,人证,判决的人尚且疑惑,争执的诉讼被推延很久,拖延多年的诉讼仍未得到判决.良田被丢弃而不开垦,柔韧的桑叶直到枯萎却不采摘,想要让每户人家丰收,每年存很多粮食,每个人都有供给积蓄的费用,这样做能办到吗?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

《魏书》 食货志

《魏书》 食货志

《魏书》食货志夫为国为家者,莫不以谷货为本。

故洪范八政,以食为首,其在易曰“聚人曰财”,周礼以九职任万民,以九赋敛财贿。

是以古先哲王莫不敬授民时,务农重谷,躬亲千亩,贡赋九州。

且一夫不耕,一女不织,或受其饥寒者。

饥寒迫身,不能保其赤子,攘窃而犯法,以至于杀身。

迹其所由,王政所陷也。

夫百亩之内,勿夺其时,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

既饱且富,而仁义礼节生焉,亦所谓衣食足,识荣辱也。

晋末,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

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弊,兵革并起,民废农业。

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

初,登国六年破卫辰,收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牛羊四百余万,渐增国用。

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

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

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

自后比岁大熟,匹中八十余斛。

是时戎车不息,虽频有年,犹未足以久赡矣。

太宗永兴中,频有水旱,诏简宫人非所当御及非执作伎巧,自余出赐鳏民。

神瑞二年,又不熟,京畿之内,路有行馑。

帝以饥将迁都于邺,用博士崔浩计乃止。

于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

敕有司劝课留农者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则不匮。

凡庶民之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死无椁,不蚕者衣无帛,不绩者丧无衰。

教行三农,生殖九谷;教行园囿,毓长草木;教行虞衡,山泽作材;教行薮牧,养蕃鸟兽;教行百工,饬成器用;教行商贾,阜通货贿;教行嫔妇,化治丝枲;教行臣妾,事勤力役。

”自是民皆力勤,故岁数丰穰,畜牧滋息。

泰常六年,诏六部民羊满百口,调戎马一匹。

世祖即位,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又于岁时取鸟兽之登于俎用者以牣膳府。

食货志原文及翻译

食货志原文及翻译

食货志(上)《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

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

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民祖饥”,是为政首。

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棐,茂迁有无,万国作乂。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故《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

”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人有业。

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

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有赋有税。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食货志原文及翻译

食货志原文及翻译

食货志(上)《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

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

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民祖饥”,是为政首。

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棐,茂迁有无,万国作乂。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故《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

”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人有业。

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

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有赋有税。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明史食货一○户口田制屯田庄田

明史食货一○户口田制屯田庄田

明史食货一○户口田制屯田庄田志卷077 志第五十三食货一类别:史部作者:张廷玉(清)书名:明史【原文】《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

富国之本,在於农桑。

”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

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

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餫饷不仰藉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

其后,屯田坏於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

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

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

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

中涓群小,横敛侵渔。

民多逐末,田卒污莱。

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

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

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

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

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於篇。

○户口田制屯田庄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

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

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

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

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

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

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

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

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

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

民有儒,有医,有阴阳。

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

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

濒海有盐灶。

寺有僧,观有道士。

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

3 三通 通典·食货门·田制

3 三通 通典·食货门·田制

• 第三,杜佑极其重视经济制度,这一点 是其史学思想中的可贵之处。他在《通 典》总序中言:“夫理道之先,在乎行 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基于 这一认识,他在《通典》中,特别把关 于叙述财政经济的“食货典”放在首要 的地位。 • 第四,发展了史书自注的方法。自班固 《汉书》创为自注之法,魏晋以下,史 注渐行。但自注者少,他注者多。杜佑 的自注,不但可以补正文的不足,而且 指出材料的出处,便于稽考。
• 2、《通志》的内容及其评价: • 内容:《通志》是一部纪传体通史,是仿 《史记》而作。全书共200卷,包括本纪、 世家、列传、载记、年谱、略六门。(改 “书”为“略”,改表称“谱”)其中 “二十略”(氏族、六书、七音、天文、 地理、都邑……职官、刑法、食货、艺文、 校雠等)是全书的精华。
• (2)修书时间:他从大历元年(766)开 始编纂,到贞元十七年(801)成书,前后 经历了三十六年的时间。 • (3)体例:《通典》是第一部专门叙述历 代典章制度的通史。 • 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 州郡、边防九门。各门之下有子目。每一 制度皆条贯古今,溯源明流,全按历史顺 序排列材料,而每个项目又都各自立有标 题。
3、《通典》在史学上的地位:
• (1)创立了新的史体——典制体的通 史体裁:唐以前,史书体裁只限于纪 传体、编年体两种史体。杜佑取《政 典》与史志之长,综合了历代史志中 有关典章制度的资料,分门别类,创 立了典制体通史,为史学的发展开辟 了一条新的途径。 • (2)对历代典章制度,作了大量探本 穷源的工作:《通典》的许多材料, 多出自正史,然正史各志多不衔接。 杜佑第一次有系统地进行了加工整理, 并作了大量探本究源的工作。
(二)分类
• 由唐代迄于明清,政书的编纂数量既众,品类繁 多,从总体上看,大致可以划归以下两类。 • 第一,典志体通史,即历述各代典制的政书。除 杜氏《通典》外,还有宋郑樵的《通志》“二十 略”,元马端临的《文献通考》,这三部书,后 人誉为“三通”。 • 第二,典志体断代史,即专详一代典章制度的政 书。断代史又有会要、会典两种。一般说来,私 人所修者,多称会要。例如宋人王溥编的《唐会 要。出于官修的称为会典,如《明会典》《清会 典》等。会典虽然系官场必备之书,因其侧重制 度法令而不叙史实,所以价值不如会要。

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

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

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宋史食货志的作者是班固,那么宋史食货志你看得懂吗?下面请看小编特地为大家收集的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

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

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民祖饥”,是为政首。

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茂迁有无,万国作B376。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故《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

”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人有业。

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

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有赋有税。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食货志(明史)

食货志(明史)

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

富国之本,在於农桑。

”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

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

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餫饷不仰藉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

其后,屯田坏於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

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

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

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

中涓群小,横敛侵渔。

民多逐末,田卒污莱。

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

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

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

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

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於篇。

户口田制(屯田庄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

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

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

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

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

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

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

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

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

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

民有儒,有医,有阴阳。

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

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

濒海有盐灶。

寺有僧,观有道士。

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

漏口、脱户,许自实。

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

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

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

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宋史食货志的作者是班固,那么宋史食货志你看得懂吗?下面请看小编特地为大家收集的宋史食货志原文翻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

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

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民祖饥”,是为政首。

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茂迁有无,万国作B376。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故《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

”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人有业。

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

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有赋有税。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通典》卷二食货二

《通典》卷二食货二

《通典》卷二食货二《通典》卷二食货二1田制下(北齐后周隋大唐)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

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文宣帝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宽乡以处之。

(秦汉州郡则大,魏晋年代又远,改移分析,或未易知,以此要有解释。

近代制置,今多因习,则不假繁叙,他皆类此。

)武成帝河清三年诏: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

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亩。

蚕桑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

孟冬,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人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

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

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

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武贲,各有差。

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武贲以上,各有差。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

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

其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关东风俗传曰:"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

昔汉氏募人徙田,恐遗垦课,令就良美。

而齐氏全无斟酌,虽有当年权格,时蹔施行,争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无法者也。

其赐田者,谓公田及诸横赐之田。

魏令,职分公田。

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

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

迁邺之始,滥职众多,所得公田,悉从货易。

又天保之代,曾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

比武平以后,横赐诸贵及外戚佞宠之家,亦以尽矣。

又河渚山泽有可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

食货志原文及翻译

食货志原文及翻译

食货志(上)《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

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

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民祖饥”,是为政首。

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棐,茂迁有无,万国作乂。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故《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

”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人有业。

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

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有赋有税。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

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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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诏曰:“去年牛疫死太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

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余年。

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

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
北魏孝文帝元宏太和元年三月,下诏书说:"去年耕牛得疫病死去了一大半,现在春耕不久就要兴起,人们必须尽力于农业生产!有耕牛的人要比平常的岁月更加勤劳,没有耕牛的人更要充分利用剩
余时间细心从事耕作.一个成年男子治理40亩田地,未成年的男子治理20亩田地,不要使人们有剩余
的精力,土地仍有剩余可利用的价值(要求人们务必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细作).此时李安世上奏议对
皇帝说:"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

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

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我听说丈量土地,划分田野,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城邑附近的肥沃土地与乡村的荒地相互交错,这是达到治理的基础.田赋的建立,兴起,由来已久;耕地与休闲不耕之地的数目,应当制定一个限度!要使得土地不荒废功效,人群中没有无业的流民.强大而有权势的家族,不独占肥沃的土地;无权势的孤寒低微之人,也拥有几顷几亩分到的土地.
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

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

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

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

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
我私下里见到州郡的人们,有的人因为歉收而流浪迁徙,舍弃卖掉田地房屋,漂泊地居住在异地
他乡,这类是牵涉到数代!确立三长制后,流浪在外的人们才开始返回故乡.房舍田园荒芜,更换交替
的生长着桑树,榆树,事情已经过去了好久,很容易产生冒认房舍田园产权,疆域内的地方毫族,肆强
凌弱,侵占田地,冒认魏晋时代与己同姓人为自己的祖先,把产权追溯到曹魏,晋代!年代稍微久远的,乡间老人所迷惑.虽然有好多人的证明,却都不能拿来作为证据,各自依附于他们交好的亲戚,互相都有各自的道理和不足之处.仅仅具备物证,人证,判决的人尚且疑惑,争执的诉讼被推延很久,拖延多
年的诉讼仍未得到判决.良田被丢弃而不开垦,柔韧的桑叶直到枯萎却不采摘,想要让每户人家丰收,每年存很多粮食,每个人都有供给积蓄的费用,这样做能办到吗?
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

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

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

我认为虽然现在的桑榆,庐井难以恢复到原先的状况,应当改为平均计量.测量这些土地疆界,使分配的土地有一定的标准.劳动力和分配的土地相当.地位低微的人得到生活所需的资财.豪门大族没有占据肥沃.多余的田地.大公无私的恩泽,就同样散布到万民之中,就像是高大山丘的一样,可使得家家户户都会有剩余的积蓄.
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

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守分之士,免于凌夺。

”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对于所争执的土地,应该规定一个年限加以判决.事件经历久远难以明确主人的田地,都归属于现在的田地主人.从此以后虚假狡诈的人断绝(占据田地)非分的希望和企图,安分守己的农民免于被侵凌掠夺田地.孝文帝采纳了李安世的意见.均田制就产生于这个时候.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

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

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
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

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

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下诏令平均分配给天下人田地:男子15岁以上的,授给露田(不栽种树木的无主荒地)40亩,女子授露田20亩,奴婢按照正丁一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人家被限制最多拥有4头耕牛,所授之田大多加倍,以备休耕,耕种一年需要二年贫瘠的土地再加倍授予,供休耕及还田,受田时的增减变化的需要.人们到了负担租调力役的年龄就授予土地;老年即免除赋税.劳役,到人死以后就要归还田地;有奴婢和耕牛即可授田,而无奴婢.耕牛即须还田。

种植桑,榆,枣等果树的土地作为人户世业的土地,只领种,不还受。

桑田虽不在授田,还田之内,但要计算在加倍授予的露田份内。

分配的桑田即使有余,不得用来充当露田的数目;桑田不足的可以用加倍授予的露田充数!原来没有桑田,现在由国家授予桑田的人,男子一人授田20亩,督促种植其他的作物。

种植50株桑树,5株枣树,3株榆树。

没有被授予桑田的人,男子被授予1亩地,依照法令督促种植其它的果树和多种植桑树,榆树的不加以禁止约束。

应当归还政府的田地不得种植桑树,枣树,榆树与其它果树,种植的就按违令罪论处,违令者罚还其土地,分与他人。

诸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

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

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各授以半夫田。

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

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桑田作为人户世业的土地,人死以后不还授,每户占有的桑田数按现有人口计算。

有充足桑田的人不再授予也不用归还,桑田不足的,按法令受田种植树木。

桑田有多余的人可以出售多余的桑田,桑田不足的人们也可以购买桑田,不得出卖自己份内的土地,亦不得自己有了足够土地后再买土地。

适合种麻织布的地区,男子到负担租调力役的年龄。

每个应授田的男子另外可以领种麻田10亩,每个女子可以领种麻田5亩。

奴婢按照正丁一样授予麻田。

麻田要按照法令归还国家,不能成为“永业”。

对于家庭中有老弱病残的人,没有授予土地的,年龄在11岁以上和带有残疾的人都授予正丁男所受田数的一半.年龄超过70岁的人不用归还所授予的田地.寡妇不改嫁的,即使免除了负担租调的
力役也同样授予妇田.归还授予的田地,以正月作为固定的时间.假如方才授予田地就死去的人和买
卖耕牛的人,都要等到第二年的正月,才能归还授予的土地.
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

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

无桑之乡,准此为法。

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

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地广人稀的地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由官府雇人开垦荒地来耕种.以后有人来定居这些地区的,依照法令授予他们田地.对于所处偏僻荒远的地区,成长为壮年的人授予田地却不原外迁去边远地区的人,则把他们家中的桑田定名为正分田,田地不足的,政府不再授给倍田,还缺少的田地,家庭内部成
员另外减少原定的份额,以补新增丁口的份田.不适宜种桑树的地区,都依据这条法令来实施授田.田地不足又不愿外迁的人,听凭他们到其他有空闲荒地的地方去垦植,不限制他们去异地的州郡,但不
得逃避赋役.土地充足地区的人们不得无故而迁移.有新的人来定居的,3个人就授给1亩地用来作为
家庭的住所,奴婢5个人1亩地作为居所.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

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

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闲,亦借其所亲。

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更代相付。

卖者坐如律。

每个人所受的份田,不论是正份还是加倍授予的倍田,都不得夹隔他人的份田.对新增人口授予的土地,应从最近的土地中授予.假如同时授予田地,依据先授予贫困的人后授予富人田地的原则.对于加倍授予的田地,仿效这条法令作为依据.贬职或调往外地的人,没有子孙或家中户口断绝,荒废的家宅和桑树,榆树,都充入公田.以此来供给政府授予的土地.分授土地的次序,按亲疏远近而定;没有转授期间,也可以借给其亲戚经营.治理人民的官员,在任职地方随地给公田.规定刺使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官吏调任或免职,所授之田交给接任之官,私自买卖所授之田的官员按法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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